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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空运申明-中英文版

锂电池空运申明-中英文版
锂电池空运申明-中英文版

关于锂电池Section II空运随附声明

运单号:

警告:因为安全隐患原因而被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禁止空运

本包装件内含有如下所列的锂电池或电池芯(检查是否使用),电池/芯已通过了联合国《危险品运输建议-实验与标准手册》第38.3章节测试,该锂电池的生产符合了IATA 《危险品规则》3.9.2.6(e)中规定的质量管理程序。被测试的包装件能够承受1.2米跌落试验(除PI967和PI970外)

锂离子电池.

●每个电池芯能量不超过20瓦时;且

●每个电池芯能量不超过100瓦时锂金属电池 .

●每个电池芯含量不超过1克;且

●每个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克

纯运输电池或电池芯(ICAO/IATA 包装说明965,Section II)—包装件内只有电池或电池芯,没有设备。包装件限量:

≤2.7Wh=2.5kg;或

>2.7Wh bu t ≤20Wh=8 电池芯;或

>2.7Wh but ≤100Wh=2 电池

纯运输电池或电池芯(ICAO/IATA 包装说明968,Section II)—包装件内只有电池或电池芯,没有设备。包装件限量:

≤0.3g=2.5kg;或

>0.3 g but ≤ 1 g=8 电池芯;或

>0.3 g but ≤ 2 g=2 电池

纯运输电池或电池芯(ICAO/IATA包装说明965,Section IB)—包装件内只有电池或电池芯,没有设备。

纯运输电池或电池芯(ICAO/IATA 包装说明968,Section IB)—包装件内只有电池或电池芯,没有设备。

和设备包装在一起(ICAO/IATA 包装说明966,Section II)—电池或电池芯作为附件和电子设备包装在一个包装件内

和设备包装在一起(ICAO/IATA 包装说明969,Section II)—电池或电池芯作为附件和电子设备包装在一个包装件内,该设备由电池驱动,且电池没有安装在设备内。

安装在设备中(ICAO/IATA 包装说明967,Section II)—电池或电池芯安装在设备中

安装在设备中(ICAO/IATA 包装说明970,Section II)—电池或电池芯安装在设备中

●应小心操作,如包装破损,有易燃危险性:

●如该包装件在运输中破损,在未确定内部物品状态前不能装载。该包装件中的电池必须检查是否有损坏,只有确定电

池完好无损且做好短路防护时才能再次包装它。

●如果需要更多包装中电池的信息,请联系以下电话(电话号码需含国家区号)

●对于PI967/PI970,单个包装件内所含的锂电池芯和锂电池数量:锂电池芯(和/或)锂电池。

●我公司特别声明:

已遵守有关空运规则,包括国际和国内法规。(?)

已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或货物外包装上无需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已按要求在合成包装件上注明“OVERPACK” 字样()。

注意:请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内打“?”。

托运人名称/地址:

签名(正楷)/职务:日期:

生产厂家盖章处代理人盖章

(effect from 2013-01-01)Edition 1

Declaration for Lithium Batteries section II

HAWB Number:

WARNING:

LITHIUM BATTERIES THAT HAVE BEEN RECALLED BY THE MANUFACTURER FORSAFETYREASOS MUSTNOT BE SHIPPED BY AIR.

The Lithium cell/battery is of the type proven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each test in the 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art III, subsection38.3. And is manufactured under a quality managements program according to DGR 3.9.2.6(e).the tested package is capable of with standing a.1.2m drop test in any orientation(except PI967&PI970)

Lithium Ion-Maximum of

●20Watt-hours per cell; and ●100Watt-hours per battery Lithium Metal- Maximum of

● 1 gram of lithium meta l per cell; and ● 2 gram of lithium per battery

Cells or batteries only(ICAO/IATA Packing Instruction 965,Section ll)-Cells Or batteries in a package, without electronic equipment

Package Limit:

≤2.7Wh=2.5kg;or

>2.7Wh but ≤20Wh=8 cells;or

>2.7Wh but ≤100Wh=2 batteries

Cells or batter only(ICAO/IATA Packing lnstruction968,Section ll)-Cells or batteries in a package, without electronic equipment

Package Limit:

≤0.3g=2.5kg;or

>0.3 g but ≤ 1 g=8 cells;or

>0.3 g but ≤ 2 g=2 batteries

Cells or batteries only(ICAO/IATA Packing Instruction 965,Section IB)-Cells or batteries in a package, without electronic equipment

