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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摘要:“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兴起至今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一网络传播现象,学术界也多次进行了研究。本文分别从传播模式、把关人、传播效果等传播学角度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析,并希望从这几个角度入手找出规范“人肉搜索”的一些途径,使网络环境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传播模式议程设置把关人沉默的螺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已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起草《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如果该条例正式立项通过,将成为全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相关人士表示:“人肉搜索”是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现象,该法规将对其加以禁止。一石激起千层浪,原本已经从风口浪尖慢慢退去的“人肉搜索”话题又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人肉搜索”究竟为何物,其涉及怎样的伦理问题,对人们有何影响,从2001年开始已先后有许多业内人士对其进行剖析,作者在这里仅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人肉搜索”盛行的原因,并希望能以此为突破口对这一网络现象提供一些解决途径。从传播模式看“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指网民用提问、跟帖的方式来获取搜索结果的网络搜索方式。自“陈自瑶事件”兴起,“虐猫”事件将其推至高潮。之后的“铜须门”事件、“死亡日记”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都曾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

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运行的》一文中写道:“传播至少要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从信源和信宿来看,不同于传统媒介,在网络中,任何一个信息传播者都可以兼任信源和信宿。每个个体都向自己拥有的人际圈里传播信息,而信息经由个体的人际圈覆盖蔓延,形成“人肉搜索”的浩瀚力量。“传受合一”让网民们在网络这个媒介中,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这在传统媒体中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体现的。

从传播的核心讯息来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信息并非每条都会被关注到,最终引起关注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网民对于“人肉搜索”的信息具有极强的选择性。从著名的“人肉搜索”案例来分析,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一是严重败坏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这是目前“人肉搜索”的主流信息。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谭静案等,这些事件或人物大多挑战了大众的道德底线,引起了公愤。二是带有娱乐或戏谑性的事件或人物,这类信息反映出人类固有的好奇心,如“很黄很暴力”事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导致网民受到的社会道德责任感约束大大减弱,网络信息传播的娱乐化倾向在“人肉搜索”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从传播媒介分析,网络媒体传播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别的技术平台,使之能够兴盛起来。“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涉及广泛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在著名的“虐猫”事件中,仅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了网络搜索的极大威力。而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由此组成的虚拟环境,使得任何在网络中发言的人最终显示的身份只是一个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越来越多的网民逐渐热衷于在虚拟环境里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并寻求共鸣。网络的匿名性会造成匿名群体的产生,而在一个匿名群体中极易造成

的是情绪的感染而非理性的传播。在“人肉搜索”中,参与搜索的网民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运用虚拟的身份,参与一种以情绪渲染为支撑的事件。“人肉搜索”与网络“把关人”

“把关人”理论最早是在1947年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库尔特?卢因提出的,他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①传统媒介的信息经过记者、编辑层层把关,呈现在受众面前时,显得相对理性。而网络传播中的论坛、博客等原创信息更趋感性,属于网民的自然流露,“传受合一”使得传播权力被分化,网络媒体的把关力量大打折扣。

传统媒体“把关人”在进行把关时有法律和制度可以遵循,而由于网络发展迅速,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人肉搜索”引起的侵权案件,没有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和法律界定。尽管这两年在两会等多种场合有人提议实行网络实名制,但仍存在很大争议。而网络运营商和网站编辑通过“关键词”筛选来剔除有关不良信息的监管办法,也很容易就被受众用技术手段避开。法律的缺失、技术的局限,使得“把关人”的监管难以真正实施。

从传播效果看“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与“议程设置”。议程设置理论是美国传播学家马尔科姆?麦肯姆斯和唐纳德?肖于1972年提出的。其核心观点是: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社会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心和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

从最近几年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反响比较强烈的,大都是事件中的人物或社会现象严重冲击或违背了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而当现实社会统治阶层无暇顾及一些道德问题,传统媒体又没有及时跟进时,网络便成为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旦成为“人肉搜索”的对象,网民便会在这种“道德正义”的声讨声中集聚起前所未有的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出被搜索人,利用舆论的压力对其予以谴责,最终使其在道德面前低头。比如,“虐猫”事件中的当事人不仅向公众道歉,而且还丢掉了工作;“铜须门”事件中的当事者迫于舆论压力,被迫休学来躲避网友的谩骂和骚扰等。从这些事件来看,“人肉搜索”有强大的议程设置功能。

“人肉搜索”与“沉默的螺旋”。德国女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舆论与大众传播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沉默的螺旋”理论假说。其由以下三个命题构成:第一,认为社会使背离社会的个人产生孤独感。第二,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第三,大众传播通过营造“意见环境”来影响和制约舆论。根据诺依曼的观点,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环境”的压力作用于人们惧怕孤立的心理,强制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为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从这句调侃语中,足以看出“人肉搜索”中“沉默的螺旋”的强大威力。在“死亡日记”事件中,北京女白领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于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网民对于此事的评论帖子,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王菲在网络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而将王菲辞退。在网民的评论帖子中,最初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不一样”的意见,比如怀疑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对所谓第三者提出异议等,但很快就被“主流”的声音淹没了。这起“人肉搜索”事件凸显了“沉默的螺旋”理论。

