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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规定行车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转;

二、范围:行车作业;

三、职责:行车操作工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一)、行车操作人员守则:

1、行车作业人员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保用品。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

5、起吊重物水平行走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6、吊运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7、调运过程中,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按钮(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8、必须听从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低速位转到高速位,然后逐级减速。换向时,必须等待行车停止后再操作相应按钮。

10、当接近起升电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1、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12、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3、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14、行车在运行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5、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操作者不准离开。

16、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7、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二)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三)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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