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水运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设计、施工企业在江西省水运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全省水运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交通建设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管水运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公示、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和有关申辩、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九江市港口管理局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港航管理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组织省管水运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以及全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掌握企业存在《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具体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负责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录入:

(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

(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销;

(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

(四)评定标准中的其他信用行为和加分行为。

第八条发现或掌握企业信用行为的单位(以下代称认定单位),应在认定该行为的30日内(不含申辩处理时间)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录入信用行为信息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得当。

第九条认定单位不具备该行为录入权限的,应将有关信息移交给信息正式录入单位,由正式录入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录入。

第十条项目办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其中:省管项目设计单位信用行为信息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省管项目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其他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单条行为扣分1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录入单位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企业。书面送达确有困难或当事企业拒不配合的,可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告知材料应同时注明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告知送达(或网上公告)至申辩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单条行为扣分10分以下的,可直接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发生3年内未被采集的,除以下情形外,不再采集:(一)纪检监察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前款期限中,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信用得分计算和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四季度发布具体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办及对应的审核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信用行为信息录入、审核工作。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省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省港航管理局负责汇总复核本年度采集的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汇总复核本年度采集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复核环节发现明显错误的,可视具体情况直接调整或撤销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复核结束后,信用系统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3),自动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年度评价结果。项目办应及时确认本项目年度评价结果并提交审核,其中:省管项目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其他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办提交的年度评价结果均完成审核后,信用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被评企业的年度综合分,并按以下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X为企业年度综合分:

AA级:95分≤X,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八条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申辩材料。

第十九条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C级,以及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的调整行为。

第二十条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查询,申请人应携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信用评价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 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均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

第二十四条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AA级的,取消被评资格;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53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

第二十六条企业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其信用等级应按B级对待。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我省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为AA的企业参加我省水运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中)标段数量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信用等级为C的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

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有“信用等级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85%;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75%;信用等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其“信誉分”得分应为满分的60%。(信用等级分值设置不得高于评标总分的5%)

第二十九条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D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条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系统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水运建设项目中房建工程施工若列为单独标段,其信用行为应按照《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赣交建管字〔2016〕71号)房建序列有关要求进行采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8年 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1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3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4 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6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

条 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7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8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 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9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10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2020年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活页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虚拟仿真“金课”建设规划

编号 课题名称: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虚拟仿真“金课”建设规划 一、课题相关研究在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 1.1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在西方,对课堂教学艺术的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Sokrates)的“助产术”。德国教育家和教学法革新家拉特克(W·Ratkel)最先使用“教学艺术”对其教学理念进行表述,爱培根思想影响,提出了“发现了根据天性而实施的教学艺术”,创建了他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指出教学的教育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提出“我不承认有任何‘无教育的教学’”;前苏联休金娜(Г.И.шукиной)的“教学的教育性是一种在任何时代和任何条件下都会表现出来的客观规律性。”;英国高等教育理论家纽曼在他的《大学的理想》一书的开篇演讲中就指出:大学“是一个传授普遍知识的地方。”;雅斯贝尔斯指出:“没有人能够不亲身参与到科学研究中去而能真正在大学里面教育好学生。”。 1.2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建国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在学规模不断扩大。中国高等教育在学规模从1949年的11.7万,到1978年的86.7万,而到了2017年则达到了3779万。吴岩提到,2019年年底,中国高等教育将迈入普及化的门槛。本科教育是中国高等教育最大的供给体系,专业齐全、类型多样、区域匹配度高。目前,中国拥有92个本科专业类、630个本科专业、56818个本科专业点,有1243所高等院校举办本科教育,在校生人数达到了1648.6万,毕业生人数达到了384.2万。从这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本科教育的巨大压力,一旦教育进行改革创新,受益面非常地广泛。去年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在宁波主办的“2018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年会”的论坛主题是“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内涵式发展”。会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提出了“怎么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怎么建设一流本科?”的问题。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席卷全球的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工科建设的提出正是对这一挑战作出的积极回应[1]。所以把握住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势,并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高等教育的行动势在必行。 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向“普及化”方向发展,这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己得到社会的普遍共识。在这个发展轨迹上,研究者们越来越意识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能只停留在数量的发展上,更重要的是质量的发展,特别是人才培养的质量。如何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的话题是世界性话题。20世纪年代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在各个方面进行着频繁的改革,与以前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正处在深刻的变革之中。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社会需要富有创造力、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doc

