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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保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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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单位

主要讲述内容

?一、内部保卫人员法律定位

?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

?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

?四、侵权责任

?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

?六、法定免责事由

一、内部保卫人员的法律定位

?1、员工(需具备从业资格证)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

?3、接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监管

1、员工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

?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

?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

?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

?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3、接受双重监管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

?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当及时制

?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

?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侵权责任及法定免责事由

?1、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行政责任

?吊销保安员证;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2)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

?1、职务侵占罪

?2、非法拘禁罪

?3、非法搜查罪

?4、盗窃罪

?5、故意伤害罪

1、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2、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搜查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盗窃罪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湖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一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万元。

5、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法定免责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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