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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基本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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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 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 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0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 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各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 当客户发生赔案时,各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

反洗钱培训之二: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知识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1.概念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即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具体包括3个方面: ①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②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③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重要性(3个)①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的基础;②确定客户真实身份。 从源头上杜绝洗钱,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安全防线;③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可疑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 a遏制先前犯罪及其上游犯罪,b追查没收犯罪所得c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基本原则(4个)①真实性。 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必须是真实的。 ②有效性。 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③完整性。 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必需完整保存。

④持续性。 金融机构应持续履行识别义务。 4.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 (4个)①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②了解: a.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b.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c.资金来源 d.资金用途 e.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③登记: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④留存: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 5.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8个)①建立业务关系识别要求第一,开立账户业务、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有效性,核对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②业务存续期间识别要求第一,业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发生变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调整风险分类;- 1 -第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了解高风险的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 ③代理业务识别要求第一,以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第二,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意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由委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出信托以外的金融机构,应了解或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等级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八条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客户身份识别测试试题及标准答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工号: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先为客户办理业务。()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A、客户身份识别 B、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的原则。 A、认识你的客户 B、熟悉你的客户 C、见过你的客户 D、了解你的客户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1,1000,转账 B、2,1000,现金 C、1,1000,现金 D、2,2000,转账 6、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万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20,1,现金 B、10,1,转账 C、10,2,现金 D、20,2,转账 7、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A、1,2000 B、2,1000 C、1,1000 D、2,2000 8、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时,如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要求

答: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帐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同时,除按照上述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外,按银石办发[2009]61号《关于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协助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相关客户的帐户或交易,有理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

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 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开户网点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经办人员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

反洗钱培训之二: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知识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1.概念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即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具体包括3个方面: ①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 ②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 ③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重要性(3个) ①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②确定客户真实身份。从源头上杜绝洗钱,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安全防线; ③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一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可疑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a遏制先前犯罪及其上游犯罪,b追查没收犯罪所得c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基本原则(4个) ①真实性。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必须是真实的。 ②有效性。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③完整性。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必需完整保存。 ④持续性。金融机构应持续履行识别义务。 4.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4个) ①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②了解:a.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b.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c.资金来源 d.资金用途 e.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④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 5.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8个) ①建立业务关系识别要求 第一,开立账户业务、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有效性,核对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②业务存续期间识别要求 第一,业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发生变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调整风险分类; 第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了解高风险的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 ③代理业务识别要求 第一,以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 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 ..; .......、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的种类 第二,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意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由委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出信托以外的金融机构,应了解或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等级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④代理行业务的识别要求 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 ·充分搜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各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 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一条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条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三条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条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五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七条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与流程控制

G A N S U F I N A N C E 甘 肃金融GANSU FINANCE 2010·1 金融实务 G A N S U F I N A N C E 网上银行及其发展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 技术,通过Internet 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和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在Internet 上的延伸。 网上银行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而带来的新兴业务。犯罪分子运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的潜在工具主要是智能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随着智能卡性能的不断优化,衍生出的现代电子支付手段如电子钱包或电子钱也被证实可以应用于洗钱犯罪。它们洗钱的机理大致都相同,主要是因为这些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 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 移,绕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更是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方便、快捷而且安全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几年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截至2003年底,在国内正式建立网站的商业银行达到41家,开展交易型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达到31家,其中中资商业银行21家;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已超 过6万个,个人客户也超过4000万个。2007年,我国网上银行交易额,达245.8万亿元,较2006年增长163.1%,其中企业网银占93.6%。2007年,个人网银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网银的增长速度,到2009年,各大商业银行网上业务交易量 普遍超过总业务量的20%,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代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和挂失等服务。 (三)网上银行的洗钱危害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 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同时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 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各国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极为普遍,而其中利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犯罪的现象更是值得重视。网上银行非面对面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轻易绕过监管的 视线操纵黑钱,一旦黑钱成功地进入银行系统,接下来变为合法便容易多了。将黑钱通过网上银行清洗较通过现实银行方便得多,它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如犯罪分子可以应用一张全球通用的卡,运用ATM 机迅速地把钱存入卡中,同时通过自动转账系统,很快就可以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账户上面。 而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但是基于电子货币的网上银行业务,因其具有的新特性,也为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新问题,带来了新挑战。 网上银行对传统反洗钱监管方式的挑战 (一)网上银行业务的自助化,使得了解客户难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网上银行业务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 银行进行面对面的办理,而是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 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没有银行进行的干预下,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账户的转移,甚至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划转。网上银行业务的自助化加大了客户身份识别的难度,客户自助性完成业务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洗钱犯罪就会充分利用这一特点,逃避银行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在开立网上银行环节:目前银行机构普遍规定已办理账户开立的客户可自行办理网上 自助注册业务,此项规定对原有客户身份识别已认真履行且在此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是无可厚非,但是对历史遗 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与流程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李艳华康洋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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