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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及使命(1)

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及使命(1)
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及使命(1)

保障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

——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及使命

周军*

摘要:

对于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 有不同的表述, 这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职业性质的不同认识。关于律师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中介从业人员”、“商人”、“当事人的代言人”的概括, 体现了人们在不同时期, 或者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职业的不同认识而已。而由不同的认识基点出发, 对于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的职业使命就会产生不同的思考和不同的效应。所以, 对于律师职业如何定位的法律表述, 直接反映着立法层面对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如何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中国语境下,无论是从律师产生的过程来观察,还是律师在当今社会制度中应起到的作用都应定位为:拥有专业知识的正义维护者,并以保障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使命。

关键词:自由职业者中介从业人员商人当事人的代言人专业人员

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和我们对律师职业认识的深入, 我国学界对律师职业性质的界定, 给予了高度关注。其原因就在于, 律师职业的性质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 反映着社会客观的需要和人们的主观选择和设计。在律师职业自然生成的国家, 律师的职业属性是自然显现和自然修正的, 根本不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一职业的属性进行系统探讨。而对于外力引入和人为嫁接的尚处于幼稚状态的中国律师业来讲, 如果不清醒地把握律师职业的定位、功能等基本问题, 就会在律师制度设计发展方向上出现偏差, 从而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和其它许多职业一样,都是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职业分工。它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和发的,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律师已经由一个从业群体演进为一个社会阶层,这是同期进行的法治实践的结果,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具有与其他法律职业不同的特性。而律师因其制度从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是为该国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故反映了该国的国体。因此,理解我国律师的性质及使命,必须首先从我*周军(1979——)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

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开始考察。

一、中国律师职业的变迁历程

在中国古代,政治上施行集权统治,,因此被告人是被统治的对象,有时对原告甚至证人也进行刑讯,当事人根本无诉讼权利可言,更谈不上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因此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但也曾出现过类似律师的辩护士和讼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至明清两代,讼师提供法律帮助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在元明清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开始正式规定诉讼代理制度了,如《大元通制条格》中规定:“诸致仕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准其亲属家人代讼,”即诉讼仅适用于官吏涉讼,并且代理人仅限于其亲属、家人;《大明律·刑律·诉讼》中规定:“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关于这点,清律的规定与明律是相同的。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领土,同时强行输入了一些西方政治制度,外国律师也开始在中国出现,为挽救民族于危亡之际,同时为早日取消西方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在统治集团较为开明的力量的推动下,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下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法》中赫然出现了律师的相关规定,包括律师资格、申请手续、律师职责、惩罚措施等,这应当被看做中国律师制度首次建立的标志。之后南京政府制定的《律师法》草案,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国民党政权1927的《律师章程》、1942年的《律师法》、《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章程》、《律师法》等都采纳了西方各国的立法通例来规定及规范律师的执业。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法律制度的创设即以前苏联为效仿对象,因此新中国律师制度一开始就将律师纳入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律师统一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法律顾问处任职。但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及随后展开的文化大革命中,新中国律师制度这个可怜的躯壳也不幸夭折了。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才正式意味着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二、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辨正

当代中国对律师的接纳用了很长的历程,然而直到现在对律师的性质仍然存在以下若干不同的认识:

(一)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废除国民党政府旧法统、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实际上有名无实,无论统治者还是老百姓,乃至于律师工作者都不知道律师这个职业的工作内容为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有两层含义:首先,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工作的人;其次,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律师是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第三,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向国家负责。

无疑,认为律师是国家公务人员、领取国家工资、向国家负责的观点是我国建国初期和建立市场经济初期,法学理论基础和现代司法实践基础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环境中形成的。这种对律师的定位的设计和规定是完全不符合律师职业自身规律的。而现今律师中仍然存在的公职律师,还保留着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特征,作为历史遗留物必然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197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成立。随即,合伙这种以自由联合、共同创业为特征的组织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所选择的模式。而律师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者”,这样的定位也是符合西方国家对律师的认识的,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司法人员。”①。所谓自由职业者,指的是工作任务、工作安排、人事管理、收入来源、社会福利等无固定来源,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安排的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通常要遵守的工作纪律也不明显。一般而言,自由职业者是指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如设计师、会计师、自由艺术工作者、自由撰稿人等。自由职业者与公司企业中的劳动者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工方的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这就决定了劳动关系显现出较固定、稳固的特性,这与自由职业者完全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是有较大区别的。

