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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

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

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

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

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

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

定违约金效力。

2、甲乙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政府与乙国

A 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立了独资公司。该独资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石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

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

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

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

件)。

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

同意。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

的条件)。

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

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

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

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

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

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

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

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

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

冲突”问题,则不属法律争议。

2、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

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

ICSID管辖的范围。

3、英国和埃及均为《解决国家

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成

员。英国

E公司订立了为期25年的

由前者租赁经营后者拥有的尼

罗河酒店合同。在履约中,W

公司认为,E公司提供的酒店

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扣

付部分租金,E公司遂撤除了

依约应提供的酒店安全保卫,

双方矛盾激化。1991年4月,

E公司派150人冲进酒店,宣

布没收该酒店,所有人员离开。

后又将W公司派驻该酒店的经

理人员押解出境。W公司向

ICSID提请仲裁,要求埃及政

府赔偿6000万美元损失。经

查,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

英埃政府间有投资保护协议,

规定两国应相互给予对方的外

国投资安全保障,如为公共利

益有必要实行国有化征收,应

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和有效的

补偿。租赁协议规定,如发生

争议,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

请结合该案,说明该案件属于

ICSID管辖范围的理由。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2、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争议

3、争议当事人同意交ICSID。

3、4、被诉方行为构成间接征

收,ICSID可受理。

4、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

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

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

8台技术

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

元,价格条件CIF青岛,装运

期为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

物装运前2个月开立货款全额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9

月30日,买方开出信用证。卖

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二批

发运了货物,并议付了货款,

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付。

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

模具到港。11月8日,第二批

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

经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

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

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

模具及8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

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

具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

芯,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

模具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

年3月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

录,要求将15套模具全部退

回。卖方未给予答复。买方最

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

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

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

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

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

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

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

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

(1)根据INCOTERMS2000,

在CIF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

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

部退回?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卖

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

金?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

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为什

么?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1)新加坡一方;

平安险

(2)不能,只能退4套;15

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

钟机芯,相互间没有联系。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

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

金。

(4)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

损失。

5、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

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

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

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

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案例分析答题要点:1、应规定

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

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

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

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

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

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

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

等地位。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

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

卷板,延期改证纠纷。金龙向

纷)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

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

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

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

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

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

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

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

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

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

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

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

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

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

绒披肩,被浸泡案。1

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

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

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

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

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

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

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

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

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

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

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

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

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

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

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

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

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

500公吨。。。”,金苹果回复

合同不成立。

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

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

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

被海水浸泡。答:卖方不应对

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

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

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

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

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

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

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

致爆炸案。1、承运人应赔偿,

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

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

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

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

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

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

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

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

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

致漏油案。

因未做到在

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七、乙公司L/C付款,甲提交银行提单错误。答:甲公司名八、船舶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租金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进口纸被污染,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1、

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船舶起火,灭火和施救费用。1

5属于共同海损。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佳丽彤向赫尔利买棉花,提单倒签及火损案。

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A国和B国羊肉进口违反GATT案。1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

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

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

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

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

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

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2、

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关于一

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

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

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

措施,属于一般例外。A国一

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

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

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

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雅博尔商标注册案。1、

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

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

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

享有优先权。应依次提交申请

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副

本。2、在D国申请注册“JKL”

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

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

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

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

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甲向乙引进生产线涉及

的专利技术案。1

可协议、版权许可协议、专有

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

2、使用范围:1、独占许可协

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

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

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

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

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

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

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

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

域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

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

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

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

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

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

的时间和地域内,受让方不仅

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

可以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

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

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

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

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

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

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

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答:应该。艾赛亚

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

司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

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

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

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

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

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

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大额商业贷款的合同条

款。

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

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

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

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

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

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

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

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

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向亨利购买设备租

给恒力,设备质量纠纷案。

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

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

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

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

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

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

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

其上签字的当事人。2、国际融

资租赁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

承租方提供所需的设备,具有

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

易。有以下类型:金融租赁、

杠杆租赁、卖主租赁、操作性

租赁、售后租赁、转租赁或再

租赁。

十八、十九、恒力向亨利融资

租赁设备,索赔权转让案。

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

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

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

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

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赔偿。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

的理由:1)任意性法规,2)

