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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2015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2015修正)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

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三条依法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导游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导游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五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第六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比照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七条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资格证书;

(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三)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证明。

(四)身份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或者新的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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