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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从职业打假人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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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财 经 大 学 答 题 纸(格式二) 课程 经济法学 2013-2014学年第2 学期 成绩 评阅人

评语: ========================================== 从职业打假人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内容摘要: 自从1994年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退一赔一”后,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渐渐兴起。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知假打假行为的不同判决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职业打假人的角度出发,通过研究不同职业打假人的案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问题。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从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十几年里,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一些不足。

一、立法上,对消费者定义不完善

尽管很多人认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生活需要。诚然,凭着“生活需要”这一点,的确可以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行列。但是,《消法》第一条表明:“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五和第六条也分别标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消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它的精神是打击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而事实上,《消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即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经营者也有不做虚假宣传、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就有理由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赔偿,索赔的唯一标准是其“是否真正购买到假货,而不是其行为是属无意还是有意。

而从打假的效果来看,打假人有力地惩治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牟取暴利的不法厂(商)家,对引导消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的顾虑,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尽管职业打假人是在1994年《消法》颁布后才出现的,但是《消法》在2009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最高法院却一直没有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相比之下,北京市石景区《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中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令人欣喜的是,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然而,因为职业打假人始终没有最高法院的正名,我们还是会对他们最后的下场感到担忧。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诉,职业打假人仍有可能败诉。

所以,从职业打假人一直未获得合法身份来看,在立法上,《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不符合它的宗旨和精神。另一方面,《消法》也并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在十多年里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这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在司法上,各地判决不一致困惑

职业打假人出现的这十几年间,由于法律不完善,他们的经历也十分坎坷,有胜诉也有败诉。职业打假人的代表王海曾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他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所诉讼请求,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的败诉就是一个例子。

在胜诉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职业打假人冯志波2005年在沃尔玛蛇口分店购买了一包有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价值7.4元的早康牌枸杞王。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没有给早康牌枸杞王颁发过此绿色食品证书,沃尔玛商场销售早康牌枸杞王属于滥用食品标志的行为。而法院认为,冯志波虽是职业打假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就知道该商品冒用了绿色食品标志,故原判决认定其购买该商品时没有受到欺诈,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商场原告退一赔一。

但是与此相反,2003年,职业打假人喻晖在长沙的一个商户柜台购买了3000元化妆品,发现其为假货。随后也发现该商店一套名为“资生堂盼丽风姿护肤”明显是假冒资生堂的品牌。而一瓶价格高达1500元的化妆品没有中文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中国总代理,没有合格证,没有生产日期,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因此先后购买了11个品种的进口高档化妆品,一共花费了7497元。他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并经工商局确认情况属实后,向当地法院状告该商店。然而结果却是法庭认为原告喻晖连续5天共5次在同一柜台购买涉假商品,除第一次可以认为是消费行为外,后面4次的购买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因此判决被告对原告第一次购买的3000元伪劣化妆品除退款外还应付出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而原告后面4次购买的7497元化妆品可退款,但不能得到一倍的赔偿。

一正一反的例子,同在湖南省,仅仅相差两年,就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司

法判决不一,不仅同样不能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也让消费者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感到担忧。

司法的缺陷,恰恰反映了《消法》立法的不完善。所以归根结底,只有《消法》在立法上更严谨,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才能在司法上有法可依、再加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几个原则,才能完善司法系统。

三、从源头上看,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催生职业打假人

《消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要保护消费者,其中主要是: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3.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惩处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一方面,由于大多消费者法律知识单薄,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法律,且购买金额不大,往往放弃维权。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也是重要的原因。职业打假人,正是由于这两个原因,有了生存的空间与存在的合理性。若工商管理部门能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力度,减少市场上的假货,让消费者能拥有一个干净的消费市场,那么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就会大大减弱。

四、总结与建议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所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获得和谐的消费环境与我们息息相关。职业打假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消费者的意见,他们只是通过更有力的手段,以特别的方式争取他们的权利,表达他们的心声。所以,从最终的目的来看,我们都是要营造一个美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以上的立法、司法与执法上看,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在立法上,依据《消法》的目的与宗旨,明确消费者的含义,给职业打假

人一个明确的身份定位。

2.在司法上,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司法标准,对性质相同的

案件作出合乎法理的判决。

3.在执法上,相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与监管力

度,做到“执法必严”,严厉打击假货行为,从源头上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我相信,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上,只要我们一同努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定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注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2.职业打假人: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退一赔一”的规定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因“知假打假”而出名