Cells or batter only(ICAO/IATA Packing lnstruction968,Section lB)-Cells or batteries in a package, without electronic equipment

Packed with equipment(ICAO/IATA Packing lnstruction966,Section ll)-Cells or batteries contained in a package with associated electronic equipment

Packed with equipment(ICAO/IATA Packing lnstruction969,Section ll)- Cells or batteries contained in a package with associated battery-powered equipment-with The batteries not installed in the equipment

Contained in equipment(ICAO/IATA Packing Inst ruction 967,Section ll)-Cells Or batteries in stalled in equipment

Contained in equipment(ICAO/IATA Packing Inst ruction 970,Section ll)-Cells Or batteries in stalled in equipment

●This package must be handled with care. A flammability hazard exists if the package is damaged.

●If this package is damaged in transportation, it must not be loaded until the condition of the contents can be verified. The batteries

contained in this package must be inspected for damage and may only be repacked if they are intact and protected against short circuits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batteries contained in this package, call the following telephone number.

●To PI967/970,how many cells or batteries in each package: Cells (and/or) batteries

●I hereby declare that

All of the applicable air transport requirements including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have been met. ( ?)

The “lithium battery handing label” has been labeled on each package. ( )

or not need affix “lithium battery handing label” ( )

The word “over pack” has been marked on the outside of the over pack ( )

Attention:Please insert “?” In bracket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hipment

Name/Address of shipper:

Signature(block letter) /Title: Date:

Manufacturer Seal Agency Seal

(effect from 2013-01-01)Edition 1

锂电池航空运输指南-英文

Transport of Lithium Batter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Guidance Document Foreword The 2009-2010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incorporated a number of revisions to requirements for the transport of lithium batteries. Revisions included: ? Development of new Packing Instructions 965, 966, 967, 968, 969 and 970 to more clearly state requirements for the various types of lithium batteries. ? Incorpor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merly in Special Provision A45 within the new packing instructions. ? Application of a new lithium battery handling label for certain lithium batteries. ? Enhanced packaging and revised quantity limits for lithium batteries as shown in Table 3-1 and in the new Packing Instructions. This guidance is intended to address commonly asked questions regarding these provisions. In an effort to continually improve this guidance, comments or additional questions are welcome and will be used to update the guidance periodically. Comments may be submitted at: www.icao.int/anb/FLS/DangerousGoods/ICAOLithiumBatteryGuidance. The guidance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parts as follows: Part 1 – Questions Related to Definitions Part 2 – Questions Related to Transport Provisions Part 3 – Questions Related to Design Type Testing Provisions Part 4 – Questions Related to State and Operator Variations This guidance addresses only the baseline provisions of the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The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also contain State and Operator variations which should be consulted to determine any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a particular State or Operator (see Attachment 3 of the 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 – “Notified Variations from the Instructions”).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则解读

对锂电池航空运输新规则的解读 2009年初,新版的IATA DGR规则及ICAO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相继施行,其中对锂电池航空安全运输规则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其已被我国民航总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及机场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操作的实施规范。具体的规则摩尔实验室在前期有详细的描述(详见<>)。2009年3月中国民航总局根据该新规则制定了《MH/T 1020-2009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并已于2009年6月1日其开始实行。 此新规范对锂电池产品虽然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一些具体的实施规则还是不够明确。摩尔实验室(MORLAB)曾多次接到客户的相关咨询,为方便广大客户查询及了解新规范要求,特将一些常见的问题一一列明,并做出对应的解读。 1. 新规范对锂电池航空运输分为了几种情况? 答:它分六种情况,分别如下: a.锂离子电池单独运输 b.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 c.锂离子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运输 d.锂金属电池单独运输 e.锂金属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 f.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运输 这六种运输情况下所需要符合的要求各有异同。在计划运输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并要清楚在该情况下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具体六种情况下的要求请查阅运输规范或联系摩尔实验室咨询。 2. 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的含量限制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锂离子电池要求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应超过2g。 计算方法: a.额定能量计算方法: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 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电池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b.锂电池中锂的含量计算方法: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 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第3部分第3章A45条款,锂电池的锂含量可按如下方法确认: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

