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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心得

今天,我想和同学们分享交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体会。

首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一个简要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演变而来,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她有助于规范公民的公共行为,也规范执法者的许可权,最大范围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秩序。当然做为一部法律,她具备了更高的强制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刑法》和《民法》之间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的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哪些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呢?《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之所以想和同学们分享学习交流这部法律体会,不仅因为它与我们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举的行为,我发现我身边的一些同学、朋友的某些行为已带有违反治安管理性质和色彩,只是情节、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尚不够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四十三条“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等都是违法行为

各位同学各位朋友,想想我们的行为吧: 当我们候车时有没有影响扰乱到公交车辆和社会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营;有没有同学因为言语不和,就会拳脚相向;有没有同学不经他人允许随意私拿他人的财物;有没有同学损坏公共财物而毫不痛心的…

也许有些同

学不以为然,我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啊。是的,那是因为你所做的行为危害性还没达到触犯法律程度,但绝不可就此认为很正常,无所谓,更不能掉以轻心。我们不是已有同学因违反纪律,损害他人利益,受到校纪处分了吗?中国有句老话:“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刘备也谆谆告诫儿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所以认真学法,自觉学法,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自律,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觉悟,否则极有可能为明天的大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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