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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

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缘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临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关心的一种保证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差不多政策的直截了当表达,是爱护国家社会稳固、经济连续进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证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4社会保险所保证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益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区不的重要特点。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差不多上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假如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钞票,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截了当关系到职工的差不多生活保证,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进展以及社会稳固。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形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宽敞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第二条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

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差不多框架。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获得关心和补偿。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畴广,与宽敞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截了当相关。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连续进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固。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进展水平和企业承担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畴,确定为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差不多险种。鉴于一些地点差不多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咨询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形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专门讲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专门大作用。条例没有

将地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要紧基于以下考虑:1条例不否定地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2鉴于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内容既有对征缴程序的规范,也涉及到一些社会保险实体法的规范,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这些规范差不多上社会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内容。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由中央立法对这些差不多制度作出统一规范,假如在这些差不多制度上形成各地区立法不一致,就会导致今后整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不和谐和立法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从全然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社会保证权益。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三个险种的适用范畴作了规范,同时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进行了规范,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中央立法的规定进行缴费。通过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三个险种的适用范畴。同时在条例第三条中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也作出同样规定。如此就使各地在立法和执行中不尽统一的几项差不多制度通过征缴条例的颁行,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即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

规定为依据。3地点立法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地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与新出台的中央立法作好衔接后,仍可连续执行。

条例第二条中什么缘故也没有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列入征缴的立法依据,这是因为条例要紧适用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从这三个险种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范。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授权地点政府依照实际情形决定其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目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保证部门已公布了规章进行规范,仍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地点能够依照劳动保证部门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地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三条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形,能够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的范畴,并能够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范畴的具体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三个险种的征缴范畴

本条例作为与上述社会保险实体法律规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有关三个险种征缴范畴的规定,是与上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畴规定相一致的。如前所述,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三个险种中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直截了当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直截了当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为了使条例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分不对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范畴,即征缴的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畴

199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差不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畴表述为“差不多养老保险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决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范畴未作硬性规定,并承诺各地依照情形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范畴。条例在立法论证中,广泛听取各地点和部门的意见,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地点已入不敷出的情形,迫切需要扩大覆盖范畴,加快养老保险在各地实施的进程。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划分企

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企业作了划分和界定。

《规定》中规定,目前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

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关于企业的界定,对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畴没有全都列举,而是采取了列举要紧类型的企业的表述方式。如此既能够明确征缴的具体范畴,又可幸免法律条文过于赘述。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城镇企业中:1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

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

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

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4股份合作企

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人股,吸取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治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80年代末,我国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所谓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财务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照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治理,但由于改革还未到位,这些事业单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仍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因此称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展方向,这些单位实际上已与企业相同,因此差不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畴,也确实是征缴范畴,除城镇企业及职工外,将这部分单位和其职工也纳入征缴的范畴。

2.关于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征缴范畴

本条第二款规定:“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关于城镇企业前面差不多作了详细讲明,此处不再重复。第二款征缴范畴中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我国在机构编制治理中,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等也按国家机关进行治理。

第二款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司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目前来看,我国差不多医疗保险的范畴较之其他社会保险险种都宽,即除农民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均纳入差不多医疗保险的范畴。这是基于医疗保险的经常性、普遍性而确定的,有利于统一制度、统一政策,防止由于不同社会组织执行不同制度引起制度不衔接和社会矛盾,并有利于堵塞医疗费用支付过程中的白费现象。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医疗制度中一些人员由于历史上形成的专门情形,如离休人员、老红军、革命伤残军人等,国家还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畴

1993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适用范畴仅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差不多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改革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也需要适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人员流淌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1999年1月刚颁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适用范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关于三个险种征缴范畴的授权性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本条第五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那个地点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那个地点所称的费基,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那个地点所称的费率,是指按照一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个地点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即为费率。

第五款中规定了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依据,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征缴范畴的依据是一致的,即只限于中央层次的立法,不包括地点性法规和地点政府规章,但这不是否定地点立法的法律效力。这要紧是考虑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畴以及费基、费率,必须全国统一,由中央立法来规范。目前各地在执行中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条例的颁行,将有关的制度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地点立法假如在征缴范畴,以及费基、费率的规定上与中央立法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修订。

1.关于差不多养老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企业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l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截了当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

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专门情形下支付的工资。”依照《决定》的规定,个

人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本人缴费工资。

《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样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需要专门讲明的是,国务院《决定》中规定企业缴费的费率一样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这一规定,在地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作出的具体比例规定,能够作为条例征缴费率的直截了当依据。

2.关于差不多医疗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差不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依照国务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操纵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本人缴费费率一样为本人工资的2%。并规定,随着经济进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同时,决定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报劳动保证部备案。并规定统筹地区要依照规划要求,制定差不多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地依照决定要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作为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征缴的重要依据。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第九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能够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的费率。

