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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可靠性电价和可中断负荷电价的研究

高可靠性电价和可中断负荷电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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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绿色低碳政策-范文word版 (6页)

2018-2019-绿色低碳政策-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绿色低碳政策 绿色低碳政策【1】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昨日在“关注气候中国峰会”上透露,近期国务 院审议批准了多项绿色低碳相关产业政策,包括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具体方案、 通过惠民工程推行领跑者计划等,面对前景广阔的绿色低碳市场,企业须把握 经济转型的战略机遇期,通过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应用,积极应对气 候变化,自觉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企业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 据记者了解,上述所指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具体方案即是由发改委等部门 研究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有望近期公布。 解振华透露,该具体方案主要是通过一些市场化机制和一些激励性政策来 实现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该目标在此前发布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已经明确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X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 解振华表示,当前全球及中国正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这为我 国企业供了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 据测算,“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方面,我国投资将达到2.3 万亿,可再生能源方面投资将达到1.8万亿,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市场的占有 率由目前的5%将提高到30%,企业面对着前景广阔的绿色低碳市场。 此外,除了出台节能环保产业具体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外,解振华表示,我国还将在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

工业用电一般多少钱一度

工业用电一般多少钱一度? 篇一:电价电费试题(一) 电价电费试题(一) 一、2008年江苏省销售电价调整主要内容 1、为缓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销售电价。 2、我省平均提价分/千瓦时,主要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厂脱硫改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为减轻电价调整对居民和农业生产的影响,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千瓦时。 4、为促进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减轻服务业电费负担,国家决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统一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水平。原大工业用电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用电统一归并执行非优待大工业电价。 5、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提高分。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6、优化大工业用电价格结构,在不调整总体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本次提高大工业基本电价5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电度电价1分/千瓦时。 7、适当提高峰谷分时电价的谷期电价水平。将工业(含除居民以外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谷期电价上调2分/千瓦时。 8、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每月每千伏安23元提高到28元,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分/千瓦时。 9、2008年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中基金及附加的提取标准: 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用电分钱。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钱。③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分钱。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钱。 10、本次电价调整以后,我省电价分类简化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农业生产、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来源:市院研究室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 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

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Barnard案件中的规则,惩罚性赔偿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英美联邦国家也纷纷效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与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我认为主要由两个因素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1,英国的陪审

浅析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聂安琪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专业09级2班2009102083 摘要: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历史来源、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与实际应用上的分析,认为在民事法律中惩罚性赔偿能够解决一般性赔偿应用中所起到的问题,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更能够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也存在着一些天然的不足与缺陷,需要通过对其的研究来改进、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赔偿、民事法律、侵权 The punishment in the shallow Xi civil law compensates Nie Anqi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teaches method in the ability and learning hospital to learn profession 09 class 2 class 2009102083 Summary:This text passes the analysis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hysically applied top that punishes sex indemnification history source, our country punishment indemnification, think punish sex indemnification in the law in the civil case can solve general indemnification application in rise of problem, punish sex indemnification in some civil cases can even support the legal rights of civil case corpus.But the punishment of the our country the indemnification also exist some natural shortage and blemish and need to be passed as to it's of research to improve, perfect. Keyword:Punish the indemnification, civil case law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sex indemnification, general 一、前言 在民事责任领域,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一般被认为“是以将受害人发生的实际损害进行金钱上的评估,使加害人对此进行赔偿,由此而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无侵权行为的状态为目的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对这种方式已有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针对现实,有关国家在这些特定领域已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1]。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