“人肉搜索”与“培养分析”。“培养分析”理论的主要观点有:由于传播媒介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倾向性,人们的现实观与实际存在的客观现实之间正在发生很大程度上的悖逆,人们的现实观更接近于媒介描述的“象征性现实”而非客观现实。从“培养分析”的理论看,网络拥有大量的受众,特别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小龄受众开始接触网络,他们很难辨别网络中虚拟环境与现实生活的差别。在“人肉搜索”的网民中,普遍是年轻人,甚至有很多未成年人,他们并不能真正认识到“人肉搜索”的意义,然而通过“人肉搜索”他们却实现了窥探别人隐私,宣泄自我情绪,在假想的身份中寻求快感的畸形心理。而“人肉搜索”的对象逐渐被塑造成了几种模式:道德败坏者、贪官、第三者等。这对于青少年客观地认识现实世界非常不利。

规范“人肉搜索”的几点可行性建议

“人肉搜索”急需“把关人”。网络信息发布的相对自由,审查和核实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个性化、言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交互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更加困难。所以,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编辑”更应该增强“把关意识”,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传统媒体也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把关意识,“人肉搜索”事件一旦兴起,众多传统媒体就会相继跟进,并凭借自身的优势扩大事件的传播范围,使之成为受众注意的焦点,一时间“色情”、“第三者”、“贪官”等字眼充斥了人们的视线,传统媒体在此过程中逐渐丧失了自己的舆论把关及引导功能。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要求传统媒体在寻找“话题”时一定要增强“把关意识”。

从根本上来讲,网络的主体是广大网民,想要建立一个健康、文明、自由的网络环境,人人有责。许多“人肉搜索”事件的发起者都是网民,而推动者也是网民。所以,如何提高网民自身素质,在信息时代成了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培养“意见领袖”,提升舆论引导力。在网络社会中,意见领袖的培养有助于通过发挥网络人际传播影响力来净化网络环境。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的扩散》一书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必须先有10%~20%的人采纳这种创新事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直到系统中有可能采纳创新的人大部分都已采纳创新。②我们从“人肉搜索”事件的进展中同样可以看出,有些许“活跃分子”在网民心目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因此,网站可以有意识地培养“意见领袖”,如论坛版主或一些经常参与讨论的论坛“知名人士”,赋予他们一些权力,并强化其责任感,使得他们可以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起到把关的作用,引导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时不至于走向极端偏激的一面。

强化主流媒体的引导和“议程设置”功能。网络为受众营造舆论提供了无限的虚拟空间,与此同时,也在冲击着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更应该积极加强与网络的互动,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引导舆论走向,对事件的虚假性、片面性、极端性等予以及时的澄清,在受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主流媒体亦可利用其“议程设置”功能,将其作用发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以google为代表,包括天涯来吧、百度贴吧、新浪和网易等网站的数千个相关网页,紧急启动的专项搜索引擎——“寻找灾区的亲人”,彰显出“人肉搜索”前所未有的人文关怀和凝聚力。

结语

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提出“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并作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的论断③,由此可见网络舆论的重要性。“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手段,本身并不具备善恶之分,关键在于人们如何利用它,使网络搜索能真正成为受众信息交流、互助互惠的有效工具。(作者单位:郑州师范学院)

注释: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②埃弗雷特·M·罗杰斯著,辛欣译:《创新的扩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③陈朝晖:《透视“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传媒观察》,2008(7)。

新闻报道中的“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

《新闻爱好者》供稿

新闻报道中的“偏向”,是指一种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对事实真相和客观评价的偏离现象;这种“偏向”,是相对于新闻记者在报道中能否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而言的。

大体上,“偏向”现象会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类是“事实真相”层面上的偏离,即新闻报道偏离了事实真相,记者描述的内容不是真实的而是虚假的,这类偏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新闻”和“失实报道”;另一类是“客观评价”层面上的偏离,即新闻报道偏离了客观公正原则,记者对新闻人物或事件发表的见解是不够公允的,此类偏向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新闻偏见”。另外,事实层面和评论层面同时发生偏离的现象也并不鲜见。①

“偏向”一词,有“偏袒”、“偏见”、“倾向”等意涵。学术界更常用的一个术语是“偏见”,如“新闻偏见”、“媒体偏见”等。鉴于“偏见”一词贬义色彩太浓,而且其关注点局限于评论层面,不能很好地涵盖本文拟探讨的事实层面的偏离现象,所以,本文采用较为中性的“偏向”一词,来探讨存在于新闻报道中的对事实真相和客观评论的偏离现象。

众所周知,报道内容要“真实”,发表评论要“客观”,这是媒体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然而在新闻实践中,违背真实和客观准则的“偏向”性报道屡屡出现。通常,事实出入太大或完全不符真相的报道,会被谴责为“新闻失实”或“虚假新闻”;评论不够客观或歪曲的新闻报道,则会被指责为“新闻偏见”或“新闻炒作”等。

本文拟着重探讨新闻报道中的“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一种较为复杂微妙的偏向:“有意”和“无意”两者兼有的“混合偏向”。

“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

分析偏向性新闻的产制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有些不符合真实客观的因素是被有意地掺入新闻报道中的,可称为“有意偏向”;一些则是无意间产生的,即“无意偏向”。

