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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联邦”是指由若干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有国、邦、州等不同名称)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各成员有自己的宪法、立法机关和政府,国际交往以联邦政府为主体。而“邦联”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某些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联合体。邦联的成员国仍保留完全的独立主权,只是在军事、外交等方面采取某些联合行动。根据这个解释,我们分析一下二者的异同点:

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单位(共和国、州、省、邦)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拥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其成员也拥较大的行政权、立法权、财政权,但一般不拥有外交权、军事权。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俄罗斯等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它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体,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它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它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一种松散的联盟,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人格。历史上邦联有美国邦联、瑞士邦联、德意志联盟,在当今世界上,欧洲同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独立国家联合体、大英联邦、东非共同体等实际上也是邦联,是国家联合体。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邦联之中可能有联邦,但联邦之中不可能有邦联,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拿大英联邦来说吧,它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马来西亚、新加坡等5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在某些国际问题中往往协调一致,但他们各有各的一套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各有各的一套税收和财政收支,军队和国籍也不统一,所以尽管名为联邦,但实质上那是一个邦联。但在这个邦联内部又包含许多联邦制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

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等国家机构,但设有邦联成员国的协商机构: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其成员由各成员国特定代表或者国家首脑担任,职能主要是协商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中央有统一的国家机关,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和法律,而其各个组成单位也各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当然成员国的宪法和法律要符合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组成联邦单位的国籍;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各成员国仍是具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邦联一般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的决议也必须经过各成员国的认可才能生效,如果有关国家不批准,就是废纸一张。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法主体,是国际交往的主体,统一代表国家,中央政府拥有外交权,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其组成单位拥有某些外交权。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不能统一代表国家,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事实上,无论是联邦还是邦联,它们都属于复合制,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则演变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简单说来,两者最根本和最明显的区别还是是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如果是就是联邦,如果不是,那就是邦联。总之,联邦是“联合的国家”,而邦联则是“国家的联合”。

(完整word版)《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在当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单一制与联邦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却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那么为什么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单一制与联邦制孰优孰劣?下文主要从概念、特征、类型与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单一制与联邦制做详细的比较,以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文献综述: 1、对“单一制优越说”的批判 第一,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列著作否定的“联邦制”其实是“邦联制”,并且按照现代学术界的标准,恩格斯所指的“单一的共和国”并不排除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从而推翻了马列支持单一制的观点。第二,衡量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优劣的标准应当是看其在经济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及是否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等基本问题;在政治上是否有利于政局的长期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是否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治状态的形成,能不能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基本方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国的联邦制 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二篇,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美国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分为:联邦的权力、州的权力、联邦的专有权力、州的专有权力、禁止联邦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联邦与州的共有权力和保留权力。 ——杨百揆编:《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研究》,春秋出版社,1988年3、德国的联邦制 德国的州对联邦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执行都作为州的行政权,但这两种执行在性质上仍是有不同的。基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是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完全作为州的职权,因此执行费用由州承担,联邦仅具有合法性监督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实际是将联邦的事务委任给作为整体的州执行,因此联邦承担执行的费用,并享有合法性监督权和合目的性监督权。后者类似于我国台湾学者所称的“团体委任事务”。而由州的行政机构作为联邦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

【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关键词】财政联邦制;政治单一制;央地关系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编辑。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 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

联邦与邦联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简介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

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温恒国 2011-03-17 21:02:59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在国家结构上存在着邦联化的倾向。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被破坏的行政权的垂直层级隶属,进行联邦集权化改造。这一集权化的过程,让俄罗斯具有了大量的单一制特点,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俄罗斯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单一制法治 【作者简介】温恒国,197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哈尔滨150080) 联邦制曾被认为是大国最适宜的结构方式。目前在全世界国土面积前10位的国家中,联邦制国家有8个,而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但每个国家面临的任务都是相似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活跃地方发展,哪一项任务都无法放弃。时至今日,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区别的日益相对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中国、法国等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让人们不仅联想到联邦制国家的某种先天优势。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实践,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在国家转型发展过程中,联邦制所带来的麻烦一点都不比单一制少。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这个曾经的联邦中的联邦延续了它在国家结构上的传统,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有关联邦制的政策就一直在摇摆,争议也从未停止。甚至像俄罗斯究竟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样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在有关俄罗斯联邦制问题的论述中,“悖论”这个词开始被普遍而频繁地使用。在几乎

