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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

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于财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

决拘禁刑的罪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过去由于许多监狱地处深山等偏远地区,看守所送交执行成本大,不方便,

罪犯家属去探望也极不方便,不利于改造教育。现在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基本上都迁建在大中城市的附近,

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建议监狱在管理上设置短刑犯监区,专门制定针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

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这样将看守所变成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管理上使之更加专一,避免

由于关押短刑犯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需要个别已判决罪犯协助的,可以到

监狱办理短暂的借押还押手续,对协助办案有功的罪犯可以建议监狱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二)确保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应有配置。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看守所配足警力和用于生活管理的

医生、水电和炊事人员等,确保看守所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保障看守所的财政拨款。地方财政对于看守所

的拨款要按照实际押员年均人数确定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同时对于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要有专项资金予

以保证,对于严重疾病的治疗要有专项资金,避免这部分费用挤占看守所其它经费。对看守所办公经费必须保

障,办公经费和在押人员生活费用要分开计划,分帐管理,避免互相挤占。三是必须落实看守所与主管机关的

经费单列财政拨款,避免主管机关利用经费一体管理挤占看守所办公经费,或看守所的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不交付刑罚执行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通知书下发后一个月内未交付执行的,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

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后,监狱对所有已决罪犯必须无条件收监执行,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收。对于有疾病但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申请专项经费进行治疗。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在罪

犯留所服刑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后,看守所不再承担刑罚执行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

门在监督工作中,不再履行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的审查同意工作,集中精力对看守所送交执行工

作开展监督。对法院在案件生效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不发《执行通知书》的,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

一个月内不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涉嫌渎

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检察监督之我见

( 2008 年12 月16 日)

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存在范围扩大化、交付执行滞后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法律法规等建议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罪犯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罪犯留所服刑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 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留所服刑工作存在之问题

1、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除此之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

监管。由此可知,对于余刑一年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尚无法律规定。当前,看守所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也不应同《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相违背。

2、法院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限法律没有规定。由于判决生效后,何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则无明文规定。有的罪犯在法院判决生效时,余刑有一年以上,按规定应当交付监狱执行,等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已不足一年,只有留所服刑了。

3、留所服刑的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造成看守所留所服刑人数多。如笔者所在地四个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共有200余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下的短刑犯184人,其余都经批准留所服刑,批准的留所服刑罪犯多数都以“特殊需要”为名,实际上都是照顾“关系户”,这给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4、看守所经费不足,普遍存在交付执行滞后的情况。看守所为节约开支,不是到期一个送一个,而是等到应被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达到一定数量后,成批送往监狱交付执行刑罚,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而留所服刑。

5、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忽视严格教育、管理。罪犯留所服刑后多数被看守所利用在所内劳动,有的安排收、发加工材料出入监区比较频繁,看守所对其管理松懈,易造成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个别利用罪犯管理罪犯,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此外,大量的罪犯留所服刑,易催生看守所干警的职务犯罪。

二、留所服刑工作存在问题之分析

1、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机关不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但对发生法律效力后多久交付执行并未规定。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在押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作为监管机关看守所,也只有耐心等待,而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有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上,但由于法院不及时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脱节,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从执行程序上讲,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执行的交付。没有执行的交付,执行的实施就不能启动,交付执行的速度快与慢,时间的长与短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为执行的交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对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究竟应由哪个机关送达,规定不一致。《刑诉法》规定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狱法》则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看守所。二是对罪犯从看守所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交付期限规定不一致。《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罪犯交付的具体时间限制,《监狱法》规定罪犯交付的时间为一个月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看守所对罪犯交付的时间超过30日应当依法纠正,《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罪犯的交付时间为两个月。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场所和罪犯交付时间的不统一,出现执行程序脱节,造成罪犯不能及时交付,导