由于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来源与人事关系游离于某个独立的组织之外,因此大多体现出较强的自律性。律师行业并不体现出如此特征,根据《律师法》第四条

①李国庆:《美国律师业的管理制度》,《法律与生活》2004(4)下半月

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具有事实上的管理和监督关系,这些都决定了律师在从事业务时并不是“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也并不是不受任何执业纪律约束的自由职业者。近年来,各地律师事务所大力加强党建工作,提高律师中党员的比例,提高党员律师依法执业、依法办案的意识,最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充分说明律师开展业务时不仅要遵守国法也要受党纪的约束。

(三)律师是中介从业人员

1996年八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其中第2条对律师的概念进行了修正:“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据此,律师被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许多政府机关也因此将律师事务所直接定位于中介组织进行管理①,致使最终许多律师也将自己的身份定位为中介服务人员②。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而中介业务实为一种居间业务,是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介绍业务,且不参与其中任何一方,所起的作用只是牵线搭桥,如房屋中介业务。这一特征与律师的业务有一定共同点,然而在工作任务、宗旨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②

将律师定位为中介从业人员是具有潜在的现实危害性的,如前所述,中介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到沟通的桥梁作用,其服务对象是两个市场主体。而律师的工作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如果将律师的工作定位为为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牵线搭桥,这不仅与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不相吻合,与律师的职业精神不相吻合,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更会动摇律师职业存在的道德基础。

①如2001年9月29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直接将律师事务所当作了中介机构。

②如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瞭望》周刊杂志采访时坦言:“中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文件中。”(《瞭望》2011年第18期第35页)

②参见韩荣营:《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5年7月第25页

(四)律师是商人

2004年10月,第四届全国律师论坛举办期间,浙江大学做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营利机构、在开拓业务时完全可以像商业公司一样的,分别占了76.8%、79.4%。③这一心态在律师的许多业务用语中也可见一斑,如将接受新的委托称为“接单”,将委托人称为“客户”,将开拓案源称为“营销”等等,这反映了律师工作的职业性,即这是从业人员赖以获得收入的一份职业,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职业所具有的营利性是比较显著的。

然而,从全球范围来观察,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处于极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环境下却否认了律师的营利性。如德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的强调律师的活动不具有经营的性质④,还有很多国家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设定了比一般行业更为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7.2条规定:在符合本规则7.1的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公共宣传媒介,为其法律服务做广告。所谓公共宣传媒介指:电话号码簿、法律手册、报纸或其他期刊、户外招贴画、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同本规则7.3所规定的引诱无关的文字交流方式。此外,还作出多种限制,如律师不得向社会提供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可以通过违反本规则和其他法律的手段取得委托人所期望的结果;不得以追求金钱为主要目的,通过信函、面谈或其他针对特定对象的信息传递方式,引诱那些同律师并无亲属关系或不曾有过代理关系的人,使他们雇用该律师。等等。又如新西兰《职业道德》第5条规定:私人开业律师不准做广告。这说明了在律师制度尤为发达的这些国家,恰恰是限制或者完全否认了律师的营利性的。

当然,作为一种职业,有一定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是有必要的,这也是自身存在和繁荣的客观要求;但是作为依靠专业职能为社会服务的职业,律师如教师、医生等职业一样都承载着社会与公众的某种期望,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服务社会、维护职业道德、实现社会正义的伦理要求的,因此这些职业是不能进行利益追逐,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即使是世界上收入最高的律师——美国律师也这样表达:“律师们认为他们对金钱的兴趣表现得太过明显不太合适,把表现出对金钱的浓厚兴趣来看做是违背了古老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根植于一种

③马贺安:《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于案源拓展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47页

④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信仰,即认为司法界是一种很崇高的称呼而非商业性企业,这个信仰也是律师传统地位自豪感的根源。”⑤

(五)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

律师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基础上的,这决定了委托人的授权是律师绝大部分工作的业务来源、权利来源。而《律师法》第二条也明确要求“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决定了律师的职业使命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须忠诚于自己的委托人。然而这些并不意味着律师是当事人的工具,无思想无原则的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开展工作。

如果将律师当做当事人的代言人,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当事人之所以会委托律师,是因为律师具有当事人所不具备的专业性。因此律师若完全把自己当做当事人,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工作的指引,对当事人是毫无意义,毫无帮助的;其次,律师一律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去开展工作会损害律师自己的形象。

因此,律师应当在“对委托人的忠诚”与“律师的专业判断”之间找到平衡,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三、中国律师职业的应然定位及使命