从上能够看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基数,三个险种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单位缴费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如此规定,有利于确立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的体制,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缴费义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入条例征缴范畴的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条例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义务性规范。权益义务对等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国家通过立法既保证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也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义务的履行。关于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条例在罚则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本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的规定,是条例的重要条款。总结社会保险工作的体会教训,为了严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流失,条例在此作出明确规定,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这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的重要规定,也是对征缴机构履行征缴职责的要求。

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围绕基金筹集、使用等设计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使用状况如何,在专门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成败。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众多,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专门大。为了加强对这一专项基金的治理,1998年财政部、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家社会保证预算制度建立往常,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治理,专款专用。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和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的治理方式纳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本条第二款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的规定是条例的禁止性条款。所谓专款专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设立专项基金户头,只能依法并经法定审核程序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挤占,或用于平稳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国家实行严格的财政、审计以及社会监督等制度。

第二款中还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基金,禁止挪用的主体是一样主体,不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人员、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旧政府主管人员等均不得挪用基金。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管职务高低都要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条例在罚则中相应设定了处罚条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1.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2.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职责范畴内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规章,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3.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治理,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行政行为,如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缴费情形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裁决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有权裁决缴费义务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职责如何界定,第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劳动和社会保

证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即“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条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地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治理职能。其中,有些地点是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工作的组织和治理。这一机构在各省、自治区一样称为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在直辖市和其他都市一样称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但也有例外,如有的都市称劳动局或劳动人事局。地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事务,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一样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事务公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处理。如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对缴费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受理缴费义务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就社会保险费征收事宜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等。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机构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要实行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三项要紧的社会保险。在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这三项社会保险费分不由几个机构征收。地点的具体情形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一些地点的人事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公费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实是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本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治理机构方面的规定,要紧有: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33号。这一决定规定,社会保险治理机构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

2.《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点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治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差不多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银行系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点治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治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事务中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要紧包括:

l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相关的事务。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意缴

费义务人的缴费申报,作好缴费记录和记录个人帐户并妥善储存,依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的托付对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进行检查。

2治理社会保险基金。如保证缴费义务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全地进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3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如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

审定,运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送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手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如为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和保险待

遇享受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作好社会保险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统计等。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宅、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确实是进行注册,以备查考。这是治理者对治理相对人进行治理常用的、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民政部门进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登记,等等。不登记,治理者就无从明白某个治理对象的存在,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治理。

社会保险是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人员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治理机关和执行机构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才能确切、真实地把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数量、住宅等差不多情形,才能把握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享受人数、支付金额等,才能依据这些情形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推测和规划,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同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坚持的最要紧的资金来源,从那个角度来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源头的操纵。总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要紧治理手段,是整个社会保险正常开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差不多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畴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差不多养老、差不多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如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差不多医疗和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如事业单位;而有的单位只应当参加差不多医疗保险,如国家机关。然而不管按规定应当参加几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且都只需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而不是参加一项保险就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方便治理相对人是进行治理的一项工作原则。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实是就近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这正是方便治理原则的具体表达。这也是社会保险按属地进行治理的要求。依照劳动和

社会保证部《社会保险登记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令第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证部1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治理,因此,缴费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例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

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在县级工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

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关于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劳动保证部1号令规定,分支机构一样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例如,铁路局、铁路分局等,由于其社会保险登记直截了当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地,关系到相关地区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为了和谐相关地区的利益关系,劳动保证部l号令规定,其社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确实是登记的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即缴费单位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登记治理机构

登记的名号全称

住宅,即单位的详细地址;

经营地点,即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地址;

单位类型,即单位的具体类不。依照有关规定,单位一样能够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依照国家统计局

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的规定,企业单位还能够分为几种:1内资企业,包

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即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一样来讲是单位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帐号,如单位差不多银行帐号;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劳动保证部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事项还包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等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差不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刻、程序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

一、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1.本条所称本条例施行前差不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是指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条例公布之日前差不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

997〕26号规定,到本世纪末要差不多建立起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的这一要求,都通过地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畴。一样为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地点还覆盖了城镇个体劳动者。凡是依照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差不多上本条例所称差不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

2.差不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对每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普遍要求,应当办理

登记手续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然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是本条例所作出的新的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大部分单位差不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对这些单位,只需要求其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于差不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数量专门大,因此,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均可。

二、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分不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是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本条例施行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按照原先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

位如国有企业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原先有关

规定都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但有些企业并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按