3.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我国最高立法机构为人民代表大会。

4.司法机构:我国的司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5.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国务院下属的每一个部都是一个执法机关,它们与省市县相应的部门共同构成一个行政执法系统。

6.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曹三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选编》.【M】.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25

【2】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85

博威时代解读职业打假人的识别及应对技巧

博威时代解读职业打假人的识别及应对技巧 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五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 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对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的拿出手机又不打电话或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进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 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

目前工商对职业打假人的难点

目前工商对职业打假人的难点 因为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处理的次数多,对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分享。各地工商可能要求不同,仅做参考。 工商投诉他们只要接到,是必须处理,处理完结和他们考核挂钩。各地企业都是创造就业和税收的,工商部门不会刻意难为商家,大 家只要配合他们做相应资料就可以了,他们只要考核结果,具体你 提供给他们的资料是不是假的,他们很少核实,只要有就行。 遇到工商投诉,只要是确实成立的,第一时间联系投诉方和解。三五百块钱肯定要花的,其他的就是走工商流程了。 1、极限词 这个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这个只要投诉就是20万,20万最低 罚款额。他们遇到不能不处罚,但可以按最低处罚。 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和解,出和解协议。这个方面我们遇到过一次,和解书给到工商,工商部门压着不罚款。 2、价格欺诈 这个上次在群里分享过。大家只要在详情页内有价格说明,或者有专柜价/吊牌价/厂家指导价等任何一个就可以了。详情页内有价 格的,打假人基本不会碰的,得不偿失。 如果页面促销,预告活动几月几号是什么价格,当天必须是,如果不是被投诉也是一样价格欺诈。 3、三无产品 如果确实是三无产品,联系对方出和解书。如果证明不是三无产品,请提供投诉日期前的进货发票。相信很多商家都提供不出来的。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

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 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 打赢的”。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职业打假人”不愿意看到的是,纵然我国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日趋完善,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法制环境依然差强 人意。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 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 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 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 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 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 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 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开始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网络上越来越多的收费教 授打假技术,层层紧密的组织关系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一个灰色产业。甚至有人直言不讳的说打假就是为了赚钱。 购假之后,5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 剩下的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在北京,每年的诉讼就有三 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职业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

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现,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使“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意识到更大的“获利空间”。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案件越来越多,打假领域也逐渐发展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各个领域。使得消保部门对此类投诉举报有应接不暇、疲于应付的感觉。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行政复议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申诉举报,应引起基层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一是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通常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一定数量的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所反映的问题一般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其诉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赔偿和举报奖励,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一般以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申诉举报。从材料上看,通过固定格式打印申

诉举报信,购货凭证,产品照片和申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内容上看,信息详实,引用具体法律条款,证据材料齐全。 三是趋势群体化。表面上看,申诉举报行为主体表现为单枪匹马的个人行为,实际上群体化、协作化趋势也开始显现。有的还成立打假公司,组成打假团队,明确内部分工,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聘用人员到各大商场购买存在问题的商品,由不同人在不同地点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内反复申诉举报。 二、基层工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有误区。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行为上就敷衍塞责,使本应及时处置的申诉案件不能规范快速办理,延误办理时限。 二是处理程序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时效上有明确规定。有的部门在收到申诉后,虽能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却对申请人不告知、不调解或超期告知;有的处理上级机关批转的申诉案件,仅向上级机关报告

职业打假人应对法律

请各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程序问题:根据以下几部程序规定,在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后,立不立案都必须告知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如何应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

如何应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 餐安股小韦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职业的人。从行为动机看,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的目的不在于消费,而在于高额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曾催生了第一批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则使得更多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这一巨大利益。 笔者调研发现,最初,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往往采取先直接与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在“谈判”失败后再以消费者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高额索赔的目的。当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都采取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快捷方式,试图进一步节省其打假成本,将行政执法部门当成他们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将食品企业变成他们的“提款机”。 职业打假新特点: 一是“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非常专业,打假技巧和手段花样繁多,索赔成功率高。更有甚者还会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附一个同类违法行为被某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