在对以上的观点进行辨析后,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律师,律师应当怎样对自己进行定位从而开展工作,从而在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体现律师这一职业在当代中国所担任的使命呢?正如爱因斯坦在《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一文中所说:“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且产生热诚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⑥作为经过专业知识训练的律师,只有胸中激荡着使命感,才能表现出强烈的人格力量,这才是律师职业之道的根本。据此,律师的定位应当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正义实现者:

首先,律师应当是专家:法律是一门纷繁复杂的专业学科,以法律为学习、工作对象的律师应当提供给社会的是智慧的、精确的专业知识,并以此实现自己的委托人最大的合法权益和达到整个社会法治利益的平衡。如梅伯恩勋爵说:“我们(指律师)能够解决问题,缓解压力,纠正错误,通过我们的努力,人们才得

⑤【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⑥转自马贺安:《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63页

以享受平静的生活。”⑦

其次,律师应当是正义的实现者:法律职业人中,律师一向代表着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仿佛与正义无关,然而从法治利益的衡平角度观察,双方律师的抗衡才能最大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与社会的正义。尤其是刑辨律师的存在,看起来是维护恶人的权利,但是这却是为了防止更大的恶——公权力滥用之恶。法律崇尚的是公平,以天平作为职业的象征,天平的一端是代表着公权力的国家司法力量,而能使天平保持平衡的职业则只有代表着民权的律师。因此,律师这一职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司法框架之内,设计律师来监督公权力的适当行使,律师这个精通庞杂法律体系知识的专业人员完全可以代表民众来制衡公权力。

基于以上的定位,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中国律师应当负有的使命是:以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从而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赋予了律师同样的使命,如日本《律师法》在其第1条明白无误地规定:“1,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2律师根据前项使命应当诚实地执行职务,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改善法律制度。”《欧洲共同体律师行为准则法典》关于律师在社会中的职能指出,律师必须服务于司法公正,同时也应当捍卫委托人的权利与自由。意大利不仅把律师与检察官的职业性质视为相同,制定实施一体化的《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而且在任职资格上对律师的要求还要高于检察官,必须是在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已经从事检察官工作若干年以上才可以注册为律师(第27条)。⑧只有以维护正义和公平作为律师的使命,才能赋予律师应有的尊严,也才能为律师赢得地位,这不仅是任何技能都无法实现的更会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其他行业都不能替代的作用。维护人权、保障民主不仅是律师职业的天性,更应作为在现今中国所有律师的崇高使命修正着这一职业的方向:律师不应将追逐利益作为自己唯一的方向;律师不仅应当及时的行业自律更应当时刻坚持党的领导;律师不应当只为自己的委托人负责,更应当考虑自己的公共责任,这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止讼促和的作用,促使律师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

⑦转自马贺安:《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69页

⑧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马贺安:《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案源拓展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

2、【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顾永忠:《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谢长宇:《在路上——从律师助理到成功执业》,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因此,我们只有着力提升律师地位、凸现律师作用、彰显律师价值,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我们应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向纵深开展,律师将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为重大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律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