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在强化联邦中央权威的背景下,俄罗斯的联邦制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它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逾越了联邦制最基本的一条准则:联邦制国家的统一,不得依靠组织控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律等其他手段实现。 一早期的邦联化倾向 从联邦建立的基础来看,联邦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型,即联邦基于宪法而成立,代表是美国;另一种是条约型,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结成联邦,瑞士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区别意义不大,因为在宪法型联邦制国家中,历史上往往都签订过条约。即使美国,也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着北美13个州之间的联盟条约,即所谓的“邦联条款”。而条约型联邦国家现在也无一例外都有宪法,于是条约就为宪法所吸收。但单独的定约过程,对于联邦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联邦的本意就是协约。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属于条约-宪法型联邦,即“也同样通过宪法建立联邦,但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一个签署专门文件——条约(协约)的过程”[1]。因此它与条约型联邦基本是一样的,但麻烦的是,俄罗斯联邦的条约内容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而且,签约过程不仅发生在制定宪法之前,也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这种联邦起源的双重性给俄罗斯联邦制建设带来了最大的法理障碍,突出表现为主权争议和不均衡性问题。 (一)主权争议 俄罗斯联邦成员即联邦主体的主权要求在苏联解体时就已经出现。当时,俄罗斯面对苏联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当俄罗斯自己的联邦主体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主权要求时,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便马上予以反驳。而在俄罗斯成立

什么是联邦制

联邦制1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据笔者最近的核查,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 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其中是否有某种不可抗拒的规律值得我们研究呢?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今天,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那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政治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一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慎之又慎。 选择联邦制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联邦制对于未来中国的自由、和平、稳定、安全与发展,到底意味着什么?中国有条件推行联邦制吗?在联邦制与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之间,是否有某种中间道路可走?事实上存在的尖锐的民族矛盾、一些边疆地区人士的分离主义要求,应如何对待?有的人漠视国家统一的重要性,甚至扬言“独立一块活一块”,对此我们应持什么态度?也有人说,“国家大小并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行”,他们的话包含多少真理呢?联邦制可以为国家的统一与人民的自由提供最佳可能性吗? 这些问题已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思考它们不仅是我们的自由,也是我们不可挥却的责任。眼下并不是没到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而是思考得还远远不够。我写这篇文章,就是为了推进思考与讨论。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7064994.html,/wenda/thread?sort=wsmopts&tid=59375343122541ed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联系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联系、区别、特点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 发表日期:2006年4月3日已经有1684位读者读过此文 一)两者的概念、联系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而且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 (二)两者的区别 1.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2.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可受到保护:(1)每个联邦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本成员单位的宪法,规定自己的内部制度而无需联邦政府的批准;(2)联邦国家的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在加入联邦后,其区域未经同意仍然不能改动;(3)联邦国家的成员有自己的国籍;(4)各联邦成员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3.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明确界定。所以,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而在单一制国家里,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两者各自的特点 1.单一制国家设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

联邦制和邦联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的制度。 邦联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的制度。 邦联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国家间邦联组织,她越来越表现出超国家组织的倾向,许多人认为欧盟现在更像是一个联邦,而非邦联。邦联还可能存在于某一国家,比如波黑,历史上还有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邦联,也实行邦联制。原苏联则比较特别,名义上是实行邦联制,而在实际操作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联邦制甚至是单一制的国家特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回答者:稀稀稀硫酸- 一级2006-7-28 18:33 独联体、英联邦,区域经济体应该不算吧。 回答者:书掩扉- 四级2006-7-28 19:04 俄罗斯德国瑞士加拿大美国巴西澳大利亚苏丹印度 回答者:刀具烟- 四级2006-7-28 22:30 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这是一种特定形态的国家体制。它的特点是: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第二,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通常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邦联制,只是有些国际组织符合邦联制的条件,如欧盟. 在历史上,1776-1787年期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各州享有较高的独立权力。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优劣-