在新闻的产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环节和人物很多,包括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或团体、消息来源提供者、新闻记者、新闻编辑、媒体管理层等等。鉴于各个环节牵涉的人物太多,容易引起混淆,为了叙述上的方便,下面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新闻记者”这一环节上,也就是说从新闻记者的角度,来探究和分析出现在各类新闻报道中的“偏向”究竟是“有意”的还

是“无意”的。

探究“无意偏向”的根源,可能是记者所采访的对象或机构提供了虚假材料,也可能是记者缺少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力而发表不合实际的见解和报道。

而“有意偏向”的背后,则可能是记者意欲为广告商、赞助者、亲朋好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正面报道,或是记者为了获得大奖或晋升职位而刻意编造轰动性新闻。

“无意偏向”的案例中,当事的新闻记者易获谅解。例如,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歌唱祖国》的演唱者,众多媒体对其做了大量的赞誉有加的报道。然而,8月12日,开幕式音乐总监陈其钢透露,开幕式上《歌唱祖国》的演唱者其实并不是之前广受媒体追捧的那位林姓小朋友,而是另一位幕后的小女孩杨沛宜。这样,对众多媒体来说,8月8日到12日期间发表的关于林姓小朋友的报道,骤然间被证明是偏离了事实真相的虚假新闻。然而,相关的新闻记者却有幸躲过了新闻失实所引发的舆论谴责,因为此新闻的消息来源是权威的奥运会开幕式相关负责人。这里,从新闻记者的角度出发,其发表的那些失实报道可说是属于“无意偏向”,即在记者不知内情或受误导的状况下发生的(然而,从提供消息的个人或团体的角度出发看,这类报道则可说是“有意的”,即在消息提供者知悉内情但有意隐瞒的情况下发生的)。

“有意偏向”的案例中,当事新闻记者则难获谅解,特别是在行业法规较为健全的新闻体制中,编造“有意偏向”报道的当事记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1980年,《华盛顿邮报》女记者珍妮特?库克编造了题为《杰米的故事》的文章,描写一个叫杰米的小男孩被他妈妈和她的男友强迫注射海洛因的催人泪下的故事。文章引起了轰动,人们纷纷要求严惩罪犯。然而,当警方追查该男孩下落时,女记者拒绝透露消息提供者的姓名,编辑也支持她的决定。后来,这篇特写还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然而,最终真相还是被揭露了出来:根本不存在这个男孩,故事全是编出来的。②这位造假记者居然还能获得普利策新闻奖,是个罕见的特例——她钻了当时美国法律保护提供匿名消息来源者权利的空子。但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这位造假记者最后还是东窗事发,不仅奖项被收回,还落了个被开除的下场。

理论上讲,新闻记者应该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以提供客观真实的新闻报道为己任。然而,从实践上看,新闻记者在选择消息来源、处理新闻素材和选择报道角度时,难免会有意或无意地发生或多或少的“偏向”。

诚然,一些有意偏向性报道能够蒙混过关,能为记者带来某种好处甚至大奖,但从长远看,记者还是会得不偿失。只有严于律己,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才是优秀记者的生存发展之道。

“混合偏向”

另外,更值得深思的是,“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有时会出现在同一篇新闻报道中,可称之为有意无意兼有的“混合偏向”。

相对于单纯的“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混合偏向”性的新闻报道比较难以辨别。例如,2008年8月22日,一篇题为《林妙可全球媒体知名度超过姚明仅次于菲尔普斯》③的报道出现在中国日报网上,文章写道:“美国调查机构Global Language Monitor于8月22

日发布的一项全球媒体调查显示,在本届奥运会上独揽八枚金牌的美国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其名字在媒体中的出现频率最高,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最为知名的体育明星。然而,据英国媒体报道,谁是北京奥运会上可与菲尔普斯相媲美的明星?或许是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的红衣女孩。”随即,此消息被人民网、新浪网等许多国内知名网站转载。

如果说,8月8日到12日期间媒体关于林妙可的赞誉性报道是“无意偏向”的话,那么,在8月12日假唱事件爆出之后,媒体还如此追捧,就有点令人费解了。笔者随即开始查证此消息的出处,发现此则发稿时间为8月22日下午4时16分的中文消息,其内容与一篇署名为“Paul Majendie”的英国路透社的英文报道基本类同(发稿时间为22日凌晨3点43分)。只是,英文版消息的题目是“Lip-syncher gets her 15 minutes of fame”(假唱者获得15分钟名声)④。另外,中文版消息对其成名原因作了如下描述:“开幕式上的漂亮小姑娘林妙可也迅速蹿红,在知名度排行榜上正在快速迎头赶上。九岁的林妙可凭借可爱的外型广受称赞,她的名字已经被全球媒体迅速传开。她在上述调查中的知名度仅次于菲尔普斯,把中国男篮中锋姚明挤到了第三名。”而英文版消息对此的描述,笔者将其翻译成中文,则是:星期五的一项世界范围的媒体调查显示,八枚游泳金牌的获得者成了北京奥运会上最引人注目的明星。但是,林妙可,这位在开幕式上代替真正演唱的豁牙女孩上镜的假唱者,正在快速赶上游泳金牌得主。奥运会的荣誉也许可以转化成数百万的财富,但是林妙可也许不得不满足于她在世界舞台上15分钟的仅有名声:这位9岁女孩由于在盛大开幕式上的可爱表演受到赞赏,但当组织者承认她只是上镜的替代者、而真实演唱者是杨沛宜的时候,引起了公愤。这一事件使得林妙可瞬间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媒体报道,并使她在调查机构Global Language Monitor的媒体曝光率排行榜上,排名第二,将中国篮球明星姚明挤到了第三名。”