致应交付的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3、罪犯规避监狱服刑而留所服刑。余刑在一年零几个月的罪犯,为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一审判决后上诉,待二审裁定时余刑在一年以下,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4、罪犯逃避刑罚制裁,其亲属拉关系、走后门向看守所说情留所服刑。已批准罪犯留所服刑关系户占90%以上。

5、看守所受经费不足影响,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一是由于财政对人犯的伙食等费用是每月按人拨发的,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都不够,其它费用就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实行到期一名送一名,势必要增加看守所的费用,看守所难以承担。因此,看守所对罪犯的交付执行则采用成批的方式,以致不及时交付执行问题屡纠不止,使部分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增加了留在看守所服刑的机会。二是看守所为追求经济效益,对生产骨干推后交付执行,组织劳动以增加经济效益。

6、检察监督不力也是导致留所服刑问题的原因。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操作性。就目前监督的形式和手段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加强留所服刑工作检察监督之对策

1、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法规。一是应明确审判机关《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二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的范围和条件。如规定余刑三年以上的罪犯、累犯、暴力性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和老、弱、病、残的罪犯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犯的比例。四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的审批程序。罪犯须留所服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公安局监管科审查、经派驻的检察院同意、呈报市(县)公安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经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

2、完善留所服刑监督机制,在审批程序上加强监督。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我们必须严格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应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公安机关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审批程序上有无徇私情,谋私利,假借“特殊需要”,而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现象关;二是把好条件关,对于累犯、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和余刑三年以上的不得留所服刑;三是把好“人情关”无论是谁说情,只要不符合条件,决不能照顾留所服刑。

3、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查案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加大对留所服刑工作的监督。对在留所服刑工作中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一般违法情况,则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看守所干警依法按章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4、增加看守所经费,禁止看守所进行经营性劳动生产活动。看守所一旦专款专用不再有经营活动也就不会有经济利益诱使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

5、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处分权。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保障及时交付执行刑罚是驻所检察的职责。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但从目前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难以解决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因此,法律

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处分权,才能保障监督有力,有效防止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进行。

参考文献:

1、白玉兰《最新监狱监所文明执法专项整治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标准实施依据及案例解析》,黑龙

江省教育音像出版社2006年版;

2、邹瑜《监所管理业务丛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万海富《关于留所服刑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10);

4、陈斌《看守所留所服刑犯监管工作现状浅析与思考》,《上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5、刘苏建《应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检察监督》,河北法制报, 2001-07-30;

选择了忠诚就唯有执着和奉献

加入时间:2010-05-31 08:43:50来源:宜宾新闻网已有116人关注

编缉:吕兰进入论坛讨论

(戴云)五年一度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是亿万劳动者的盛会,“全国劳动

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国家对所有劳动者最高级别的奖励。

2010年4月25日,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员、监所处副处长李帆随四川省全国劳模代表团

赴京参加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被授予了“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有幸第一次来到了令人向往的人民大会堂,近距离见到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

国家领导人,亲耳聆听了他们的重要讲话。有幸第一次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了高检院

劳模座谈会,并与曹建明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合影留念,共进晚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的后

代,李帆内心十分激动,也倍感骄傲。

李帆是一名有13年检龄的检察官,从1997年5月加入检察队伍,短短13年的时间,李帆从屏山县检察院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字员、档案员、书记员、助检员、驻所检察官,到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员、监所处副处长,无论到哪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她都告诉自己“要始终用心去工作,既然选择了检察事业,就必须忠诚;既然选择了忠诚,就唯有执着和奉献。”这也是李帆从检的坚定信念。

秉承信念与肆虐的火魔抗争

2003年12月30日,屏山看守所附近起火,火情很快就漫延到了看守所,面对突如其来的熊熊大火和滚滚浓烟,李帆没有丝毫犹豫,勇敢地冲进火场抢救案卷档案,冒着疯狂肆虐的大火,同公安干警、武警战士一道连续奋战四个小时,将46名在押人员全部安全转移,虽然李帆因此而流产,失去了盼望已久的宝宝,但李帆没有后悔,毕竟46名在押人员生命得以保全,贵重的档案资料也全部完好无缺。

