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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0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3-037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0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3-037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80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八条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部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部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四十八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练习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3.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5.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6.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9.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单项选择题 1、申请经营跨省客运班线时,应向(C)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县级以上 2、同一客运线路有( B )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3、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B )。 A、4-6年 B、4-8年 C、5-10年 D、6-8年 4、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A )个小时。 A、4 B、6 C、7 D、8 5、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 A )提出申请。 A、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D、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6、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之日起( D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20 B、10 C、30 D、15 7、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B)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20日 B、15日 C、10日 D、1个月 8、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经营者应该(B) A、返修,可收取少量维修费用 B、无偿返修 C、仅收取返修工时费 D、仅收取返修材料费

关于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分析

关于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分析 发表时间:2019-01-15T14:04:47.6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林靖鹏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运输事业中高速公路建设迅速发展,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网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5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运输事业中高速公路建设迅速发展,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网的进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为提升高速公路施工质量,保证交通出行安全,试验检测工作须进一步得到重视,促进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因此在实际的试验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应该加大对技术应用的投入,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提升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运行质量。本文主要研究当前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运用策略。 关键词: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有效运用 前言:试验检测技术在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指导作用,因此强化试验检测技术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有效运用,可以为高速公路施工提供基础质量保障,在有效降低施工成本的同时,缩减工程造价成本。但是当前在实际的检测过程中,由于抽检方法不科学与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试验检测技术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有效运用,因此需要引起重视,完善检测技术,为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提供数据保障。 一、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的概述和意义 (一)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基本概述 在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中,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基本分为三大板块内容,对施工材料的检查、规范试验流程和技术以及试验验证。其中,对施工材料的检查主要表现在对施工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或试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影响高速公路的整体建成质量。规范试验流程和技术,具体任务就表现为对工程建成的规范性进行检测,主要计算材料配比和结构强度等数据,为工程的建成质量和耐久性提供科学依据。试验验证环节,就是在以上流程都操作完毕之后,对其他检测数据进行有效性的复核和整改,从而实现对高速公路建成质量的检验和监督[1]。 (二)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有效运用的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减少工程造价。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砂石材料、钢筋和水泥等原材料都是必备物料资源,通过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测,分析材料的质量特性,运用并指导施工,这对于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有利于科学评定工程材料质量。对高速公路施工材料进行试验检测,可以有效判断出原材料的运用是否科学,施工技术的运用是否达到规范等,对于提升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通过试验检测数据,可以有效控制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并对工程的评价成果进行验收和总结,为检测单位甚至是施工单位都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依据[2]。 二、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自我审查不过关 在进行试验检测的过程中,除了接受外部监督之外,施工单位的自我审查也很重要。一般来说,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就需要对技术、材料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以便及时、快速地发现并解决问题。整个自我审查环节下来,可以大大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对后续指导试验检测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当前,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进度,并没有按照流程标准构建自我审查机制,例如进厂材料的质量无法保证,也没有对技术人员进行合理的监督和教育培训,大大增加了后续试验检测的工作量。除此之外,由于自我检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一些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在自我检测的过程中总是敷衍了事,配套的设备仪器性能不过关、材料质量存在纰漏等问题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建成质量。 (二)检测的方式不合理 虽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交通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非合理的现象,其中试验检测就存在某些不合理的现象。在试验检测的过程中,由于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不高,因此经常会为了一己私利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挑战。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与试验检测单位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相互勾结,将检测当作一个形式,经常是走一个过场就完事,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试验检测机制的权威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以重视[3]。 (三)检测机构的抽查不到位 试验检测机构,作为辅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监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环节进行监督和维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进而为公路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当前很多试验检测机构在实际进行抽检的过程中,由于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监督机制缺乏合理性等问题,无法发挥监督机制在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中的有效性,监督检测行为的意义也无法发挥出来。 三、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分析 (一)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 在对高速公路进行试验检测的过程中,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公路的沥青路面就进行测试,利用车辙检测技术有效分析车辙对路面的磨损程度,分析路面的使用年限和寿命等,以此为依据对高速公路的路面进行定期或必要的保养和维护等。具体来讲,车辙检测技术一般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自动检测技术的应用,二是人工检测技术的应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于人工检测方式对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应用的几率越来越小。而自动检测技术由于其本身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通过先进的红外线和激光等技术对路面车辙的深度进行检验,将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进行准确分析和计算,取得与路面相关的有效信息,从而为高速公路的养护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了能验证高速公路路面质量是否达标,还应该强化路面回弹弯沉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通过采取贝克曼梁测定法,将路面的回弹弯沉值与预先设计的数值进行对比,如果误差超过合理范围,就表示该段路面的施工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要处理或返修。除此之外,在高速公路工程竣工之后,还需要利用钻孔法对路面的抗滑性和厚度等进行检测,整合设备仪器传输到电脑上的数据,以确定路面的抗滑值是否达标。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检测体系 为了能够提升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效果,除了要强化对具体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之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 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一条施工队伍要有自己的车辆管理制度,并派专人在施 工现场对于车辆进行安全有序管理。 第二条所有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维修,保证车辆最佳安全 性能。在运输期间发生的一切故障或交通事故由车队自行解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施工带来损失,应赔偿损失的费用; 第三条司机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发现一例无证驾驶事件,项目部对车队罚款200元,须立即更换有证司机。 第四条所有车辆司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严禁 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车辆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正常路段车速不得 超过60km/h,进入施工现场限速行驶,前进速度不得超过20km/h,倒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车斗内严禁载人。 第二章纪律管理 第七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车队车辆应严格服从项目部 现场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有问题或意见要及时同项目部现场人员沟通,分歧较大时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同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如果车辆在公路上违章行驶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其罚款由车队自己来承担。若车辆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扣,由施

工队伍自己来追要,给项目部造成损失,也由施工队伍来承担。 第九条在工地施工期间,禁止司机饮酒,发现一次司机酒后驾车,对车队罚款500元,并将该司机清除出场,对于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车队自己负责。 第十条车辆在工地应随时保持待命状态,司机必须常住工地,回家时必须通知施工队伍负责人,由施工队伍负责人,请示主管副经理,确认无运输任务时方可准假。司机未经准假回家者,发现一次对车队罚款100元。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料场材料倒运: (1)料场内各部门负责人具有向车队分配用车运输任务的权力,车队队长应根据各部门的任务分配相应运输车辆,若发生运输任务较多、车辆紧张的情况,可找主管副经理协调车辆分配。 (2)运输车辆进入料场后要减速慢行,车速不超过20km/h,起步行车、倒车时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人,确保安全后方可行驶。 第十二条土方、白灰运输及其它零工: (1)在施工组分配了土方、白灰运输及其它零工任务后,车队要及时足量派车到指定地点待命。 (2)各部门负责人会派专人指挥车辆和签票,运输车辆要服从现场统一管理调度,装运物料卸至指定地点,不得乱拉乱卸。 第十三条砼运输: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 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 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班车客运加班车票价,按照所在线路相应车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 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 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 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 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 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 经营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工程施工泥头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泥头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优良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齐的市容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2. 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3. 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4. 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 涂放大字样。 5. 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 反装载要求。 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按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明净,不得污染路面。 2、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3、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4、严格泥头车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所有泥头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未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异地牌照的泥头车必须持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所有泥头车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强制性的保养、检测,并到公安交警部门验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泥头车保养、检测的书面记录由保养、检测机构加盖公章,并保存三年。 5、严格绩效考核,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开展泥头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强化泥头车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的情况纳入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认真予以考核评定;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泥头车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做到事前明责、事中查责、事后追责。 6、制定泥头车管理台账,做到每一辆泥头车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对持有的〃两牌两证〃进行及时登记,不落下一人一车。请各项目部按照木制度严格执行! xx医院新建项目一一基坑支护工程 XX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XX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 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