做一名有使命感的教师

做一名有使命感的教师 庄永伟 近期,区委区政府再次优先为教师调资,在喜悦中,我校全体教职工热烈进行了“感恩、责任、敬业”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纷纷表示,只有全身心地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来,才是真正的对党和政府关怀的感恩与回报。 教育家陶行知曾对教师职业的特征做过如下分析:教育者应当明白教育是无名无利没有尊荣的事,纯系为社会服务的机会,为社会贡献的机会。其实没有丝毫名利尊荣可言。现代的教师更应该适应当前社会的迅速变化,明白自己面临的许多挑战,如知识结构的更新,教学技术的改进,新型教学手段的尝试,日益难以应付的琐杂事……为应付这些变化,教师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这种付出的代价往往无法获得可见的收益。正因为如此,广大教师更倾向于从社会地位上而非经济地位上来获得尊严,这也是教师与其他许多职业不同的地方,教师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自己的精神世界作为职业资源的,并不以实际的可被清点的收益来取胜。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在工作中寻找快乐。 教师只有在爱岗敬业,把学校的发展、教育事业的兴旺和自己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精神指引下,兢兢业业,淡泊名利,默默的耕耘在三尺讲台之上,而且能以苦为乐,甘于寂寞,才能真正领悟从师的乐趣,才能真正以从师为荣,真正以师为自豪。在“爱岗敬业”这种精神支配下,教师也不再会视平凡的工作为平凡,再不会视琐碎的工作为琐碎,而是会静下心来认真对待教育,教学的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于细微处显精神,于小事上下工夫,在简单却又伟大的教育工作中体验人生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师德修养的要害一环,就是培育爱岗敬业的精神。说他要害,是因为他既是师德的核心和基础,又是促进教师不善进取的动力源泉。 只有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才能在自己的教育、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反之,他只能是一事无成,空嗟叹。一个真正爱岗敬业的教师,既能依靠经验教书育人,又会着力总结教育规律,并按照教育规律的要求科学施教;无论备课、上课,还是批改作业、管理班级,其都会将自己的教育行为置于科学熟悉的观察之下,进行科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因材施教。显然,教师的工作不仅有一个态度问题,而且包含着探索科学、追求最优教育效果的主体性要求,有效教育方法。换句话说,教师的敬业作为一种道德选择,它体现着动机与效果统一的综合追求。人类已迈入一个新的世纪。新的世纪、新的历史时期呼唤教育的飞速发展,呼唤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新型教师。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这种需要,培育出一代新人,就必须做到。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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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使命感、工作责任感、集体荣誉感三感 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历史使命感、工作责任感、集体荣誉感”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根据学院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提高我部教职工的“历史使命感、工作责任感、集体荣誉感”为主题,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争当教书育人模范”,培养和塑造良好的行业精神和职业形象,达到进一步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凝聚人心、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㈠增强历史使命感。高校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决定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今天的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肩负着为林业与医卫等战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历史使命。我们要立足新起点、着力新目标、开始新冲刺,为在转型发展中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实现办学“层次提升”战略,着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省厅大力扶持学院发展,这都要求我院教职员工必须有

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时代紧迫感,以崭新的姿态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要通过教育活动,引导学院教职员工对历史负责、对学院长远发展负责,切实强化“四种意识”,增强“四种能力”。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鉴别能力。讲政治,是我们多年来教育事业发展保持正确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保障。二是强化大局意识,增强凝聚能力。全院教职员工要知大局、讲大局,要彻底抛弃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统一到学院中心工作上来。三是强化自省、忧患意识,增强学习能力。对这些年我们取得的成绩不能沾沾自喜,要深入反思、认真吸取发展中的深刻教训,主动学习,认真分析昨天的短板、今天的差距和明天的趋势,不能有“短视症”,不能犯“功利病”。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要树立“自己的工作岗位就是为师生服务的舞台”意识,要防止和克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等精神懈怠问题,要换位思考,选准服务切入点,争创“师生员工满意窗口”。 ㈡增强工作责任感。工作责任感是一个人对工作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要通过教育活动,引导全院教职员工把自己的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和要求牢记于心、时刻用心,处处留心,切实增强“四心”。一是增强爱心。要牢固树立爱学院、爱学生、爱本职工作的爱心。二是增强责任心。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赵黎明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400015) 摘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本文作者作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通过自身的切身体会,得出中国律师不同于外国律师的性质所在。 关键词:中国律师;性质;地位(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3852367.html,) 一、引子——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义 新中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但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但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核心是限制强权,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重要性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律师就是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作为服务产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律师一方面可以说是当事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又可以说是治疗社会顽疾的医师,推动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 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使得我国的经济有发展速度令世人惊叹。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思潮弥漫;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精神越来越少;职业道德越来越松散,律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还有一些律师意志不坚定,经不住诱惑,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目前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另外,纵观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律师是社会的主治医师,承担着民主化法治化的历史使命,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提高律师的司法职业道德必要且紧迫。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使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一员。司法职业道德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影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相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种状态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将引起立法和政策层面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影响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性很强,值得司法界高度重视。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以期引发争鸣,促进科学结论的产生,为今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研究服务。

