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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讨论稿

宁波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讨论稿
宁波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讨论稿

宁波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水质,确保供水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网未到达的乡镇(街道)、村的各类集中式供水。(定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范围)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责任)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供水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落实相应部门管理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作。(职能)

各级卫生、财政、价格、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建设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价格部门

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村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新技术)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遵循集中连片供水为主,小型水厂(站)建设为辅;水厂管网建设与水源建设统筹兼顾;工程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原则)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农村供水专项规划指导下,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经县级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规划审批)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投入,积极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设资金)

第十条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要求、资质)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等基本设施,规模以

上农村供水工程应设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工程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级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应当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管理单位。(验收)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用地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有。

(二)由政府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

(三)以私人投资(民营资金)为主或股份制形式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 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经营、管理,也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村委会或用水户代表(协会)负责;也可通过公开竞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条件和能力的个体户经营。承包经营的,应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村委会或用水户代表(协会)和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要依法确定供水单位,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农村供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须报当地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水表段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水表至用户段的供水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维护和管理。(设施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护、水质检测和安全生产等保障供水安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正常供水。(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检修)

第二十条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临时停水的,应当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前通知用户,尽

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失,提高用水效率。(节水)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原则)

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应实行合同管理,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式)

第二十五条用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用户,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供水单位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设施安装)

农村供水单位应为用水户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水表。

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供水水价)

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应由供水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以保证日常管理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水价按供水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代表(协会)自主确定,并报县级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特别困难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补助政策,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水费由农村供水单位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停止供水。(收费)

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供水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公开)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在农村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和活动。(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

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县、乡镇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农村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时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同级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质监管)

第三十三条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水质监测)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同时应委托专业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

农村供水单位应对其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直接从事供水管理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持证上岗)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或申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拒不交纳水费的;

(三)擅自拆除、毁损供水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农村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农村供水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指城市供水管网包括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

本办法所指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包括一千吨)的供水工程;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基本情况 **行政村位于**县西南部25公里处,全村现有5个自然村共120户515人,大家畜52头,耕地面积3843亩,经济林1440亩;粮食作物以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以苹果、核桃为主,属于我县粮油干果主产区之一,人均纯收入1664元。目前我县拟定在该村修建移民新村,安置柏峪乡贫困户100户400人。**人口将达到220户915人。 本项目区地处塬区,干旱缺水,人畜饮水要到10里以外的地方拉水吃或到沟底肩挑畜驮,每方水价高达7元钱。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农村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农村对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缺水已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群众强烈要求兴建一处引水工程,以便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达到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二、工程设计 经水利局领导及技术人员与乡、村干部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测,本着节约投资、综合利用、科学规划的设计原则,坚持优选方案采取自流引水形式,该工程由高位蓄水池、集水池、输配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取水工程设计

以梁家山供水站高位水池水为取水水源,经化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水源水量充沛可靠,完全可满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提高及农业发展的要求。 在吉子湾村建100 m3减压浆砌料石调节蓄水池一座。 2、输配水管线安装 根据规范,水源到高位蓄水池之间的输水管道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需水量。从输水干管引入村庄的配水干管其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最高时需水量。 安装输水管道10000m,其中φ63PE管3000 m,φ50PE 管4200m,村中配水干管φ40PE管2800m,入户进院支配水管由群众自愿、自筹解决,达到供水系统全部入户,不留集中供水龙头。 三、施工及其应注意问题 施工时除严格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加工施工和安装外,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浆砌块石蓄水池 砌筑必须严格保证各向缝内的砂浆饱满。块石厚度应大于200毫米,形状规则整齐,不得采用已风化及带有水锈和裂纹的块石。池壁上不准留脚手眼。 2、输配水管道安装 输配水管道安装时,必需严格按照新施工规范精心施工,以保证管道安装质量。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X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和《X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为镇、村提供生活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镇水务站及其镇、村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晰产权,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县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供水站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 集镇供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跨镇、跨村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相关镇、村(或成立供水站)负责运

行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 管理。水窖(旱井、水窖)等单户工程由用户自行管理。 单村、单户供水工程管理接受镇水务站监督和指导。 由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辖区水厂)管理。 第七条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 第九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 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 3 2020年4月19日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版】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工作。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国有企

业,被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县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并授权委托长宁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建设

单位所有。 第八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

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现场 管理办法

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加强对项目部日常管理,结合工程公司安全、质量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供水管道工程涉及的供水管道新建、改建、小区改造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管道抢修施工等。 二、施工现场管理整体目标是施工措施到位、施工质量达标、现场布置有序、沟通服务良好、方便群众生活、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章管理要求 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安全帽佩戴整齐、统一着装。 四、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挖掘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人进行作业。 五、项目部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日常性、季节性、应急性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六、项目部投入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和工程车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不能用帐篷,必须使用集装箱房或夹心彩钢板房,且设置位置合理,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八、在城市主干道旁连续施工超过5天的要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夹心彩钢板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施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规格统一的铁制或塑制护栏,做到连续、稳固、线型和顺。基坑施工四周的安全维护按照市级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九、在交通道口或道路上占道施工时,对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用护栏隔出满足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设施,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十、施工主材、配件和其它砖、黄砂等材料应在现场整齐堆放,必要的进行合理的维护。施工现场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定时清扫。 十一、施工前对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查勘摸底,合理开挖,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要确保周边地下管线、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 十二、施工场地应维持在满足施工的最小范围之内,在约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混凝土、砂浆的拌合使用要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不经允许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及相关公共设施,减少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影响。 十三、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管道安装及附属设施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供水管理规定

第1页,共2页 供水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用水管理,确保小区正常供水及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多利花园的供水管理。 3.内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检修人孔均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开启锁匙应得到机电管理的许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单位应持有深圳市水务局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清洗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取证。 3.1.3水池(箱)内发现红虫或业户投诉水质有问题时,应及时查证,必要时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水质确实存在问题时,二天内应组织对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机电值班人员应每周一次巡视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发现水池(箱)漏水、盖锁损坏、液压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溢流管跑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机电班长安排处理。 3.2水泵与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维修保养规程》和《给水管路系统维护保养规程》定期保养水泵、阀门及管道。 3.2.2经常巡查供水系统,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抢修,杜绝浪费。 3.3停水的管理 3.3.1维修停水 3.3.1.1小区内供水管网、设施维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户,可采用

第2页,共2页 在首层张贴栏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 3.3.1.2停水时间应尽是控制在2小时以内,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停水。 3.3.1.3若停水时间超过2小时,应尽是安排在晚上12点以后进行,尽量减少停水对业户带来的影响。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门因社会性事故向本系统停止供水,机电主管应主动向市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向业户做解释,力争取得业户的谅解。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 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供水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四条朝阳市建设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发供水水源,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评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质和有碍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标准的供水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需新建、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 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 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 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上街区水厂供水工程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安全目标8 第三章................................................. 公司安全职责8 第四章................................... 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要求15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管理20 第六章..................................................... 安全检查23 第七章....................................... 事故即时报告及应急救援24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24 第九章....................................................... 附则25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2) 第一章........................................................ 总则32 第二章............................................. 工程全面安全管理32 第三章............................................. 安全施工措施管理35 第四章................................... 安全监督网络例会与安全检查36 第五章..................................... 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37 第六章................................................. 施工用电管理38 第七章............................................. 施工合同安全管理39 第八章....................................................... 附则39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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