二是“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更有甚者背后还有实验室等技术支撑。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钻研业务的、有专门负责购买问题食品的、有专门负责写投诉举报材料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法院起诉的,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 三是“肤浅”化。当前,职业打假人的“维权”重点主要放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而《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继实施,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 四是“缠诉”化。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投诉、举报时给执法部门处处设臵“陷阱”。其目的在监管部门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就会选择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与执法部门无休止地纠缠。 易被利用的情形: 首先,处理时限超期。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进行信访及申请复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效力来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从法律层面对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应该怎么办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应该怎么办? 商家遇到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怎么办? 因为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很多的商超和网店最近被举报投诉的次数明显的 增加很多倍,而且还经常面临着被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曝光,所以这段时间也是商家每年 非常头疼的时段。 对于碰到了被消费者,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作为商家作为企业作为相关 责任人,应该怎么做呢?本人愚见,仅提几个相关建议。 没有万能的人,也没有万能的办法,更没有万能的神。加个群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这是不可能的。虽然某次可以减少赔偿金额,存在的其他各种问题依然都还存在,后面仍 然会面临更多的赔偿! 1. 复查一下是否属于自己产品或者广告的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问题 如果不是自己产品和广告的问题,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即可,对于无理纠缠的个别用户 可以上报平台协调,或者不予理会。 如果复查结果是自家产品或广告的问题,那么就要制定应对策略,想法设法减少店里 或公司的损失,但这不代表完全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 如果是存在问题的,问题有多严重,是可以和消费者私下协商赔偿的程度,还是必须 及时预防被监管局行政处罚的程度,弄清楚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就可以从容的制定应对策略。 2. 积极应对本公司或本店的产品和广告存在的问题 很多商家遇到了消费者的投诉或者职业打假人的举报甚至是起诉,不是像无头苍蝇一 样乱出各种手段,就是非常极端性的攻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这其实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 帮助。 只有企业、商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事情的轻重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 应对策略,才能真正的给自己减少麻烦、减少赔偿、减少名誉损失。而那些无论是谩骂对 方的,或者是恶意拖延的,甚至是恶意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最终的结果都是赔偿不仅没有 减少,还额外的被工商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停业整顿、吊销 许可证。 3.培养法律法规技术能手,或者和专业机构合作 如果是产品非常多的企业或者商家,想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直 接通过招聘或者就培养内部人员,有了自己的技术员工以后就可以更方便的处理自己 的产品问题了。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介绍

职业打假问题,律师带来的策略介绍 目前我们国家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这类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通过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态势。如何应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是母亲很多食品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是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得策略介绍。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有针对性的破敌是关键。 1、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针对自身不足做出改善。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标签合规性审查机制。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标签预审核,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企业产品应该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或与第三方标签合规专业机构合作,事先预防风险。最好是再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 2、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博弈心理。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越想较快拿到赔偿,就越不能让他们得逞。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在收到行政部门通知及法院传票后,先冷静分析投诉事项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借助食品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积极、快速地确定应

对职业索赔的方案,坚持和职业索赔人打“持久战”。使得职业索赔人“短频快”的期望落空。资金实力弱或者搏概率的索赔人见此就会知难而退。 3、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法宝”。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为食品企业就上述提及的职业索赔人常引用的几条法律,可以见招拆招。 ①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消费者权益以保护法(2014)》第55条的适用前提是构成“欺诈”。食品企业应对的突破点就是想办法证明不构成“欺诈”,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突出关于“欺诈”必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②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的把握,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定性的主体并非索赔人,依据《标准

遭遇职业打假人,情况说明范文

情况说明 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年**月***日接到**********工商所的投诉通知,得知我在经营网上店铺的时候,遭到顾客投诉,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第一,我自经营该网上店铺以来,也曾对新的广告宣传法内容进行了解学习,并多次告知负责网上店铺的文员要进行逐个排查,但是由于后来文员由于特殊原因离职后,新来的文员对网上业务还不太熟悉,导致优化网上产品宣传页面时,没有及时排查到位。出现违禁词,实在不是有意性行为。 第二,该店铺文员产品上架日期是****年***月***日,我们在****年****月****日接到对该产品的投诉,并在当日就已经进行了修改纠正。并且此款产品是试运营商品,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都没有销售过该产品,也就是说,我们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后就已经自行排查删除该词,并在此时间期间查实,也未有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此款产品,所以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也并未造成实质性的虚假宣传。 第三,自从接到投诉开始,就积极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再次排查全店铺的其他文档及图片,把容易忽视的敏感关键词都排查了一遍。 第四,我查看了该顾客的购买记录是****年***月***日****分,该顾客并未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购买,只是利用虚假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拍下后,并随即进行了退款处理,我们的店铺客服第一时间就已经给该客户成功办理了退款申请,店铺客服也没有进行发货。 该客户此种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法规进行敲诈,该客户不敢用