秉承信念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2003年李帆在公诉一起涉嫌奸淫幼女案时,被告人突然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也以被告人不知道被害人年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为由,作无罪辩护。李帆果断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与公安人员一道不辞艰辛,顶着炎炎烈日下乡调查取证,经多方取证核实了被告人在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担任公诉人的两年间,李帆所办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无一错案。

秉承信念人文关怀在押人员

记得在屏山县检察院驻看守所工作期间, 李帆在巡监中发现一名涉嫌贩毒的彝族女嫌疑人6天颗粒未进,企图绝食自杀,李帆对其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仔细观察并揣摩其心理动向,并与看守所联系,让食堂专门为其做喜好的民族食品,用女性特有的爱心、细心、耐心做其思想工作,终于使其进食,放弃了自杀念头。盗窃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收押后,李帆了解到他刚刚做过胆结石手术,不能吃刺激性的食物,就立即与看守所联系照顾其饮食。朱某知道这一情况后,非常感动,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问题,

认罪服法。

秉承信念事事力求尽职尽责

在屏山县检察院档案室工作期间,李帆一个人收集清理上千卷历年档案资料,将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每项基础工作做细做实,首次申报就顺利通过省一级标准考核验收,成为全县各单位学习的榜样,县档案局多次组织全县档案员到屏山县院档案室参观学习。在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工作期间,面对各种资料、档案残缺,押犯情况不清的状况,面对驻所检察星期六和星期天都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的特殊困难。李帆没有气馁、没有抱怨、没有退缩,更没有向组织上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而是潜心钻研,了解情况,积极履行着一名检察官职责。李帆首先从最基础的工作入手,从抓规范化建设入手,默默无闻地着手建立在押人员微机档案。白天,李帆反复与在押人员、办案单位、看守所核实,收集的登记表厚厚的一摞堆在办公桌。晚上,李帆一个人独自坐在电脑前将核实的在押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案由、诉讼环节、有无超期羁押、所押监室等等,逐一录入自制《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直至深夜,第二天依然照常上班。500余名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硬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准确无误地录入了电脑。当高检院、省院、市委领导到看守所和检察室检查、视察,询问在押人员情况时,李帆总能对答如流,准确无误地提供相关动态信息,受到各位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驻所检察室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并被四川省检察院树立为全省派驻检察工作的标杆,省内不少地区的派驻检察室慕名前来参观学习。

勇挑重担深知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2008年1月,李帆被任命为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并兼任监所处内勤。既是副处长,又兼任内勤。一些同事、朋友都很不理解,劝我找一找分管领导。但李帆却没有这样做,因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什么都一样”、“当处长就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压力,意味着要带头干、要多干事!”这是李帆的当时的想法,“何况我比其他同志年轻,电脑更熟悉,腿脚更灵便,更适合内勤工作”,李帆毅然挑起了内勤的重担。从年初的工作计划,到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从日常调研、信息、通知、统计报表,到各类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会议安排,李帆都亲自动手。两年内,李帆起草、编辑的信息、撰写的调研文章、报告、总结达400余篇(条),其中有114篇条被省院采用,20余篇稿件被省级以上报刊、网站刊发。市院监所处上联省院、下通十一个基层检察院,还要保证四个驻狱、驻所检察室正常运转。作为监所处年轻副处长和内勤,李帆深知自己肩负使命和责任,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新的岗位挑战,李帆总是以一名“新兵”的姿态勉励自己,虚心请教、刻苦钻研、努力工作、大胆管理,协助处长抓好监所检察工作。

这些年来,李帆坚守在自已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誓言、一名人民检察官职责。2004年,省委、省政府授予李帆“政法战线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省政府授予李帆“劳动模范”称号;2006年,高检院授予李帆“模范检察官”称号。2008年,李帆当选北京奥运会火炬手,荣幸地参加了奥运火炬四川传递。2009年,李帆又入选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宜宾市最具影响力20名劳模之一。

