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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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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一、名词解释

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于善意,

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先占取得: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2)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3)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限制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自然人或集体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的物权。易言之,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所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

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质押,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该动产或权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权利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有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动产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相抵:过错相抵又称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行为,怂恿、利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意)或者通过提供工具、给予鼓励的方式,从物质或精神上协助他人完成加害行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共同过错:所谓共同过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

混合过错: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

二、问答题

1、物权的特征及其效力

答:特征: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人——特定权利人,对物——物权内容不相容时对抗。)

(第一,物权是支配权。第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对外——物权优先债权,对内——物权有先后。第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第五,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第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

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

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

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

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物权的优先权: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二,物权请求权。就狭义而言,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广义而言,物权请求权除了基于物权

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又叫追索权,即无论物权客体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随该客体之所在,主张物权的效力。物权追及权的阻止:善意取得。

2、物权法的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答:

1、平等保护原则

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种类法定:法律设定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法律规定物权内容,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3.公示、公信原则

A.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一是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式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示首先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还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

B.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则即使依公示方

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特定原则(物权确定性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区分。

6.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思享有并行使的原则。

3、物权的类型

答:

一、民法学上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是“限制物权”的对称,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

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

3、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4、无期物权与有期物权

无期物权又称无期限物权,有期物权的对称,是指没有期限限制、永久存续的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存续期间受期限限制的物权。

5、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二、民法上的分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4、善意取得的适用(成立)条件

答: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须让与人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效力待定的行为。

2.以合理价格转让;

所谓支付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来判断,即大体上是符合市场价格的。

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

3.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

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

对于动产,受让人善意的判断考虑如下:a.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b.考虑转让的价格;c.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d.考虑转让人在交

易时是否形迹可疑;

4.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已登记,已交付。

5、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

答:

1.劳动生产、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得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

2.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a.标的须为无主物;

b.标的须为动产;

c.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a.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

产。

b.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c.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

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

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

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善意取得。

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适用条件:

a.须让与人无处分权;

b.以合理价格转让;

c.受让人受让物时为善意;

d.已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的公示;

5.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B、保管义务;C、返还义务;

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返还请求权;B、要求失主履行悬赏义务请求权;

6.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国有化和没收。

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6、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答:

(一)所有权的内在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限制

1、界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所有权的私法限制

1、权利滥用制度的限制;

2、自卫行为制度的限制;

3、他物权的限制;

(三)所有权的公法限制

1、环境保护法的限制;

2、征收制度的限制;

3、征用制度的限制;

7、物权变动的原因、模式及其公示方法

答:

物权变动原因:

1、法律行为:合意;单方意思表示(物权的抛弃);

2、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

(1)依公共权利发生的物权变动;

(2)依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5)因时效取得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合意=物权变动;

2、形式主义:

a.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b.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c.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3、我国法的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

物权变动公示方法:

1、占有(交付)

现实交付(实际交付):物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

观念上的交付: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a.简易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

2、登记

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登记的种类:a.初始登记;b.更正登记;c.异议登记;d.预告登记;

8、占有的种类及其保护

答:

占有的种类:

1.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即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本权)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2.以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划分无权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3.以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5.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可分为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

占有。(划分善意占有)

6.以无权占有是否具有瑕疵为标准,可分为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划分无权占

有)

占有的保护:

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

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9、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答: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内效力,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义务体现为对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共同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潜在份额。共同关系终止,共同共有方消灭。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外效力,是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一种连带权利义务关系。

10、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答: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物权法》第九十六条)

(2)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

不讲人数);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3)共有物的管理:(《物权法》第九十六条)

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对第三人的权利:对第三人就共有物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

(2)对于第三人的债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1、共同共有与分别共有的区别

答:

1、有无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无/有

2、于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请求分割共有物:否/可

3、法律适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优先适用依其共同关系所规定的法律或

者契约/一般规定

1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构成)

答:

1.专有权

所谓专有权,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共有权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

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3.管理权

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

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行使

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出让取得:协议,拍卖,招标,挂牌;

2、转让取得:转让(狭义)、互换、出资、赠予等形式;

3、行政划拨取得:公益目的性、无偿性(土地出让金)、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

4、租赁取得;(限制客体、书面合同、不得逾限期)

5、其他方式:抵押、房地相随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如果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14、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

答: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申请。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均可提出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

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

(2)享有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宅基地

(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

1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其内容

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

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a.占有、使用、收益权;

b.自主经营权;

c.依法流转权;

d.获得补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32条)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的义务

a.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b.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特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

a.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b.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c.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d.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

e.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

4.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a.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

b.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

16、地役权的取得、内容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答: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a.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b.得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

c.得行使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d.地役权的有限处分权;

e.维护有关设置的义务;