对比这两篇报道,可以发现,虽然中文版报道的事实与英文版报道大致雷同,但在新闻素材的处理上作了一些不同的取舍,“取”了有赞美和肯定意味的事实,如美国调查机构名称和排名结果等,但“舍”了假唱这一事实。同时,中文版消息提到,此文消息来源是“据英国媒体报道”,但没有点出具体的英国媒体名字。另外,中文版消息还在报道角度的选取上做了一些微妙的安排,如不提褒义贬义兼具的中性字眼“媒体曝光率”,而是在标题上强调更具褒义色彩的“媒体知名度”。

可见,前述关于“林妙可全球媒体知名度超过姚明”的新闻报道,显然是有偏向性的。只是,如果说它是记者无意而为之的“无意偏向”,或说它是记者有意而为之的“有意偏向”,都不能令人十分认同。因为,如果指责该文作者有意吹捧林妙可,其可用来反驳的理由是该文是有事实依据的:依据之一是所谓的“据英国媒体报道”,依据之二是所谓的“美国调查机构的全球媒体调查结果”。然而,如果指出该文作者无意拔高林妙可的知名度,则又如何解释其不同于英文原题的巧妙新标题和取舍后的选择性溢美用词?

一个较为合理的理解是,这是一篇“有意偏向”和“无意偏向”兼有的“混合偏向”。一方面,从选材、标题和行文取舍的倾向程度看,该文作者对林妙可小朋友显然存有袒护呵护之心,所以是“有意偏向”。另一方面,该文作者缺乏足够的新闻专业水准,或者是对相应英文词汇的理解翻译也不够准确,以致在报道重点上做了不恰当的倾向性强调;由此,该篇倾向性报道又可说是“无意偏向”。

“混合偏向”的微妙之处在于其拥有相当的伸缩空间,不仅比较难以辨别,而且易引起

各执一词的争议。例如,2008年12月9日发生的清洁女工梁丽“捡”金案,关于该案的一些新闻报道也可说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混合偏向”。该案发生后,有媒体在报道中强调梁丽是在机场的垃圾箱旁边“捡”到那个内装黄金首饰的纸箱的,所以是“捡”而不是“偷”。然而,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结论: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该案判决的一个重要事实依据是:机场监控视频显示,梁丽是从放置行李的手推车上面的篮子里“捡”走纸箱的,当时纸箱的主人正在距离20米左右的柜台处咨询托运事宜;约4分钟后,纸箱主人回来,发现装有价值300万元左右黄金的纸箱已不翼而飞。

显然,强调“垃圾箱”边“捡”到纸箱的新闻报道,是在有意地维护梁丽,试图为其开脱或减轻法律上的惩罚;由此来看,这是一种“有意偏向”。但换个角度分析,手推车不远处还真有个垃圾箱,记者听了梁丽的关于在垃圾箱旁边“捡”到纸箱的单方面说辞,而没有向失主查证,也没有向警方询问案件细节;如此看来,也可称之为是一种“无意偏向”。将上述两者综合起来,可以说这是一种有意无意兼有的“混合偏向”。

有趣的是,在2009年9月25日该案宣判后,对宣判结果的报道也还是有不同的偏向。请看以下两篇相关报道的题目:一篇题为《检方认定女工“捡”300万金饰不构成盗窃罪》,另一篇题目是《女工“捡”300万金饰续:被定性为侵占罪》。这里,前一篇强调了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流露出对梁丽遭遇的同情态度;后一篇则侧重于“被定性为侵占罪”,表现出对梁丽“捡金”行为的否认态度。

结语

普利策,这位创立了美国新闻界最高奖项“普利策新闻奖”的著名报人,有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倘若国家是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站在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试想,如果瞭望者发出的信息有误,将会置航船于多么可怕的险境。

因而,媒体管理层和新闻记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新闻偏向”现象的危害,并在工作实践中尽力防止各类偏向性新闻报道的出现。(作者为湛江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

注释:

①王国珍:《“媒体偏向”现象探析》,《新闻知识》,2009(7)。

②林岩:《美国新闻记者与匿名消息来源》,《国际新闻界》,2000(5)。

③《林妙可全球媒体知名度超过姚明?摇仅次于菲尔普斯》,全文见: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4303813.html,/hqgj/2008-08/22/content_6962338.htm

④“Lip-syncher gets her 15 minutes of fame”(假唱者获得15分钟名声)全文见: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4303813.html,/rtrs/20080822/ten-uk-olympics-fame-3334b85.html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2010年公务员申论命题热点写作)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王菲与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

