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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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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自首和立功

第三节缓刑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公民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外对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第九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十五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十八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二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二十三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封禁ID或IP;

(二)没收财产;

(三)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二十四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二十五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

第二十六条【管制的含义与期限】管制是指被封禁账号,期限为一星期以上三星期以下。

第二十七条【管制刑期的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拘役

第二十八条【拘役的含义与期限】拘役是指被封禁账号,期限为三个星期以上二个月以下。

第二十九条【拘役刑期的计算】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三十条【有期徒刑的含义与期限】有期徒刑是指被拉入黑名单,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一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三十二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一个月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国民大法院判决的外,都应报请国民大法院核准。

第三十三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三十六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三十七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十八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三十九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国民大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十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一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缓刑

第四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第四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不能少于三个星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不能少于一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十四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六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八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九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五十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十一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十三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封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十五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封禁。

第五十八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五十九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

成员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一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节妨碍司法罪

第六十二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三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节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六十四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制作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五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六十六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九章渎职罪

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七十一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七十二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半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三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四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南国人民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南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南华人民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七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关于中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

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 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指挥信息系统

指挥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陈铅3292011001 指挥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装备,实现对作战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的自动化,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对所属部队和武器实施科学高效指挥控制与管理,具有指挥控制、情报侦察、预警探测、通信、信息对抗、安全保密以及有关信息保障功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总称。 指挥信息系统按功能来分,主要有六大系统: 1、信息收集分系统 由配置在地面、海上、空中、外层空间的各种侦察设备,如侦察卫星、侦察飞机、雷达、声纳、遥感器等组成。它能及时地收集敌我双反的兵力部署、作战行动及战场地形、气象等情况,为指挥员定下决心提供实时、准确的情报。 2、信息传输分系统 主要由传递信息的各种信道、交换设备和通信终端等组成。这几部分构成具有多种功能的通信网,迅速、准确、保密、不间断地传输各种信息。可以说通信自动化是作战指挥自动化的基础,没有发达的通信网,就不可能实现作战指挥自动化。 3、信息处理分系统 由电子计算机及其输入输出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信息处理的过程,就是将输入计算机的信息,通过按预定目标编制的各类软件进行信息的综合、分类、存储、检索、计算等,并能协助指挥人员拟制作战方案,对各种方案进行模拟、情报检索、图形处理、图像处理等。 4、信息显示分系统 主要由各类显示设备,如大屏幕显示器、投影仪、显示板等组成。其主要功能就是把信息处理分系统输出的各种信息,包括作战情报、敌我态势、作战方案、命令和命令执行情况等,有文字、符号、表格、图形、图像等多种形式,形象、直观、清晰地显示在各个屏幕上,供指挥和参谋人员研究使用。 5、决策监控分系统 主要用于辅助指挥人员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实施指挥。在作战过程中,指挥员可随时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决策监控分系统输入指令。此外,决策监控分系统还可用来改变指挥信息系统的工作状态并监视其运行情况。 6、执行分系统 既可以是执行命令的部队的指挥信息系统,也可以是自动执行指令的装置,如导弹的制导装置、火炮的火控装置等。 在新军事思想和作战理论指导下,军事指挥信息系统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较为明显的趋势。 一、加快系统一体化建设,实现三军联合作战。美军认为,未来的作战是在自动化系统的统一指挥控制下实施的系统对系统、体系对体系的全面对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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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考研专业目录、招生人数、参考 书目、历年真题、报录比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考研专业目录 专业方向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复试笔试科目备注 030104-刑法学00-无101-思想 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或202俄语 或203日语 或240德语 或241法语 623-理 论法学 806-应用 法学 中国刑法,外 语 科目三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 学;科目四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 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含国际公 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 法。七门任选五门 中国人民大学报录比 专业学位教学地点录取人数 报名总人数联考推免合计 金融北京547363470苏州4427878 应用统计北京8431839税务北京17926834国际商务(经济)北京116281442国际商务(商学)北京9624630保险(财金)北京228513保险精算(统计)北京16336资产评估北京9120121法律(非法学)北京116415722179法律(法学)苏州190293362社会工作苏州213791291汉语国际教育苏州28761667新闻与传播北京2553131文物与博物馆北京3015520工程(软件工程)北京48151025农业推广(农村区域)北京57231033工商管理北京1079376376公共管理北京9267426100