电力体制改革试题知识讲解

电力体制改革试题

电力改革试题库 一、填空 1、电力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 2、通过电力体制改革,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机制。 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4、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方向、坚持安全高效、鼓励改革创新、完善监管机制。 5、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全局。 6、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 7、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要求,资产总额在 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8、符合准入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9、潞安集团电力中心是集团电力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发电、供电、配电、售电管理及光伏和新能源电站管理。对潞安集团电力市场化运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10、电力市场有序开发用电计划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市场化、坚持保障民生、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坚持电力系统安全和供需平衡,坚持有序推 进。 1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的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力,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12、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中指出要理顺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的商品 属性,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 13、进一步激活省内用电市场,提高电力消纳能力,在现有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交易规模。 14、坚持市场化改革要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 15、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应按照“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履行试点手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16、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推动电力市场规范运行。 17、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以及满足各类用户安全可靠用电,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构建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18、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19、统筹推动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优势,促进“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20、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需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20、增量配电网的试点范围是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 21、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是以自主协商交易为主,集中撮合竞价交易为辅,协商和竞价相结合的交易方式进行。 22、电力改革初期,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支付电费。 2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24、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5、潞安配售电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正式成立。 26、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27、售电公司在准入后,需取得电力用户的交易委托代理权,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28、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29、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电价水平。 30、2017年7月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110KV电压等级是0.4582元/千瓦时;35KV电压等级是0.4782 元/千瓦时。 31、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2017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为500亿千瓦时,约占全省工业用电量的36%,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0%。 33、两部制上网电价是将上网电价分成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两部分。 34、峰谷分时电价是指根据电网负荷变化情况,将电力系统中负荷的一个周期(一般指一天24小时)划分为高峰、平段和低谷等多个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以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 35、2016年,潞安集团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政策导向,实现总交易电量13.5亿KWh,交易电价0.4284元/KWh,比以往购电方式下降0.071元/KWh,全年可为集团公司降低购电成本超过 10135万元。 36、2017年集团电力中心电力2—8月组织的直接交易,共完成交易及结算电量11.16亿 KWh,同比2016年电价水平为集团节约电费支出约7300多万元。 37、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广泛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组织开发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网络应用平台。 38、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功能模块本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 二、单选题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中发【2015】(B)号文。 A、5 B、9 C、280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的赔偿数额就是为了增加恶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目的,从而减少他们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威慑功能是惩罚功能滋生的一个功能,它依附于惩罚功能,以惩罚功能的发挥为前提条件。惩罚性赔偿能够通过惩罚过分的不法行为、阻止潜在不法行为的实施。当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时,会让潜在的加害人意识到非法谋取的利益可能还不及非法行为的代价,商人趋利的本性让他们不敢再做出这类行为,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积极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确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诉讼中败诉,消费者在程序上实现了正义,如果只是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胜诉也无意义。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受到破坏的民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其重在关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忽略或是极少关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应具有的积极功能。相较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这种单一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所以,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的手段,才能真正维持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轿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轿枉。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此外,《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也略显不足,并不是很合理。如第96条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明知“为前提,具有不合理性。从该条可以看出,生产者只要客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主观是故意或过失,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对于销售者,除了客观上有销售行为,还必须主观有明知的故意。这样规定无疑是给消费者增大,索赔难度。还有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双方,由于法条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就可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眼中的损失不同。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一元的矿泉水,饮用时发现瓶中有虫,去医院检查身体花去2000元,最后检查证明身体并未受损。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只愿赔偿一元矿泉水的十倍价款,消费者则会要求他们承担检查费和十倍价款。再如对惩罚性赔偿金以“价款”为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免费试吃、买一送一等。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他们提供的免费食品遭受损失,那么消费者如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96条的规定,向他们请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呢?退一步讲,就算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是有价的,但是“十倍价款”的惩罚力度太过轻松,根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食品价格一般不高,即使是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专业年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关于惩罚赔偿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个特有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上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 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 重大突破。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之后的时间中,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依旧存在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因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

正确理解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

正确理解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 一、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概念 第一,差别电价主要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用户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二,惩罚性电价,一是对超限额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二是对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阶梯电价是阶梯式递增电价或阶梯式累进电价的简称,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二、国家对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要求 第一,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的基本情况 国家于2004年提出对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2004年-2014年间,国家实施差别电价呈现三大变化:一是执行范围扩大。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扩大到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二是执行力度不断加强。对淘汰类从0.05元增至0.30元,对限制类从0.02元增至0.10元。特别是针对水泥电价实行加价0.40元kWh,电解铝实行加价0.02元kWh或0.08元kWh;三是提出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第二,电解铝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2013年下发《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其一,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其二,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其三,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第三,水泥行业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2014年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其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

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 【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

工业用电峰谷平

工业用电峰谷平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峰谷平电费如何划分? 我国的电价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电网销售电价实行的是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定价的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因此,要想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电价,必须清楚知道各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相关规定,才能准确无误的确定用户应执行的价格,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现行电价分类是怎样规定的 现行电价标准分为直供电价和趸售电价。电网直供电价又分为七类,即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电网趸售电价分为五类:即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 什么是峰谷分时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是把一天二十四小时分为峰、谷、平三个时段,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而且高峰和低谷之间的价差非常大,这样就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更加合理用电。? 现行的峰谷分时电价实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指农电)。 峰谷分时电价时段是怎样划分的 高峰时段:7:30――11:30 17:00――21:00共计8个小时低谷时段:22:00――5:00共计7个小时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共计为9个小时? 峰谷分时电价是怎样确定的 计价方法: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 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不变 峰谷分时电价随基础电价的变化而调整 基础电价内容:电度电价参与计算;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基金,城市附加费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计算。? 功率因数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电力市场电价预测方法综述

