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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及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针对广大会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抓住认证价格、认证人员流动这两大主题,从管理体系认证价格及管理体系各级别审核员流动入手,于2006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三个自律规范文件。为了更好地执行自律规范,协会又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了4个配套管理办法。目前,协会行业自律监管工作的重点就是“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自律监管”和“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流动监管”。其中,《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转换暂行规定》)及配套的管理办法《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以下简称《转换办理程序》)涉及数万名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16个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转换暂行规定》的依据及三大原则

本规定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认证认可条例》认证人员要实行“一人一户”的执业管理规定,以及目前认证机构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认证机构培养的从业人员流失严重,从而影响了机构在人力资源培养方面的投入等现实情况制定的。为此,在制定本规定时,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机构名义实施的公正性活动,因此本规定特别突出了以机构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基于认证活动是一项以认证人员为主要资源的服务性活动,本规定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保护认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培训环境,有利于认证人员持续发展的原则;由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人员的劳动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致,并有所补充。

二、《转换暂行规定》的约束对象

“适用于在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另行制订。协会会员机构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若在转换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摘自《转换办理程序》)

目前,在协会注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各级别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要按此规定办理;对于其他领域的认证人员,如认证培训教师、认证咨询师、产品认证检查员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和程序,协会将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另行制定,但协会的会员机构在协会注册的上述三类人员在转换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会将参照本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体现协会为会员机构服务的宗旨。

三、《转换暂行规定》约束的管理过程

其所约束的是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从一个执业机构到另一个执业机构的中间过程,即是否遵守了“一人一户”的法规要求以及流动是否办理了转换手续。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的日常注册管理及违反注册规定的有关处理,仍按人员认证有关准则进行。

四、外资机构在协会注册的审核员的流动

目前,有一部分外资机构还不是协会的会员,但只要其认证人员在协会进行了注册资格的转换,属于在协会注册的认证人员,同样应遵守《转换暂行规定》的规定,其转换执业机构时也要到协会办理转换手续。

五、转出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劳动关系已结束,转出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审核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按《转换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合同,转出机构也要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3.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又无法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该审核员不得到另一机构执业,双方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若审核员未办理转换手续即到另一机构执业,其原所属机构及其他知情者可向协会提出违规举报。

5.转出机构还要配合转入机构和协会提供转换审核员的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

6.过渡期结束后,转出机构还应认真查询协会于每年4月和10月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若转出机构对审核员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协会的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书面提出。

7.转出机构还可以向协会提出审核员的“转换申报”。《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可以向协会提出转出人员申报(以下简称“转换申报”),转换申报必须由认证机构提出,不得经过中间人提出,否则视为无效。”若某审核员已由其所属机构提出转出申报,该审核员不必再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六、转入机构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核实查验拟转入审核员的《离职证明》,并向其离开机构及协会了解该审核员的有关情况和表现。

2.填写《申请表》,由转入审核员本人签字,签属机构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将《离职证明》和《申请表》交协会,交纳50元的申请费。

4.配合协会受理部门在需要的时候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5.在收到协会出具的《机构转换证明》后,转入机构方可与该审核员签订劳动合同,安排该审核员参与本机构的认证活动。

七、审核员执行《转换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要有“一人一户”的法律意识,不得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事认证活动。

2.在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依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3.在离开原所属机构时,索要由机构盖章的《离职证明》原件,该《离职证明》原件在转入机构到协会办理《机构转换证明》时,协会将保留存档。

4.慎重进行执业机构的转换。《转换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不能提出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也就是说,自2006年10月13日起,转换过执业机构的审核员将在《机构转换证明》开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提出转换执业机构的申请。

5.选择转入机构时,要认真了解国家认监委批准该机构的业务领域,若该机构没有自己注册资格相应领域的业务时,请慎重考虑,因为你的注册资格将有无法保持的风险。例如:某审核员同时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资格,其要转入的机构只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那么该审核员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将面临无法满足年度确认要求的风险。

6.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还应遵守与原所属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

7.在转换执业机构过程中,审核员应配合协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8.审核员也应认真查询协会于每年4月和10月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因为认证机构可以就某个审核员向协会提出“转换申报”,只要其满足《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协会审核后即可将该审核员列入转换人员数据库。该审核员若对本人的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协会书面提出。

八、协会在办理转换执业机构手续时的责任和义务

1.协会承诺,将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

2.协会在审核转换申请/申报时,将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确认。

3.若所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申请费已交,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机构转换证明》。

