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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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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4)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4)

(一)申请须知 (4)

(二)申请材料 (5)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7)

(一)申请须知 (7)

(二)申请材料 (8)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9)

(一)申请须知 (9)

(二)申请材料 (9)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11)

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1)

(一)报告须知 (11)

(二)报告材料 (11)

二、机构解散报告 (13)

(一)报告须知 (13)

(二)报告材料 (13)

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4)

(一)报告须知 (14)

(二)报告材料 (14)

四、分立、合并或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5)

(二)报告材料 (15)

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6)

(一)报告须知 (16)

(二)报告材料 (16)

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7)

(一)报告须知 (17)

(二)报告材料 (17)

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8)

(一)报告须知 (18)

(二)报告材料 (18)

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20)

(一)报告须知 (20)

(二)报告材料 (20)

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1)

(一)报告须知 (21)

(二)报告材料 (21)

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22)

(一)报告须知 (22)

(二)报告材料 (22)

十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23)

(一)报告须知 (23)

十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4)

(一)报告须知 (24)

(二)报告材料 (24)

十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5)

十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6)

(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6)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6)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6)

(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7)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8)

一、指定公告报纸 (28)

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8)

三、监管费 (28)

示例及附表 (30)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进行机构申请注册。(二)申请材料

1、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见示例1)。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1)。

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见附表2),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法人股东填写附表3A,自然人股东填写附表3B)。

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

(1)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2);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3);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需同时提供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4);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5)。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小组名单)、人事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9、聘用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10、《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进行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见示例6);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表4);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7);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7、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8),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8、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见示例9)。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保险经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深圳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3、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5、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进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二)申请材料

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见示例10);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表5);

3、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3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持有情况说明(提供说明的同时,需同时提供相应表格,详见示例11)。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2、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已达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见本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相关内容);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材料请参见本办事指南“第二部分”“十四”“(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4、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进行分支机构设立报告。(二)报告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见示例12);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见附表6);

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经纪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

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二、机构解散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2、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3、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机构解散报告(见示例13)。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5、清算方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及清算执行情况。

6、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原件。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注册资本减少;(2)许可证被注销;(3)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经纪公司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动用。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3、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动用保证金报告(见示例14);

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见附表8);

3、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4、需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按前述第五项“注册资本变更”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四、分立、合并或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报告(见示例15);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股东(大)会有关决定或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5、分立、合并的,报送分立、合并实施方案;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名称变更报告(见示例16);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有关机构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可不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载明机构名称变更公告的报纸材料。

7、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可不提供。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机构住所或者分支机构住所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住所变更报告(见示例17);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有关机构住所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可不提供。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载明机构住所变更公告的报纸材料。

7、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住所变更可不提供。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七、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或者5%以上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录入相关报告信息。(二)报告材料

1、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更报告(示例18);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有关公司主要股东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5、股权转让协议书或公证书。

6、新增股东的,应填写《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法人股东填写附表3A,自然人股东填写附表3B)。

法人股东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2);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3);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

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需同时提供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4);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5)。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深圳保监局。

2、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2560347.html,/login_iio.jsp),进行分支机构撤销信息录入。

(二)报告材料

1、撤销分支机构报告(见示例19);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公司有关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5、已在工商部门撤销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6、登载撤销分支机构公告的报纸材料。

注: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保险公估机构聘用合同

保险公估机构聘请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保险合同(保单)项下保险标的进行损失理算的需要,经保险人(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称乙方)、接受聘请的公估机构(以下称丙方)三方平等协商,对聘请公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保险公估对象及事项 (一)、公估对象: 保险合同(保单)编号: 出险日期: 出险地点: 保险案件说明: (二)、公估事项: 受甲、乙方的委托,丙方对上述保险案件中涉及的保险标的开展如下列明工作,并出具公估报告。 □现场查勘;□损因鉴定;□损失鉴定; □估损;□理算; □其他。 (三)、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指丙方对公估对象完成甲、乙方所委托公估事项,并由丙方签字的书面报告。