2、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

a.使用场所与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b.对价请求权;

c. 使用地役权人的设施;

d. 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e.分担有关设置维护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1、法律性质:独立权利/非独立权利

2、产生原因:约定/法定

3、成立条件:不相邻/相邻

4、是否有偿:是/否

5、救济权利:请求之诉/妨害之诉

17、担保物权的特征及其种类

答:

特征:

a.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b.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前,可就担保

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

体性。

c.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担保

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

d.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

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益来实现债权。

种类:

a.根据产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b.根据担保物权的效力——所有权担保与限制物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的担保,如让与担保即为其典型。限制担保物权——在标的物上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制物权的担保,担

保权人取得的仅仅为限制物权,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c.根据标的物种类——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权利担保和非特定财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抵押。动产担保:抵押、质押。权利担保:权利质押。非特定财产担保:浮动抵押。

d.根据担保设定的目——本担保,反担保;

本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保证担保。反担保使用担保法。

18、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及其实现

答:

设立:

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要

式。

2.流质禁止条款。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

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登记。a.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b.登记作为对抗要件。c.登记

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效力:

1.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a.抵押财产;

b.从物、从权利;(原物从物分属两人时,不及于从物)

c.孳息;

d.代位物;(赔偿金、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金、保险金)

e.添附物;(所有权为第三人及于补偿金、共有时及于共有部分)

3.对抵押人的效力;

a.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制的、有条件的处分权,法律上的处分,须

经同意。

b.出抵权:价值高出部分。

c.出租权:对承租人损失赔偿的归责,告知VS未告知。

d.收益权:受限制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e.追偿权:第三人担保。

4.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a.优先受偿权:

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一般债权人、其他债权。

b.顺位权:

同一抵押财产数个抵押权: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2)已登记先于未登记。

3)未登记的,按比例。

c.保全权:

指抵押权人为保全其抵押财产而可行使的权利,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d.处分权;

5.对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的效力;

对抵押财产上的租赁权的影响:先租后押——保租;先押后租——是否登记。

19、质权的设立、效力及其实现

答:

设立:

1.动产质权:

A.法律行为,包括:a.质权设定行为、b.质权让与行为。(质押合同)

B.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包括法律的规定、取得时效、继承、善意取得等。

2.权利质权:

A.交付;(凭证)

B.登记;

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收取孳息的权利;

b.保全权

c.优先受偿权

d.转质权

e.追偿权

f.质权放弃权

2.对出质人的效力

a.损害赔偿请求权

b.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

c.质权行使请求权

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

20、权利质权客体的差异性对质权成立的影响

答:

1.权利质权的标的有:

①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③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应收账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不同客体质权的设立规则:

①书面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注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②书面质押合同+有关部门登记: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2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及其实现

答:

成立要件:

1.积极要件:即留置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留置物应为债务人的动产;

c.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d.须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2.消极要件:

a.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b.须不违反公序良俗

c.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别约定。

实现:

1.条件:

a.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c.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2.程序:

a.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已约定宽限期——无须通知、未约定——通知,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

通知的内容——留置标的物、宽限期、按期偿还;

b.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逾期不还)

3.方法:

其一,折价;其二,拍卖;其三,变卖。

2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

区别:

1.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是请求权;

2.效力上: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以及追及效力;

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原则上无追及效力;

3.设定上:物权采取法定主义;

债权采用意定主义;

4.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5.期限上: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

债权具有暂时性;

6.救济方法:物权的救济依据物上请求权;

债权的救济依据一般未损害赔偿的方式;

7.变动: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8.社会机能: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3、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答:

竞合:

1.抵押权与抵押权竞合的效力:

a.都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合;

b.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合;

c.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合;

2.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

a.先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后设定质权;

b.先设定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设定质权;

c.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物登记;

d.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3.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

a.先抵押后留置,即在同一物之上,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b.先留置后抵押,即在同一物之上,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

处理:

1.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①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②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③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2.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①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②先有质权的: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

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③先有留置权的: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

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

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24、物权法对物权担保制度的发展

答:

1.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

a.“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是法定事由;

b.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

2.改变了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区分了担保物权合同的债权效果和担保物权成

立的物权效果;

3.扩大了担保财产范围:

a.抵押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从三个层面扩展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b.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在

其上设定质权,从而扩大了质押财产范围;

c.留置财产,物权法没有就可供留置的财产作明确规定,但是物权法扩大了

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即由三种合同(保管、运输、加工承揽)

