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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天能集团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密级:★秘密★天能集团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个人建议稿)

受控状态:受控

制度编号:TN-QZ-【审】- -第一版【Ⅰ】-2013

版本:01

批准日期年月日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实施日期:2013年月日发布日期:2013年月日

目录

第一篇总则.............................................................................................................. .. (3)

第一章宗旨、依据及适用范围..................................... ........... . (3)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3)

第三章处理的原则.................................................................................. .. (5)

第四章举报 (8)

第二编分则 (9)

第五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9)

第六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2 第七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14)

第八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15)

第九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 . (16)

第十章失职、渎职行为....................................................................... . (19)

第十一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20)

第三编附则....................................................................................... .. (21)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宗旨、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管控,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天能集团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天能集团审计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天能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能集团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集团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天能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天能集团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OEM厂家的人员。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纪律处分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批评教育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问责处理适用于不够纪律处分,但涉及领导干部、影响较坏的情形。

纪律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全体员工。

问责处理的适用对象为集团总部、子公司、基地科长、主管以上干部。

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责令检查,是指责令领导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停职检查,是指临时停止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责令辞职,是指责令领导人员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免职,是指免去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降职(级),是指降低职位(级别);撤职,是指撤销有领导职务员工的现任职务。

第九条受问责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资格。

受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在停职检查期间,职级不变。

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员工,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影响期间为半年;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影响期间为一年。

受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内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级。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按企业所属地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受纪律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表彰的,原处分决定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录用,三年后重新录用的,不得担任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从事重要、关键岗位的工作;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违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职级发生变化的,在现任职级上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员工,应当扣减其当年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受责令检查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停职检查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责令辞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三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四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对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降职(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八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百的绩效工资或奖金。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处理、审批权限:

(一)集团董事会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负责审批或决定集团经理以上人员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以及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议,负责审批或决定集团副经理以下人员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以及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经理以上人员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是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集团纪检监察制度,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对违纪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时时,可以直接对副经理以下违纪违规人员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对劳动纪律与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日常督导、纪律处分,并负责落实各项处分措施的执行、存档。

(五) 财务、审计、总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若发现员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经审计监察中心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后,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需要开展调取资料、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时,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若推诿扯皮或拒不配合的,按照失职、渎职追究其相关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处理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理决定执行。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章处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十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有本制度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对主要领导者,比照直接责任者降低一至两个处罚档次进行处理;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比照直接责任者降低三至四个处罚档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五)在受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涉嫌犯罪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时停发该时间之后的工资、奖金;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或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员工因违纪违规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集团尚欠员工奖金、工资、补贴的,集团有权采取措施进行抵扣。若集团尚欠员工奖金、工资、补贴不足赔偿的,集团保留通过法律措施进一步向违规违纪员工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举报

第三十条集团保护举报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富有正义感、责任感的举报人,集团将从评先树优、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岗位调整等各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可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及其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鼓励实名举报,鼓励提供明确的查办线索和犯罪证据。

第三十二条集团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举报人在举报中提供被举报人严重侵犯集团利益并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成功查处或侦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如果举报人提供了明确的查办线索和犯罪证据,且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集团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提供帮助的,集团将从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拿出5%-10%-奖励给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集团鼓励员工实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把举报材料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违者,经受理举报的机构查证属实,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举报机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登报赔礼道歉;集团协助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无法得到补偿的,集团酌情对举报人进行补偿。

三十六条举报人应该实事求是,若是因主观认识以外的原因,即使举报事项不属实,也不宜追究举报人的责任;若举报人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经查证属实,严肃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二篇分则

第五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

纪律处分措施: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

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

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四)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五十二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十四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八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十六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九条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九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六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决定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薪酬或单独购买商业保险,或者决定重大捐款、赞助等事项,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视情节

轻重,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企业领导人员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六十八条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集团资金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员工利益行为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纠正;数额较大或者拒不纠正的,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签订、履行合同或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集团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的,

对直接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同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采取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推诿扯皮,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十七条企业审计部门员工,对审计中应该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将线索及时移交给审计监察部门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企业员工对纪检监察工作推诿扯皮,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造成案件查处工作无法进行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一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七十八条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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