电力市场电价预测方法综述 电力市场的运营情况,主要是通过电价来体现的。只有对电价预测准确了,才能做出相应的电力决策,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需要根据电力市场电价预测问题的特点,使用不同的办法,并在实践中改进,提高其精准度。 标签:电力市场;电价预测;方法 近年来,全球的电力市场都在飞速发展,所以对于电价预测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精准的电价预测,可以为电力核定提供重要数据,从而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也就确定了电价的核心地位,本文将找出预测办法的优缺点,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提供参考。 一、电价预测的概念与特点 (一)电价预测的概念 电价预测,是在电力市场下,根据成本、经济形势等情况,运用数学的方法,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与计算。发现其中变化规律,在一定精准性与速度下,对市场中的电力价格做出合理预测。 (二)电价预测的特点 电价预测,虽然比较特殊,是一个比较波动的值,但是仍具有与负荷预测同样的周期性。正常情况下,燃料成本、设备容量、电阻与不同需求等会对电价波动造成制约,使之不同于负荷。而且,电价预测还会受到发电商实操情况、市场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所以准确度有待提升。介于电价预测比负荷的预测难度大,已经不能使用相同的办法去处理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使用短期与中长期电价预测办法,将精准度不断提升。电价预测是电力行业发展和研究的新方向,对其研究有助于电力市场化的实施和发展,但当前对电价的预测还不够充分。在实际预测中发现,没有一种普遍使用的办法,而是需要结合多种形势的组合预测,才能满足速度与精确度。 二、短期电价预测方法解析 短期电价,通常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法,还有神经网络法、组合方法和小波理论等预测方法。其主要是对一定时间内的电价预测,例如,未来几个小时或者几天等。只有准确预测出短期电价,用此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使电力市场稳定运行。同时,也有能做出成本最低,利润较高的电力策略,跟上经济发展形势,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神经网络法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 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1995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主办有关“双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 【导论第一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第二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第三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第四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第六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结语/参考文献】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清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惩罚性赔偿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责任的特殊民事责任,但是,对该责任的性质为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不一。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两类。约定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律予以保护与确认。违反这种义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禁止性规范或者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每个人必须遵守。例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物

权等权利,这就是法律要求普通民事主体所要承担的一般性义务,也称之为不作为义务。 这种义务的违反承担的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责任。具有本质区别的两种义务类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影响着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请求权的基础。法国民商法学者苏诺论述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志的产物,本质反映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双发签订契约时,双方可以自由决定合同义务的范围,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大小同样依赖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每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审慎考虑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评估是否可以承担此风险。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才会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若当事人违约承担的风险超出了当时的合理预见,是对意志自由原则的违反。期待利益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合理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侵权责任的依据是私权神圣原则,任何一个理性的民事主体在参加经济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应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就等于对他人利益的轻蔑,从而导致了他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产生了侵权责任。 主张惩罚性赔偿为合同责任的学者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学者认为,在1999年《合同法》制定之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是合同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惩

大工业电费的计算方法

大工业用电电费的计算 大工业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电费,有的还要实行峰谷电价、优待电价等,还有各种加收(征)的费用等,所以大工业的电费计算比一般户的电费计算复杂得多。一般计算的程序和注意的问题如下: (1)算出用电量。先从抄表记录中算出当月有功表(包括峰、谷、非峰谷)、无功表、照明表的指数及电量值。如果未装照明表时,应按定比或定量值将非居民照明用电电量减出,剩余的电量才是大工业用电量。如果是高供低量者,还应加变损电量。 (2)算出电度电费值 电度电费(元)=目录电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 如果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则应算出峰谷电度电费(元)=[峰电价(元/千瓦?时)×峰电量(千瓦?时)]+[谷电价(元/千瓦?时)×谷电量(千瓦?时)]+[非峰谷电价(元/千瓦?时)×非峰谷电量(千瓦?时)] (3)算出基本电费值。如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变压器容量的基本电价(元/千伏?安) 如按最大需量计费时: 基本电费(元)=最大需量表指针读数×1.04×倍率×最大需量的基本电价(元/千瓦) (如实际使用最大需量值超出申请数值则超出部分应加倍收费) (4) 算出电费值。 电费值=电度电费+基本电费 (5) 算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值。 1)先求出比值: 无功电量 比值=(如为高供低量户,应将抄见有功、无功电量分别加变损有功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2)由比值查表求出功率因数值(见表17) 3)查出奖惩电费百分数。以功率因数值按不同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分别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表18或表19)得出奖惩电费百分数。 4)算出功率因数奖惩电费值: 奖(惩)电费值=电费值×功率因数减少(增加)电费的百分数(减少电费为负、增加电费为正) 5)算出总电费值。 总电费值=电费值±奖惩电费值。 6) 算出加收(征)费用(加价值)。 加价值=总有功电量×[三峡建设基金+电力建设资金+附加费+……] 7) 算出总的综合费用: 总的综合费用=总电费值+加价值