锂电池类货物运输指南

12.3锂电池类货物运输指南 12.3.1 锂电池运输的说明 12.3.1.1 锂危险性介绍 锂是一种特别容易发生反应的金属,外观呈银白色,非常柔软、可伸展,且易 燃。其特性如下: 1.遇水或潮湿空气会释放易燃气体; 2.呈固体状态时,当温度超过其熔点180℃时,可自己燃烧; 3.呈粉末时,可在室温条件下燃烧; 4.可导致严重灼伤及腐蚀。 12.3.1.2 锂电池介绍 1.锂电池的危险性比金属锂弱,同等规格的可充电锂电池比一次性锂电池的锂 含量低,其危险表现为当电池被过冲(超负荷充电)后,有可能被损坏,严 重的有可能产生爆炸。一般锂电池均有过冲保护装置,当被充电到一定时间, 保护装置将中断充电,以避免电池因过冲而受到损坏。未充电的锂电池在运 输中的危险性相对更低。当锂电池在的电压低于其指定电压时,在电解液中 的锂是很难自身反应的。应注意的是原电池不具备过冲保护装置,因此准备 空运的原电池应严格避免超负荷充电。 2.电芯是指包含在电池/电池组中的一个电池;电池/电池组是指以固定方式连 接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电池,包括外壳、接头和标记。 3.锂电池分为原电池(不可充电池)和二次电池(可充电池)。锂离子电池为 二次电池,锂金属/锂合金电池为原电池。 12.3.2 运输原则 1.允许航空运输的可充电锂电池必须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 册》第3部分38.3款(以下简称UN38.3测试)的所有要求。 2.经生产商确认有安全原因的缺陷、或已经被损坏,可能有潜在产生危险性放 热、着火或短路的锂电池,禁止航空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 的电池)。 3.南航不接受一次性锂电芯/池作为货物在客机上运输,包括: 1)一次性锂电芯和一次性锂电池; 2)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一次性锂电芯和一次性锂电池; 3)安装在设备中的一次性锂电芯和一次性锂电池。

电池运输注意事项

电池运输注意事项. 各代理人、常货主: 随着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量的日益增长,给我司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也日益增加。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并满足客户对含锂电池货物的运输需求,我司现根据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则》的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锂电池货物运输流程及操作规范(在客机航班上禁止运输一次性锂电池),现予以下发,请各代理人、常货主遵照执行。 专业电池运输---宏福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Henter Zhang Mobile:86-137******** ************************************************** Awice Logistics Co.,Ltd. 宏福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Tel: 86-755-25906625 Fax:86-755-82112600 E-mail:Henter.zh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8108033.html, MSN :Henter.zh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8108033.html, Skype:henter.zhang QQ:1220828246 Website: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8108033.html, 锂电池作为非限制物品(普通货物)的航空运输 一、定义 锂电池是指电化学体系中含有锂(包括金属锂、锂合金和锂离子、锂聚合物)的电池。锂电池大致可分为两类: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锂金属电池通常是不可充电的,且内含金属态的锂。锂离子电池不含有金属态的锂,并且是可以充电的。 二、锂电池作为航空货物运输可以按第9 类危险品和非限制性物品进行运输。 1、条件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的锂电池可作为非限制性普通货物进行航空运输:1)对锂含量的限制 (1) 对于锂离子或锂聚合物原电池,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20Wh,对于金属锂或锂离子电池组,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100Wh。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2) 对于与设备在一起包装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原电池,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20Wh,对于与设备在一起包装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组,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100Wh。 (3) 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原电池,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20Wh,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组,瓦特时功率不得超过100Wh。 备注:额定瓦特时(Wh)应在电池上标明。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按原单位:毫安时(mah)进行收运。 (4) 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总含量不超过2g。 (5) 对于与设备在一起包装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对于与设备在一起包装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总含量不超过2g。 (6) 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 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锂总含量不超过2g。 2) 测试条件 每个型号的锂电池及电池组,经测试证明其符合《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款(以下简称UN38.3测试)的所有要求; 注:《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款所规