4.《机构转换证明》开出后,协会的受理部门——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信息传递至人员注册部一部,将已转换的审核员纳入转入机构进行管理,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5.协会在接到违规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及违规信息登记台帐》,将《违规信息受理单》报秘书长批示,并在秘书长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违规调查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

7.协会确保以公正、独立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调查违反《转换暂行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处理上诉。

九、关于培训培养费

目前,有个别机构在审核员离开时要求其偿付培训培养费,否则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协会在判定此类情况时,将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若合同中无偿付培训培养费的约定,合同到期后转出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为转出审核员出具《离职证明》。

十、关于竞业限制

协会在《转换暂行规定》中给出了一个指导原则,要求审核员和认证机构双方的合同中“若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如:业务研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具体如何进行约定由审核员和认证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关于过渡期

协会在中认协服[2006]181号通知中规定:“2006年12月 8日至2007年1月31日为文件实施的过渡期,符合《转换暂行规定》要求且转换证明资料齐全的审核员可随时到协会办理执业机构转换手续。”那么,过渡期之后审核员办理转换执业机构的手续只能在每年的4月至6月、10月至12月进行,并且其转换申请必须在每年3月1日至25日和9月1日至25日向协会提出,经协会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将其纳入转换数据库之后,才有资格办理转换手续,未列入转换数据库的审核员不得转换执业机构。

十二、关于可以转换执业机构的规定

《转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可以进行转换执业机构的第五个条件中有“原所属机构连续6个月不安排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规定,同样在第十六条禁止转换的条件中亦增加了“审核员由于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未参加所属机构安排的任何认证审核活动”的规定,从而防止个别审核员用恶意不参加审核活动来换取转换条件。

十三、关于转换人员数据库的公布时间

公布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的第一周,是为配合原属机构对审核员每年2月和8月的年度确认工作,在审核员未被列入4月和10月的转换人员数据库并办理转换手续之前,原所属机构有义务为该审核员办理年度确认手续。

十四、关于“转换人员数据库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关闭,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一个工作周期终止”的规定

这条规定,是为了促使审核员在2个月内被新的机构接纳,使审核人力资源能够在业内得到充分利用。若数据库开到下一次公布的时间,将会造成审核员和认证机构迟迟达不成合作意向,既影响审核员的收入又影响行业审核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十五、关于“在一个转换周期内审核员没有签约,自动转入下一次转换人员数据库”的规定,审核员的资格如何保持

数据库在公开2个月后关闭,没有签约的审核员将自动转入下一次转换数据库。审核员年度确认是一年一次,若该审核员在两次转换周期内都没有与认证机构达成转入意向,那么该审核员将无法保持注册资格。这说明,该审核员要么在认证行业没有人力资源价值,要么是自己要求不合理而需要调整自己的期望值。

十六、关于审核员转换过程中发生争议,协会受理的上诉范围

《转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在转换执业机构中出现争议,涉及本规定程序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争议可向协会提出上诉,协会将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出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审核员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有关的争议,以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不在协会受理的上诉范围内,双方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管理规定.docx

1目的 为使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得到有效管理,确保内部审核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分类、分级标准,任职条件,工作范围,评价要求 等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管理。 公司其他体系的内部审核员的管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相关适用条款执行。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权限 4.1 质量管理部 4.1.1质量管理部为公司质量体系内审员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制定并适时修订内审员的工作及评价标准; 4.1.3根据内部审核业务需求,招募内审员并组织培训; 4.1.4根据年度审核策划安排,向内审员下达审核任务; 4.1.5组织内审员业绩评价工作。 4.2 人力资源办公室 4.2.1负责兼职内审员的岗位管理; 4.2.2负责完善内审员审核业绩档案。 4.3 各部门 4.3.1向公司推荐本部门具备内审员资质的优秀人才兼职内审员工作; 4.3.2协调本部门内审员的工作安排,支持公司质量体系内审的正常运行。 5规则与要求 5.1 分类、分级和任职条件 分类质量管理体系制造过程产品 分级条件加权条件加权条件加权初级1、非技能职 14 级50%1、技术职、技能职、 50%1、技术职、管理50%内审员及以上人员管理职14 级及以职 14 级及以上人 上人员员 2、取得内审员培训50%2、取得内审员培训50%2、取得内审员培50%