中国律师业总体发展状况

中国律师业总体发展状况 ——关于不同区域律师发展的特点与策略 30年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壮大,并呈现出激烈的竞争态势。由于中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律师业在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也呈现出不同的竞争特点。具体表现为:区域市场的全国性,全国市场的区域化,与此同时,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初显端倪。 一、全国律师总体的竞争格局 从全国看,律师业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专业化、团队化、国际化、高端化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等方面。以北京为龙头的处于优势地位的律师事务所,面对全国市场的“攻城掠地”已初显端倪。律师业的“跑马圈地”运动首先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展开,并有向中西部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蔓延之势。 总的来说,律师业的全国竞争以金融、证券、上市、兼并收购、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端业务为主,传统业务为辅;区域市场的竞争则以传统业务为主,高端业务为辅。 从区域市场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正面临竞争的全国化。据2007年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上披露的数据,一方面,全国各地的律师纷纷涌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仅北京市律师的人数就已达1.5万人。北京、上海、广东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吸纳了全国律师人数近一半。北京市几乎1/3以上的律师来自于北京以外,上海律师中来自北方的律师数量比例可观,深圳本地律师则寥寥可数。另据不完全统计,这三个城市的律师业务收费占全国律师收费的2/3强。2006年,尽管上海、广州、深圳三城市的律师业务收入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但北京一地的律师年业务收入就达到70亿元,几乎是三地的总和。 再看中西部地区的甘肃省,全省只有1000多名律师,年收费在5600万元左右;陕西省将近4000名律师,年收费不到1亿。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区域竞争,依然为传统的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业务,非诉业务相对不发达。由于经济相对落后,这些地区的律师外流现象非常严重。以甘肃省为例,现有律师1572名,近6年每年增加律师10人,而转至发达地区执业的律师有40余人。到2007年底为止,中西部地区尚有200多个行政县没有律师,律师人数和收入呈现低速度增长或相对停滞状态。 二、北京律师业的竞争特点及发展方向 资源的强势化、业务的高端化、服务的专业化、竞争的规模化、市

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职业与使命感》

《职业与使命感》 职业是社会谋生的手段,同时也是一个奠定自己个人价值的基本路径之一,可以说人类社会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动物就在于我们演化出不同社会分工,这种分工就是我们的职业,正是我们的职业才与其他动物区别开。生而为人,而不是动物,正是因为我们对职业的仰望——“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不管是政治家、军人、商人、工人、农民、他们的职业就定义了自身发展的方向,职业不分贵贱,农民当好了在古代可以是贾思勰、在当代就是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工人当好了在古代可以是墨子、鲁班在当代就是大国工匠胡双钱、管延安;商人当好了在古代可以是陶朱公、沈万三在当代就是马云、马化腾;军人当好了在古代可以是李广、岳飞,在当代就是强军标兵刘珪、时代楷模王锐。正是这形形色色的职业,才有我们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以及明天! 1835年秋天,马克思在毕业时写下《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的论文在文中他指出:历史把那些为共同目标工作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称为最伟大的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宗教本身也教诲我们,人人敬仰的典范,就曾为人类而牺牲自己──有谁敢否定这类教诲呢? 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 马克思站在历史的高度阐述自己关于职业选择时的考虑,这种观点饱含着一种催人奋进的使命感,正如他在另一篇文章中阐述过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至于他是否意识到这一点是不重要的”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有属于他自己的职业,至于他是否意识到这个职业的重要性是不重要的。这其实是个人成长,成才的问题,一个人在自身岗位(职业)成长,这归根结底不是靠外力挤压的过程,更是一个比拼内力螺旋上升的过程,笔者认为除了学习能力这个“内力”更多的还是使命感,甚至这种使命感将催发自己学习能力。一支能打胜仗的部队一定是有使命感的部队,一个成熟的企业必定是有一整套企业灵魂在里面,一个在事业上有所成绩的人必定有个坚如磐石的目标,而催促他一步步接近目标,走向胜利的一定是他的使命感,这种使命感不分职业的高低贵贱,这种使命感上至王侯将相,下至黎民百姓都需要这个动力填充每一个个体个人,而这种动力所形成星火燎原之势也必将为企业、单位、国家创造更辉煌的未来。 记得某一次点名时候指导说:“你的成就有多大,在于你对职业的仰望有多高。”话是这样的话,听进去了是财富,听不进只是一场秋风,在人生旅途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挫折,可只要我们“仰望星空,脚踏实地”一定能走出困境,放飞出不一样的人生。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09 春法本杨晓红学号:091060132 内容摘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本文就多方面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论述,指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瓶颈和发展空间 历史缺陷:中国律师业的先天病灶 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封建专制主义、职权主义的司法,漠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民权的保护,只强调皇权和统治秩序的需要,不给管理对象话语权,因此产生不了现代律师制度。歧视、敌视律师,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遗产之一。中国国民伦理观依附于官方的引导,将律师视为社会麻烦制造者、是“讼棍”、“挑词架讼”者和“唯利是图”者,这都有历史的渊源。春秋战国时期的《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有一则关于民间讼师邓析因为帮助百姓诉讼,教会百姓如何打官司,而被官方诛杀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而胜,所欲罪而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为驷颛所杀。”因此,封建法庭上的文人师爷,不是律师,多是为官方服务的吏,协助侦查和审理案件,不准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千年传承,“民风好讼”是刁民的代名词;“无讼”是良治的最高境界。至于如何达到无讼,历来史书都不去深究,多简单地理解为是社会没有矛盾,天下大治之故。间以“讼师”面目出现的,大都是负面的。这是职权主义司法的必然结果。办案方法靠纠问、挞掠,强迫认罪,不得辩护。包公戏和其他古代记录,大量遗存了这种办案实况。被告自我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被忽略和否定的。 中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引进。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司法改革9条意见,强调审案要“重众证”。1906

