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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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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探析

作者:王亮蔡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

摘要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立了一系列内设机构,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检察工作实际不相协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基层院内设机构应该按照依法设立、统一规范、协调发展、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的基本职能,结合自身实际,重新构建,以达到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效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作者简介:王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助理检察员;蔡伟,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5-02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基本特点

(一)编制门类复杂

目前,基层检察院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机构:侦查监督机构、审查起诉机构、反贪污贿赂机构、反渎职侵权机构、监所检察机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法律政策研究机构等检察业务性机构,以及办公室、政治部门、监察部门、法警部门、技术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等综合保障性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得到了编办等主管部门的认可,而得以进入编制序列,也有一些因未能得到认可,未能变成“红头文件”上的部门,目前只能“挂牌”工作。

(二)机构总量较多

以笔者所在的南京市为例,绝大多数基层院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在12个以上,检察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基础性的部门,绝大多数基层院都进行了设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惯例,基层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般还会设置3个左右的内设科室,和其他内设科室在层级上位于同一层面,编制部门予以认可。这样,我市基层检察院的内设科室,仅编办核定的机构一般在15个以上,再加上自行设置、未能定编的临时性机构,一般基层院的内设机构在17至18个左右。

(三)注重上下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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