证书证书训证书中级1、初级内审员年度60%1、初级内审员年度60%1、初级内审员年60%内审员审核业绩考评合格审核业绩考评合格度审业绩效考评 合格 2 、年度内参与320%2、年度内参与 5 个 20%3、年度内参与 520% 个及以上过程的内/ 次及以上制造过次及以上产品审 部审核程内部审核核 3、具备参与本部门20%3、具备参与本部门20%3、具备参与本部20% 改进活动的经验改进活动的经验门改进活动的经 验 高级1、中级内审员年度40%1、中级内审员年度40%1、中级内审员年40%内审员审核业绩考评合格审核业绩考评合格度审核业绩考评 合格 2 、年度内承担330%2、年度内承担 3 个 30%2、年度内承担 330% 个及以上过程的内/ 次及以上制造过次及以上产品审 审组长的经验程的内审组长的经核组长的经验 验 3、具备参与跨部门30%3、在制造技术方30%3、在产品技术方30% 改进活动的经验面,具备参与跨部面,具备参与产 门改进活动的经验品改进活动的经 验 5.2 定员标准 5.2.1质量体系内审员一般保持在15—20 人之间; 5.2.2制造过程内审员一般保持在10—15 人之间; 5.2.3产品审核内审员一般保持在5— 10 人之间。 5.3 工作范围 5.3.1一般性审核工作 5.3.1.1参与年度审核策划; 5.3.1.2参与审核计划的制定; 5.3.1.3实施现场审核;

IT内控体系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程序规定

精心整理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境内单位IT 内控体系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程序规定(试行) ZXG140200-2007 1.目的和范围 IT 233.13.23.3内控体系运行情况的信息和资料,形成书面材料向管理评审会议汇报。 3.4内审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审工作。 3.5内审员负责协助内审组长完成内审工作。 3.6受审核部门负责协助并积极配合内审工作。 4.管理内容与流程

4.1IT内部审核 4.1.1年度审核计划编制 4.1.1.1每年第一季度,技术发展部组织人员完成《年度IT内部审核计划》的编制,并提交技术发展部领导批准。 4.1.1.2“年度IT内部审核计划”要保证全年完成涉及IT体系中的全部要素和全部 1 2 3 4 1)IT 2)IT 4.1.2 1 2 3)只要人力资源允许,内审组成员应与被审核的部门无直接责任,独立于被审核工作。 4.1.2.2制订《IT内部审核实施计划》 内审组长负责制订审核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审核目的、范围、依据;审核的日程安排;内审小组的组成和分工;受审核部门相关的过程、活动及对应的管理制度条

款和体系要求;其他需明确的事项和要求等。 内审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计划发放到有关部门,以便确认计划安排。 4.1.2.3内审员应根据任务分工编写《IT内审检查表》。 4.1.3审核实施 4.1.3.1首次会议 审核时间、受审核部门及负责人、不合格事实描述、不合格类型、不符合条款等。不合格事实描述要具体,并经受审核方确认。 4.1.3.5末次会议 由内审组长主持,受审核部门负责人和审核组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包括:重申审核目的、范围和依据,说明审核过程,宣读不合格报告,评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 构办理程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附件: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范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期;

(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内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内;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 第八条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认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教学内容 除了对于认证企业要求必须有内部审核员外,由于内审员熟知各项国际标准,内审员在企业内要监控几乎所有的工作流程和环节,因此在工作的同时也是对自身能力的检验与提

升。而且由于内审员经常要与企业中、高层领导接触,所以有机会成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得力的左右手,通常是组织内部最具发展前途的职位。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以发展为质量管理经理或质量保证经理。 一、认识内部审核员 (一)含义 内部审核员是经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权威认证机构评估、审核,具备从事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人员,简称内审员。合格的内部审核员可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协助外部审核的顺利通过,对质量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起参谋作用。 内审员一般从组织内各部门从事过专业工作或体系建立与运行的业务骨干中初选出,再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和实践锻炼后予以确定。也可以从组织外招聘熟悉本组织行业特点、具有内审工作经验的人员或是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内审员的能力和素质 当组织已经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范进行运行,则必须同时建立定期审核制度,以确定体系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如果没有一个内部审核环节,体系运行就不能保持或改进。 从审核环节的重要性来看,组织应设立内部审核员岗位(即内审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以承担对本组织的内部定期审核,而且按规定向管理者提交审核报告,揭示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内审员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 1.内审员的作用 1)监督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2)对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起参谋作用,他可以在审核中针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帮助受审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可以成为沟通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纽带。内审员一般可以在审核中与各部门员工广泛交流和接触,起到宣传解释、联络和沟通作用; 4)在第三方审核中起内外接口的作用。内审员在第三方审核中往往担任联络员、陪同人员等,不仅可以提供情况,而且可以把外审员的意见传递给组织领导,得以迅速改进。