债权扩展到一般债权;

d.改变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①物保优先;

②物保、人保平等;

③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综合模式;

4.取消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设立独立担保;

5.扩展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物的范围;

25、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答:

1.违反的义务不同:

a.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

一般人的义务;

b.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

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损害的对象不同:

a.侵权行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

b.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3.与合同的关联性不同:

a.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b.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

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4.主体范围不同:

a.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是否有民事

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b.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

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6、侵权责任法的构成及其功能

答:

构成: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侵权责任法;

3.产品质量法;

4.道路交通安全法;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功能:

1.填补损害:损害转移、损害分散;

2.预防损害:针对“过去”、面向“未来”的侵权法;

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即发侵权;

3.惩罚功能:a.惩罚性赔偿之界定: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裁判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

b.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

消法第55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9条、食品安全法96条。

c.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

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的主观要件要求过严、惩罚力度不足。

27、侵权责任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答:

1.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在责任认定与承担中的三种作用:

a.过错归责原则首先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的;

b.以过错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c.以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就是说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不能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责任。

适用的前提是准确把握该原则的特性。归责的依据是过错;从一定的基础事实出发推定过错;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3.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适用依据:

a.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上没有大的争议,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b.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作出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

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适用条件:

①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

②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

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公平责任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案件。

28、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

答:

1.条件说。

只要某一行为为某一损害的条件,该行为与损害间即具因果关系。

其特征在于认为,一切条件都是平等的、等价的,无论该条件是单一的还是

复数的,无论是该条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该条件是起主要作用的条件还

是起次要作用的条件。

2.原因说。

把条件说上的所有条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条件”,一部分是“原因”,并对二者严格加以区别。认为“原因”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条件”和结果不存

在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

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①该时间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②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即在通常情形,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29、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答: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违法行为:所谓违法性,也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

2.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4.主观过错:过错应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

从事在法律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即行为人通过违

背法律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过错的界定:

过错应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

法律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即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所表

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过错的判断:主观标准/客观标准

在侵权法中,判断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

※过错的类型化:

1.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

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

2.共同过错

所谓共同过错,就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其特征

一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二是由于他

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产生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30、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及其内外部责任承担

答:

构成条件:

①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②过错的共同性。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民法分论离线作业(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李欣欣学号:712071042015 年级:2012秋学习中心:泰顺学习中心—————————————————————————————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1)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3)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能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元宝,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1)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刑法分论测试题

刑法分论测试题 1.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上学、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B.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免除前科报告义务2. 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关于叛逃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应从重处罚 C. 只有掌握国家绝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才能从重处罚 D.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必须受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条件的限制 4.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5.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 D.盗窃罪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8. 张三某公安局干警,依法配备枪支。某日,李四向张三借抢打猎,张三碍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李四,李四用了半天后归还。张三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9.李四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某日,李四不慎将枪支丢失,被王五捡到并使用该枪抢劫,则李四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构成犯罪 10. 甲盗窃乙圈养的群羊,为了防止发声被发觉先用剧毒药物将羊统统毒死后,将50只羊盔走,剥皮卖肉,得款10000元。对甲应当以下列何罪处罚?() A.盗窃罪定罪处罚 B.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1. 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2. 境外走私人李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李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走私普通货物罪 C.收购赃物罪 D.偷税罪 13. 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且有持有和使用行为的,对其行为应当() A. 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B.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C.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D.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 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 A持续犯B结合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 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 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 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 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D加重情节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 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 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 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法学第三学期《民法分论》A-C

民法分论 A 一、填空 1.债可以因提存而消灭。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_债权人____承担。提存期间, 财产收益归_债权人__所有,风险责任由_债权人__承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_以 同等条件优先购买___的权利。 3.依照物权是否有实质内容,可将物权区分为所有权___和其他物权_____ 4.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是侵权责任的___抗辨___事由,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构成要件包括:___行为的违法性、_损害事实_、、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所有权保留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要约的失效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各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或多数债务人中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516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要约的失效:474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三、问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实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点是一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二是债权是相对权;三是债权具有任意性;四是债权具有平等性;五是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两者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这个特点。(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5)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是具有非公开性的(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2.预期违约 答:在民法上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行为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两种都是发生在履行其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违约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就预期违约来说,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还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更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 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 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 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 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 物权排他效力。 2. 物权优先效力。 3. 物权请求权效力。 4. 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资源使用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4. 宅基地使用权。 5 .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 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 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

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选择之债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简答 1、物权法基本原则

A物权法定原则.B一物一权原则.C公示公信原则.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3、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特征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4、债的法律特征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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