苏州944040公共管理(教育)北京102525 会计北京62650656苏州21327835 图书情报北京9911920 艺术(音乐)北京20 艺术(美术)北京2810414 艺术(艺术设计)北京31437 合计694512812331514 注:1、报名数据以上报教育部的准考数据库为准,录取数据以上报教育部的录取数据库为准; 2、联考、推免数据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人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院系名称代码 专业名称 方向初试考试复试考试 初试专业 课科目 初试考试 科目备注 初试参考书复试专业课内容 复试参 考书目 120—法学院法学理论 623-理论 法学806- 应用法学 科目三包 括:法理 学、中国 法制史、 宪法学; 科目四包 括:刑法、 民法、诉 讼法、经 济法、环 境资源 法、国际 法(含国 际公法、 国际私 法、国际 623理论法学(包括法理 学、宪法、法制史) (1)法理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第二版)朱景 文2012-01-11 (2)宪法参考书目: 第一参考书:中国宪法(第 二版)胡锦光,韩大元 著法律出版社 2007-11-1,第二参考书: 宪法(第四版)许崇德 2009年 (3)中国法制史参考书: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 宪义2009年 806应用法学(综合7选5) 法理学(含法理学 与西方法律思想 史) 相关专 业对应 的初试 内容,应 包括该 专业涵 盖的所 有部门 法律。在 学习中, 除参考 教材外, 各位考 生应关 注最新 的立法法律史中外法制史

关于新中国刑法的一点思考 (对死刑的认识)