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参考Word)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 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x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表时间:2017-12-25T13:56:38.40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21期作者:李沅泽 [导读] 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保障其建设质量就要采取科学方法对其质量进行检测。 四川金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41 摘要: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保障其建设质量就要采取科学方法对其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技术可以有效检测出施工的整体质量,为保障工程的整体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在实际施工中,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主要就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的内容和技术应用的重要性进行阐述,然后对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问题和优化方法进行详细探究。 关键词: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检测问题 0.引言 高速公路试验检验技术的科学应用,能有效保证整体工程质量。技术的具体应用中,就要充分注重方法的科学应用,通过此次对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就能为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的检测提供参考,从而为工程质量控制打下基础。 1.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内容和技术应用重要性 1.1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内容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其中的材料检验检测就是比较基础的检测内容。高速公路的建设中使用的材料比较多样,如混凝土材料,钢筋材料等等,材料的多样以及规格的多样,对工程施工质量也有着影响。这就需要在具体的施工中,不仅要选择恰当的材料,对材料的质量也要能加强控制[1]。而对材料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就显得比较重要,具体的材料检测工作实施中,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开展试验,为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加强,材料质量合格才能加以应用。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内容中的标准检验也是重要内容,其主要是在检验后减少后续操作差错,按照检验的标准实施检测。对标准实施检验,就有助于保障高速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除此之外,验证检验也是比较重要检测内容,是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的预防性举措。验证检验工作的实施后,将原始记录数据和标准检验的报告数据加以对比,从而掌握每项指标,查看是否合乎标准。 1.2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应用重要性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加强重视,试验检测技术应用作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工程施工材料的节约应用,以及评价成品和半成品材料的质量有着积极意义[2]。在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下,能有效检测施工所用的材料是不是和国家质量标准所规定的相符合,从而科学的应用材料。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科学应用,能保障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有助于原材料的经济合理化的应用,能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降低施工企业的成本投入。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能有效识别和预防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对公路工程作出质量评价。并能通过试验检测技术对促进新材料工艺的推广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2.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问题和优化方法 2.1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问题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应用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一些监理单位在抽检试验检测环节没有做到位,监理单位高速公路建设中,质量控制作用比较大,公路试验检测是监理单位重要工作,但是从实际的监理工作实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很大的缺陷,监理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素质有待提高,监理工作的责任心不强,有时会有不恰当的干预,这就大大影响了监理的结果,不利于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质量保障。监理制度的建设也不完善,有的责任没有严格按照监理的规范执行,由此就带来了质量问题。 试验检测技术应用中的自检能力比较低下,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仅仅是从分析检验结果的方式,对检验结果的精确性就有着影响。还有是高速公路试验检测资金层面存在着不足,施工部门对试验检测的设施认识不足,造成检测技术的应用操作存在不合理的现象。高速公路工程的总负责人对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重视度不够,对自检的重要性没有重视,这就大大影响了工程施工质量。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低,影响了实际检测技术的应用效果。在对高速公路检验检测的时候,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受到几个层面的因素影响,仪器设备的应用由于资金上的不足,购买设备的时候就很难保障设备仪器的质量。加上试验检测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比较有限,具体的操作中存在问题,从而就影响了试验检测的结果准确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应用自检试验的结果可信度比较低。我国当前比较常用的是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自检试验结果对工程质量管理有着很大影响。施工场地设立的时候试验室资金投入比较大,在经济因素的影响下,施工单位实际用于自检试验资金额要小于预算资金数额。这样就很难满足实际的试验检测的标准要求,对检测的数据结果的可信度得不到保证。这些层面的问题,都关乎着高速公路的工程施工质量,对此要加强重视。 2.2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优化方法 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要注重方法的科学掌握,笔者结合实际,提出几点技术应用策略: 第一,加强监理试验检测管理体系。保障试验检测技术在高速公路工程中科学应用,就要能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将试验检测和监督体系两者紧密结合,注重试验检测的工作形式创新,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在自检工作方面要做好,监理单位以及监理的抽检要加强质量的控制,结合试验检测管理体系的规范加以实施,监理全面有效检测网。监督部门要注重责任的明确和落实,从而保障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质量。 第二,加强试验检测人员专业素质。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要有专业人才的参与,为能保障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效率提高,就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结合当前的技术以及操作形式,对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质量有效控制[3]。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检测的结果准确度有着直接影响,加强试验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就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着手实施,掌握基础的处理方法,并能将自身的能力知识落实到试验室管理工作当中。 第三,充分重视试验检测数据分析管理。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的应用中数据分析管理工作比较重要,尤其是在当前的科学技术迅速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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