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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有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疫合格证。

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污染,食品包装标示内容是否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内容一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对食品予以拒收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

应当根据进货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应当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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