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起草完成而未施行,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介绍。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1910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设2名辩护人;初步规定了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但清室飘摇,未及颁行,被传统法统卫道者否决,没有施行。 因此,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泊来品,天然的同“西化”相近似,受中华传统文化浸润的共产党高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抵制这种制度。有的政法书记、高级法院院长在座谈会上公开说,律师就是麻烦制造者,社会不安定因素。党的机关报也发表这种非常落后观念的文章,把律师列为主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律师业目前的所有困境,都有历史的影子。这个困境会长期存在,不单官方,民间认识亦如此。中国律师业走不出国门的政治因素影响,也是源于此。律师业还没有壮大,我们就已经不放心,将之同社会组织、NGO组织混为一谈,作为防范对象了。中国律师需要正名,让官方和民间都能够以现代法治理念,来理解、接受、欢迎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人的思想启蒙、文化启蒙,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律师生存环境的重要工作。 性质定位: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法治力量 政治发展史表明,律师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必然途径,是社会良性管理、达致和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律师业的前景是光明的。 中国目前已经有23万多执业律师。每年在增长2--3万左右。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讲到中国的法制建设时,大略说过中国应该需要

带着责任心和使命感去工作演讲

带着责任心和使命感去工作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有机会站在这里参加有关放飞梦想主题的演讲比赛,我演讲的题目是读后感《带着责任心和使命感去工作》。 著名的俄国思想家托尔斯泰曾说过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有无责任心,将决定生活、家庭、工作、学习等的成功和失败。由此可见,责任心在我们的人生中是很重要的。作为一名银行柜员,我的日常工作就是办理柜前业务和大堂经理的工作等,这份工作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责任心和使命感的重要性。我的工作是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与他们零距离接触,为他们办理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那么工作就会寸步难行。只有充满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鞭策自己无怨无悔的为人民服务;只有充满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让人民切实感受到我们服务的真诚;只有充满责任心使命感才能做到让人民对我们的服务满意。 为了更加强化自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认真阅读了李世强编著的《带着责任心和使命感去工作》这本书,他书中有几句话我很喜欢:责任是金,责任比技能更珍贵。不思进取比能力欠佳更可怕,只有满怀责任心才能出色完成工作。是啊,如果一个人没有责任心,那么谁会相信他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兢兢业业?谁会相信他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谁会相信他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将工作做好?

相反的,如果一个人工作能力平平,但是他却满怀责任心,在工作上愿意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更多的心血、更多的努力,愿意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任务,愿意切切实实为人民服务、为公司尽心。那么我想,不管是哪一个公司或是领导应该都会愿意聘用这个愿意付出的有责任心的人吧。古代也有一句话是说责任重于泰山,在遥远的古代人们就深刻意识到责任的重要堪比泰山,那么我们作为21世纪的公民难道还被古人给比下去了吗?难道我们还不应该去细细品味何为责任重泰山吗? 在他书中还有这样一句触动我内心深处的话:责任心和使命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如果你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即使给你极为优越的从业条件,你也不可能做好你的工作,甚至你会毫不在意地浪费你的优越,最终一事无成。这句话让我深思了很多,同时也给了我很大的启示。不管我们工作也好,生活也好,如果没有责任心和使命感,那么终将会庸庸碌碌、毫无成就。我作为一名银行柜员,每天的工作就是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与他们面对面交流,帮助他们办理业务,解决困难。有的时候会遇到什么都不懂的客户,这个时候我就必需要耐心、热情地为他们服务;有的时候会遇到态度不是很好的客户,这个时候我也同样是耐心、热情地为他们服务;更有的时候会遇到蛮不讲理的客户,这个时候我还是会一如既往地耐心、热情地为他们服务。这个时候或许会有人觉得这是在吹嘘,但是我要告诉有这样想法的人,如果您觉得这只是在说冠冕堂皇的话,那么我只能说您还没有真正体会到您所在岗位的责任心和使命