真实的身份信息去购买该产品,其拍下其产品的意图并非使用,所以该客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更谈不上损害该客户的利益。(后附电脑截屏图片)后经核实,该客户收货信息属刻意编造,存在不良动机的行为! 第五,我店铺和同行都遭遇过类似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其目的有两种,其一是获得高额索赔,其二是同行恶意骚扰。 鉴于以上情况,我店铺文员并非有意做出虚假夸大宣传用词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也未对该顾客造成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举报人目的非常明确,挂着买货的名头做出些“职业碰瓷人”的事情。他们昧着良心做事,既不敢填写正确的身份信息,也不敢正面交涉,良好的商业环境及国家法规变成这些“职业碰瓷人”的敛财工具,变相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给我们的工商行政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给我们经商行业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把正常的经商环境搞的乌烟瘴气。 如果要追责,我觉得这种职业碰瓷人存在更多的是诈骗行为,他们也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上所讲,全部属实,我们这些在底层经商的广大群体,深受其害,这种不良的社会行为也希望有关领导能够重视起来,惩处社会寄生虫,还世道一个朗朗乾坤。请领导明察秋毫,为民做主,也相信领导的慧眼金睛,肯定能还我们小店一个清白! 情况说明人:***** ***年****月****日

职业打假人的伦理分析

有关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去是留、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很受舆论关注。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 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北大法宝全面提供各类法律信息,如果您还不是北大法宝用户,请申请试用或致电 400-810-8266成为正式法宝用户,成为正式用户之后您将可查看更多更全的法律信息和全部特色功能。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

被职业打假人投诉市场管理局要求写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我是重庆辰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杜贤龙,自2020年4月8日接到五里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通知,得知我在经营网上店铺的时候,遭到顾客投诉,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第一,我的网上店铺于2020年2月9日开通,因疫情原因一直未上传产品,直到3月中旬网店运营公司复工才开始上传产品,运营公司将产品上传完后交给我时,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信息标题中没能将产品用途表达完整(被投诉广告标题为全钢天平台百万级防震厂家直销现货批发。标题原意是全钢天平台可配合使用百万分之一的天平。因为天平台具有一定防震效果,避震装置之一:采用60mm厚花岗岩台面,能消去环境中部分震动。这些震动主要由脚步震动、人靠近时呼吸声、风声、公路车辆来往等引起。避震装置之二:采用避震橡胶压制成型的调节垫;能消去环境中部分震动。避震装置之三:整个柜体下部,采用15MM厚橡胶软脚垫垫底,能有效减少底板带来的震动。天平放在天平台上可以让天平得出的数据更加准确,减少外界的震动干扰,因为帮我上传广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产品不熟悉,误写成百万级防震。)出现这种错误,实在不是有意行为。 第二,该店铺产品上架日期是2020年3月下旬,我们在2020年4月8日接到对该产品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我就马上将此产品下架了。而且此款产品在上架以来从未有过销售记录,也就是说,我们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后就已经自行排查删除该词,并在此时间期间查实,也未有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此款产品,并未造成实质性的虚假宣传。 第三,自从接到投诉开始,就积极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再次排查全店铺的其他文档及图片,把容易忽视的敏感关键词都排查了一遍。 第四,我查看了该顾客的购买记录是2020年4月7日14:21:06,该顾客并未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购买,只是拍下产品后,并随即直接关闭了交易,并未付款,我方也未发货。 第五,我店铺和同行都遭遇过类似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其目的有两种,其一是获得高额索赔,其二是同行恶意骚扰。

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的新特点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工商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申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增长。 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3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共12起,占当年全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33.3%。职业打假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工商机关复议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和高发案件类型,集中表现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不服举报事项答复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特点的分析研究,认真梳理监管职责,查缺补漏,寻找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客观地说,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发展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健全,商家诚信缺失严重的现实状况密不可分。

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职业打假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1)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队伍逐步扩大,专业化水平日渐提高。这些职业打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