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

北大文科学霸谈方法

北大文科学霸谈方法:我的高中这样度过 清华北大,是多少高考生的梦,每年都有不少高考生怀揣着未名湖畔的梦,下面是一位考上北大的文科学霸高考学习方法给大家,让大家了解一下学霸是怎样学的,了解一下要多努力才能考入北大。 很多人问我学习方法,其实非要说的话,就一个字:拼,再一个字:忍。如果你试过背书背到两点背到哭,如果你试过做题连做四个小时起来的时候腿都麻了,你就会明白,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用轻飘飘的一句“学霸”表示赞叹的时候,那两个字根本无法体现那些付出的艰苦。当然,我不建议你们死读书。我高中当了三年班长一年学校团委书记,最后还得到了优秀学生干部的20加分——当然当干部不是为了加分,而是让自己的高中更加充实。书呆子即便考了满分也没有什么值得夸赞的,毕竟这个社会还需要交际能力、工作能力等等。所以有余力的话,建议你们参与竞选一下学校的各种干部,有空当当志愿者。当然高三了成绩还不行的就算了,毕竟高考他还是认分的。 其实我想平常老师都讲过很多方法和要求,问题是你们坚持做了多久。其实所谓学霸不是有多聪明,而是多有心。首先你应该有至少一个语文专用的厚笔记本用来整理字词、成语、病句、文常。这些东西很多人不太重视,觉得不用准备靠排除也可以。这绝对是大错特错。考过今年北京高考卷的知道,平常练的词语、病句、文常全没考,题目比较新,很多人错的很惨,直骂考试院。我选择是全对的。可是事实上我也没见过考试遇到的题型,至于对的原因,我想也许是我准备的比那些人充分。基本功扎实才能游刃有余地面对新题型。 从高三起(其实起步已经不早了),我专门找了两个本子,一个整理字词、病句、成语、文常、文言文,一个整理经典的阅读以及作文素材和范文。其实很多时候题不在于你做多少,而在于你吃的有多透。很多时候你做对一个成语题只意味着你知道某一个肯定错或者对,不代表四个选项你全理解。有心有毅力的话,每次做成语,把每个选项的意思和用法查清楚写下来,难记的在本上专门找一个地方记下来,有时间就反复看——这也是考前值得回顾的易错点。病句,一定要把它改对了才算勉强放过(想了半天的要专门划出来),有能力的就多试试几种改法。同样的,词语也是如此,所有拿不准的都注上音,容易错的字用荧光笔画出来,在本子上专门整理。别嫌费时间,是的,也许只是三分的一个选择,很可能你高考根本碰不上它,但是你想考高分就必须保证选择24分甚至27分(北京的),毕竟阅读和作文更难拿,至少基础是你用功了就有效果的。 每个人都有一本高考说明,但很多人毕业了里面还是白的。你都不知道考试考什么怎么指望得高分?建议,至少把考试说明完完整整看一遍,每个学科都是。 都做文言文,你认真读过翻译么?还是只是把几个选择题的答案改对?从今天起,不用多,每周精读一篇文言文,把翻译找出来,先别看,试着自己翻译,不会的再对着看,细化到每个字的意思用法你都明白。关注虚词,把像是、之、者、焉这样的字专门整理用法和例句,推荐买一本古代汉语词典,生僻的词不用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的英语演讲稿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或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以查找人物和事件真相的群体运动。显而易见,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人肉搜索却离不开人的参与。我方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理由有三。第一,人肉搜索因为脱离不了人的参与,其过程的侵权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固有存在的。其侵权性体现在对人肉对象的人身攻击、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三个方面。其次,由于参与群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其对事件行为的看法就有了其主观性与片面性。而且群体的活动易使人民大众自认为正义的道德谴责脱离理性的轨道,最终对人肉对象造成的摧毁远远超出了这个事件的本身。最重要的是,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因现阶段公权力监督缺失所衍生出存在巨大弊端的替代品,所以我们所做的应是去强化各部门职能,而不是加强对人肉搜索中产生的问题的完善与监督,因为本质问题是无法解决的。第二,引发人肉搜索的话题是由其引导人决定的,易遭他人利用,无法达到维护社会的目的。群体狂热起来是是不具备理性的,思想情感易受旁人暗示,甚至失去自控,肆无忌惮。而恰恰是这点,极易遭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去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拉动舆论导向而达到个人目的。比如恶毒后妈事件只是治不起病的人为了索要医药费而设计的炒作。正如网络推手“立二拆四”所言:有热点的地方就有广告营销价值,很多企业都在追寻无边的网友们作为营销对象。当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沦为被利用的工具之时,人肉搜索的价值何在? 第三,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去约束不道德行为。可那成百上千的,被群众们谩骂,精神上遭受极端的痛苦,甚至因此结束了生命的无辜的受害者们,又该由谁对他们负责?所以人肉搜索本来就是一个缺乏理性的盲目且无法律约束的畸形维权途径,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时我们还能不能说“人肉搜索”是在伸张正义呢?更多时候它反而像把乱箭,刺痛了的多是那些无辜的受害者!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不仅难以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还敷衍塞责。可能我们因为今天在网上发表了一个观点,然后就被一大群反对者人肉,我们以后还敢不敢再毫无顾虑的畅所欲言?恐怕我们的安全感早已消失,言论自由不再自由吧!篇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被调查者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引擎。各种调查数据表明“人肉搜索”被简单粗暴的“禁止”并不能为大多数网民所接受,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如何在实际过程中趋利避害,使“人肉搜索”能够真正地、有效且有益地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强大功能,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根据提问的线索,由人工参与解答。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解答前所未有的高效。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 “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得信息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是“利” 从这个角度来看, 是“弊”,关键在于人的发展历程,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2007年底的“华 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2008年的深圳市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和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2009年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事件”,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现象 “人肉搜索”,指通过大量的人工参与来寻找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是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下”。 一,从社会学角度看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根源 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到广泛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的地传播,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度转型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问题,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的得以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再次,直接动机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为什么网民乐于参与呢?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方面:一是猎奇探究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二是减压宣泄心理,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呢身上来减