照原先的规定不应当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如事业单位,按照原先的规

定,并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和差不多医疗保险。

2.本条例施行后新成立的缴费单位是指在本条例施行之后新成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管其按原先的规定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就已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为了有利于这些缴费单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必须要求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一样能够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非生产经营性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一样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缴费单位,其成立的标志确实是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非生产经营性单位有的应当向民政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的不用办理任何登记,如机关单位等。按规定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在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件后,即依法成立了。机关单位在其批准成立时起,即依法成立了。新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就负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也应当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始履行缴费义务。

三、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的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这是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第二步。对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样应当审核以下

内容:l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否完整、准确2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3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是否完整、准确;4办理登

记的程序是否正确。劳动保证部1号令规定:“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和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发给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证件和证据,因此不能伪造和变造。所谓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指非依法定授权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机构自行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所谓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指任何单位对依法取得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进行涂改、改造等。对伪造和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行为,本条例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社会保险治理的重要凭证,应当全国统一,因此,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劳动保证部l号令所附社会保险登记证样式要求,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包括封面、封底、封二、封三、正页一、正页二、正页三和正页四。其中,封面应当刊印国徽图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监制等字样,封底无任何正文及图案,封二刊印机器刻花“花球”图案中间镶嵌“社会保险”英文缩写彩色标识,封三印写英文“缴费单位须知”,正页一载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登记证号等,正页二载明单位名称、住宅、单位

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统一代码、证件有效期限、发证机构和发证

日期,正页三载明验证记录,正页四为中文“缴费单位须知”。为了防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劳动保证部1号令还提出了严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标准:

1.封面规格196mm×134mm,内芯规格190mm×130mm;

2.内芯用纸为菊花图案专用水印纸;

3.从防伪的要求动身,底纹采纳同人民币一样的设计,线状构成。用“社会保险”英文缩写和“社会保险”中文字样组合成大小不一渐变的底纹,并与机器雕刻“花球”组成一体,还配有机器雕刻“花边”;

4.采纳与人民币同样的无色荧光工艺,封二印制有在荧光下可见到的“社会保险”英文缩写标识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监制”中文字样;

5.封面采纳双层PVC材料,中间夹有进口硬纸板厚度2mm,采纳

凹烫金工艺,能保证经久耐磨和超低温不变型。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注销事项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由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登记是为了把握缴费单位的相关情形,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即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相关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假如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不能准确把握缴费单位的情形,阻碍工作的开展,严峻的还会产生不必要的苦恼,甚至导致争议案件。因此,当显现某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缴费单位就应当主动按规定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劳动保证部1号令,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

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l单位名称;2住宅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号;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变更情形显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变更情形显现之日,是指变更事项产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来讲,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应当自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自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的机关批准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

资料。

三、缴费单位终止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缴费单位终止,意味着缴费义务的终结因此对单位存在时欠缴的社会保险

费应当依法清偿,即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终止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缴费关系。因此,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缴费单位终止的情形要紧包括被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与其他单位合并、分立、歇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因行政处分或者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等。缴费单位显现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具体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注销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应当自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注销之日起30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自民政部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的机关批准其撤销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应缴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形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释义〕本条是对缴费单位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程序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法

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

证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劳动保证部2号令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为了解决有的缴费单位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路途较远,每月直截了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表比较困难的咨询题,劳动保证部2号令规定,缴费单位派员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能够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依照缴费单位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结合的要求,劳动保证部2号令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通过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应当签章核准,缴费单位即应当依据核准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退缴费单位修正,缴费单位修正重新报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进行审核;对不能进行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两天内审核完毕,或者核准,或者要求缴费单位进行修正后重新报送。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申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因此,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与缴纳能够分开进行。依照劳动保证部2号令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2.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关于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核准后,没有按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给银行开出托收凭证,由银行从缴费单位差不多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及按月支付差不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我国的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差不多上实行的现收现付基金模式,即以短期的基金收支平稳为特点。在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不留较长时刻的社会保险周转金,而以当月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于待遇按月发放,就必须要求每月都有社会保险费收入作为支撑,否则就无法保证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应缴数额

关于个不无故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单位,不能因为其不申报,就不征收其社会保险费。遇有不按规定申报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确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不在此列,能够延期申报,但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后赶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的应缴数额,必须以其上月缴费数额为依据,在上月应缴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一样来讲,一个缴费单位的当月应缴数额的增加幅度一样可不能超过10%,以上月应缴数的l10%作为当月应缴数额差不多能够涵盖应缴费额变化的情形,而且通过适度的高估来警告缴费单位,无故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于己并不利;关于没有上月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依照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数额。一样来讲,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能反映缴费单位的工资水平,假如把握了缴费单位的工资水平和职工人数,差不多能确定单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了。因此,以上两种方法确定缴费单位的应缴数额差不多上临时的,当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依照事实上际情形重新核定其应缴数额,并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在征缴工作方面衔接、和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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