附件1: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序 号 企业名称 一、优秀等级6家 1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良好等级138家 1 大庆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4 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 大庆鸿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大庆世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6 肇州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 大庆市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7 大庆市庆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5 大庆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8 肇源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 大庆新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9 肇湖县隆盛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7 大庆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0 大庆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8 大庆奥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1 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 大庆石化仪表安装有限公司42 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0 黑龙江宝创股份有限公司43 林甸县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金桥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4 林甸县三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 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大庆市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6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 杜尔伯特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5 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48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6 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9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7 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 大庆市力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 大庆中油红祥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51 大庆市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 大庆市新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 大庆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3 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 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54 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22 大庆市文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5 大庆华联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3 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6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大庆市大同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7 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 大庆市首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8 大庆市五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6 大庆市鼎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9 黑龙江泓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大庆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 大庆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8 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 大庆市滨海拆除有限公司 29 肇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62 大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0 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63 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 肇州县预制构件厂64 大庆市瑞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32 肇州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 大庆市美林照明装饰有限公司

教育规划课题申报书

编号: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申请书 学科分类教育学 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课题名称策略研究——以萍乡学院为例申请人罗晓娟 位人单申请萍乡学院 详细通讯地址萍乡学院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邮编337055电话(手机) 电箱子信 时申报间日月 3年2017 5 计划完成时间月年2019 6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课题申请人如实填写。

二、本表报送一式2份,其中1份原件,1份复印件。本表所附活页须报送6份,每份单独装订。 三、本申请书一经审定,即行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申 请书的某些内容,须经省教科规划办同意后方可更改。 四、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资助的课题经费,须按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手续,省教科规划办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省教科规划办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负责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 六、课题完成后,课题申请人须向省教科规划办履行课题鉴定、结题手续。课题结题后,由省教科规划办发给统一印制的结题证书。 七、课题申请人仅限填报课题负责者一人。 八、课题申请人详细地址、邮编、电话一定要填写清楚,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省教科规划办。 九、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第17楼,邮编330038,电话:,E—mail。 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策略研究——以萍乡学院为课题名性年学学申请人姓 公共计算副教4硕大罗晓教研室主研究兴程序设计,计算机教身份证号36030专职研究专职性年计算机应孙正3艺术设讲教研室主 软件工程刘副教计算机应3研室主学院副院李希4教计算机网络应高教研究王3讲教育副所软件技术吴新4副教计算机应研室主刘祥讲移动网络应3阳讲计算机教3软件技术邬思讲3计算机硬件维验室主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

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

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为顺利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2017年、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现将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信用监管行为按照市建设局最新发布的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3.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三)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 满分15分(不包括奖励分)、满分30分和满分55分。 三、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标准值及奖励设置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1 1-1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加 分 企业在珠海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 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加20分, 分支机构加10分 1年 证明材料(证 件、合同、营 业执照、参保 证明等)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 配合1-2 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少于 200㎡,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 加5分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加5分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加10分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加5分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1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 市场科、 各区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 同时加分) 加10分1年 1-8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0.2分,上限5 分 1年 社保证明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1-9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 守合同单位 加10分证书1-10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 所得税)总额每满100万元加1分,不足 100万的部分按100万计 不设上限 1年(从 统一调 整时间 开始计 算) 市、区税务部 门出具的税 票或税务年 度审计报告 2 2-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加5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1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 证书(企业承 接的珠海市 工程项目或 本市企业在 市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同 一事项各等 级奖项得分 可以累加。评 价标准未列 入的项目经 市场科、 建筑业 协会、市 建筑安 全协会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 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加4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8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 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3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6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 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表

1.未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和管理网络的,每项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2分。 2.。企业内部及项目部各部门,各岗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每项扣3分。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4.未按规定于管理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扣3分 5.未参加建筑业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人,每起扣3分,参会人员未按要求的每人,每起扣2分 6.企业行政许可,年检时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7.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每次扣10分 10.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11.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每次扣10分 12.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4.不按规定,擅自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次扣3分 1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投诉的,扣5--10分 16.未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扣5分 17.发生偷窃,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18.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的扣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19.未完成标化工地创建考核目标的扣10分 20.外地进义企业管理人员未到岗的每人扣3分 21.企业对项目部管理部到位,未建立检查台帐或每月对项目部检查次数少于4次的扣5分 22.不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 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 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上海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评价采用每日计算机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 第五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 1 -

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 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 - 2 -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受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和对合同履行的组织、管理方面的能力及愿意的综合评价。其核心是评价民用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和经营管理能力。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套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行业信用标准,规范民用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一、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在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价技术,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建设行业的具体特点,由相关行业专家和专业信用管理中介机构进行长期、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形成的。该评价方法运用一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指标,强调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兼顾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模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由于影响民用建筑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众多难以量化的因素往往对受评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影响作用更大,单纯依靠定量指标并不能够科学、客观地对受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因此在参考定量指标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还需要借助信用分析师和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2、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民用建筑企业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的可比性则是指对不同类型受评企业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保证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因此信用评价标准的制订应建立在对不同类型民用建筑企业进行广泛的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之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

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