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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

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

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

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

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

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

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

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

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

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

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

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

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

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

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

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

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

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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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shuishou/

文章地址:/shuishou/ssch/wa1506247433.shtml

【篇二: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称,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按此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

小类,一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只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和鼓

励政策,从中挑选一些特别重要的项目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其他

没有挑选列明的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其中,对关

系国计民生、关系大多数人生计和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需

要扶持的项目免予征收;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需要扶持的项目减半征收。免予征收项目:企业从事农作物新

品种选育,即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

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

体化取得的所得;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即对树木、竹子的育种

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

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

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猪、兔的饲养取得的所得;饲养牲畜、家禽

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取得的所得;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

企业资格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减半征收项目: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

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

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所得税。

另外,对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

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

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

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

收优惠。例如,某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苗猪,租用本村废弃的校

舍进行生猪饲养,经6个月后育肥出售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

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将购入的花卉苗木进行分栽,1年后上市

销售取得的所得可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列入免税范围

公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

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

税项目处理。公告将农产品初加工拓展到“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

项目,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

明确“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规定此项税

收优惠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商贸销售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公告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

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此款是对外购

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销售作出

的特别规定。

明确核算原则及专业部门确认意见

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

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

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

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该条规定对享受

免减征税收优惠的企业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企业应合理划分

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

工项目的所得,凡不能分别核算的或划分不清的,对企业存在一定

的涉税风险,应当引起这类企业的重视。

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

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核定。

公告对什么是再种植、养殖,经过多长的生长周期等没有明确,但

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这样可以减少或

避免税企双方在税收执法中引起的争议。

受托方与委托方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条款进一步扩大了农、林、牧、渔

业项目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

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了“公司+农户”经

营模式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将“委托”范围

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企业或个人”,显现税收惠农的原则。公告第九

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受托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

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对涉农企业受托方也比照委托方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企业购买农产

品后进行商贸活动不享受涉农税收优惠。

【篇三: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所得税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

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

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

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

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

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

9.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14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

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

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

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

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

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

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8.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

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19.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

粮库存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

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

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

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

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62号)

2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

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2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

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88号)

2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25.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也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6. 农民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牧业税以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 农业产值统计报表(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辽宁省统计局补充、印制 2017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农村基层组织、从业人员及基础设施情况(A301-1表) (4) 2.农业主要能源及物耗情况(A301-2表) (7) 3.乡镇粮食作物生产情况(LA302表) (8) 4.经济作物生产情况(A303表) (10) 5.设施农业生产情况(A304表) (12) 6.水果及食用坚果生产情况(A306表) (14) 7.非主要畜禽生产情况(A308表) (16) (二)综合定报表式 1.乡镇夏粮作物生产情况(LA402-1表) (18) 2.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情况(LA402-2表) (18) 3.乡镇粮食作物第一次预计产量(LA402-3) (19) 4.乡镇粮食作物第二次预计产量(LA402-4表) (19) 5.经济作物播种面积(A403-1表) (20) 6.经济作物第一次预计产量(A403-2) (20) 7.经济作物第二次预计产量(A403-3表) (21) 8.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A404表) (22) 9.农作物成灾情况(LA401表) (23) 10.蔬菜、瓜果生产情况(A412表) (24)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报表制度 一、说明 (26) 二、报表目录 (27)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式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301表) (28) 2.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度计算表(M304) (30)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401表) (33) 2.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季度计算表(M404表) (34) 四、附录 1.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35)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40) 3.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 (43) 农林牧渔中间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一、说明 (44) 二、报表目录 (44) 三、调查表式 1.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M302表) (45) 2.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计算表(M302表附表) (46) 四、附录 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指标解释 (47)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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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玉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说明 一、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8、89条。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三、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101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 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林牧渔业行业整体市场分析研究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农林牧渔业一、行业概况 (一)行业发展状况 今年以来,各省市以“十二五”规划为基本方针,按照“围绕增收调结构”的政策,推动农林牧渔业经济呈现逐步加快的发展态势。春收粮食大幅增产,夏收粮食播种面积扩大;畜牧业生产在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大力扶持及市场价格不断攀升的势头影响下,农户养殖积极性明显提高,全国畜牧产业在基数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持续平稳发展的态势;林业生产喜忧参半,木材采伐量持续下降,竹业采伐及林产品产量不断增加;渔业生产稳定增长。据统计,一季度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10673.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3.5%。其中,农业总产值为3120.1亿元,增长4.6%;林业总产值447亿元,增长5.3%;牧业总产值5541.9亿元,增长2.3%;渔业总产值1085亿元,增长4.3%。总体来说,2011年一季度我国农林牧渔业保持了平稳发展的好势头。 (二)行业内产品种类及各类产品的关系 根据目前农林牧渔业市场供应情况,我们将农林牧渔业产品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农林牧渔业是一种与“三农”及居民副食品密切相关的行业,农、林、牧、产品之间的发展具有冲突,例如,农业种植面积的扩大使得草地、森林面积大幅缩小,这就导致农产品与林木产品之间的发展冲突;此外,农、林、牧、渔业本身行业内产品上下游联系密切,例如,饲料原料供应充足且有质量保证有对牲畜的饲养有很大影响,牲畜的存活率和出栏量对肉类产品和奶类产品的产量及质量也有很大影响。 (三)行业技术特征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进步,目前农林牧渔业已从传统行业向现代行业转变,发展成为劳动、技术、资金密集型,大规模一体化的行业,并提倡生态和可持续发展。 (1)农业:农业技术水平主要表现在农业机械化、化学化、良种化及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等方面。目前我国机械作业的面积比重已经超过80%,并且向电气化、自动化、配套化和高效化发展,正在推广微量元素、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的施用。杂交水稻、杂交良种已得到普遍推广。农业高技术广泛利用,如组织培养、基因、细胞、酶、发酵和生物化学工程等生物技术、电子计算机、遥感技术、原子能辐射等逐步扩大应用并转向产业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