对新中国刑法发展的一点思考 摘要:刑法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经历了种种变迁,在社会大潮的带动下,不断完善,促进着经济的发展,维护着社会稳定。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刑法不断迎接着新的挑战。本文简要介绍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当今刑法的死刑问题、人权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进行了一些小小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刑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中国刑法死刑人权 一、前言 作为一个理工科的学生,我很庆幸选了才斋讲堂这门其实不算是课程的课程。当初怀着一半好奇一半无所谓的心情选了这门课,真正上课后,才发现这门课远比我想象的要丰富、要精彩。已经结束的八场讲座,不仅涉及到人文、社科、历史、经济,甚至还有法律、科学、天文,每一场都是被精心准备并认真讲授的,每一场都座无虚席。在这些讲座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前沿问题》一讲。 在我原来的印象中,刑法与我们这些守法小公民几乎没有什么交集,一提到刑法最先想到的就是监狱、死刑。但是在陈教授用通俗幽默的语言,为我们剖析了近几年来热议的一些刑事案例后,让我们透过案例的故事性,看到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伦理,看到了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的刑法。正如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沈泽玮在评论中国九月的审判活动时说了以下这么一段话:“无论如何,将这七八起案件拼凑起来,基本形成照出中国现状热点议题的一面镜子。上至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及其关系圈的权钱交易往来、下至底层摊贩杀死城管的悲情暴力行为,中国社会的公与不公、罪与罚、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各种灰色地带,通过一个个案件具体走进公众视线并引发舆论深刻地思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到底怎么了?” 带着这些启发与疑惑,我查阅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第一次想要了解刑法,第一次对刑法有了一些小小的思考。 二、中国近代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长,最典型的比如死刑,是国家统治人民的一种有力手段,也是最强硬的手段。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随着国家制度的发展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 军队指挥体系中,采用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设备与指挥人员相结合,对部队和武器实施指挥与控制的“人-机”系统。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设备,把指挥、控制、通信和情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多功能的统一系统。 简史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的结构是按军队体制、作战编成和指挥配系构成的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它上下逐级展开,左右相互贯通,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图1)。这种结构具有组织指挥灵活,便于协同动作,适应性强的特点。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从不同角度可分成若干系统。按军种可分成:陆军自动化指挥系统、海军自动化指挥系统、空军自动化指挥系统等。按作战任务范围可分成:战略自动化指挥系统、战役自动化指挥系统、战术自动化指挥系统等。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一般由下列几个分系统组成:信息收集分系统、信息传递分系统、信息处理分系统、信息显示分系统、决策监控分系统和执行分系统。这些分系统有机结合,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军队自动化指挥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信息收集功能能及时收集敌我双方兵力部署、作战行动及战场地形、气象等情况。信息传递功能能迅速、准确、保密和不间断地传输各种信息,并能自动进行信息交换、加密、解密和选择路由。数据信息能经过信道自动进入计算机,书面或口头情报可由人工格式化后经信道或直接输入计算机。 信息处理功能能对输入计算机的各种格式化信息自动进行综合、分类、存贮、更新、检索、复制和计算等;并能进行军事运筹,协助指挥人员拟制作战方案,对各种方案进行模拟、比较、选优等。 信息显示功能能以文字、符号、表格以及图形、图象等多种形式,直观地显示各种信息。 决策监控功能有的系统可以按预案自动进行决策监控,如武器控制系统;有的系统则由指挥员进行决策监控,如作战指挥系统。 执行检查功能被控对象接收到控制信息后,能自动(或人工)执行指令,如武器控制系统中,能自动(或人工)进行武器控制。部队执行命令情况以及武器的打击效果,又能通过信息收集系统实时地收集上来,以便指挥人员进行检查。 设备硬设备 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通过通信网络与各种终端设备相联接组成的自动化机器系统。其中包括:①信息收集设备。指侦察探测用的各种设备,主要有雷达、声纳、光学摄像机、遥感器及其他探测设备等。②信息传递设备。指用来传递信息的各种信道终端设备、交换设备和通信用户设备。信道终端设备主要有有线载波、微波接力、散射、卫星通信及光通信设备等;交换设备主要有电话自动交换机、电报和数据自动交换机等;通信末端设备主要有电传机、传真机、汉字终端机和电话机等。通常由这些设备组成具有各种功能的通信网。③信息处理设备。指电子计算机及其输入输出设备。电子计算机是自动化指挥系统各种技术设备的核心,用来进行文字、图形和数据处理。输入输出设备除通用的磁盘机、磁带机、光电输入机、键盘输入机、卡片阅读机、打印机和绘图仪等外,还有文字终端、图形终端、声控终端和真迹手稿终端等。④显示设备。指用来显示信息的设备,可供指挥人员直观地了解情况。显示设备主要有大屏幕显示器、管面显示器、信号显示板、光学投影仪和记录仪等。⑤监控设备。指用来监视系统的工作情况,并向系统输入控制信息的设备。主要有各种功能的监视控制台和工作台等。在监控台上通常设置有管面显示器、键盘输入设备、打印机、电话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罪。(A) A.受贿 B.贪污 C.侵占 D.滥用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D) A.行贿 B.贪污 C.侵占 D.受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 A.责任人 B.领导 C.行贿人 D.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A)A.行贿B.贪污C.侵占D.受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C) A.单位行贿 B.介绍贿赂 C.单位受贿 D.对单位行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D)A.受贿B.贪污C.侵占D.行贿 7.《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D)A.15B.20C.25D.30 8.《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应予立案。(D)A.4B.6C.8D.10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军事信息系统

