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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手册》

《大学生手册》
《大学生手册》

2006年版《大学生手册》修订目录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1)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规定 (22)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23)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 (25)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8)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外语分级教学与管理办法 (30)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32)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33)

西安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35)

西安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47)

西安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51)

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 (54)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57)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业余活动管理条例 (59)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社团协会管理条例 (62)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条例 (69)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宣传品管理条例(试行) (71)

西安理工大学教室管理规则 (73)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西安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参照《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两册以上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书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的;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五)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或恶意欠缴国家贷款利息的;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至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 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传、接物品、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作弊者或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交换试卷、互写姓名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和考试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本规定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三十条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交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述的处理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五条 预科生、进修生、成人教育、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学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

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完成学业。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

第八条学分

1.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选课

1. 学生应当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免听

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西安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

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及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重修

1.课程重修按《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

1.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成绩考核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采取考试形式,以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或组合形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 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规定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其他考试根据课程和环节的进度进行,不占用期末考试周。

5.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具体办法详见《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注意事项

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

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考勤与纪律

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的培养计划记载。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

第八章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休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送学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3.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休养。

4.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5. 学生休学期间按《西安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休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7. 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停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停学者;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须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3. 学生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 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停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5.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6. 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

7.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复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

4.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退学警告

一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退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受到退学警告后,某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学生本人。若无法送交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公布退学决定,退学决定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 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

6. 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

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给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秀生”和“三好班级”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有关奖励条例)。

第二十六条处分

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诉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记载

1.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本科毕业

1.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本科结业

1. 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 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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