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平等参与心理,每个人呢都希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利,使人们由被动个的信息接受者变成主动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二,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 提高英语能力的方法听巧听:其实英语学习最基础的不是读和写,而是听和说,这个不像做数学题,没有技巧,只有坚持和努力。当然方法本身肯定是由技巧可言的。这一块就是借助学习网站,如普特英语、沪江英语都行。但是不能盲目多听,一篇文章听到烂熟,然后再看原文,如此反复…… 敢说常说:当你在听得路上艰难前行的,完全可以顺带搭上说,听到脑海里,顺口说出,这是两者最完美的搭配,也是我个人觉得最有效的联系“说”的方法,很多人觉得找个老外才能说,可是我们大部分人是没有这个条件或者有这个资源的,所以自言自语未尝不可。 频读多固:读英语我个人觉得如果一曝十寒,没有什么效果,坚持一本书或者一篇杂志,多读精读,弄懂当中的单词语法,并且做好记录巩固复习,就可以连记单词的步骤都省了,因为这样积累的单词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词汇量。而每次考试突击来的其实就是泡沫,相信大家都有所体会。 能写多练:英语的写并不是一个英语学习者必须追求的层次,一般考试的写作都很“八股”。如果在平时需要邮件或者报告的时候,就应该多些,不需要刻意强调写的文体啥的,一句话一段话都行,然后找别人矫正或者借助网络资源自己矫正,慢慢的一般的具体和表达就没什么问题了。

学以致用:语言都是拿来使用的,如果没有使用,久而久之能力都会下降。我们可以创造各种条件将自己的积累发挥出来,在单位中可以主动从事与英语有关的工作,平时交个外国朋友,上一些英语论坛灌灌水,这些都是很好的地方,坚持这样的学习习惯会会让这种语言能力深入骨髓。 提高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采用自上而下的阅读法 该方法强调阅读从语篇整体出发,将注意力集中在通过文字符号获取信息上,即按照文章所给的小标题对全文内容与涵义作出推断,理解坐着想要表达的意思。该方法主要是培养自己的预测、推断文章涵义及内容的能力,从而提高英语阅读能力。 正确处理好精读与泛读之间的关系 首先需要注重阅读材料的选择,一般内容理解度在60%至70%为宜,生词率不超过4%。阅读材料题材也应该多样化,包括叙事类、科普类、议论或说明类、广告类等。应注重文章的实用性。同时,应注意精读与泛读的相辅相成。 重视英语词汇和习惯用法的积累 一般的记忆方法有构词记忆法、联想记忆法、广泛阅读记忆法。要有流利的阅读就一定要有丰富的词汇量,而大量的阅读可以丰富你的词汇量。 牢固掌握语法知识 如果在阅读中遇到了令人费解的长难句,就可以借助语法,对句子进行适当的分析,搞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理解整个句子的意思。所以只有把整个句子的成分一一理清,才能掌握整个句子的意思。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网络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评析 关键词:网络, 人肉搜索, 道德法律 “人肉搜索”与“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观念。其中,“人肉搜索引擎”是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于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如百度和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对于自动搜索引擎来说,只要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词,程序会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从而按照相关程度将与关键词有关信息展现给搜索者。而“人肉搜索”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方式实现搜索某种特定信息的目的。“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1司”、“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狭义的“人肉搜索”,则仅仅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一般认为,“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此后为各大网站和网络社区所效仿,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方式,提问者在网上发帖,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由于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因此,一般来说,很可能还有论坛的其他网友参与对相关信息的评价和讨论。换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虽然参与回答的人数可能只有一个,但是,由于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而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道德审判的“杀伤力”也是巨大的。由此,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比较常见。尽管目前发生的引起社会反响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涉及的是人格权问题,但是,实际上,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不限于人格权,还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只是这些版权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类搜索而言,由于一般可能涉及版权保护1司题。 当然,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通过社区或论坛的信息征集一信息提供形式在本质上属于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尽管其中可能涉及版权、人格权侵权,但是,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在讨论人肉搜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抛开作为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孤立地强调被搜索主体的私权保护问题,否则,将有失偏颇。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毕业论文写作》结课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学校:衡水学院 系别:文学与传播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班级:2008级 姓名:郝盼盼 学号:2041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一定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网络发展机制的不健全遏制了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的超级手段“人肉搜索”的益处与弊端,以及国家立法部门、网站载体、网民们应该怎么样正确利用“人肉搜索”,以使它发挥最好的效力。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网络暴力炒作 何谓“人肉搜索”? 一位网民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用人工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计算法获得结果,是最大化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相比于Google、百度等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依靠网络平台公布要找的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再通过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查询过程一般是“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利?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段,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