信息安全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发展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检查信息安全管理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文件要求,确保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并为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发展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信息安全内部审核过程和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本规定采用GB/T 22080-2008/ISO/IEC 27001:2013、GB/T 22081-2008/ISO/IEC 27002:2013的定义和缩写,需补充说明的定义和缩写如下: (一)信息安全内审:是指企业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包括检查信息安全策略、标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正确实施,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实施标准,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得当等。它是企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种自我保证手段。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科技发展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制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审核,编写科技发展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报告。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和审核计划安排审核准备和审核实施、参与审核工作的内审员应该与被审核方没有直接的报告关系,以保证审核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负责体系审核的计划、验证跟踪和文件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第六条内部审核计划制定 1. 科技发展部风险管理组负责编制年度信息安全内审计划。 2. 审核范围需覆盖所有GB/T 22080-2008/ISO/IEC 27001:2013标准要求, 既包括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框架和体系自身运行框架,也应包括各个具体的控制项; 3. 安全体系度量活动应在内审前进行,通过内审活动检查度量指标的正确性。 4.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GB/T 22080-2008/ISO/IEC 27001:2013标准要求的科技发展部范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

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认证机构 认可转换的说明

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认证机构 认可转换的说明 1 背景 1.1 ISO/IEC 20000-1:201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1年4月发布了ISO/IEC 20000-1:201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服务管理要求》(代替了ISO/IEC 20000-1:2005)。当前,CNAS开展ITSMS认可活动中,认证机构依据的认证标准为GB/T 24405.1-200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服务管理体系要求》(ISO/IEC 20000-1:2005,IDT)。 注: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IEC 20000-1:2011,旧版认证标准指GB/T 24405.1-2009/ISO/IEC 20000-1:2005。 1.2 我国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1.3 IAF在ITSMS领域的相关技术要求 2015年1月,IAF发布了IAF-MD18《ISO/IEC 17021:2011在服务管理行业(ISO/IEC 20000-1)中的应用》。该文件在ISO/IEC17021的基础上,为依据ISO/IEC 20000-1:2011开展ITSMS认证的机构规定了要求并提供了指南。 为履行IAF成员义务,CNAS将根据等同转换IAF-MD18的原则对CNAS-CC175:2013进行修订,同时将原CNAS-CC175:2013的部分内容调整到新修 订的CNAS-SC175中。附表A提供了CNAS-CC175和CNAS-SC175的修订说明。 注:本文中新版认可规范代指CNAS-CC175:2015及CNAS-SC175:2015,旧版认可规范代指CNAS-CC175:2013及CNAS-SC175:2013。 2 目的和范围 本转换说明旨在根据CNCA公告及当前我国ITSMS认证认可现状,指导在ITSMS领域有序完成认证依据标准换版为ISO/IEC 20000-1:2011,以及CNAS-CC175和CNAS-SC175修订所引起的认可转换。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涉及《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01)中ITSMS专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doc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亿元; (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七条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八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附件2:

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考试 答案

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考试 姓名日期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题,合计40分) 1、公司的质量方针是,,,。科学、准确、公正、优质 2、质量方针是指由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宗旨和方向。 最高管理者 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4、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两个及以上 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资格确认、任用、授权 6、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或者,对影响检验检测治理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甲乙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范围。 隔离,干扰,交叉污染 7、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投入服务前应进行或,以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校准,核查 8、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 明确的法律地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6年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5题,合计10分) 1、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次涵盖全部要素的内审。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2、为避免重复和漏检现象,实验室对样品应有。 A、客户标识 B、名称标识 C、状态标识 D、唯一性标识 3、公司应有措施保证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有不利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A.权威性 B.检验报告C.工作质量D.对外承诺 4、对关键管理人员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中予以规定。 A、程序文件 B、任命文件 C、质量手册 D、作业指导书 5、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或校准方法、程序和结果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 A.控制 B.检查 C.监督 D.检测 A D C C C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题,总计10分) 1、检测数据可以先记录在本子上,然后再抄写到原始记录表格上。() 2、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可以是技术负责人。() 3、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者须经考核合格并授权后持证上岗,操作者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方法。() 4、在质量和技术活动中,凡检测结果影响公正、科学、准确和及时性,或其活动结果不符合本身程序或客户要求,均属于不符合工作。() 5、复印的检验报告可以不加盖检测专用章和CMA章。() 6、应对合格供货单位的供应品和服务质量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进行评价,包括:供货能力、质量保证、服务质量,填写《合格供应商评价记录》。() 7、开展新检测项目时,优先选择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检测分析方法。()