遭遇职业打假人,情况说明范文教程文件

遭遇职业打假人,情况 说明范文

情况说明 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年**月***日接到**********工商所的投诉通知,得知我在经营网上店铺的时候,遭到顾客投诉,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第一,我自经营该网上店铺以来,也曾对新的广告宣传法内容进行了解学习,并多次告知负责网上店铺的文员要进行逐个排查,但是由于后来文员由于特殊原因离职后,新来的文员对网上业务还不太熟悉,导致优化网上产品宣传页面时,没有及时排查到位。出现违禁词,实在不是有意性行为。 第二,该店铺文员产品上架日期是****年***月***日,我们在****年****月****日接到对该产品的投诉,并在当日就已经进行了修改纠正。并且此款产品是试运营商品,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都没有销售过该产品,也就是说,我们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后就已经自行排查删除该词,并在此时间期间查实,也未有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此款产品,所以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也并未造成实质性的虚假宣传。 第三,自从接到投诉开始,就积极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再次排查全店铺的其他文档及图片,把容易忽视的敏感关键词都排查了一遍。 第四,我查看了该顾客的购买记录是****年***月***日****分,该顾客并未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购买,只是利用虚假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拍下后,并随即进行了退款处理,我们的店铺客服第一时间就已经给该客户成功办理了退款申请,店铺客服也没有进行发货。

该客户此种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法规进行敲诈,该客户不敢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去购买该产品,其拍下其产品的意图并非使用,所以该客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更谈不上损害该客户的利益。(后附电脑截屏图片)后经核实,该客户收货信息属刻意编造,存在不良动机的行为! 第五,我店铺和同行都遭遇过类似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其目的有两种,其一是获得高额索赔,其二是同行恶意骚扰。 鉴于以上情况,我店铺文员并非有意做出虚假夸大宣传用词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也未对该顾客造成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举报人目的非常明确,挂着买货的名头做出些“职业碰瓷人”的事情。他们昧着良心做事,既不敢填写正确的身份信息,也不敢正面交涉,良好的商业环境及国家法规变成这些“职业碰瓷人”的敛财工具,变相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给我们的工商行政部门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给我们经商行业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把正常的经商环境搞的乌烟瘴气。 如果要追责,我觉得这种职业碰瓷人存在更多的是诈骗行为,他们也该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上所讲,全部属实,我们这些在底层经商的广大群体,深受其害,这种不良的社会行为也希望有关领导能够重视起来,惩处社会寄生虫,还世道一个朗朗乾坤。请领导明察秋毫,为民做主,也相信领导的慧眼金睛,肯定能还我们小店一个清白! 情况说明人:***** ***年****月****日

职业打假人

关于如何防范职业打假人的相关措施与知识培训课件一、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基本可以分为三类: 1. 单纯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2. 以消费申诉为自己的事业。 3. 要求获得赔偿和举报奖励。 二、职业打假人所关注的重点项目 基本可分为两大项目: (一)、企业不合规的一些经营行为 例如:相关证件不齐全、销售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等等 (二)、存在问题的商品方面 大致分为三类: 1. 有效期限 2. 包装标识 3. 产品质量 根据各地商场所反馈职业打假人关注的商品问题类型占比为:商品配料表及内容占到15%,过期食品投诉占到18%,价格欺诈占到17%,商品质量问题占到17%,商品执行标准占到14%,商品包装标识及语言占到19%。 三、职业打假人的常见特点 1. 知假买假 2. 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赚取奖励

3. 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相关法律知识及调查取证技能 4. 投诉索赔的内容比较集中 5. 熟悉职能部门相关的执法流程 6. 越来越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 四、职业打假人投诉应对的相关技巧 (一)、基本原则: 1. 当政府部门介入开始检查、接待和处理流程后,职业打假人索赔投诉的跟进和服务流程立刻暂停,根据政府部门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继续协商。除政府部门责令调解或解决要求之外,一般商场不再予以赔偿。 2. 注意此时接待人员应配备录音笔或相关设备,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3. 对于长期盘踞我商场买假投诉的恶意打假人,除拒绝交易外,若投诉问题确实存在并引起政府检查,坚决不能退让赔偿了事,宁可被政府处罚也不赔偿。 (二)、应对技巧: 1. 确认投诉性质并快速查明事实真相 2. 面对已经明确存在问题的投诉事项,如:价格标签出错、促销方式违规、或者商品过保质期等等,应争取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公司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快速处理,避免投诉到政府部门给我社造成处罚 3. 对于包装标识文字、标志、产品执行标准、广告宣传等商品标签文字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应耐心同打假者协商争取时间的同时,快

