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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2009-2-19 | | 来源: 荆州市沙市区司法局 | 被阅读575次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取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事业法人体制或者合伙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业活动,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

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由备案机关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的原则,以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重要岗位,明确重要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其能力要求。确保公司四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3.定义 3.1重要岗位: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岗位。 4.职责 4.1企业管理部负责识别重要岗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予以协助。 4.2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办证、复审、技能考核工作。 4.3各单位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工作。 5.管理规定 5.1重要岗位分类 5.1.1特种作业岗位 5.1.2关键岗位 a.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b.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的岗位。 c.其工作改进能带来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1.3企业管理部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识别和评审重要岗位,并编制<重要岗位明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a.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 b.生产技术部识别各单位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c.安全环保部识别各单位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或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设备管理部识别各单位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2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 5.2.1特种作业人员

a.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5.2.2关键岗位人员 5.2.2.1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人员 a.熟悉本岗位产品、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b.了解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品质管理的基本知识。 c.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异常调查、分析和改进等能力。 5.2.2.2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备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能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实现公司的节能减排。 5.2.2.3重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危险源、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职业健康/安全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规程、标准、规范和应知应会的安全防护常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培训。 d.具有较强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有预防、处理事故的经验。 5.2.2.4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关键性岗位人员 a.具备一定的计量知识,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校准规范。 b.能解决计量工作过程中的测量疑难问题。 c.了解GB/T19002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掌握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 5.2.2.5安全管理人员 a.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b.掌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的基本原理,熟悉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和事故管理的主要知识。 c.了解安全系统学、人机工程学、安全心理学、通风、防尘的基础知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原则及技术理论。 d.具有管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经验。 5.2.3各单位应将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及其职责和权限写进其《管理岗位说明书》或《操作岗位说明书》。 5.3培训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条的规定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又有了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综上,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应当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严肃!

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是发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因此,两个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两个规章的实施,

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通过贯彻落实规章,逐步理顺内外关系,实现机构设置规范,队伍素质提高,管理监督加强,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的内容和实质,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集中时间认真学习两个规章。各地可以编发有关辅导资料,举办专题培训班,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把两个规章的学习、宣传不断引向深入。在此基础上,各地应按照我部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的具体方案和步骤,把实施两个规章、全面规范和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作为今年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和今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力求实效。 二、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 两个新的规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规范、有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举措。新规章是在全面总结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成果,特别是机构、人员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既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原有的管理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许多新的规定填补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规范化和前瞻性。因此,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两个规章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实质和实施要求,确保两个规章全面、正确、顺利地实施。 (一)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体制的规定。部59号令

法务对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公司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控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以国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配合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由该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意见,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执业证书,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执业场所或者解散、撤销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建立健全统一收案、派案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后,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经过一年多运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总体状况是:一方面在主观方面普遍增强了担忧心理、求富心理、进取心理和期望心理;在客观方面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 、148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在自身建设上大多数服务所都改善了硬件设施,重新选址,装修办公房,添置了新型办公用具及通讯设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种问题,诸如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合伙人员不到位等等。笔者认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已成为迫切议题。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管理,摆脱目前自上而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缺乏过硬依据、缺少必要手段”状态,解决好“准确定位、资格准入、严格监管手段”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准确定位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从诞生起直至现在完成脱钩改制的十多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切和不连续的变化状态中。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最初的“事业法人体制”,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属办公”;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艰难地完成脱钩改制,“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目前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上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难以操作性。其一,关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这一定位很好理解,是指基层法律服务要面向最基层,立足社区,亲民近民,为广大公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使之成为法制需求渗透到每一社会角落的重要载体。但大家是否意识到,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定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活动范围和执业区域!试想,目前的社区法律需求是否能够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生存需求?供需是否能达到基本平衡?在已经脱钩改制的今天,只有当社区的法律需求供不应求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有生存的可能,除此之外只能自生自灭。既然如此,“面向群众”又从何体现?其二,关于“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何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公益乃公共的利益,多指群众性福利事业,通常表现为“使社会广大公民获得利益而不谋求回报”,往往是国家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非营利性乃不以赢利和获得利润为目的,行为本身注重和追求的是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因此,非营利性常与公益性结伴而行。但“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的定位与脱钩改制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试想,如果完全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将如何生存?何以为计?即便可以符合“收费低廉”要求适当收费,又如何把握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尽管“收费低廉”,但“收费低廉”本身与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是否相互矛盾?其三,关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这一点,在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责中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类,而且义务有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职责不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担当,因为,“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属于政府职能范畴,是应当由政府发挥公共职能,通过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如大力发展公职律师等)渠道解决的问题,而作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制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不具备这些社会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 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 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准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 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因为我始终坚持以准确的思想为 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 法乱纪的行为。 二、增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工作 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即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持续更新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略参加了全 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 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增强了法律服务工 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可能地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合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 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 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当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 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有的不足之处

法律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关系(已发)

浅析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互相作用下共同发展,从而达到优化配置、良性循环,共同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迈向更高层次。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家是现代企业的管理主体,有眼光、有胆量、有组织能力是企业家的基本素质。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主体,企业家肩负着发展企业,完善整个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历史重任。在当今国家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每一位企业家都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将法律思维运用到管理和经营企业中去,从而加快实现企业的法治化进程,使企业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成为大背景的趋势下,率先占领国内、外市场,从而使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 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 第一、法律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通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第三、通过法律能够建立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第五、法律有助于保障国家对外开放,加快国际产业合作的步伐。 随着企业管理制度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管理一体化要求的不断加强,法律对企业管理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1.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如何构建,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内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规范、健康、完善,关系着一个企业能否有效地运转,能否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营成本等,甚至会成为企业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成功的企业必定都有一套适应市场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标准的内部组织结构。 2.在劳动管理方面 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进行管理,这是因为人是企业的劳动主体,也是企业发展与稳定的助推器,健全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可以帮助企业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反之,将制约企业的发展,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3.在生产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调整企业的生产管理,从而使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的质量要求,并使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进入销售或流通领域,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xx公司法务管理制度.pdf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 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 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 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 (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 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 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 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 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法务人员。如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 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审核同意后,方 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 二日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法务人员,法务人员可决定是否亲自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 处理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供经办部门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和管理由业务部 门负责,法务人员不参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如需集团法务人员给予协助的,由公司法务人员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经审批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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