13年岁月短暂易逝,13年追求无怨无悔,13年奋斗难以释怀,13年情感牢牢珍藏。李帆无愧于“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相信她将以此为新的起点,视荣誉为动力,视激励为鞭策,在平凡的检察岗位上,倍加用心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业绩!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 法律文书 _1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法律文书 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 ┏┏┏┏┏┏┏┏┏┏┏┏┏┏┏┏┏. ┏┏┏┏┏┏┏┏┏┏┏┏┏┏┏┏┏. ┏┏┏┏┏┏┏┏┏┏┏┏┏┏┏┏┏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副本)┏.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字第号┏.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你狱(所)罪犯____,┏. ┏你狱(所)罪犯____,┏. ┏你狱(所)罪犯____,┏ ┏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出生日期__年__月__┏. ┏男(女),出生日期__年__月__┏. ┏男(女),出生日期__年__月__┏ ┏你狱(所)罪犯_____,┏. ┏┏. ┏┏. ┏┏ ┏男(女),出生日期__年__月__┏. ┏日,__族,家住____省(市、┏. ┏日,__族,家住____省(市、┏. ┏日,__族,家住____省(市、┏ ┏日,__族,家住____省(市、┏[ ┏区)____市(县),____┏[ ┏区)____市(县),____┏[ ┏区)____市(县),____┏ ┏区)____市(县),┏┏罪。原判刑期____,至____年__┏┏罪。原判刑期____,至____年__┏┏罪。原判刑期____,至____年__┏ ┏____罪,原判刑期____,至┏┏月__日刑满,困在暂予监外执行┏┏月__日刑满,困在暂予监外执行┏┏月__日刑满,困在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月__日刑满,因在暂予┏┏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期间,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当地公安┏ ]┏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 ]┏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 ]┏擅自外出(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 ┏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采取┏┏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根据┏ ┏非法于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____的规定。经我局研┏ ┏根据____的规定,经我┏字┏究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字┏究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字┏究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 ┏局研究决定,自____年____月┏数┏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数┏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数┏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

监狱警察培训体会

心得体会 参加工作三个月,在浙江省第六监狱工作中了解掌握一些实际操作规程,我与师兄们总结经验、共同切磋、与同事们共勉之。下面浅谈开展工作“五方面”内容: 一、工作纪律方面 认真履行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上述法律所禁止的不能触及,牢记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做到心中有数,原则性的问题绝对不能出错。 二、业务知识方面 现在通过管理局组织的50多天公务员培训,基本上学习重点在理论知识培训,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培训期间处于空白状态。参加工作后,要认真学习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处理方式方法,虚心请教;同时认真学习掌握监狱下发的工作条例,履行规章制度,熟悉实际工作中操作事项,对监狱局统一发放的书籍要注意保管,有时间参阅,有利于帮助。 三、工作心态方面 初到陌生的环境,难免不习惯,要及时调整好心态。随着监狱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民警待遇的进一步提高,新警要正确面对现实,不要有太多的抱怨,不要受少数一部分老警厌倦思想的影响。客观面对工作,不要怨天尤人、牢骚满腹,这样既影响工作情绪,同时造成不良印象,要以积极上进的心态投身到一线工作中去。 四、人际关系方面 刚到监狱工作,要搞好人际关系,对于自己在单位的工作是非常有好处的。在监区、分监区要与其他同事保持团结、友善、谦虚、谨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在生活、学习、工作中提倡和谐相处氛围。 五、监管改造罪犯方面 (1)要树立新警在罪犯中的威信。严格律己,不要与罪犯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贪图便宜行为;新警对罪犯不要有畏惧的心理,发生罪犯违法乱纪大胆处罚,自己依法办事,胆大心细;处理问题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奖惩制度要健全。 (2)要树立新警良好外在形象。在警容风纪、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方面,要严格要求,警服要整洁得体,警衔标志要佩带正确,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要注重细节。 (3)在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语言要文明、得体,尽量在谈话中展现你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使罪犯对你产生一定的好感和信任,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使得罪犯信服。 (4)遇到不服从改造的罪犯,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处罚手续。如遇到嚣张的罪犯(辱骂挑衅警察或故意制造事端)的学会冷处理(依照规定处罚,做好笔录在其提出减刑或假释时否决他,给其最沉重的打击),反对辱骂和殴打罪犯,因为这样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是违法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相信通过以后的生活工作中,积极工作,一定会在未来还自己一片蔚蓝的天空。

