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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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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作者:楚世鹏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于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改,并于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完成第二次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拟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希望与挑战。本文将从其对人权保障方面进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探讨,以为刑事诉讼工作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影响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3-0056-01

一、建国初期的1949年至1979年期间刑事诉讼相关制度

建国初期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是惩治犯罪,此阶段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普遍不认同人权保障。于1954年中国才正式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明确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并规定这三者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等基础原则。但当时刚解放30年,在高度集权主义的背景下,受封建专制思想与“轻权”文化的影响,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审判公开、两审终审、辩护等制度,整体社会依然强调惩治犯罪,司法更是欠缺独立性和规范性,尤其是剥夺他人生命、刑讯逼供、肆意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时常发生。

二、文化大革命之后1979年至2012年期间的刑事诉讼法

1979年,基于文化大革命中出现司法秩序混乱的现象,如滥用司法权、弃用司法权,结

合当时我国情发展需要,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可以说是1979年为我国刑事诉讼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确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更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并进一步建立了辩护、回避、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诉讼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权保障方面,国际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务实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于是1996年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展开了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大修改,第一次尝试了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但在程度设计、辩护、司法模式以及证据制度等内容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当时实践需要与条件局限的影响。此外,于2004,我国开始第一次在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而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的审议并高票通过,标志着实施16

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终告完成。以下将重点分析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特点。

三、新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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