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2014-07-08 第一条为加强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其补篇和万国邮政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活动。 邮政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是指邮政企业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和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作为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活动。除非另有说明,本办法所指锂电池包括锂电池芯和锂电池。 第三条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该程序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评估和批准; (二)制定和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并根据大纲对其员工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应当接受民航局评估和批准。 第四条允许航空邮寄的锂电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装在设备中; (二)锂离子电池芯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 (三)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 (四)锂金属电池芯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 (五)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六)每个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所属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第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无论锂电池所含的锂电池芯是否通过上述试验,该锂电池必须通过试验。 第五条航空邮寄的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必须做好防短路措施。单个包装件内不得超过四个锂电池芯或两个锂电池,单个包装件内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净重不得超过5千克。 第六条邮政企业在收寄、处理过程中发现具有安全方面缺陷的锂电池,或者已经受损并且可能会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造成火情或短路的锂电池,禁止作为邮件交付航空运输。 第七条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应当确保将装有锂电池的设备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中,并在外包装内加以固定,以免发生移动,并且应有效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外包装应当由适当的材料制造而成,材料的强度和设计应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设备本身已对内装的锂电池提供了等效的保护。 第八条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员工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 (二)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品事故和危险品事故征候; (三)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隐匿和未申报的危险品; (四)在上门收寄或营业场所收寄邮件时向用户提示相关要求,并要求寄件人签署锂电池安全承诺声明; (五)向大客户提供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 (六)在与大客户的协议中加入关于禁止航空邮寄危险品的条款;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锂电池运输安全说明

锂电池的航空运输安全常识 为了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以下规定执行: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

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最新版)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 Wh=Vx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

关于旅客行李中锂电池运输的旅客须知

关于旅客行李中锂电池运输的旅客须知 尊敬的旅客: 您好! 为了您的乘机方便和旅行安全,根据相关规定,请认真阅读 本须知: 一、哪些锂电池无需经过深航同意就可以作为行李运输? 旅客为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 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 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便携式电 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并且仅能在手提行 李中携带。 二、哪些锂电池需经深航同意后运输?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电池,经深航同意后可以装在 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经深航同意的100- 160Wh的备 用锂电池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两个。 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应遵守 以下规定:(1)提供专业危险品测试机构出具的UN38.3测试报 告;(2)电池两级必须能防止短路,而且电池须牢固安装在代步 工具上;(3)必须经深航同意。 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应遵守以下规定:(1)提供专业危险品测试机构出具的UN38.3测试报告;(2)每一已安装或备用电池不得超过以下限制: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8克;锂离子电池,不得超过160Wh;(3)必须经深航同意。 三、如何申请锂电池运输? 如果旅客携带100- 160Wh锂电池,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 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 子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请到深航值机柜台填写《旅客锂电 池运输申请单》,经深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如果您携带以上锂电 池,请务必向深航申报,以免无法通过安全检查,造成误机。 四、如何做好防短路措施? 备用锂电池可采取以下防短路措施: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 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 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中。如未进行防短路保护,可在机场值机柜

锂电池安全管理制度

锂电池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锂电池组装及存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公司锂电池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装及存储锂电池的车间及仓库。 三、职责 1、安全科职责 人力资源部安全科负责制定、修改公司级锂电池安全管理规程并监督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将锂电池组装及存储部位作为巡查工作重点,着重检查现场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发现“三违”问题及时制止,现场安全及防护措施存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2、生产部门 锂电池组装及存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SOP)并根据部门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培训,将锂电池的生产、运输、存储作为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四、锂电池火灾危险性 1、锂电池火灾特性 锂电池能够自燃,随后会因为过热而发生爆炸。产生过热的原因包括电短路,快速放电,过度充电,制造缺陷,设计不良或机械损坏等等。过热会导致”热失控”过程的产生,也就是电池内部的放热反应会导致电池内部温度和压力以很快速率上升,从而将能量浪费掉。一旦某个电池单元进入热失控状态,它会产生足够的热量,

使得相邻的电池单元也进入热失控状态。随着每个电池单元轮流破裂并释放其内含物,就会产生一种反复燃烧的火焰。这就造成电池中的可燃性电解液发生泄漏,如果使用一次性锂电池,则还会释放可燃烧的锂金属。于是就会产生一个巨大的问题,这些火灾不能像“正常”火灾一样对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防控规划,合理存储和建立灭火系统等。 2、事故原因 ●存储运输时,电池机械损伤引发热失控; ●电池组装过程中,收到挤压或刺破损坏; ●锂电池因工艺或其他问题造成内部短路,造成迅速升温、过热自燃或爆炸; ●锂电池对环境温度和湿度比较敏感,发生自燃; ●锂电池与金属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接触导致火灾事故。 五、管理要求 1、生产安全要求 生产车间必须按照公司生产要求制定标准生产操作规程(SOP)用于指导电池的组装、运输和接收、存储和日常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到锂电池的过程。车间所有人员应接受培训并确保员工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运输要求 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损伤是锂电池发生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场生产人员转运锂电池或者组装好的成品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搬运者应使用合格的搬运工具(叉车、推车等),电池运输时应轻取轻放避免锂电池受到机械损伤; ●进行物料搬运时,无论使用何种搬运工具,都应考虑负荷、叠层、方向性等问题,应妥善处理,以防物料掉落或损伤;