导致违法留所服刑的主要原因

导致违法留所服刑的主要原因 1、经济利益导致看守所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不依法将罪犯送交执行,是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的直接原因。 看守所让罪犯留所服刑主要原因在于让留所服刑犯在所内劳动创收,由于身体健康又没有吸毒史的已决犯不多,使看守所的劳动生产缺乏人手,利益驱使看守所将符合劳动条件的罪犯违法留所服刑。另一方面,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也出现了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2、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目前,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的交付执行期限,没有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判决生效后到交付执行的时间长短不一。现行《刑诉法》第208条只规定了“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造成应投放到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3、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脱节,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从执行程序上讲,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执行的交付。没有执行的交付,执行的实施就不能启动,交付执行的速度快与慢,时间的长与短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为执行的交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刑诉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社区矫正视野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

社区矫正视野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摘要]目前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方式 的变化,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行,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也有所发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特点: 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看,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多,因为大多数缓刑罪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羁押过,对刑罚的严厉性认识不足。二是文化程度较低。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大部分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三是缺少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没有正当的职业,有些甚至没有生活来源。四是犯罪类型多为盗窃、赌博等常业犯。该类犯罪由于长期以来恶性习惯的形成,在没有生活来源或他人诱使下,导致重新犯罪;五是矫正期间常常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不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劝导。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但与家庭、社会因素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下面单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1.在落实监管制度时主动性不够,不能真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对矫正人员的动态掌握上,社区矫正机构只依赖矫正人员的每个月汇报,对汇报的内容大都不进行核实,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对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群众进行回

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6篇)

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6篇) 监狱警察工作心得体会(6篇) (篇一) 唯身在其中方解其中味 2016年对我来说是重要的一年,由一名武警军人转业至湖州监 狱成为一名监狱民警,是转业也是第二次就业,是工作调动也是人 生的转折。能成为一名光荣的监狱人民警察,是人生历程的幸事, 也是事业新挑战的开始。 湖州监狱与我原驻部队仅一墙之隔,虽可隔墙相望,但因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对监狱这个单位真实情况知之甚少。未到监狱之前,曾受《渣滓洞》等一批关于监狱影视作品的影响,错误的认为监狱 民警这一职业或多或少带有暴力、血腥、残忍……为此,对监狱工 作一度产生畏惧和害怕的心理。然而,自去年12月6日报到至今两 月以来,亲身感受了监狱工作的点点滴滴并对监狱情况、监狱民警 工作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知后,这些错误概念早已被事实所颠覆。 如今的监狱已不是所谓的“地狱”,而是罪犯新生的“殿堂”;监狱民 警不再是血腥的“刽子手”,而是罪犯灵魂救赎的“工程师”;罪犯也 不是无可救药的“暴徒”,而是急待引导的“迷路人”。同时,我也深 深体会到了监狱民警背后无数的艰辛和默默的付出。 体会之一:作为监狱民警要能管得住罪犯,也要能教得了罪犯。《唐律疏议》关于监狱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任之以事,而改 教之”。这句话直接道出了监狱的职能,就是管住罪犯不再犯罪,教 育改造罪犯重新做人,这也是监狱民警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管教 和改造是一项经常性、细致性和重复性的工作,不光涉及罪犯吃、喝、拉、撒、睡,以及生病就医等生活细节,还涉及法制教育、心 理辅导、文化学习、技能培训、人生规划等多方领域。不难看出, 作为监狱民警,干好本职,履好职责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

