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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文件资料2016(2)号遵市人社发

聘任文件资料2016(2)号遵市人社发
聘任文件资料2016(2)号遵市人社发

遵市人社发〔2016〕2号

2016年03月29日 15:50 点击:[408]

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

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市人社发〔2016〕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管委会组织统战人事处,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明确的意见,现将《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3月11日

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按岗聘用、竞聘上岗的原则。

2.坚持突出业绩、逐级晋升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等级

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三级。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任现职以来,工作成效明显,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高、中、初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

(四)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年限须达到任职年限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次年不能晋升,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人员处分期间不能晋升)。

(五)聘任人员须为直接从事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经人社部门核准的双肩挑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不能参与竞聘)。

四、业绩要求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聘任,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77号)执行。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任,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任,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六级岗位5年及以上,且在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者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市管专家;

(2)入选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相关人才计划的人才;

(3)管理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精英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4)在全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6)在全国的业务竞技、比赛中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奖项(三等奖及以上)的人员(表彰主体不具备行政职能或业务指导职能等的各类学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除外);

(7)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国家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或者主持完成(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

(8)连续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或者任职10年及以上累计有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

(9)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聘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聘任,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5年及以上,且在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者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市管专家;

(2)入选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相关人才计划的人才;(3)管理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精英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

(4)在全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省属厅局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6)在全省及以上的业务竞技、比赛中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奖项(三等奖及以上)的人员(表彰主体不具备行政职能或业务指导职能等的各类学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除外);

(7)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国家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或者主持完成(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

(8)连续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或者任职10年及以上累计有5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

(9)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聘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3.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任,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任,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九级岗位3年及以上,且在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及以上相关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专家;

二层次人才;

(3)在全县(区、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省属厅局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受到市级职能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5)在全市及以上的业务竞技、比赛中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奖项(三等奖及以上)的人员(表彰主体不具备行政职能或业务指导职能等的各类学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除外);

(6)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或者主持完成(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市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

(7)连续3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或者任职8年及以上累计有3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

(8)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聘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聘任,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3年及以上,且在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及以上相关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专家;

二层次人才;

(3)在全县(区、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省属厅局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受到县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全县(区、市)及以上范围内进行表彰、通报表扬、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5)在全县(区、市)及以上业务竞技、比赛中获得与本职工作有关奖项(三等奖及以上)的人员(表彰主体不具备行政职能或业务指导职能等的各类学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除外);

(6)参与完成(排名前三且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或者主持完成(同时具有立项资料和完成证明或同等材料)县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人员;

(7)连续3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或者任职8年及以上累计有3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

(8)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聘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任,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任,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3年及以上,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

2.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聘任,按照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五、聘任程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在单位存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聘任: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后,通过同级人社部门逐级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且行文同意后分级负责聘任。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后,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认定且行文同意后分级负责聘任,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任: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每年一次)。

(四)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聘任: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后,经同级人社

部门评审认定且行文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并由县级人社部门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每年一次)。

(五)专业技术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聘任: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或者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审查后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六、其它事项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必须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各项规定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各事业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制定竞聘办法、规范聘任程序、健全聘任组织、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开展岗位竞聘和聘任工作,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宣传、督促、检查力度,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认真审核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及时处理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视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经办人员责任。(三)本《实施细则》由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四)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教育系统中小学(职高)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遵市人社通〔201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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