聚焦实战为打赢—论我军军事信息系统未来发展方向 新时期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的深度应用,基于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联合作战已成为未来战争的主要样式之一,军队信息化建设已成为部队战斗力生成建设的重点内容。军事信息系统作为发挥体系作战能力的基础,其建设问题也始终处于焦点之中。面对新型作战样式的多种新特性,如作战空间广阔、作战力量多元、指挥协同复杂等,必须以新的理念指导军事信息系统建设。 21世纪初,军事信息系统将朝着分布式、环境综合、智能决策、远程监视侦察、无缝通信和全数字化技术方向发展。预计2010年前后,各主要功能分系统的关键技术将达到新水平:决策系统技术使信息的检索、融合和显示过程智能化,可从多传感器、多信息源、多媒体连续获取数据,对这些信息进行快速处理和分析,并生成相关战术景象,为作战人员提供自动实时的决策支持;甚至在信息不确定、不完全的情况下,也能提供决策支持;能对资源进行动态调度协调,使联合作战部队的战术行动协同一致。计算与软件技术从系统总体的发展趋势看,信息系统技术的进步将促进21世纪的军事信息系统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通过一体化的体系结构,实现不同的指挥层次(战略、战役、战术)系统一体化,各军兵种系统一体化,指挥控制、通信、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系统等各种功能一体化,信息系统与主战武器系统一体化;通过发展机动式系统和从数据、软件、硬件到系统全方位的通用标准化系统,支持战场信息系统的柔性重组和灵活运用;通过加快太空信息支援系统建设,扩大信息的感知范围和通信能力;通过发展分布式横向互连结构,建立智能横向路由链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抗毁性和生存能力。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趋势,将全面提高信息感知能力和指挥控制能力,大大提高联合作战水平。 俄军军事信息系统建设的启示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俄军就制定了完善的电子通信网络标准体系。无论是各种通信传输设备还是各种应用终端,无论是模拟技术体制还是数字技术体制,无论是固定还是野战通信网,均使用全军统一的军用技术标准、协议标准和接口标准。因此,俄军各类信息系统设备一体化程度高,电磁兼容性好,互联互通性强。虽然单装运用优势不明显,但一体化综合运用的功能却十分强大。 显然,加强装备技术体制和标准建设,统一技术体制和标准规范十分重要。其中,军事 技术标准应当与国家技术标准相统一;军兵种专装信息装备技术标准应当与全军装备技术标准相统一;野战信息技术标准应当与全军一体化技术标准相统一。对不符合技术体制标准的研发项目,不立项、不定型、不装备,坚决走出“先列装再系统集成”的误区,为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功能互操作的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 长期以来,俄军为适应“现实遏制战略”需要,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信与指挥自动化系统。借鉴俄军的经验和做法,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对我军信息系统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避免各自为战的“烟囱式”局面按照俄国防部《国家武器发展计划》,拟于2005年前,完成对指挥自动化系统和数据传输处理系统的改造,并为陆军配备新一代战术自动化指挥系统,实现师团营连乃至单兵的网络连接。需要指出的是,俄军十分强调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和一体化管理。各类信息化装备建设,均由俄军信息装备系统部门负责组织研究机构和军工企业实施,任何军区、军兵种部队和单位均不承担研制开发任务,更不得擅自随意改动装备,只提出信息化建设需求和进行装备验证。 在管理体制上加强统的力度,尽快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战略,形成信息化建设“路线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能够避免出现自成体系、各自为战的现象。为此,应当严格规范各级装备系统研发和使用职责,部队主要是提出建设需求,并对装备系统提出使用和反馈意见,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装备进行改动和开发,更不能搞“大呼隆”、“大忽悠”工程,坚决避免

指挥信息系统复习课程

简述指挥信息系统形成及发展趋势 一、基本概念 指挥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装备,实现对作战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的自动化,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对所属部队和武器实施科学高效指挥控制与管理,具有指挥控制、情报侦察、预警探测、通信、信息对抗、安全保密以及有关信息保障功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总称。 二、形成条件 军事指挥信息系统,是在人类战争不断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是按军队的指挥体系从上到下紧密相联的整体。军事指挥信息系统是一个有机的“人一机”系统,它以军事科学为坚实的基础,以军事指挥体系为其构建框架,以指挥人员为核心,以电子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装备为存在的前提和物质保障,把各种指挥控制手段与指挥人员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军事指挥活动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使用等环节实现了高度的自动化,指挥员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从而使部队的战斗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原子能和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出现,迎来了近代科学史上的第三次技术革命,人类社会逐步走向信息化时代。战争也开始进入了以高技术为基础