当今中国律师业面临六大矛盾--刘桂明先生

刘桂明:当今中国律师业面临六大矛盾 从来没有一种职业让我如此向往,从来没有一个群体让我如此牵挂,从来没有一个行业让我如此动情,这就是律师----刘桂明如是说 众所周知,现在我们的律师业都在想着做大、做强、做精、做活、做高,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我们的目标,但是我觉得目前特别需要注意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六大矛盾,我认为不管是执业律师还是律师管理干部,都需要特别关注这六种现象或者六大矛盾。 第一,“合”与“分”的矛盾 所谓“合”,就是在做大、是规模化。“分”是什么呢?“分”是“合”的对立面。但未必就不是为了做大,也有可能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做大,还有可能是为了精品化。 大家都知道,从1998年开始,我国律师界就有一种探索做大的倾向。1998年,由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国浩律师集团在北京成立。1999年,上海的锦联、天河、长城三家律师事务所联合组成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来,各地都有一些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如北京的金诚与同达合并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竞天与公诚合并成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还有如天津的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湖北的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深圳的星辰律师事务所、湖南的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等等,都是想通过合并实现规模化。这是一种做大的模式。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模式是慢慢的自然做大。目前做得最大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去年的业务收入是7.75亿,是目前我们国家律师业务收入排名最高的律师事务所。它是1993年成立以后通过自身的努力慢慢做大。山东的琴岛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德衡律师事务所,都属于这种做大的模式。 现在,各地都有一些这样通过合并或通过自身努力做大的大所。去年我到贵阳讲课的时候,我说贵州怎么还没发现合并的大所。我讲完课以后,就有朋友告诉我,贵阳就有三家律师事务所在前年合并成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在我看来,这种合并的潮流、规模化的潮流、做大的潮流,将越来越明显。说不定将来还有一次更大的合并。再过十年,说不定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就要购并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当然,他们想购并的所肯定不是一般的所,肯定是那些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但是,这种购并是好事还是坏事,我们还可以继续研究。 还有一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联盟的方式在做大。大家都知道,前年有一个叫“八所联盟”,这个联盟是由北京、天津、沈阳、包头、南京、深圳、重庆的八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后来又有若干家律师事务所加盟。据我所知,杨伟程会长的琴岛所也已经加盟了。所以,现在已经改名为“八方律师联盟”,这是一种通过联盟做大的模式。其实,在十年之前就有一个“长江律师联网”。这个律师联网的方式是每一个城市只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并没有完全连成一体,只是业务上的联盟。但是这种业务上的联盟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注意。 最近,也就是9月12号又出现了一种联盟模式(据《法制日报》报道),它叫“中世律所联盟”。英国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联合中国不同地区的九大律师事务所组成了这个联盟,这种联盟的方式更多的是业务上的联盟或者是品牌上的联盟。我相信,这种联盟的方式将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值得研究。所以,大城市之间律师事务所的合并或者跨城市、跨区域乃至跨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必然是即将要出现的合并潮流。不管是自然的做大、联盟的做大、合并的做大,都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当然还有一种合并的方式,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值得大家注意。我记得,在2005年上海的朱树英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个理念,就是处理总所和分所的关系?按照我们传统的理念理解,分所每年肯定要给总所交一点儿钱。但是,他说不要分所一分钱,让分所自己做大,也就是总所与分所共享业务的资源、共享品牌的资源。现在大成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不要分所一分钱,分所按照它统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大成律师事务所今年已经成立15周年了,现在已经有了8家分所,而且在未来的两三年要发展到15家分所。这种关系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 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征: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 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 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敎育网 3、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注重职 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4、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7、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8、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律师的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 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 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 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 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 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做一名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员工

做一名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员工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职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就是一份责任,你从事这项工作就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有了责任感,我们就有勇气排除万难、争取胜利。所以,既然我们选择了从事某项职业,就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句话过去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今天对我们来说仍然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 自古人们很注重对责任心的培养。今天,我们呼唤责任,说明我们的社会也离不开它。一个人有了责任意识,在社会,他是个合格的公民;在家里,他是一个称职的父母;在单位,他是一个优秀的员工;在学校,他是一名受人尊敬的教师。那么,我们将如何来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对职业有责任感的人呢? 一个人工作的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待工作 的态度和对工作的责任心。世上没有卑微的工作,只有卑微的工作态度。做任何事情,相信只要我们拥有对工作的无限热情和一份强烈的责任感,以生生不熄的精神,火焰般的热情,主动地、积极地、认真地、发自内心地去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一定能赢得别人的信任和赞许,就能把一切工作完成得更加完美和出色。