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从这个事件来看,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那就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是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 从最根本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最原始的“人肉搜索”,就是百度推出的“百度知道”,它的形式也是通过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形式进行知识、信息、新闻的共享。纵观网络上几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虐猫事件” 等等,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典型推进模式: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人或一件事,树为网上的一个标靶,然后发动亿万网友,曝光与其相关的信息,姓名、年龄、电话、住址等等,甚至其亲属也不能幸免,更有甚者还发布所谓“网络追杀令”,让网络声讨演变成真实的暴力。 这些“人肉搜索”的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问题: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判。以“虐猫事件”为例,2006年2月28日,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引发了网民们的愤怒,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随后有人跟帖贴出该网站注册者的具体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很快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被揪出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人肉搜索”的介入使得原本隐藏不为人知的事情曝光于天下。从这个层面上看,“人肉搜索”的益处在于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人肉搜索的弊?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书已经于12月18日公开宣布了,其庭审过程也通过了中国法院进行了络直播。由于该案涉及到私法上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与宪法上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模糊乃至缺失和理论上对隐私权认识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人们原本对本案的判决充满期待,希望它能够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起到里程碑的作用,并对未来立法提供参考。从本案主审法官承认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上来看,应该是值得推崇的。但是,本案法官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上都存在片面性,其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具体关系的理解上与其试图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初衷存在着逻辑缺陷。换言之,按照其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对隐私与隐私权的理解,其关于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的基本思路根本无法实现。另外,本案法官在界定隐私与隐私权的问题上还忽略了它与社会公众的另外一种权利―――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上的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之一,认识上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存在很大分歧。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乃在于隐私至少有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隐私观念还与地域、历史、文化、民族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等许多方面差异。由此,人们常常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的。从法律上看,目前国内理论界也存在有分歧: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也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有的认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尽管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存在分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对隐

名誉权及隐私权相关案例解析

12月3日,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了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琪琪父亲认为此举致使女儿自寻短见。琪琪姐姐在微博上公开指责涉事服装店店主系“诬陷”,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的行为导致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据悉,当地警方已于12月8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即服装店主蔡某某刑事拘留。目前,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处置工作。 律云律师观点: 关于上述事件,网络上的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反思“人肉搜索”。一网友评论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对于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一方不曾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至超出个人想象,预估不足;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人肉搜索具有放大效应,对于一个花季少女来说,更是感觉草木皆兵,人言可畏。面对网民居高临下的道德审判,对未来生活产生了极端恐惧。此问题的根源是,双方都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人们反思。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 法律规定,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曝光个人隐私信息,无疑是“网络示众”,这与古时候的游街示众没有实质区别。但是,目前

学霸谈学习方法

学霸谈学习方法 学霸谈学习方法基础知识扎实 盖老师说:“中考涉及的知识点中,更倾向于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商语桐是个特别严谨的孩子,她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特别扎实。在以往的测试中,该拿分的点她从来不会出问题。”如盖老师所说,商语桐对待学习的态度十分严谨。她的笔记、试卷都是自己分门别类,整理得井井有条。她对自己做得每一道习题都认真对待。商语桐说道:“像这次中考的数学卷,最后一题是一道二次函数的图像问题。这种类型题算起来特别麻烦,步骤多、计算量大,稍不注意就容易出问题。平时的作业题中,这种题往往都是难点。但每当作业中出现这种题的时候,我都感到特别兴奋。因为挑战这种难题,对我来说似乎是一种享受。” 课堂效率高 商语桐在学习时的另一个可圈可点之处,就是她极高的课堂效率。盖老师介绍说,商语桐从初中一入学时,就展示出与众不同的课堂状态。“多数刚上初中的孩子还保持着小学时的习惯——坐不住,爱溜号。商语桐却不一样,我能清楚地感觉到,她的思路、眼神紧跟着老师,精神高度集中。”谈起自己的听课技巧,商语桐认为是和学科特点息息相关的。如语文、数学等科目,解题思路比较重要,笔记上的内容,她更倾向于记录一些自己比较薄弱的环节;而英语等科目,知识点多而杂,就需要把老师讲的内容