监狱法律文书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A.劳教所 B.劳改所 C.司法局 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 (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A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释放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 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6898890.html,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8)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本文整理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监狱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篇一:监狱工作心得体会 监狱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部提出在全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岗位练兵 活动,这一重大决策,是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能力、维护监狱场所持续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投入这项活动当中。下面谈一谈我的一点认识和收获: 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意义 1、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 建平安监狱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下,随着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狱工作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这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所以我们必须苦练内功,强化教育训练,通过岗位练兵,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做出新的贡献。 2、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巩固提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成果的需要 xx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活动 引向深入,不断抓出成效。这次司法部号召监狱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岗位技能的训练,进一步解决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理念偏颇、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以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提高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教育罪犯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任务,实现专项整改活动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做好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 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教育人、改造人,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监狱人民警

监狱案例分析

监狱案例分析 网上这样的题太少了,不好找,为了和朋友们交流,我特搜集了一些题型,以方便大家。 案例分析 一、罪犯刘某正在监狱服刑改造,1998年夏季,刘某纠集10余名罪犯,围攻、殴打监狱人民警察,并裹胁他犯参加,不允许其他罪犯参加正常生产、学习及劳动,造成监内秩序非常混乱,影响极坏。 问:1、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答: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刘某的行为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2、对刘某的犯罪行为,监狱应如何处理? 答:对刘某的犯罪行为,监狱应立案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罪犯张某,27岁,因盗窃一头耕牛,被判处有其徒刑10年。张某对判决不服,在服刑期间,多次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先后三次驳回上诉,张某仍继续申诉。监狱对张犯的申诉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不当。 问:1、张某的申诉多次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张某继续申诉,监狱应如何处理? 答:罪犯张某的申诉,多次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张犯继续申诉,应当允许,监狱对其申诉应当照转,不得扣押。 2、监狱根据罪犯张某的申诉,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监狱根据张犯的申诉,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提请复查。

三、陈某在着手强奸妇女孙某的过程中,孙某反抗,正在厮打时,孙某的丈夫卫某从外回家看见,顺手操起一根木棒,猛砸陈的后脑,致陈某死亡。 问:1、卫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答:卫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卫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2、卫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卫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罪犯王某,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监狱于199年4月提出假释建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王某被假释后,在考验期内,发现其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案罪,未经人民法院判决。 问:1、对罪犯王某适用假释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对王某适用假释恰当。根据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2、王某被假释后,在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 答:罪犯被假释后,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漏罪未经判决,应撤销假释。 五、李某私接高压线在河中电鱼,虽经他人劝阻,但李某置之不理,致使一名在河边洗衣服的妇女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1、李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犯罪?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8号 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3年10月23日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释放 第三章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生活、卫生 第四节考核、奖惩 第四章教育改造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 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于财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宜由公安机关移交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宜由公安机关移交 修改后刑诉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上述规定在罪犯被判实刑并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服刑时又犯罪或又发现漏罪时不存在问题,监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可对这类罪犯进行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但是,当罪犯处于监外执行状态时,依照该款的规定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是不合适或难以操作的。 修改后刑诉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做了较大改变,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亦为执行机关。而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并没有明确。20XX年实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此可见,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既然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也即司法行政机关),那么如果这四类罪犯又犯罪案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第262条规定,即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但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相应的权力来提请检察院批捕、起诉。从实际操作来说,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对又犯罪人员犯罪进行取证、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也是不现实的。在排除公安机关对上述四类人员是执行机关的前提下,要落实好刑诉法的规定显然存在困难。 笔者认为,可对刑诉法第262条中的执行机关进行扩大解释,即此处执行机关在罪犯服实刑时指是监狱、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时,执行机关除指社区矫正机构外,还包括公安机关。这也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2条第4款“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相对应。

