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学概论10-13

法学概论10-13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于:1979年。
二、证据的特征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者为:控诉方。
四、取保候审包括:人保和财产保。
五、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控诉期为:10日。
七、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为:5日。
八、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九、可以不延期审理的是:犯罪嫌疑人欲更换代理人的。
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十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
十二、公检法在诉讼活动中应: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十三、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十四、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十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防止串供、防止逃避侦查、防止报复社会、防止更新犯罪、防止其他意外。
十六、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十七、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十八、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
二十、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定,充分、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十一、属于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的有:没有上诉的判决、没有抗诉的判决、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
二十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罚金。
二十三、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十四、第一审程序法庭审判必经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二十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六、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二十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哪项为主导的法律关系:法院。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是民诉法的:对空间的效力。
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的时间是:开始审理时。
四、当事人对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
五、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原告住所地。
六、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七、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当事人。
八、拘留的最高期限:15日。
九、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到庭的:延期审理。
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十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
十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十三、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是:第三人、证人、法定代理人。
十四、属于给付之诉的诉讼案件有:遗产继承、赔偿损失、返还财物。
十五、我国民事诉讼的效力是: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
十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纠纷发生地。
十七、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十八、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公开的有: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侵权案。
十九、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一审原告、一审被告、诉讼代理人。
二十、案件再审的条件有:判决已生效、判决有错误。
二十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十二、地域管辖的种类: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二十三、诉的构成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二十四、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分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二十五、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中止和终结。
5、判决和裁定。
二十六、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十七、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
4、调解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二十八、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3、必须是在诉讼中进行的。
4、必须有碍于诉讼的进行且未达到犯罪程度。
二十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审理的上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共11章75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于:1994年。
四、当事人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月内提起诉讼:3个月。
五、经人民法院几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2次。
六、行政诉讼原告具有的特征: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的特征: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与具体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开始时参加到案件。

八、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范围是: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原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九、适用调解的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案件。
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代为诉讼的人数为:1-2人。
十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1个月。
十二、行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十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有: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十五、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
十六、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十七、行政诉讼程序的三个基本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十八、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2、合法性审查。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4、不适用调解。
5、行政损害赔偿。
十九、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主体。
2、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十、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十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十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十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根据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三章
国际法
一、狭义上的国际法是指:国际公法。
二、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
三、国籍形成标准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四、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五、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
六、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
七、我国被批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的时间是:1996年。
八、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九、完全的、无保留的、不能撤销的承认具体是指:法律承认。
十、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是:限制主权。
十一、国际法主体必备的条件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国际社会的成员。
十二、联合国制定的三大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十三、联合国最主要的审议机关是:联合国大会。
十四、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
十五、我国重新成为世贸成员是在:2001年。
十六、退潮时海水

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被称为:正常基线。
十七、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十八、外国军舰经过我国邻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十九、联合国下属的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是:托管理事会。
二十、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有: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十一、国家的元素有:居民、领土、主权、政权。
二十二、国家责任形式有:限制主权、赔偿(最经常、最普遍)、道歉、国际审判。
二十三、我国国籍的立法原则有:混合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
二十四、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为:谈判、签署、批准、互换或交存批准书。
二十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二十六、其他国家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权。
二十七、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二十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十九、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它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它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而不是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它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它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十、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三十一、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泊。
三十二、条约的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三、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它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3、它最基本的

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4、它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