尽量记录完整。“但不论什么科目,都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才能捕捉到课堂上的重点。”商语桐说道,“每次上课我都有很强的新鲜感,对新知识的渴望是我能够保持注意力的主要原因。”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兴趣是商语桐学习的一大动力,但她并不是对所有学科,都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兴趣。有一段时间,商语桐很不喜欢做语文的阅读理解题。自己认为准确的答案,却总是没有抓住采分点,这让她对语文的兴趣打了折扣。“我有个特点,就是容易对自己了解的事物产生兴趣。我的姥爷喜欢看篮球,我经常会跟着看。当我逐渐了解了篮球的规则之后,就能看得懂了,也越来越喜欢看篮球了。”商语桐说道。根据自己这个特点,她向老师请教,学习如何分析题目,找出采分点。慢慢地,原本棘手的阅读理解题变得得心应手,她也如自己所愿地点燃了对语文的兴趣。 总结答卷技巧 考试,除了考查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答卷本身也是有技巧的。以前,商语桐做试卷就有小毛病,恰好这个毛病很多学生存在——马虎。商语桐说:“答数学卷的时候,我经常在特别简单的题上摔跟头,这个缺点让我吃了不少亏。”为了改掉这个毛病,商语桐特地查资料找到了解决办法——限时答题,不许检查,在规定时间内能做多少就做多少。“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我的答题效率;另一方面,因为不能检查,就强迫自己集中注意力,提高自己的准确性。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训练,马虎的问题不再困扰我了。” 端正学习态度 初中三年苦读,得到如此丰硕的成果,端正的学习态度和良

_人肉搜索_的伦理思考

陈正辉 : “人肉搜索 ”的伦理思考传播文化 “人肉搜索 ”的伦理思考 3 ■陈正辉 【内容摘要】本文从网络传播伦理的角度对近年来在网络上泛滥的 “人肉搜索 ”进行了剖析 ,认为 由于在现实中信息不畅通,民众对道德事件的敏感,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缺乏有效界定和追究责任的法 律依据,造成了“人肉搜索”的过热和偏轨,以致网络侵权行为屡屡出现。作者从保护个人隐私权、 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对网站的监管,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人肉搜索”的 伦理规范,以期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网络互助工具和社会监督公器的积 极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传播;隐私权;伦理 在过去的一年中 ,因搭上了 “人肉搜索 ”的快车而得 到深度关注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一句无心插柳红遍网络的 “很黄很暴力 ”到为演艺界带来冰雪之灾的 “艳照门 ”,从 “周老虎 ”到 “范跑跑 ”,从四川地震中借助网络披露的感 人至深的故事到林嘉祥事件的曝光 , “人肉搜索 ”似乎一

时间成了道德裁判者手中的尚方宝剑和还原假、恶、丑的照妖镜。个人隐私在 “人肉搜索 ”下无处遁形 ,凡遭搜索 之人 ,不论受到的是鲜花掌声还是攻击谩骂 ,他们的正常 生活均受到了严重侵扰。 一、“人肉搜索 ”的产生机制 2001年 ,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 ,并声称 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可是 ,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 ,此 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 ,并 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这个事件为该网站赚取了极高的人气和点击量 ,并且网民们自己也在过程中发掘了之 前没有注意过的潜力 — ———搜索。从此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 被人称为 “人肉搜索 ”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一 ) “人肉搜索 ”的受众基础 “人肉搜索 ”从受众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主要有以下 两点 :

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摘要:“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兴起至今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一网络传播现象,学术界也多次进行了研究。本文分别从传播模式、把关人、传播效果等传播学角度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析,并希望从这几个角度入手找出规范“人肉搜索”的一些途径,使网络环境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传播模式议程设置把关人沉默的螺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已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起草《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如果该条例正式立项通过,将成为全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相关人士表示:“人肉搜索”是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现象,该法规将对其加以禁止。一石激起千层浪,原本已经从风口浪尖慢慢退去的“人肉搜索”话题又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人肉搜索”究竟为何物,其涉及怎样的伦理问题,对人们有何影响,从2001年开始已先后有许多业内人士对其进行剖析,作者在这里仅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人肉搜索”盛行的原因,并希望能以此为突破口对这一网络现象提供一些解决途径。从传播模式看“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指网民用提问、跟帖的方式来获取搜索结果的网络搜索方式。自“陈自瑶事件”兴起,“虐猫”事件将其推至高潮。之后的“铜须门”事件、“死亡日记”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都曾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 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运行的》一文中写道:“传播至少要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从信源和信宿来看,不同于传统媒介,在网络中,任何一个信息传播者都可以兼任信源和信宿。每个个体都向自己拥有的人际圈里传播信息,而信息经由个体的人际圈覆盖蔓延,形成“人肉搜索”的浩瀚力量。“传受合一”让网民们在网络这个媒介中,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这在传统媒体中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体现的。 从传播的核心讯息来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信息并非每条都会被关注到,最终引起关注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网民对于“人肉搜索”的信息具有极强的选择性。从著名的“人肉搜索”案例来分析,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一是严重败坏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这是目前“人肉搜索”的主流信息。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谭静案等,这些事件或人物大多挑战了大众的道德底线,引起了公愤。二是带有娱乐或戏谑性的事件或人物,这类信息反映出人类固有的好奇心,如“很黄很暴力”事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导致网民受到的社会道德责任感约束大大减弱,网络信息传播的娱乐化倾向在“人肉搜索”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从传播媒介分析,网络媒体传播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别的技术平台,使之能够兴盛起来。“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涉及广泛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在著名的“虐猫”事件中,仅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了网络搜索的极大威力。而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由此组成的虚拟环境,使得任何在网络中发言的人最终显示的身份只是一个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越来越多的网民逐渐热衷于在虚拟环境里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并寻求共鸣。网络的匿名性会造成匿名群体的产生,而在一个匿名群体中极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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