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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2017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2017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2017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用地 (2)

2.1 一般规定 (2)

2.2 居住用地 (3)

2.3 工业用地 (3)

2.4 物流仓储用地 (3)

2.5 绿地与广场用地 (4)

2.6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 (5)

3 公共服务设施 (6)

4 建设工程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建筑日照 (10)

4.3 建筑间距 (10)

4.4 建筑物退让 (14)

4.5 建筑物高度控制 (17)

4.6 高层建筑面宽控制 (18)

4.7 绿色建筑 (18)

4.8 配建停车场(库) (18)

5 道路与交通设施 (20)

5.1 城市道路等级及规划指标 (20)

5.2 城市道路交叉口 (20)

5.3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1)

5.4 慢行交通 (21)

5.5 城市公共交通 (23)

5.6 机动车停车场(库) (24)

5.7 加油(气)站和充电站 (25)

6 公用设施 (27)

6.1 供应设施 (27)

6.2 环境卫生设施 (32)

6.3 城市防灾 (33)

7 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 (36)

7.1 旧城改造 (36)

7.2 历史文化保护 (36)

8 生态保护和城市景观 (38)

8.1 生态保护 (38)

8.2 城市景观 (38)

8.3 城市“四线” (40)

8.4 夜景灯光 (40)

8.5 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 (42)

9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44)

9.1 开发原则 (44)

9.2 地下交通空间 (44)

9.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44)

9.4 地下商业空间 (45)

9.5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 (45)

9.6 地下工业仓储空间 (45)

9.7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6)

10 镇(乡)、村庄规划 (47)

10.1 镇(乡)规划 (47)

10.2 村庄规划 (47)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49)

附录二:名词解释 (50)

附录三:计算规则 (52)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土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2 城市用地

2.1 一般规定

2.1.1城市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2.1.2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每个单元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实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

2.1.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2.1.4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最小开发单元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项目最小开发单元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的;

(四)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设计,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2.1.5在满足国家规范与标准、安全与环境等要求,以及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功能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用地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居住用地

2.2.1居住用地规划建设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2.2.2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2.2.3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其比例应不小于居住区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内部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

2.3 工业用地

2.3.1工业用地布局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

2.3.2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2.3.3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4 物流仓储用地

2.4.1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2.4.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避免对住宅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2.4.3物流仓储用地宜依托港口、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进行布局,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2.4.4涉及有较大环境、安全影响的特殊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储存。

2.4.5有环境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应控制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范围内宜绿化。

2.5 绿地与广场用地

2.5.1.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大于12平方米。公园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2.5.2涉及到安全、卫生等防护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以及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重大设施周边应设置防护绿地。

2.5.3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宜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

服务设施、慢行系统等布局。广场用地应提供一定的游憩、遮阳、避险和公厕等配套设施。

2.6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

2.6.1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一般按表2.6.1-1和表2.6.1-2控制。

2.6.2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的特殊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控制指标另行研究确定。

3 公共服务设施

3.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居住用地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等。

3.2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区级、街道(镇、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3.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设施专项规划》执行。

3.4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3.5 居住(小)区主要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3.5-1和表3.5-2的规定,其他配套公建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均应配置居民健身设施、物业管理、配电房、垃圾收集点等。

3.6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并与居住用地同步开发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 建设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4.1.2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屋顶纵墙面或山墙面宽度的1/2;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坡屋面安装。

4.1.3临公园绿地与广场,长江、黄柏河、柏临河和桥边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建筑,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4.1.4除生产及防护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修建为通透式围墙。

4.2 建筑日照

4.2.1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范要求,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4.2.2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4.2.3居住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标准。

4.2.4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4.2.5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且幼儿园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2.6老年人居住用房,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2.7老城区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标准。

4.3 建筑间距

4.3.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4.3.2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向建筑或东

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城区内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4、上述三种情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

(2)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4+(H-24)×0.1(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4)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5米。

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面大于或等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及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最近点距离可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及以下建筑东侧、南侧或西侧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建筑的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他情况不小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4、塔式建筑与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

(四)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计算公式为(单位:米):

建筑间距=L+(H-100)×0.2(L为4.3.2中(二)同等情况下控制的最小值;H为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2、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当100米以上建筑位于北侧时,建筑间距按南向建筑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8米。

(2)当100米以上建筑位于东侧、南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计算公式为(单位:米):

建筑间距=L+(H-100)×0.2(L为4.3.2中(二)、(三)同等情况下控制的最小值;H为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五)居住建筑主朝向面或较长边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居住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9倍。

3、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近点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六)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

1、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足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

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

4.3.3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托儿所或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具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二)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三)除上述所列的建筑以外,其他无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9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防间距的要求。

4.3.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同类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侧、西侧、北侧时的各类情况,均按同类居住建筑间距0.9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防间距的要求。

(二)对于居住区内配套用房与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防控制距离要求。

4.4 建筑物退让

4.4.1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

4.4.1.1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

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4.4.1.2除界外为城市道路以外,沿规划用地边界的地上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

4.4.1.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要求。

4.4.2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蓝线等的距离

4.4.2.1建筑物退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新城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退后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

(二)建筑退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4.4.2.1的规定:

下建筑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1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和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

(五)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

(六)老城区新建建筑退后人行天桥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新城区不应小于7米。

4.4.2.2居住区内建筑物至居住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4.2.2的规定: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便道外边线。