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都希望把工作做好。要做好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智慧,但仅仅靠聪明绝不能取得成功。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责任——一种努力行动、使事情结果变得更积极的心态。人们常说没有责任感的军官不是合格的军官,没有责任感的员工不是优秀的员工。责任意识会让员工表现得更加卓越。比尔〃盖茨也曾对他的员工说:“人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心。”这都说明一个人只有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在执行中勇于负责,在每一个环节中力求完美,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或任务。 其实,当一个人去完成某一项工作时,实质上就是在履行一种契约,责任感就是对契约的遵守和敬畏。只有信仰的力量和自我约束,才能促使一个人不仅能准确无误地去完成工作,而且,甚至比要求的做得还出色。在完成工作的过程当中不但做到没有怨言,而且,还充满着自豪和荣耀。 任何一个企业的员工,要用“首先是为自己打工,然后才是为老板打工”的态度很好地处理自己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立主人志,尽主人责,操主人心,说主人话,办主人事,干主人活,用主人权,受主人益,享主人乐。”这种对工作的负责就是对自己的成长负责。无数事实表明,严于律己、敢于负责其实是一种修为、一种素质,自我迁就、自我放任虽然也影响到企业,但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成长不利。

我眼中的未来中国律师行业

摘要:未来律师行业会有怎样的发展道路?律师的就业态势如何?作为新入行 的律师应优先从哪几类纠纷入手?我觉得未来律师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会走社区化匹配道路。从整体的就业态势上看是可观的,未来对于律师的需求量也是巨大的。而新晋律师的首选案件就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律师行业;依法治国;律师社区化;就业态势。 我眼中的未来中国律师行业 自从学习法学以来,我对自己未来的从业方向就立下航标,我要做一名律师,正直、善良、专业的律师。我对未来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充满信心的,对自己的律师之路也抱有决心与信心。对于律师行业我也有自己的看法。 未来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背景是雄厚的。首先,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倡导法律共同体意识并积极推动其建设与发展,律师是该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再者,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这不仅仅是一种号召,更是一项基本国策的调整,展示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与决心。如果说法治中国是一棵树的话,这个国策就是这棵树的根,它可以催生很多枝干,例如,全面,准确地立法;检察院严格的监督法律执行;法院公正司法;各个市场主体,行政主体的依法办事;普法教育的大力开展等等。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贸易会越来越发达,各种纠纷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解决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从内地至沿海法律意识呈梯度的发展状态,百姓不管懂不懂法律,但都会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就会是他们的必然选择。综上,我国未

来律师行业的发展前景还是可观的。 未来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模式会是怎样的呢? 我们可以从现在的物流行业中窥见未来律师的发展前景。我国现在基本上实现了从乡村到城市的物流管理与运输网络的全方位覆盖,在互联网的强大平台下,数字化、统一化的物流行业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值得借鉴的是,物流运输的分区分片管理,从揽件到发包的一条龙服务模式,结合法律行业的现实情况和国家政策,中国未来的律师行业是不是可以实现律师社区化呢?(我将之称为律师社区化)。要解释什么是“律师社区化”,就必须先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居民的基础管理单位就是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居委会,他们管控着全村或小区的户口信息与人口信息。所谓律师社区化就是将律师分配到各个村民或居民委员会中,在村民或居民委员会中设立律师咨询部门,真正做到让百姓在家门口解决法律问题,省掉那些不必要的耗费。具体构想为,县政府专门筹划,在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内设立法律在服务岗位,以全县的村委会与居委会户口数量为划分标准,安排律师进入村落进入小区为百姓服务。政府为律师提供专门补贴,降低律师费。当然律师仍可以接受他人委托,百姓也可以自己聘请其他律师。为何这样设想呢?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全面建设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以农村为例,我国虽然城市化进程很快,但农村人口数量依旧庞大,而村级建设中不是缺失法律建设就是人才有限无力进行法治建设,多数村民的法律意识依旧淡薄。既然要全面建设依法治国,首先就要让全民有法律意识,摆脱法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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