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责

任选择,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

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理能力,

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

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

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

求权让渡条款,用户可以直接

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3、亨利

不承担责任,三方约定亨利融

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

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

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

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赔偿。4、瑕疵担保免责特约

无效包括:1)由租赁商业选择

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

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2)

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

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

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

约无效;3)租赁公司与供应商

有密不可分的关系;4)未给用

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二十一、埃斯特与英国

政府的纳税分歧案。1、英国法

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

准、控制选举权标准。而埃斯

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

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2、

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有: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

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

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

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二十三、道奇森向罗

马和丹麦交税案。

意大利,

都要向跨国公司道奇森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

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

时课税。3、属于国际重叠征

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

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

的子公司所得的20万美元股

息征税。4、国际重叠征税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

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

税人分别课税。

二十四、对中国国贸仲裁的管

辖异议案。1

这是仲裁

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仲裁

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

(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

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

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

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

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

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

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

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

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

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

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

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

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

辩的决定。"《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

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

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

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

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

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

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

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

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

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二十五、伊丽莎白以仲裁条款

合同向法院起诉案。应该向对

因为,

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

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案例四、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

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

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

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

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

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

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

责任。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

上2、3点。故略。

案例五、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

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

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

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

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

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

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

立?为什么?答:1、甲、乙

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

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

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

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

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

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

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

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

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

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

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

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

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

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

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

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

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

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

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

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

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

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

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

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

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

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

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

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

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

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

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

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

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

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

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

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

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

的词语,如“立即”、“尽快”、

“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

起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六、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

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

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

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

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

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

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

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

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

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

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

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

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

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

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

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

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

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

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

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

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

处理的关键。

1、理由:根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

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

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

移于买方承担。

②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

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

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

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

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

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

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

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

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

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

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

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

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

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

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

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

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

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

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

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

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

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

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

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

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

担责任,为什么?

答: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

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

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

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

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

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

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

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

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

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

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

关键。2、理由:根据《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

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

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

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

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

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

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

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

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

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

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

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

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

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

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

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

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

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

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

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

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

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

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八、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

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

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

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

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

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

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

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

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

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

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

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

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

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

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

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

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

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

求的关键。3、理由:本案货

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

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

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

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

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

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

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

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

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

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

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

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

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

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

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

同的规定。

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

原告提供钢材.合同规定由卖

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香港公司帐

户.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正面记载:线材809件,螺纹纲1119捆.背面载明: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发现

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

签字确认.经厦门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

也确认: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

不答复.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为: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收货方(原告)收到货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且有承运人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签字确认,由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予以证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发货前漏装所造成的,这种漏装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为此,被告应承担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的一切责任.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

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

(2)理由: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

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

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

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

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

安全,决定往货舱是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

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

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

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

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的

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

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

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上

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

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答: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4)(5),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3).

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

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

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

环保为理由,决定对境内这种

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

场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

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

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

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

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

原则和规则(德,加均为世贸组

织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与

标准有关的措施属于GATT第

20条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

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

货物贸易规则调整

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

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

3.A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

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

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

解协议》

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

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

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

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

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

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

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

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

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

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

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

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

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

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3.A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

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

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

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

方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

了一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

司抽中国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

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

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

原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

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

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

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

用该技术.

问: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答:

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我

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对限制性商业

条款作了专门规定.合同不得

含有下列限制性条例:1.限制受

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

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

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

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2.限

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

术,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国公司

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

以上规定.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

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

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

反上述规定.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案例2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 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 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 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 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

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 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 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 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2、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案要点: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3、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要点:同二。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案要点: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7、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答案要点:甲公司名称。6、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201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2.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3.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1]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国际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绪论 一、调整范围 案情简介 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 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 思路 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F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 co 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 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 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 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 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 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 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doc

201207.1990年7月27日,我国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人民币3900元的即期装运的发价。B商号接到A公司报价后没作接受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价有效期。A公司于是便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发价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B商号于8月26日来电接受发价。A公司在接到B商号接受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你方电报前已售出。”但B商号不同意这—说法,认为接受在发价有效期结束前已生效,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赔偿其差价损失4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B商号能否对A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2)目前国际上有关接受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哪几种做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实行哪一种做法? 201204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买卖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买卖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201107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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