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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1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

(沪安委会〔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

知》(安委〔2013〕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救援,提升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水平,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应急救援理念,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指挥、精心组织,联动处置、科学施救”的应急处置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生产营业范围、类别、危险程度等实际状况,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分析危险因素,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建立专兼职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加强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要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编制行业领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区域内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整合、储备应急资源,完善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联动和协作处置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和有序撤离,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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