遭遇职业打假人,情况说明范文

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年**月***日接到**********工商所的投诉通知,得知我在经营网上店铺的时候,遭到顾客投诉,现做如下情况说明: 第一,我自经营该网上店铺以来,也曾对新的广告宣传法内容进行了解学习,并多次告知负责网上店铺的文员要进行逐个排查,但是由于后来文员由于特殊原因离职后,新来的文员对网上业务还不太熟悉,导致优化网上产品宣传页面时,没有及时排查到位。出现违禁词,实在不是有意性行为。 第二,该店铺文员产品上架日期是****年***月***日,我们在****年****月****日接到对该产品的投诉,并在当日就已经进行了修改纠正。并且此款产品是试运营商品,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都没有销售过该产品,也就是说,我们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后就已经自行排查删除该词,并在此时间期间查实,也未有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此款产品,所以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也并未造成实质性的虚假宣传。 第三,自从接到投诉开始,就积极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再次排查全店铺的其他文档及图片,把容易忽视的敏感关键词都排查了一遍。 第四,我查看了该顾客的购买记录是****年***月***日****分,该顾客并未对该商品进行实质性购买,只是利用虚假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拍下后,并随即进行了退款处理,我们的店铺客服第一时间就已经给该客户成功办理了退款申请,店铺客服也没有进行发货。 该客户此种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法规进行敲诈,该客户不敢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去购买该产品,其拍下其产品的意图并非使用,所以该客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更谈不上损害该客户的利益。(后附电脑截屏图片)后经核实,该客户收货信息属刻意编造,存在不良动机的行为! 第五,我店铺和同行都遭遇过类似职业打假人的骚扰,其目的有两种,其一是获得高额索赔,其二是同行恶意骚扰。 鉴于以上情况,我店铺文员并非有意做出虚假夸大宣传用词的行为,并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也未对该顾客造成损失,也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举报人目的非常明确,挂着买货的名头做出些“职业碰瓷人”的事情。他们昧着良心做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 2018-03-21 蓝彦518转自老实的老五 修改 微信分享: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他们单纯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消费申诉举报为主;要求获得赔偿和举报奖励。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项目 存在问题的商品(有效期限、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和企业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根据各地商场反馈职业打假人关注商品的问题项目:商品执行标准14%,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19%,过期食品投诉18%,价格投诉17%,商品质量投诉17%,商品配料表及内容问题15%。 职业打假人常见特点 (一)投诉索赔内容比较集中; (二)职业打假人熟悉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三)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

化; (四)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据了解,约9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以追逐私利作为打假目的。职业打假人将目光聚焦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大型商场、超市,长期寻找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并采取直接向商家索赔、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要求赔偿;(五)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赚取奖励; (六)职业打假人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调查取证技能。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普通顾客与职业打假人的区别 (一)关注重点不同:普通顾客在消费时通常注重于商品的款式或价格,而职业打假人则侧重于对材质、内标和外标等的检查。 (二)消费行为不同:普通顾客在购买物品时侧重于适合自己尺码的商品,而职业打假人则不辨别尺码是否符合自身。 (三)购买数量不同:普通顾客基本购买单件、搭配类商品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商品,而职业打假人则会购买所选中的商品,基本会清空品牌库存。