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教程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内部审核员教程第一章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二章ISO14000的基本知识 第三章ISO1400标准条款介紹

第一章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环境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 《辞源》中对环境的解释是:周围的环境,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是: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整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环境的定义: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考察环境的几个方面 一般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环境: 三、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活动而使环境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的变化。 环境问题按照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两类: 1.自然原因又叫第一(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或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的对人类和生物有害的因素;如:火山、海啸、地震、台风、水旱灾害、流行病等; 2.人为原因又叫第二(次生)环境问题,或叫“公害”,就是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工农业的发展带来的污染等。 我们所讨论的主要是第二(次生)环境问题,即由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四、全球环境问题 当前人类面临的一些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这些重大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食物、能源等基本条件。现在,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1.温室效应与气候变化 地球大气层能够吸收部分红外辐射能量而阻挡热量向宇宙扩散,这种现象被称为“温室效应”。进入80年代以来一系列资料表明,全球变暖已成为事实。温室效应的加剧主要是因为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增加,并以二氧化碳(CO2)为主。据预测,到下世纪,全球温度将上升2-5度,海平面将上升65cm 左右,直接威胁沿海地区和城市。全球变暖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对生态系统,尤其是对农业的影响,物种的变化,植物带的推移,自然资源的变化都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 2.臭氧层破坏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六)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年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环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试题AB卷

环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试题A B卷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ISO14001:2015版标准内审员培训考试(A/B卷)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填在下表相应位置,每题3分,共45分,不在指定位置答题不得分)。 1、实现()之间的平衡被认为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基础。 A.社会、经济和政治 B.发展、环境和社会 C.社会、发展和环境 D.环境、社会和经济 2、ISO14001:2015标准旨在为各组织提供框架,以保护环境,响应变化的(),同时与社会经济需求保持平衡。 A.环境状况 B.环境因素 C.环境污染 D.环境法律 3、ISO14001:2015标准规定了使组织能够实现其为环境管理体系所设立的()的要求。 A.预期结果 B.最终结果 C.环境目标 D.环境方针 4、下列关于ISO14001:2015标准,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采用该标准本身并不保证能够获得最佳环境绩效 B.采用该标准本身并不保证能够获得最佳环境结果 C.只要遵守了法律法规,就可以保证组织能够获得最佳环境绩效 D.只要遵守法律法规,就可以保证组织能够获得最佳环境结果 5、通过将环境管理(),最高管理者就可以有效应对其风险和机遇,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其已建立了一个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A.融入到组织的业务流程,战略方向和决策制定过程 B.与其他业务的优先项相协调 C.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体系中 D.以上都是 6、采纳ISO14001:2015标准本身并不保证能够获得最佳环境结果,本标准的应用可因组织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两个从事类似的活动,但具有不同的()的组织,均可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A.合规义务、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 B.合规义务、环境方针、环境技术和环境绩效 C.合规义务、环境方针和环境技术 D.合规义务、环境方针承诺、环境技术和环境绩效目标 7、下列关于PDCA.过程与标准框架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是环境管理体系的输出 B.环境管理体系输出的结果就是体系的有效性和环境绩效 C.第7章“支持”属于环境管理体系策划阶段 D.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是环境管理体系唯一的输入 8、依据ISO14001:2015标准,下述有关标准范围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内部审核管理办法