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 一、基本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不包括: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 (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 (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 (1)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 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 (3)牧业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粮食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大豆。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也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即胴体重)。 耕地面积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除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外,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但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同时还包括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种一公顷算一公顷。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法化肥施用量是把氮肥、磷肥和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本期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头(只)数。从1997年起,猪及家禽调查方法,由全面调查改为抽样调查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农林牧渔业统计知识 一、统计范围 (一)农林牧渔业的概念: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农业(种植业、其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统称。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中,①种植业包括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植物性纺织原料种植业,糖料作物种植业,烟草种植业,药材种植业,蔬菜、瓜类、和薯类作物种植业,茶、桑、果树种植业及其他种植业;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等,以及农村集体、个体从事的不够工业生产条件的工业生产活动。②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花椒、胡椒等林树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集。③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如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及特种经济动物等)的饲养与放牧、家禽及珍禽的饲养、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④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养殖和捕捞。 (二)范围:指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国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及其他经济形式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军马生产除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二、统计调查单位 分为两类:独立核算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1.独立核算农林牧渔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 2.农林牧渔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个或基本上从事一种农林牧渔业活动的经济单位,是法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所属附营业务活动单位。 三、统计年度的计算 采用日历年度,凡在本日历年度内(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收获的农作物以及林业、牧业、渔业的各种产品都应统计填报(包括上年秋冬播种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有的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至来年春季才能收完(如甘蔗),仍应计算为本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本年内不能收获的多年生作物,以本年新植的和过去留存的面积计算为本年的播种面积。 四、统计指标概念与计算方法 1.耕地面积:是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烨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生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治海、治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应包括在内。但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摹等不应包括在内。 年初实有耕地面积=上年年末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 2.播种面积: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 ①补种、改种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播种季节基本结束之后,因遭灾成片补种或改种的,原种植的作物面积仍计算播种面积。同时,新补种或改种的作物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其播种面积。 ②作物禾苗生长不齐(不全)时的面积计算:有些作物由于某种原因而青苗生长疏落不齐或缺苗断垄(条),不论是否补植(补苗)、仍应按播过种的全部面积计算面积。 ③移植作物的面积计算:有些需要移植的作物,如水稻、甘蔗、烟叶等应移植后的面积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总结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15项,这15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在此会计学习网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学习网http://)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xx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范本)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年度:2011年 金额单位:元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报备按照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本填表说明打印在表格背面。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分别备案。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表一式三份,受理后一份退还给企业留存、一份随同附列资料归档、一份留办税服务厅定期分项目装订成册后备查、。 四、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六、报备项目备案内容填写说明: 1.减免(优惠)种类,可选填: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3)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4)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5)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免(6)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所得税(7)从事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所得税、(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所得(9)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1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5)国债利息收入免税(1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17)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18)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19)特殊重组(20)其他减免。 2.减免(优惠)原因:符合相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优惠) 3.征前减免(优惠)方式选择:按幅度(6、7、8、9项优惠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备案时选择、18项在取得资格备案时选择),按额度(1、6、7、8、9、18项在年度汇算申报备案时选择;3、4、5、10、11、12、13、14、、15、16、17、19项备案时选择),优惠税率(1项在取得资格备案时选择、2项在年度汇算申报备案时选择)4.减免(优惠)幅度、额度、优惠税率:按幅度的选择1(免税)、0.5(减半征收)、0.9(18项在取得资格时填写)、其他(优惠幅度/原幅度);按额度的选择依法纳税调整减少额、抵免税额(3、4、5项);按优惠税率的选择:0.15(1项在取得资格时填写)、0.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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