的“信息兵器时代”,即核威慑条件下的高技术信息化战争。在这种条件下,武装力量构成十分复杂,作战样式多种多样,战争的突然性增大,作战空间广阔,军队机动迅速,战场攻防转换频繁而剧烈,情报信息量成倍增加……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作战指挥控制的时效性、准确性,灵活性等诸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战场情报的信息量激增,要求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能对多种战场情报信息进行快速加工和融合处理;作战力量的构成复杂,要求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能对诸多兵种的联合作战组织密切协同和配合;作战单元的高技术成分增加,要求对高技术武器装备实施精确使用和控制等。因此,信息化战争中指挥员对部队的指挥控制难度明显加大。 为了使指挥员能根据战场态势作出快速反应、准确判断、果断决策,并能得心应手地指挥控制部队和武器装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作战单元的战斗力,显然仅靠传统的组织形式和指挥手段已难以胜任,必须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军事指挥信息系统,使其成为指挥员智力和体力的延伸,辅助指挥员完成诸如情报收集处理,制定作战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控制高技术信息兵器等手工作业难以完成的信息处理和技术性要求高的工作,把指挥员和参谋人员从繁琐的简单作业,事务性作业和重复性作业中解脱出来,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创造性的思维、决策和指挥控制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指挥信息系统便伴随着人类战争形态的不断演变而逐渐诞生了。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到明代又改为从新主义,无论轻重,并依新律拟断。清同明制。这也是“刑罚世轻世重”政策的一个方面。 二、犯罪主体 1、“化外人” “化外人”类似我们现在说的外国人,但当时的范围要广一些,除了外国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之人。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是指“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这一定义适用于以后历代。

指挥信息系统

一、基本概念 指挥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装备,实现对作战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的自动化,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对所属部队和武器实施科学高效指挥控制与管理,具有指挥控制、情报侦察、预警探测、通信、信息对抗、安全保密以及有关信息保障功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总称。 二、形成条件 军事指挥信息系统,是在人类战争不断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是按军队的指挥体系从上到下紧密相联的整体。军事指挥信息系统是一个有机的“人一机”系统,它以军事科学为坚实的基础,以军事指挥体系为其构建框架,以指挥人员为核心,以电子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装备为存在的前提和物质保障,把各种指挥控制手段与指挥人员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军事指挥活动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使用等环节实现了高度的自动化,指挥员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从而使部队的战斗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原子能和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出现,迎来了近代科学史上的第三次技术革命,人类社会逐步走向信息化时代。战争也开始进入了以高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兵器时代”,即核威慑条件下的高技术信息化战争。在

这种条件下,武装力量构成十分复杂,作战样式多种多样,战争的突然性增大,作战空间广阔,军队机动迅速,战场攻防转换频繁而剧烈,情报信息量成倍增加……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作战指挥控制的时效性、准确性,灵活性等诸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战场情报的信息量激增,要求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能对多种战场情报信息进行快速加工和融合处理;作战力量的构成复杂,要求作战指挥控制系统能对诸多兵种的联合作战组织密切协同和配合;作战单元的高技术成分增加,要求对高技术武器装备实施精确使用和控制等。因此,信息化战争中指挥员对部队的指挥控制难度明显加大。 为了使指挥员能根据战场态势作出快速反应、准确判断、果断决策,并能得心应手地指挥控制部队和武器装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作战单元的战斗力,显然仅靠传统的组织形式和指挥手段已难以胜任,必须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军事指挥信息系统,使其成为指挥员智力和体力的延伸,辅助指挥员完成诸如情报收集处理,制定作战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控制高技术信息兵器等手工作业难以完成的信息处理和技术性要求高的工作,把指挥员和参谋人员从繁琐的简单作业,事务性作业和重复性作业中解脱出来,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创造性的思维、决策和指挥控制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军事指挥信息系统便伴随着人类战争形态的不断演变而逐渐诞生了。 三、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 1.刑法: 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 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 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 效力。 16.刑罚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7.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 18.犯罪的形式概念: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9.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 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2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 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典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 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2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论中国刑法发展史 打开历史的卷轴,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便是泱泱华夏五千年的进程,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是如何能在沧桑岁月中屹立不倒,是如何能在改朝换代中激流勇进,这一切的一切,终究都逃不过一个“法”字。 法度,是维系一个国家耐以生存的纽带,特别是刑法,更是以铁腕手段促使国家安定统一的法宝。 早在氏族社会时候,刑法的身影便以悄然出现,但那时,无国度一说,刑法便只能作为一种规则存在于社会上,夏商周也并为对其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直到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出现,让底层阶级的人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刑法。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斯,最终确是死在了自己所推崇的法度之上,“具五刑,诛三族”,可谓惨兮。 到了唐代,刑法完成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唐,无论是法典的体系,刑法总规的具体规定,刑法分责罪名的规定,还是在刑法的执行上,近乎相似。日本与中国的交往,随着唐朝的强大日益频繁。公元645年,日本开始学习唐朝的法律文化模式。其中,唐朝对日本关于刑法方面的输出颇重。以至于日本学着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某一部分法律采用了唐律,只不过稍微斟酌国情,改变了下。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使得中国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民族矛盾发生了

