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25号)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
二○○八年八月一日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