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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3]2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粤价〔2013〕294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和秩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

型,下同)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金融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高学费标准为28000元/生·学年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教思[2003]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有效地缓解中小学生在课业负担、人际交往、考试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德育开拓途径、丰富内容和改善方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构建现代德育体系,提高德育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改革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东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教育行政主管与专家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3年前,各市、县(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一般应设在高校或科研、教研部门,尚未按此要求设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既要保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专家业务指导的作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社[2014]1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 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9日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转移就业,根据《印发广东省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2〕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终审稿)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排名依据:上一年度各大高校的获奖情况、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校园环境、高考录取分数线、重大事件等。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广东省重本院校排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师范大学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南方医科大学 7.汕头大学 8.广州中医药大学 9.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一本院校排名 1.深圳大学 2.广东商学院 3.广州大学 4.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二本院校排名 1.广东金融学院 2.广东药学院 3.星海音乐学院

4.广州美术学院 5.广州体育学院 6.广东警官学院 7.五邑大学 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9.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0.广东海洋大学 11.广东医学院 12.广州医学院 1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4.东莞理工学院 15.湛江师范学院 16.惠州学院 17.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8.嘉应学院 19.肇庆学院 20.韩山师范学院 21.韶关学院 广东省二B院校排名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5.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9.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10.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1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1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1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1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15.广东培正学院 16.广东白云学院 17.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1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9.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专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专A院校排名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6]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 政策》的通知 (粤财工[2016]384号 2016年12月5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请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

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特制定本财政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引导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着力提升粤东西北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推动珠三角先进生产力向粤东西北梯度转移。争取到2018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引导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两个积极性,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环节外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协调联动、融合发展。同时,推动新引进项目与当地原有产业联动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把产业共建引向深入,实现高水平转移。 --引导构建粤东西北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5%。 二、产业共建区域及适用企业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指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广东省教育厅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书5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代表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流通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核定为3年。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⑥其他性质的场所参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则提供。申办零售项目的必须提供可作商业用途的场所使用证明。 11.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 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教科[201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1月24日以粤教科〔2013〕1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广东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点)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面向广东省内普通本科院校,重点支持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前沿性创新研究和关键性技术攻关研究。 第三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总体规划、组织及实施。 (二)负责征集、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合同签订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的拨付。 (六)组织并实施项目中后期管理,包括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随机抽查及结题验收等。 (七)其它需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职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上报项目符合申请条件。 (二)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各项工作。 (三)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执行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2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行〔2016〕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现将《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信息可登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17352312.html,)进行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9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广东省教育厅文件

附件: 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高函[2012]20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2〕201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01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等19个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近期拟出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

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申报,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实行动态调整,本届任期从2013年起至2014年止。以前成立的各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自动取消。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组建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专业规范、教学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协助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召开研讨会议,开展师资培训、信息交流,为高职院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为了加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省教育厅决定设立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秘书处主要职责:及时向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传达、通报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情况;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了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 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黄向群    广东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情况 2001年秋,在深圳市南山区进行实验(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  2002年秋,在30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  2003年秋,在76个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实验,实验区占全省124个县(市、区) 60%以上。  2004年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施新课程。    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进展情况 2003年3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普通高中15个学科的课程标准。  2004年秋,广东、海南、山东、宁夏四省(区)参加实验,参加实验起始年级学生占全国13%。  2005年,8-10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25-30%。  2006年,15-18个省份参加,实验学生达到50-60%。  2007年,原则上全国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使用新课程标准。    新一轮课程改革的特点 1、政府行为力度大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直接提出改革课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  (2)中央领导亲自推动了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3)教育部精心策划,大力推进。 (4)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力以赴。    2、改革有广度有深度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六项具体目标新一轮课程改革六个大的突破: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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