4.4.2.3建筑物退后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高速公路退后红线50米,沿高速公路匝道退后红线30米。

(二)沿国道及省道退后红线20米。

(三)沿一般公路退后红线15米。

4.4.2.4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二)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4.4.2.5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4.4.3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4.5 建筑物高度控制

4.5.1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2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4.5.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5.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4.5.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城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退后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

(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例取1.8。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5.6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视为道路红线宽度,按照4.5.5规定的比例计算控制高度。

4.6 高层建筑面宽控制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70米。

4.7 绿色建筑

城区范围内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新区建设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规划建设;点军新城、东站片区、唐家湾片区作为国家及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区,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科技馆、大剧院(音乐厅)等公共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规划建设;具体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执行。

4.8 配建停车场(库)

4.8.1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大地建设集团的成本控制和调动员工的积极因素,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以下“集团”指新大地建设集团)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集团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和集团投资的BT、BOT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标人为各分公司、通过资审的合作单位; (三)经集团批准,集团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可单独组建项目部也可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集团成立招投标委员负责招投标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组长:辛勇 常务组长:杨占荣 组员:吕东陈玉刚王永成郝建强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团经营部

第五条招标项目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督察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竞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集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自行考察现场,并召开标前会议;(五)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前不低于三天公布标价上限。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招投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集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新大地建设集团的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九条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减和补充必要条款。 第十条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时)。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若有此情况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开标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二版) 1.目的 规范XX集团工程招标,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承包方,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各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3.原则: 3.1.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 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3.2.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队伍参与投标,公司应 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开展公平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公司应选择具有充 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3.3.廉洁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 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4.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 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3.5.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 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公司并且要求各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 资料保密,互不串讲。 3.6.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 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 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4.职责分工 4.1.集团工程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解释、监督和检查。4.2.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小组成员 至少包括:总经理、工程及财务分管领导、成本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部 经理等。招标领导小组可对招标项目按额度授权总监或部门经理确定。 4.3.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及维护合格承包商名录,编制项目 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接标、开标,评审技术标,控制招标工作进 度,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会务。 4.4.成本管理部主要职能: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部分,参与接标、开标,主持评审经济 标,主持谈判。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定稿版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各单位项目的招投标,真正使招投标工作作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维护海尔的美誉度。 二.适用范围: 海尔集团所有单位,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项目。 三.招投标原则: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5.所有招标都要经过法律中心参加或书面审查。 6.所有招标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有资格。 四.管理内容: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1.1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资金流。 1.2以下对外付款必须有合同: 1.2.1设备、生产线采购等加工承揽项目 1.2.2建筑、装修、修建等项目施工 1.2.3房屋租赁、仓储保管、货物运输

1.2.4广告制作与发布、礼品印刷品订制 1.2.5设立售后服务网点 1.2.6原材料、另部件采购 1.2.7餐饮类蔬菜、肉、食品、调料等采购 1.2.8定牌生产 1.2.9计算机软件、网络合同 1.2.10技术类合同、建立实验室等 1.2.11其他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1.3以下项目对外付款可不需合同: 1.3.1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公检法系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罚款,工商机关的规费、年检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鉴证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征收的费用。 1.3.2公用事业的各类费用:如水、电、汽、煤气、电话、邮电、邮政等的费用。 1.3.3对外招待、宴请,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支付各类稿酬等费用。 1.3.4各单位临时性项目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如设备维修、设备另部件、印刷品、礼品、花卉、树木、果品、办公用品、日常用消费品、低值易耗品、部分修建业务等。 1.3.5其他资金流事业部长认为不需要附合同的。 1.4如无合同对外付款,资金流经办人应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经办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经办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经办人5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公司可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地产项目工程类的招标工作,其他类项目的招标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招标权限(主要指范围种类或金额) 下述范围内的工程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1、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人防、防火门、基坑支护及降水等项目。 2、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样板房、售楼部装修工程(新项目第一次开盘及新增装修标准除外)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议标;所有普通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地产项目非标准化的装修工程由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园建工程由地区公司参考集团园建标准价格自行招标。 4、须单独招标的幼儿园、综合楼、运动中心(城市盘)或临时售楼部的智能化工程,由地区公司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直接议标。 5、须单独招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栋主体工程、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及合同文本的地基基础、保温、钢结构等项目。 6、新项目首期开盘范围内的土石方、地基及基础工程。 7、绿化工程由园林集团负责招定标,地区招投标部与其签订合同。

8、其他预算金额 300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超出以上范围的由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第三条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的工作范围 1、集团第一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土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项目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土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及防火门等项目。 2、集团第二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装修园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装修园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超出铝合金战略协议标准范畴的铝合金门窗等项目。 3、集团第三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设备安装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及安装设备材料类集团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设备安装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及人防(含人防门)等项目。 4、集团招投标监察中心负责对各招投标中心已完成的定标及地区公司报集团审核的定标、补充合同核价进行抽查、监督及监察;受理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 执行原则 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 职责 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计划预算部的职责: a.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 手续等; e.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参与签订合同。 业务部门的职责: 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 指标; 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编制答疑补充文件; e.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f.组织签订合同。 招标小组的职责: a.负责审查资格预审文件; b.负责进行投标登记、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书; c.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 d.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标底; e.主持开标并监督公开开标过程。 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小组和评标专家组的任职资格与要求 参见附件三:《招标小组与评标专家组的管理规定》 6.招标程序 招标计划 在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中明确该项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形式、招标范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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