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优劣 联邦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和单一制相对,是复合制的一种。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联邦。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单一制国家。相对于美国的联邦制,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对中央有比较强烈的向心力和依赖性,中央的支配地位明显,核心作用强。整个国家凝聚力强,不容易发生分离运动和独立运动,国家机器可以比较顺利地运转,国家可以集中精力办大事。这就是单一制国家最大的优点。在民族成分和地理条件比较复杂,历史问题繁乱的国家和地区,单一制的这个优势愈加的明显。 姓名:杨春兴学号:2016020000086

高中历史美国的联邦制

课题:美国的联邦制 授课教师:陈观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认识美国联邦制的利弊 能力目标:运用具体的、历史的观点,分析美国联邦与州关系演变的能力。 运用有关联邦的基本知识,分析美国各州与联邦政府关系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了解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到政治体制的健全与完 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懂得政治文明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增进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信心。 教学重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难点:美国的联邦制特征及利弊分析 教学方法:问题探究法比较分析法情景分析法 教学过程: 课堂导入:简单介绍美国国旗,然后引入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推进新课:美国的联邦制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美国的邦联制 (1)形成:1871年的《联邦条例》 (2)特点: 作为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 国家真正权力在州,中央政府对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法令须经州同意才产生约束力。(3)弱点: 首先,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到联邦 (1)过渡的原因: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2)过程: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没有独立的主权,不具有国家的地位;而邦联的成员单位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在联邦制下,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性的最高法,联邦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可以直接对各成员单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在邦联制下,虽然也设有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央机关,根据各成员国的明确委托行使某些权力,但它的决定是协商式的,只有经所有成员国政府认可后才具有约束力。第三,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具有统一的国籍。第四,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及利与弊 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的基本特征 (1)分享政治权力。 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 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表现: 第一,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各自对公民有直接管辖权; 第二,各自设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有宪法和法律; 第三,各自的任命、监督和考核各自的政府官员,互不干涉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表现: 第一,联邦宪法、法律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 第二,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第三,各州的宪法与法律,若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三、联邦制的利与弊 (1)、最大的优点: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的国家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2)、最大的缺点: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课堂总结:归纳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

国家联邦制

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10 1简介 名词解释:联邦制 英文:Federalism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2制度特点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3国家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从主权的角度认识单一制与联邦制2

国家对联邦制与单一制的选择更深层次是对主权是否可分的认识,无所谓优劣好坏之分,更为重要的是贴近于本国的背景。 二、从主权的配置认识单一制、联邦制的运行 联邦制的存在承认主权的可分性。然而,在国际法上,我们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强调其的不可侵犯性和独立自治的状态;在国内层面,我们鲜有运用“主权”一词于人民,因为根据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来源于人民的自然让渡。对外主权的统一性在混淆我们的视听,我们需要继续探寻两种模式的不同。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区别在于:地方立法权合法性、范围及其运行方式,即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界限与互动。 (一)单一制立法权划分及运行 董之伟教授将权力划分为本源性权力和过程性权力,本源性权力“指相对而言处于原始形态的政治结合体从其自身的物质属性和组织结构中产生的一种权力,它属于政治权力而非法律权力,它从根本上说高于并先于现行实在法。本源性权力决定和派生出现行实在法,而不是相反。”过程性权力“是指本源性权力的主体通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机构体系内配置的、由不同国家机关和官员掌握和运用的权力。” 主权是本源性权力,归国家所有,单一制国家中主权所派生的立法权具有唯一性,地方的立法权源于中央立法权的授予。例如,根据中国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我国的行政法规规定,当地方人大制定出来的法律违背了我国宪法、法律等基础性法律时,全国人大可以撤销法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备案制的设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留存。所以,地方立法权源于国家授予;在运行层面,中央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进行监督。中央立法权具有唯一性。 (二)联邦制立法权划分与运行 联邦权力被认为是一种州权的让渡,在数百年的宪法运行过程中,展现在两院制设置的议会中,其中参议员议席是州权的体现。但我们并不应该从议会两院制的形式组成上去论断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比如,单一制的法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关于联邦立法权与州立法权的分配,被称为“剩余权”的分配。比如,美国1787宪法第10条修正案“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加拿大采取双方列举保留剩余权的方式。德国宪法第30条规定“国家权力之行使及国家职责之履行,为各邦之事,但以本基本法未另有规定许可者为限。”故而,联邦制国家的宪法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有着具体的规定,联邦制中州权与联邦权的博弈在宪法层面体现着“契约”精神。联邦和州的立法权运作依据宪法而定,双方都不得侵越对方的权限,州权相对自由。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教学内容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 制的异同