《安全管理》之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瓦特小时数为: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锂电池 运输包装指导

一、包装导则P903 本导则适用于常规情况下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包括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具体包装要求如表2所示。 表2 包装导则P903 P903 若满足包装的一般规定,认可下列包装: (1)电池和电池组: 桶(1A2,1B2, 1N2, 1H2, 1D, 1G); 箱(4A,4B, 4N, 4C1, 4C2, 4D, 4F, 4G, 4H1, 4H2); 罐(3A2,3B2, 3H2)。 包装在容器中的电池或电池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池或电池组因在容器中的移动或位置变化而造成损坏。 包装容器必须达到Ⅱ类包装的性质指标。 (2)对于总重在12 千克或以上、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电池或电池组,以及这类电池或电池组的集合,还需: (a) 坚固的外容器中; (b) 保护外罩(如完全封闭的或木制的板条箱);或 (c) 放在货板上或其他搬运装置中。 电池或电池组须加以固定,防止意外移动,电极不得承受其他叠放物品的重量。 (3)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和电池组: 容器符合本包装规范第(1)段的要求,然后与设备一起放在外容器中;或 容器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然后再与设备一起放在符合本包装规范第(1)段要求的容器中。 设备必须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 在本包装规范中,“设备”是指需要与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包装在一起供其运转的仪器。 (4)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 对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而言,以适当材料制造,有足够强度和相应设计的坚固外容器。设备的制造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 大型设备,如其中的电池或电池组已得到设备同等程度的保护,可在无包装的条件下或放在货板上运输。 无线电射频识别标签、手表和温度记录器等不可能造成危险热生成的装置,在有意开启的情况下,可放在坚固的外容器中运输。在开启对情况下,这些装置必须符合规定的电磁辐射标准,确保装置的运行不对飞行器系统造成干扰。 补充规定: 须防止电池或电池组短路。 二、包装导则P908 本导则适用于损坏的或有缺陷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包括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具体包装要求如表3所示。 表3 包装导则P908 P908 若满足包装的一般规定,认可下列包装用于包装已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离子和锂金属电池和电池组,包括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 认可的包装:同包装导则P903。 包装容器必须达到Ⅱ类包装的性质指标。 1.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或含有电池或电池组的设备应单独包装在内包装内并放置于外包装中。内包装或外包装应当防漏,防止可能发生的电解液泄漏。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近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1〕1888号),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 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 置 (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 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 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 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 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 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 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doc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新版)

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

59版 IATA DGR和2018年锂电池运输的国际规则

59版IATA DGR和2018年锂电池运输的国际规则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本月发布了最新的59th危险品运输规则的修改版内容,其中多处涉及到锂电池的航空运输,新规则将从2018年1月开始执行。锂电池空运规则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了锂电池标记(Lithium battery mark)中的UN 代码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2mm。 2,增加了锂电池的隔离规则:限制锂离子电池(UN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和锂金属电池(UN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与包括爆炸品(Class 1)、弹药(Division 1.4S)、易燃气体(Division 2.1)、易燃液体(Class 3)、易燃固体或自身反应物质或固态减敏爆炸品(Division 4.1)、氧化剂(Division 5.1)包装在同一个外包装中,并增加了相应的文本内容加以提示。 PI965和PI968 Section II的锂电芯和电池不得与其它危险品装入同一个外包装中。 3,飞行航班的乘客或机组人员所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被限制为总数不得超过15个,备用电池不超过20个,若超过上述数量须获得承运人航空公司批准。 4,2016年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主持成立了G-27工作委员会(G-27 Committee)研究和制定全新的锂电池航空运输包装标准,但并未在本次公告中发布。该新标准一旦制定完成,ICAO 将会编入DGR TI技术指导标准中的航空运输包装导则,并颁布和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38-16版,将从2018年1月开始在中国强制执行;其中对属于SP310低产量的锂电池运输,年产量小于100个,未通过《试验和标准手册》UN38.3测试用于检测而运输,增加了P910包装导则。 另外,回收锂电池的外包装标签作了明确规定:警示标记的文字高度不小于12mm。在此之前的规则将回收锂电池作了两种分类,即: 1,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UN3480、UN3481、UN3090、UN3091),不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检验标准的,按照P908 of 4.1.4.1或LP904 of 4.1.4.3包装导则进行包装;外包装张贴“损坏/有缺陷的锂离子电池(DAMAGED/DEFECTIVE LITHIUM-ION BATTERIES)”标记,或“损坏/有缺陷的锂金属电池(DAMAGED/DEFECTIVE LITHIUM METAL BATTERIES)”标记。 2,处置或资源回收锂离子和锂金属的电芯和电池,应按照P909 of 4.1.4.1包装导则进行包装;外包装张贴“处置锂电池(LITHIUM BA TTERIES FOR DISPOSAL)”标记,或“回收的锂电池(LITHIUM BATTERIES FOR RCCYCLING)”标记。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我们! 世航通运--锂电池的专业物流服务商