实用!职业打假人惯用手段和应对策略

实用!职业打假人惯用手段和应对策略 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容易牵动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 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 究竟职业打假人行事作风有何特点,行政机关又当如何妥善应对, 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 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 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 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 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 作者:邢振荣律师 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 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 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我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用拿出手机又不打或用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近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 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对于成分、产地、标识等信息,请对方直接看产品包装。 2.对于行迹可以的人可以采用贴身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并进一步观察。 3.发现拍照或言行重大可以人员,可以采用直接的方式予以禁止,并责令其离开店面。 4.对于基本认定的职业打假人,采用各种借口不予销售,比如,其选的货均以被别人定了,公司对这种货正进行盘点。 5.对打好包后,马上投诉或报警的,立即将商品抢回,强行打开包装将货品与未销售的货混放,甚至摔倒地上污染,最终造成货品不出店。答应开具提货单或退款。打假的一般不敢打人。 6.发现可疑人员,主动给主管经理或律师打电话,询问进一步措施,在没有得到答复指导前,先多观察、拖沓称斤两、包装、提货。 7.得到指导后,及时按指导的方法,立即采取行动,不要报侥幸心理或轻听包括工商局等执法人员在内人的建议。 8.对待工商执法人员,态度客气,不给予准确或明确的回答,在通知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前,如果确实不知道如何回答,暂时不回答。 9.工商人员如进行笔录制作,要求签字时,能不签就委婉拒签,或建议等领导到后由领导签。 10.在工商等执法人员询问姓名等信息时,暂不提供准确的信息,比如名字随便报一个,或报个名字后,执法人员写成错别字的不要提醒改正,要求提供身份证,没带,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的,忘了。 11.我方参与处理纠纷,尤其是到工商所等执法部门时,应有两人以上前往办理。

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但随着时间推移,职业打假的职业性受到了严重挑战。不少新加入者看到的只有索赔红利,却忘记了本该肩负的社会道义。那么应该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呢?以下是独特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商部门针对恶意职业打假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建议 针对上述打假行为的特点与危害,执法人员对此应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积极借力维护消费权益,确保工作合情合法。 向规范管理借力,完善内外管控,防范履职风险。 一要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投诉、信件的收发登记、流转的时限、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避免出现因内部流转不畅而超出法定期限的现象; 二要积极依托各消费维权点的网络平台,定期总结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探索区域联动联控协作办法,总结有效应对的方式方法。 三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消费维权服务水平,注重把重点培训和常规培训有机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应对职业打假的长效机制。

四要督促企业自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重点检查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和商品验收制度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检,要求经营户做好自查。对接办职业打假类投诉,在进行现地检查的同时,看是否可以排除自身原因造成,若是经营户自身原因造成,则应做好立案审查;若不是,则要对投诉人进行审查。在处置过程中不接受任何单方送检的检测报告,打假人单方送检的检测报告难以确认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存在掉包的可能性。所以,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在确认送检样品是经营户销售的前提下,由双方共同送检。 五要重视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 向法律法规借力,理清诉求性质,正确区分对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途径解决。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2条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此可见,投诉所对应的领域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对于举报,目前工商部门尚无专门的举报办理

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打”出典型案例合格大包装内藏问题小包装未标注特殊原料含量可索赔 时间:2014-11-02 23:02 来源:江南时报编辑:varg 点击: 836 次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利益,违规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职业打假人也紧跟步伐,从原来的传统打假升级到知识性打假。日前,南京六合区工商局处理了几起职业打假案例,打假人的识假方法引人关注。江南时报记者……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利益,违规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职业打假人也紧跟步伐,从原来的传统打假升级到知识性打假。日前,南京六合区工商局处理了几起职业打假案例,打假人的识假方法引人关注。 江南时报记者张旭 实习生文欢 通讯员孟洁金诚 包装内外两种生产日期 Q棒是南京一家肉制品厂家生产的一种烟熏烤肉类袋装即食食品,因其口味独特,深受市民欢迎。这种畅销食品不久前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今年9月,在南京大厂一家超市,食品柜台上20多袋价值200多元的该产品,被职业打假人全部买下。 第二天,这批包装精美的食品出现在六合大厂西厂门工商所的投诉台上,前来投诉的是几名职业打假人。从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到包装袋的外观,都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要投诉什么呢? 在职业打假人的现场操作下,执法人员这才发现,这批食品还真的存在问题。据职业打假人介绍,在该超市柜台上看这批食品的外包装,看不出任何问题,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产品标号等全部符合规定,但是包装袋里面的小包装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于是,他们把大包装里面的小包装袋移到大包装袋透明区域,用手电筒照射小包装袋的时候,发现小包装袋上的食品生产日期已经过期。 职业打假人认为,厂家为了销售过期的小包装食品,采用这种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的手段,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售假行为,他们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 工商所受理此案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规定前来接受调解,尽管他们一再强调是工人疏忽导致,而不是主观行为,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这种行为已经违规。按照相关规定,超市给职业打假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3000元。因为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工商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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