重要的变化,出于风雨飘摇之中的清王朝统治者为救亡图存,变法自强,开始了一场以“斟酌各国法律”为指导思想的法律活动,中国法律传统向主罚合体,刑法为主转变。刑法的修订遂成为整个清末法律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它首次采用了独立的刑法典型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名称,既实现了刑法分则的民族化,也完成了犯罪类型的现代化。虽据中国国情不能废除死刑,但酌情减少了死罪条目,引导中国刑法在体系上与世界刑法的接轨。在共犯的规定上,完全受大陆法系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影响,采用了正犯,片面共犯,过失共犯等诸多中国传统刑法没有的概念,在刑事制裁体系上,参照世界通例,使刑事制裁体系符合了当时的世界潮流。 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一直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但也学习苏联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以此便有了“刑法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武器。” 我国刑法的目地和一切剥削者国家刑法的目地是完全不同的,一切剥削者国家适用刑法只有惩罚一个目地,我国刑法的目地是惩罚和教育,,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中国的刑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无论是唐朝对朝鲜,日本的法律输出,还是晚清对各国刑法体制的吸收,都说明刑法的国际化离不开国家间的相互交往,只有开放的国际环境,才能促成中国刑法体制的改革更新。当下中国正在进行的刑法国际化建设,也面临着学习与移植的对象选择问题,比如说向说学习,俄罗斯还是西方列

美军指挥信息系统发展历程

美军指挥信息系统发展历程 美军的指挥信息系统从最初的C2到C3,从C3I到C4I,再到后来的C4SR、C4KISR,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在海湾战争以后,美军认识到了指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加大了对系统建设和发展的投入力度,在各军种大力加强本军种指挥信息系统的同时,加速对各军种、各业务独立信息系统的整合,以满足不断更新的联合作战构想的需要,从而实现全美军指挥信息系统的一体化。目前,美军的指挥信息系统已逐渐成熟。 一、美军指挥信息系统的建设现状 美军指挥信息系统按层次可分为战略、战役、战术级。从组成来讲,可概括为指挥控制系统、侦察预警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和全球信息栅格等系统。本文主要是从组成类型来讲述美军的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现状。 (一)指挥控制系统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防部军事与有关词汇字典》对指挥控制系统的定义是:根据分配的任务,指挥员计划、指挥和控制所属部队的行动所必需的机构、设备、通信、程序和人员。美军的指挥控制系统主要由全球指挥控制系统和各军种指挥控制系统组成。