【交通运输】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修订版

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操作指引 一、南航锂电池货物航空运输标准 锂电池的危险性取决于其所含的锂。锂是一种特别容易发生反应的金属,外观呈银白色,非常柔软、可伸展,且易燃。其特性为:遇水或潮湿空气会释放易燃气体;在固体状态时,当超过其熔点180℃时,可自燃;在粉末状态时,可在室温下燃烧,导致严重灼伤及腐蚀。 锂电池属第9类杂项危险品,主要危险性在于易燃,当短路、过度充电、极限温度、错误操作或其他错误情况下都能够着火。 (一)禁止运输的锂电池货物 1.禁止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8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0),例如单独运输的纽扣式或柱式锂金属电池。 2.禁止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包装说明969、970中第一部分作为危险品运输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1)。 注:对于上述第2点,属于运营人物资(COMAT)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可作为例外,不在禁运范围。 (二)允许运输的锂电池货物 1.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9和970中第二部分规定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类货物(UN3091),例如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纽扣式或

柱式锂金属电池。 2.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66、967中第二部分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类货物(UN3480和UN3481)。 3.允许在客机和货机上运输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66、967中第一部分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类货物。 注: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70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均属于第9类危险品,按照局方规定,载运锂电池货物应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三)装载限制 1.符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965-970第二部分规定运输的锂电池货物,优先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 (1)此要求不是强制要求,而是建议项,如果由于提前签订整板销售协议、锂电池托盘货物较高、锂电池货物整板转运等原因,符合第二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只能装在主货舱的中板和高板上时,货运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装载条件进行装载。 (2)此要求虽然是建议项,但各部门在锂电池货物订舱、包板销售、现场装载等环节,应优先考虑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以确保运输安全。 2.符合第一部分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必须装在C类货舱或有灭火设备的货舱。 3.各类锂电池货物,在与其它各类项危险品相邻装载时,必须参照危险品的装载隔离原则进行隔离,例如:采取用普通货物包

2014锂电池运输声明及随附文件

锂电池符合SECTION II运输声明 兹证明: 我公司货物(中文) (英文) 属于(在适用的货物类型前打“√”): □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的有效措施 □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和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措施 □安装在设备上的锂离子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和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措施 □单独运输的锂金属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的有效措施 □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和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措施 □安装在设备上的锂金属电池(芯)的货物;已经采取防短路和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措施 □我司采用封闭型的合成包装件,已按要求注明“overpack”字样,并按照规定在合成包装外部粘贴了锂电池操作标签。 □按照DGR USG-02要求,运输目的站为美国或经美国中转的,属于PI968、PI969,PI970的锂金属电池货物时,已在外包装标记“PRIMARY LITHIUM BATTERIES —FORBIDDEN FOR TRANSPORT ABOARD PASSENGER AIRCRAFT”或“LITHIUM METAL BATTERIES — FORBIDDEN FOR TRANSPORT ABOARD PASSENGER AIRCRAFT”字样。(此项仅针对美国航线锂电池货物) 我司保证所运输的电池,已通过了联合国《危险品运输建议-实验和标准手册》第38.3章节测试,测试依据试验标准手册第五版或第五版第一修订版,该锂电池的生产符合了IATA《危险品规则》3.9.2.6(e)中规定的质量管理程序。本批货符合IATA《危险品规则》包装说明中一般要求和SECTION II相关内容,且对包装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且不含有符合特殊规定A154条款中禁止运输的电池,电池(电芯)不属于因安全问题召回的电池(电芯),电池(电芯)不存在安全缺陷且不属于回收利用或废弃电池(电芯),对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的货物已做好标签粘贴。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IATA_国际危险品运输(锂电池)_包装说明965,.966,967,968,969,970