内部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通过实施本程序,验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为管理体系改进提供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三条 职责 (一)管理者代表:领导内部审核工作,任命审核组长,批准内审计划和推荐的审核员,组织开展内审并协调内审工作,批准内审报告。 (二)安全质量部:是内审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管理者代表组织内审工作,编制内审计划,组织培训审核员。汇总分析不合格报告、编制内审报告。负责检查、协调内审实施工作和纠正措施实施的验证。 (三)审核组长:负责选择、推荐审核员,制定内审日程安排,具体组织审核组实施审核,编制审核报告,验证受审核方制订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价审核结果并及时将审核资料上报安全质量部。 (四)内审员:质量管理内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即掌握标准规范的原则和要求、掌握企业质量管理相关的主要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应遵守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掌握受审核方的管理和工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掌握受审核方现有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情况、了解与受审核方质量管理过程相关的过程和相互关系。具备上述能力的内审人员可由企业授予相应的资格(具备内审员培训合格资格,但并不是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唯一条件)。 内审员按照任务分工编制检查表,协助审核组长执行审核实施计划,实施现场审核,开具《不合格报告》;并按组长分工,对所审核部门制订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内审员不得审核自己的工作。 (五)受审核单位(部门):按审核日程安排,接受审核。审核过程中配合内审员完成审核工作,负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不合格项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负责。 第四条 公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审核覆盖管理体系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场所和要求。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附件: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的培养、管理,促进认证从业机构和注册认证人员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兼顾个人和事业发展、平等互利、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调动认证从业机构培养人员积极性,又要保护注册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各级别的认证人员,包括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 本规定所涉及的认证活动包括认证审核、认证检查、认证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从业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注册认证 人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从业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从业机构执业。认证从业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从业 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六条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涉及到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合同关系决定注册认证人员所属的认证从业机构。处理有关注册认证人员归属问题的争议时,认证从业机构应提供法定有效的合同。 第八条协会建立注册认证人员及其认证从业机构信息数据库,以确定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注册认证人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认证从业机构仅可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邹国金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 下一步将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指南和具体认定方面的工作。至此,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终于有了眉目,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企业早被认定早受益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表示:“我们企业几年前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减免税优惠,去年减免税期已满。为 了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我们企 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税负将基本保持不变。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一直没有公布,企业无法享受到减免税优惠。我们暂按25%税 率预缴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比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高出10个百分点。” 今年1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财务总监不担心自己企业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只

是担心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家一家按规定的程序认定,时间会拖得太长,无法早日享受到减税优惠。 目前中关村技园区大约拥有14000多家曾被认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要想享受减税优惠,必须通过新的认定,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据科技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数量为45828户,年末从业人员数573.7万人,营业总收入43319.9亿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18763户,营业总收入44640.5亿元。对这近60000户企业重新进行认定,将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作。 企业人士坦言,不论年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调整,早日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少就可以按1596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压。 获“高新”资格需六项条件齐备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企业,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6项具体条件。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再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童点支持

管理体系内审员复习题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复习题 一、判断题(每题 1 分,共 10 分) 1.(√)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补充。 2.(√)组织应运用所建立的准则,确定那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 3.(×)审核的目的是获得体系运行的证据,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 4.(×)组织的环境方针应包括保护环境的承诺,也包含与组织所处环境有关的特定承诺。 5.(×)生命周期的定义是: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6.(√)GB/T 19001-2016 新标准中提到的质量管理原则不包括管理的系统方法等系统控制理论。 7(×)2016 版新标准未提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也不必编制其它管理文件。 8(√)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的影响相适应。 9(√)主动性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方案、控制措施和运行准则。 10(×)组织环境是指对组织经营和决策的方法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结果的组合。 二、单项选择题(单选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时,组织应考虑:(d) a)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 b) 相关方的要求 c) 组织的产品和服务 d) a+b+c 2、相关方包括(d) a)顾客、所有者、组织内的人员、供方b)银行、监管者、工会 c)合作伙伴以及可包括竞争对手或相对立的社会群体。d) a+b+c 3.组织的知识是指组织从其经验中获得的特定的知识,是实现组织目标所使用的共享信息。 其中内部来源的知识可以是( b)。 a) 产品标准b)从失败和成功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c) 学术交流d) 专业会议4.环境方针应( d) a)以文件化信息的形式予以保持 b) 在组织内得到沟通 c) 可为相关方获取 d) a+b+c 5.如果在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中识别出新的或变化的危险源,或者对新的或变化的控制措施需求,则程序应要求对拟定的措施在实施之前先进行( a )。 a) 风险评价b) 控制措施确定 c) 危险源辩识d)定期评审 三、不合格项判断(每题 5 分,共 20 分,每题要求:正确描述不符合事实,得 2 分。正确判 1

审核员管理办法

版次:A 修改码:0 管理体系管理性文件文件编号:YG/GL09—006 审核员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分发号: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7年月日发布 2017年月日实施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工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相关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修订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和审核质量,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通行并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办法,确保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附件1: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遏制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 第四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 (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 (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 (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时; (五)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且获证组织可以出具书面声明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通过专用电子信息平台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 (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 (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到协会对转换监督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七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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