全球指挥控制系统。目前美军全球指挥控制系统(GCCS)是可互操作、资源共享、高生存能力、无缝连接的全球的指挥控制系统,是实施危机管理和协调多军兵种/多国联合作战的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动态情报、态势监视、应急计划、行动监控、通信、定位、数据表示与处理、数据库和办公自动化等。目前,美军在全球700多个地区都安装了该系统,以满足作战部队对无缝一体化指挥和控制的要求。 军种指挥控制系统。美海、陆、空三军都建有各自的指挥控制系统。美陆军指挥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从战区地面部队到单个士兵或武器平台的陆军战术指挥控制系统和21世纪旅及旅以下部队作战指挥系统等。海军作战指挥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全球信息交换系统、战术指挥中心、总指挥部数据处理系统、战术数据信息交换系统、战斗空间信息交换系统等。美国空军的指挥控制系统主要是指空军战术指挥控制系统,是美国家军事指挥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空军(部)指挥控制系统、战区指挥控制系统、分区指挥控制系统及空中指挥控制系统,构成以地面为主、空地结合的完整的指挥控制体系。 (二)侦察预警系统 侦察预警系统是指挥信息系统的“耳目”,是整个系统的神经末稍。美军侦察预警系统采取航天、航空、地面、海

最新刑法全文

最新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提供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指挥信息系统

的发展方向 xx01 指挥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技术装备,实现对作战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的自动化,保障各级指挥机构对所属部队和武器实施科学高效指挥控制与管理,具有指挥控制、情报侦察、预警探测、通信、信息对抗、安全保密以及有关信息保障功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总称。 指挥信息系统按功能来分,主要有六大系统: 1、信息收集分系统 由配置在地面、海上、空中、外层空间的各种侦察设备,如侦察卫星、侦察飞机、雷达、声纳、遥感器等组成。它能及时地收集敌我双反的兵力部署、作战行动及战场地形、气象等情况,为指挥员定下决心提供实时、准确的情报。 2、信息传输分系统 主要由传递信息的各种信道、交换设备和通信终端等组成。这几部分构成具有多种功能的通信网,迅速、准确、保密、不间断地传输各种信息。可以说通信自动化是作战指挥自动化的基础,没有发达的通信网,就不可能实现作战指挥自动化。 3、信息处理分系统 由电子计算机及其输入输出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信息处理的过程,就是将输入计算机的信息,通过按预定目标编制的各类软件进行信息的综合、分类、存储、检索、计算等,并能协助指挥人员拟制作战方案,对各种方案进行模拟、情报检索、图形处理、图像处理等。 4、信息显示分系统

主要由各类显示设备,如大屏幕显示器、投影仪、显示板等组成。其主要功能就是把信息处理分系统输出的各种信息,包括作战情报、敌我态势、作战方案、命令和命令执行情况等,有文字、符号、表格、图形、图像等多种形式,形象、直观、清晰地显示在各个屏幕上,供指挥和参谋人员研究使用。 5、决策监控分系统 主要用于辅助指挥人员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实施指挥。在作战过程中,指挥员可随时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决策监控分系统输入指令。此外,决策监控分系统还可用来改变指挥信息系统的工作状态并监视其运行情况。 6、执行分系统 既可以是执行命令的部队的指挥信息系统,也可以是自动执行指令的装置,如导弹的制导装置、火炮的火控装置等。 在新军事思想和作战理论指导下,军事指挥信息系统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较为明显的趋势。 一、加快系统一体化建设,实现三军联合作战。美军认为,未来的作战是在自动化系统的统一指挥控制下实施的系统对系统、体系对体系的全面对抗,因此只有军事指挥信息系统本身构成了一个完备而严密的整体,才能快速,灵活、高效地组织协调各种作战力量,以形成整体作战优势。为此,美军进一步调整了军事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体制,加强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通过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标准化,逐步解决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使各级各类在地理上分散的指挥机构和业务部门,甚至相关的民用系统,能够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从而大大提高作战指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各军兵种指挥信息系统之间的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和用户互操作,以及陆、海、空、天、电一体化的联合作战行动。 二、采用多种先进技术,提高系统综合对抗能力。由于军事指挥信息系统在现代作战中发挥着中枢神经的作用,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种软杀伤和硬摧毁的首选目标。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美军对指挥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更大,他们强烈地意识到,一旦某些关键的节点被干扰或破坏,整个系统受到的影响会更大,后果可能会不堪设想。因此,美军在大力开发电子战装备、反辐射导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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