基于统计学方法的短期电价预测

基于统计学方法的短期电价预测 摘要:电力市场秉承着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的运作原则,通过利用各种技术、 经济、法律等等其他各种各方面的途径,对电力系统中发、输、变、配、售电等 各环节中的不同参与者进行管理、组织、规划与协调运行的一个体系,既是供电 用电售电、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负荷管理、通信和计算机系统的整体,也监管引 导着电力工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 关键字:电力;预测;系统 1 电价的基础理论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西方经济学作为一门荟萃了前人智慧的学科, 为其提供了坚实雄厚的科学基础,其中均衡价格理论正是电价的形成与制定的良 好的基础理论依据。 在均衡价格理论中,价格由商品的卖方与卖方所共同作用而形成,在市场价 格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中,买卖双方对价格都做出相应的影响,双方相互作用后 最终达成的均衡,这就是均衡价格机制。 图1直观的描述了均衡价格理论的核心观点。 图1均衡价格示意图 根据供给曲线(Supply Curve)所示,供给取决于生产者,当价格越高,就有 越多的生产商原意提供商品,而价格越低,商家觉得无利可图便退出市场,则商 品产量下降,表明商品价格与商品供给量的变化走势呈正相关;根据需求曲线(Demand Curve)所示,需求取决于消费者,当价格越高,消费者无力承担这种 消费,则需求量减少,而价格越低,消费者经济能力能购买的商品数量就越多, 则商品需求量上升,表明商品价格与商品消费量呈负相关。当经过市场的自发调 节后,商品的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即两曲线相交时(图中表现为E点),就把 此时的商品价格称为“均衡价格”(Equilibrium Price)。 2 基于统计学的电价预测方法 在电力市场环境下,短期电价预测在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参与者利益、提高 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 人们的重视,相关的电价预测研究也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本文主要着重于统计 学相关知识的电价预测研究。 统计预测是从统计学角度研究预测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学科,是统计理论和方 法研究的一个方面,它也是其他实质性预测的基础。[统计预测]统计学的一大特 点是数量性,统计预测技术的主体无疑是定量预测技术,其特点是依赖统计资料,借助数学方法建立统计模型,根据统计模型对事物的未来发展水平进行预测,其 具体可分为两大类:回归分析预测技术和时间序列预测技术。 2.1 回归分析预测技术 回归分析预测属于因果预测,这种预测方法通过观察不同因素(即因变量) 如何对其预测对象(即自变量)产生影响,并分析两者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对这 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构造模型、建立数量关系来对其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尽管方法 相对简单,但由于电价受影响的因素复杂多样且没有规律性,不易准确的表达出 影响因素与电价之间的数量关系,故回归分析预测技术在电价预测的研究中不多 被人采用。 2.2 时间序列预测技术

电力市场短期电价预测方法综述

电力市场短期电价预测方法综述 摘要:随着电力系统的市场化运行,短期电价的准确预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阐述了电价的特点及预测的分类,对时间序列、人工神经网络和组合预测方法这三种常用的预测方法进行了评述,最后探讨了短期电价预测方法的进一步研究方向。 关键词:电力市场;短期电价;时间序列法;神经网络;组合预测随着近年来全球电力市场的蓬勃发展,电价作为电力市场中的基本要素,其核心地位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开始对电价预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不少行之有效的电价预测方法。本文对目前常用的3种短期电价预测方法进行介绍,并展望该领域研究发展的前景。 1 电价的特点及其预测的分类 1.1 电价的特点 当前电力市场交易中,一天通常被分为24或48个时段,每个时段的电价被拍卖产生出24个或48个电价,这些离散的电价按时间先后排列就形成了电价的时间序列。电价受负荷需求、输电阻塞、机组可用容量、社会经济形势、发电商市场力等因素影响,具有以下特点: ①较强的波动性。与负荷相比,电价的波动性要远远大于负荷。按波动率的大小可将电力市场分为稳定市场、近似稳定市场和不稳定市场。波动率高的市场电价比波动率低的市场电价要更难预测,结果难以保持在很高的精度。 ②跳跃和尖峰特性。电价趋势会展现出跳跃特性,出现零电价、负电价和价格尖峰。电价跳跃的时间和高度在现有的预测方法中无法得到准确的预测。 ③周期性。与负荷相似,电价变化也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包括日周期、周周期和月周期。研究表明,负荷的周期变化是电价预测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④均值回复。电价和一般商品一样,围绕在价值附近波动,具有均值回复特性;但不同时段的电价的均值是不同的,且方差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恒为一个常数,也就是说电价具有异方差特性。 1.2 电价预测的分类 按预测点的类型分,电价预测可分为市场统一出清电价预测、节点边际电价预测和区域边际电价预测。一般情况下所说的电价预测均指市场统一出清电价的预测。 按预测时间分,电价预测可分为中长期电价预测和短期电价预测。前者主要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前言 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年的137.9%。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资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的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为此,与澳大利亚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澳大利亚《商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成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现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于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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