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_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咨询服务部
丙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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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企业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Ⅰ级应急服务),承担社会救援的义务,以便其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救援者能及时了解产品的成分、危险特性、应急措施等信息。
为了规范我国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网络,_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为乙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咨询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作概况
三方的合作基于以下事实:
1)甲方是化学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在中国境内生产、储存或销售危险
化学品;
2)乙方为甲方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授权委托机构。乙方负责本省范围
内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的推广、宣传、落实等工作,即作为甲方在乙方
辖区内的技术服务窗口;
3)丙方已按照国际模式在全国开通了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专
线0532-********,该电话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为国家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二.服务内容
丙方同意甲方在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线电话的号码0532-********。
丙方向甲方在中国大陆的产品用户提供Ⅰ级应急咨询服务。丙方提供Ⅰ级应急咨询服务所需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其它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丙方对甲方的产品用户提供的服务应严格限于事故情况下的信息咨询。在任
何情况下,乙方并不代表甲方的任何利益。
三.服务费用
1.根据甲方的年销售收入和委托的产品数量,每年收取固定的应急咨询服务费(简称“服务费”)。应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表1。
表1:应急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2.应急咨询服务 3年一个周期,甲方一个周期的应急咨询服务费用为1.50万元。
3.协议生效一个月内,甲方应支付首期应急咨询费用至丙方指定帐号。
4.一个周期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将下一周期的应急咨询服务费支付给丙方。
四.协议三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1)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费用。
2)及时向乙方、丙方提供最新的MSDS和其它有关资料(格式见附件3、
附件4),以满足“Ⅰ级应急咨询服务”要求。
3)甲方应在其运输文件、运输车辆或化学品安全标签上印有NRCC的应急
咨询专线电话0532-********。
4)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有关联系信息(由甲方分别向乙方、丙方提供,
格式见附件5),包括联系电话、传真、授权代表人的姓名或其它联系
方式。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乙方、丙方能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联
系方式变更,需在变更后5天内通知乙方、丙方。
2.乙方责任:
1)负责与甲方、丙方进行沟通和信息传递,签订应急咨询服务三方协议,
催缴应急咨询服务费;
2)按照要求接收甲方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其
它相关的产品信息,并提供给丙方管理;
3)向丙方提供1~2名自己的应急咨询人员联络方式,以便该省的化学产品
发生事故时,丙方能够及时与之取得联系,完成事故咨询服务。
3.丙方责任:
1)丙方设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中心,具有通畅的通讯设施,
并配备化学品安全管理、医学救援、环境工程、工程抢险等专业人员,
组成应急咨询值班队伍;
2)制定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执行程序与技术要求;
3)开发与维护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管理系统;
4)保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对甲方的产品用户提供Ⅰ级应急咨询服务;
5)不断完善应急咨询服务网络,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展Ⅱ级应急服务。在全
国范围内,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包括化学品安全、职业卫生、医学、环境、消防等方面的专家。
五.保密
除应急情况,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随意将甲方的产品信息泄漏给其他方。
六.协议有效期
1)协议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生效。
2)除非特别通知,本协议持续有效。若任何一方想终止或修订协议,必须
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
七.其它
1. 甲方提供能24小时建立联系的电话和人员,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乙方或丙方能及时和甲方建立联系。该电话可以是单位调度电话。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和丙方开展化学事故应急响应服务,在其附近发生化学事故时,同意派出专业人员和装备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不同意。
同意,请推荐1名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经验的专家并在单位信息表中填写(见附件5)。
2.本协议书一式 4 份,其中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丙方执 2 份。
3.协议由正文和附件构成。若附件与协议正文发生矛盾,以协议正文的规定为准。
三方签字:
甲方: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灵宝市道南工业区鑫华矿冶
邮编:472500
电话:0398-******* 传真:0398-******* 授权代表签字:(含公司章)
乙方: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咨询服务部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12号邮编:450004
电话:0371-******** 传真:0371-******** 授权代表签字:(含公章)
丙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18号邮编:266071
电话:0532-******** 传真:0532-******** 授权代表签字:(含中心章)
附件1:丙方应急咨询服务要求
1.应急响应中心要求:
⑴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应急专业人员值班电话。
⑵应急电话应全程录音,同时进行书面记录(附件2)。
⑶建立MSDS数据库,应确保所使用的电子文档可用且是最新的,并对该资料要及时备份。
⑷一旦甲方化学品发生事故,接到电话后30分钟内,应立即通过指定的联系电话通知甲方,(联系电话由甲方分别提供给乙方、丙方)。并附送完整的事故报表(附件2)。
⑸建立良好的通讯系统。
传真:0532-********;E-mail地址:ccchem@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4289975.html,;工作电话:
0532-********。
2.应急专线通畅
对化学事故提供应急专线,号码为:0532-********,确保该专线畅通,该专线同时至少有3条线。如果电话号码变更,应在变更前10天通知甲方、乙方,并向社会公告。
3.信息提供要求
在接到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或e-mail向咨询方提供应急信息(是否提供书面资料依据咨询方的要求而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随时记录并存档。
4.应急服务记录
及时记录应急咨询内容,必要时,应将甲方产品引发的事故咨询电话录音提供给甲方。保留应急服务记录及其它相关事故资料,以备甲方查阅。所有记录资料应至少保留5年。
5.语言要求
应急响应中心值班人员普通话流利、表达清晰。
附件2:事故报表
协议编号:ER-MS□□□□□□□□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附件3:化学品名录
委托单位名称:
(单位章)制表人:王新民制表时间: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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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ER-MS□□□□□□□□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附件4:紧急情况应急联系人名单
注:该名单与化学品名录中联系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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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ER-MS□□□□□□□□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协议附件5:化学事故应急咨询委托单位基本信息表
(企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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