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工资吗

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工资吗 一、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是否有工资 有效相关规定,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下面的规定来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 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 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 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2职务*3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

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 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如果不是上述机关,那要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来执行。 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于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 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

留所服刑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围扩大化、甚至出现违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二是看守所忽视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混关混押,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一、留所服刑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处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交付执行或为了照顾关系而不交付执行,造成留所服刑。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留所问题。劳改机关为追求企业效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造成违法留所服刑。 4、罪犯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几个月的罪犯,一审后上诉,待二审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二、造成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原因:1、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留所服刑。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导致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2、看守所不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导致罪犯留所服刑。当前,看守所经费困难,认为批一个罪犯就跑省里一趟,成本太高,采取集中审批集中交付执行的办法,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3、监狱等劳改机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不予接收。4、某些罪犯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5、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对以各种理由拒不投劳和监狱拒收的违法行为缺少具体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三、解决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对策。1、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2、改革监管体制,实行监狱和企业相分离;3、增加看守所经费;4、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二是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即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对违法留所服刑实行专项检察、追究违法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5、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增加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对审判、检察、监管、劳改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余刑一年以上应交付劳改执行,而拒不交付,致使罪犯在违法留所服刑期间又实施犯罪,产生牢头狱霸等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在渎职罪中增设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 本报讯(张仲东赫天中)“我身为罪犯,却未曾踏入监狱的大门,万分幸运。今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由的可贵。我一定会珍惜党和政府给予我的这一次宝贵机会,带着感恩的心接受管理,约束自己,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近日,在参观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监管工作后,社区矫正人员马某发出了如此的感慨。 为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转化工作,吴忠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让监狱内罪犯以自身在狱内服刑接受改造的实际感受,向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达到自觉服罪、促进改造转化、重新做人的目的,为此,两家单位集中辖区内的48名社区矫正人员完成了一次监狱之行。 在吴忠监狱,检察干警带领社区矫正人员参观了罪犯改造的生产、生活等场所,通过眼见、耳闻、现场感受等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使之从内心深处更加珍视自己所面临的宽松的改造机会。在吴忠监狱二监区,一位28岁的服刑罪犯结合自己的生活、思想和情感,向社区矫正人员讲述了自己的改造情况,表达了对自由的认识和渴望,对家庭生活的向往,恳切的言辞,对在场的社区矫正人员产生了强烈的震撼。 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结束后,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谈了自己的感受。社区矫正人员周某在发言时泪流满面地说,今天的监狱之行,终身难忘,也使自己在内心深处意识到作为一名罪犯的耻辱。生活中的这一次失足,将是人生中的一个界桩,是过去与未来的分界,它会激励自己走好今后的路。 据了解,这次活动是该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管理、教育、转化工作方法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该院对社区矫正工作手段、措施的一次有益尝试。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监外执行申请书

监外执行申请书 一、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的罪犯,应按逃脱犯对待。要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由于监狱与罪犯执行地不一定在同一地区,导致实际工作中追捕非常难。如平阳籍罪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因患“肺结核”被批准保外就医,回原籍平阳县治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续保过程中,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逃,虽然组织追捕,仍无法将其缉拿归案。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只能凭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监狱和公安机关的追捕,仅局限于辖区之内,罪犯不可能守在家里等着被抓,追捕谈何容易,因此该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无论是家住本省、市、自治区的罪犯,还是外省籍的罪犯,有关续保医学司法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都缺乏法律规定,以至无法可依。如平阳籍罪犯徐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该犯患有吉兰-巴利综合症,随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回原籍平阳县治疗。在期限届满需续保时,因委托医学司法鉴定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的不明确,该院迟迟未予办理续保手续。在平阳县监所检察部门督促协调下,才启动续保程序。最近几年,平阳县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都是在监所检察部门协调下,由执行地派出所带罪犯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才使续保工作得以开展。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如上述罪犯张某某,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在监狱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管。 (三)、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不及时 司法机关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情代法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在呈报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呈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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