随着赔案处理的进展,丙方至少要提供三份公估报告,即及时报告、阶段(或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如果涉及外文保单,每份公估报告要求有外文和中文各一。 公估报告为甲、乙方处理保险赔案的主要依据。 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作为上述保险赔案的保险公估人,与乙、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甲方负责向丙方提供保单等 相关资料。 (二)甲方指定专人与丙方进行联系,沟通信息。 (三)在不影响丙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公估工作进展。 (四)公估费由甲方承担,付费时间和方式由甲丙双方商定并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时 间和方式向丙方支付公估费。 三、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委托丙方作为上述保险赔案的保险公估人,与甲、丙方签订本合同,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甲方整 合公估所需资料。 (二)乙方指定专人与丙方进行联系,沟通信息。 (三)在不影响丙方工作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公估工作进展。 四、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之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九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2020年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去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公告,自xx 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

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 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因涉嫌 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 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估人测验习题及答案

保险公估人测验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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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考试真题及答案 1.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既不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仅限于(B)。 A.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C.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D.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2.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但此种情形发生的前提条件是(B)。 A.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天内不能确定赔款的 B.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能确定赔款的 C.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80天内不能确定赔款的 D.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60天内不能确定赔款的 3.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效力期限是(D). A.自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二年B.自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五年 C.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D.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 4.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C)。 A.有利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解释原则B.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D.有利于受益人和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5.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如果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那么,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D)。 A.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差B.保险金额C.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和D.实际损失6.某工厂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金额为36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后第五个月发生火灾致使保险标的损失达360万元,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400万元。那么,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赔款后对受损保险标的享有的权利是(D)。 A.4万元B.36万元C.40万元D.360万元 7.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 A.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向保险监管部门举报 8.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必须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将其存人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该保证金的用途是(C)。 A.亏损时弥补亏损B.发生损失时支付赔款C.清算时清偿债务D.违规时支付罚款9.依据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时,对其已持有的寿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是(A)。 A.转移给其他寿险公司B.用公司的资产予以清偿 C.用保证金进行给付D.成立新的寿险公司来管理 10.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的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一种基金是(A)。 A.保险保障基金B.保险责任准备金C.保险保证金D.保险总准备金 1l.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公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x 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 §1. 项目概况 §1.1. 筹建公司名称 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2. 项目实施内容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3.公司拟注册地址 中国 xx大厦。 §1.4.公司宗旨 §1.4.1. 发展宗旨 发展民族保险代理事业,完善保险市场,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及为保险人提供优质报单。 §1.4.2. 经营宗旨

注重CS形象创造,即“顾客满意”的宗旨,顾客的满意度高于一切。 §1.5. 项目投资情况 §1.5.1.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额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1.5.2. 各投资方的出资比例及金额 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10%; xx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0%; 股东各方均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承担亏损风险。

§1.6.项目研究依据与范围 §1.6.1.项目研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国家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的调查统计资料 §1.6.2项目研究范围 a.市场前景、筹建方案、建设规模; b.营销战略、营销方案、 c.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培训方案 d.投资风险分析、投资利润分析。 §2. 项目提出的背景 §2.1. 项目背景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7年1月30日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2月16日又颁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又于1998年设立了专业性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这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中介法人组织形式,即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修订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整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保险公估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零一六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0 1.1 项目公司 0 1.2 项目选址 0 1.3 投资人 0 1.4 产品(服务)简介 0 1.5 经济技术指标 0 1.6 编制目的与原则 (1) 1.7 结论与建议 (1)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3) 2.1 保险公估产生的背景 (3)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 第三章市场环境分析 (6) 3.1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历程 (6) 3.2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内在驱动 (7) 3.3 保险公估业品牌发展的外在驱动 (9) 3.4 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加快促进对高品质公估服务的需求 (10) 3.5 国内市场调查分析 (10) 第四章组织架构及人力资源管理 (12) 4.1 组织机构 (12) 4.2 公司人力资源 (12) 第五章产品(服务)描述 (14) 5.1 产品(服务)描述 (14)

5.2 发展战略定位 (14) 第六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15) 6.1 投资估算 (15) 6.2 资金筹措方案 (15)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预测 (16) 7.1 财务预测方法及依据 (16) 7.2 财务估算 (16)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18) 8.1 经营风险 (18) 8.2 市场风险 (18) 8.3 管理风险 (19)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0) 9.1 结论 (20) 9.2 建议 (20)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公司 山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2项目选址 山东潍坊市坊子区 1.3投资人 自然人两人,张三55%,李四45%。 1.4产品(服务)简介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务价格评估(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价格咨询服务。 1.5经济技术指标 表1-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单位:万元 科目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年份 收入 租金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佣金支出 营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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