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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精编版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

注: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

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

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

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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