包装说明965 本说明适用于客机装载的和仅限货机装载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及电池(UN3480)。 第1部分 如果符合第1部分的规定,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交运时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被禁止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 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 1、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壳的外部标明。对于在 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都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 试验要求的型号。 一般规定 电池芯或电池必须装在符合5.0.2.4,5.0.2.6.1和5.2.12.1规定的坚固的外包装内。 附加规定 电池芯和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 电池芯和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防短路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电池与同一包装内导电物质的相互接触。 每个包装件应能够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试验,且: ●不损坏包装件内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未改变包装件内装物的位置以至锂电池芯之间或锂电池之间互相接触; ●没有内装物自包装件中漏出。 每票货物都必须随附文件(如航空货运单),以说明: ●包装件内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必须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 ●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包括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 ●能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电话。 任一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图7.4.1)。 准备或交运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关于这些规定的足够指导,以履行其职责。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1.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货物运输?6?1非限制性货物?6?1危险品行李运输?6?1带电池设备?6?1备用电池DGR规定UN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PSNUN3090——lithium metal batteriesUN3091——lithium metal batteries contained in equipmentUN3091——lithium metal batteries packed with equipmentUN3480——lithium ion batteriesUN3481——lithium ion batteries contained in equipmentUN3481——lithium ion batteries packed with equipmentDGR规定5个特殊规定A48 contained in不需要进行包装测试。DGR规定A88不含contained in 需要进行测试的锂电池和电池芯原型样品没有进行过UN38.3测试的始发国主管当局批准后可以运输条件是?6?1仅限货机?6?1每个包装件内不超过24个电池芯或12个锂电池?6?1电池芯和电池应装入符合I 级包装要求的金属、塑料或胶合板桶或金属、塑料或木箱等外包装内进行运输?6?1每个电池芯和电池应以独立的内包装包裹再装入外包装内并用不燃、不导电的材料在内包装周围衬垫。电池芯和电池应有防止短路的保护。 2.DGR规定 DGR规定A99 UN3090/UN3480锂电池或电池组已经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测试且其包装符合包装说明965或968的要求如果经始发国主管当局批准并将一份该文件随机则运输的每个包装件毛重可以大于35kg不必考虑表4.2指定的数量限制。 DGR规定A154 经制造商确认有安全方面的缺陷或已被损坏具有潜在放热、着火或短路危险性的锂电池禁止运输。如那些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的锂电池。 DGR规定A164 任何具有潜在放热危险性的电池或电动装置、交通工具设备其运输准备应能防止?6?1a 短路比如运输电池时对裸露电极的有效绝缘或运输设备时断开电池并对裸露电极进行保护和?6?1b意外启动。 DGR规定6个包装说明?6?1DG部分?6?1NR部分DGR规定测试?6?1UN38.3?6?11.2米跌落DGR规定标签?6?1DG---------?6?1NR--------- 3.运输限制 运输限制正常运输批准运输禁止运输1.无测试、无批准2.A1543.PI中锂金属电池UN3090和UN3091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液态阴极含有二氧化硫、磺酰氯、亚硫酰氯的锂电池芯当放电至开路电压低于下列两个电压之中较低者或含有一个或更多个此类电池芯的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a2Vb未放电时电池芯电压的2/3。 4.差异条款如CZ-08 客机禁运UN3090。 4.标准 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空运限制条件5 锂电池作为货物运输的操作规范6 经批准运输的原型样品锂电池操作规范7 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的操作规范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标签附录B 资料性附录危险品申报单样例附录C 资料性附录锂电池 货物交运流程定义 电池芯cell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电池battery以永久电气方式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电池芯包括外壳、接头和标记。 锂电池lithium battery电化学体系中含有锂包括金属锂、锂合金和锂离子、锂聚合物的电池。 锂金属电池lithium metal battery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阳极的锂电池通常是不可充电的一次性电池。 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 batteryLi-ion battery以离子态或类原子态锂嵌于正负电极材料晶格中的锂电池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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