欧盟与单一制、联邦制的异同 摘要: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单一制和联邦制,对各个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和代表国家说明,随后对单一制和联邦制性质,法律体系,国家机构,公民国籍,权力来源,对外关系等各个方面进行比较。随后引入本文重点欧盟。对欧盟与单一制和联邦制比较,介绍了欧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异同。在文章的最后谈论了下欧盟体制的未来。 1单一制 1.1简介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复合制的一种)是主要形式。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以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为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与复合制相对。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在法理上,单一制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内政部负责;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英国,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纠正。 1.2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2 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

第6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第六章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成为“独立和自由的国家”,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国名却是在1781年3月美国《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生效时才最后定下来的。即便如此,美国仍就是13个独立国家的反英联盟,现代意义上的美国联邦政府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于1789年4月正式成立的,至此,美国在法律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国家。 由于独立的各邦(states,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各国)在先、统一的联邦在后,或者形象地说是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美国这样一种独特的建国史使州和联邦的关系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究竟是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的主权,还是各州和联邦同时拥有主权?或者说白了,究竟谁大谁小,谁听谁的,便成为美国建国初年争吵不休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人结成联邦党,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的人便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并组成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也称杰弗逊共和党[Jeffersonian Republicans],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 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这就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孕育了可能性。 不过,可能性如果要成为一种现实还需要“助产士”的帮助,在美国,这个把宪法的文本变成现实规范的助产士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美国建国初期,他们对马卡洛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案的审理和判决,部份地理清了联邦与州的关系,确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威地位。 一、税收小事情原则大问题 当年13个“独立和自由的邦”之所以制定宪法、组成联邦,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合内部商业和统一对外贸易。制宪前,各州为了争夺商业利益不断争吵,商战频繁。联邦成立后,各州依然倚老卖老,我行我素,常常以牺牲联邦的利益为代价追求本州的利益。 但各州遇到了一个强有力的对手,这就是华盛顿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如果说华盛顿的威望和品德巩固了新成立的联邦政府的话,那么,是汉密尔顿的天才维护了联邦政府的顺利运转。他上台后首先承诺偿还联邦政府期间欠下的内外债务,因为它们是“获得自由的代价,美国的信誉曾一再作为对此的保证”,据此,他重建了政府的信用。 作为坚定的联邦主义者,汉密尔顿力主仿照英格兰银行模式建立一个美国的中央银行——合众国银行(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存放联邦基金,为兴建跨州的道路和运河等全国性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由于宪法中没有授权国会建立这一银行,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国会领袖詹姆斯·麦迪逊(均为民主共和党人)坚决反对建立银行。1791年年初,美国国会经过激烈辩论后通过了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银行的报告》,决定建立第一合众国银行。 华盛顿总统在签署这一法案前倾听了支持和反对建立银行的两派意见。他告诉汉密尔顿:除非他能够回答杰弗逊和麦迪逊等人的质疑——即宪法没有授权联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特色单一制,其“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一国两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 国家结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形式,即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对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了规定。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是实行单一制好,还是实行联邦制好的,没有统一的答案。只有根据该国的民族状况、地域大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气候条件等,同时考虑当时的国际环境因素,选择最适合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如美国从邦联条例到典型的联邦制、苏联从民主集中联邦制到俄罗斯的分权制衡联邦制,都无一例外地留下了那个时代、那个民族的深深烙印。无论是单一制国家或是联邦制国家,其最终目的基本都是一致的: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民福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离开对具体国家、具体历史条件的具体分析,抽象地褒贬任何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都是不科学的。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单一制国家为实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吸收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虽然模糊了国家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之间的界限,但其价值在于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

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职权也有差异,于是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另一种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教材解读】美国独立后国家结构形式的转变──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教材解读】美国独立后国家结构形式的转变──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一、美国历史上的邦联制 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对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这种邦联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第三,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因此,国会既没有威信,又软若无力,在西部无法应对与英国和西班牙的领土争端,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这种邦联制度,使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威胁等一列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华盛顿在1876年写给友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因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 二、美国联邦制的确立 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第一,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宪法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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