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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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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制、监察、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相关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划分。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和管辖划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处理和决定的行政执法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和决定。

第十四条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非经依法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第二节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受委托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依据、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协议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协议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开的政府公报、政务信息专刊、政务公开信息网络或者当地主要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参与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行政执法行为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相关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执法程序的,其应当亲自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参与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参与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应当履行提供真实信息、服从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等义务。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执法依据等进行清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职权的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相关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的除外:

(一)涉及公民身份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明确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地域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各方隶属同一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争议各方不隶属同一人民政府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独自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能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

(二)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自行调查的;

(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四)其他需要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行政执法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等其他方式,但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对行政执法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执法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执法决定会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依法不需要撤销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节程序启动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关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事项,当事人直接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受理,或者当场告知当事人向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或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并提供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并予以记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六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查证属实,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规定申请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未规定应当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听证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在7日前将听证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听证主要事项;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准备的材料。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确定代表人。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公众代表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得担任该案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五十四条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的进行和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事项。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在听证举行前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在行政执法听证中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承办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的内容和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承办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承办人员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四)承办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互相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

(六)承办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七)承办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结束后,应当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进行更正。

第五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发现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重新举行听证。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举行听证。第五节决定

第六十一条一般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

第六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有履行内容的,应当载明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理由的,应当说明事实认定理由、法律依据适用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行政执法决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六节期限和送达

第六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规定办理期限的,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规定期限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办理期限

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时间少于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第六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除当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办理:

(一)仅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5日。

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期限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公示、公告、认证、监审、有关机关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行政执法办理期限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或有关证照。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节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事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律依据明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存档。

第八节行政调解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行政调解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促使争议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第七十六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优先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一)本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并告知争议或纠纷的各方。

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主动调解的,应当事先征询争议或纠纷各方意见,各方都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方可进行调解。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或各方同意调解之日起10日内组织第一次调解,在调解前应当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争议或纠纷的各方。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争议或纠纷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二)调解会的时间、地点;

(三)调解的主要事项和调解程序;

(四)调解主持人和参与人员的姓名;

(五)争议或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争议或纠纷各方应当准备的材料。

参加调解会的一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二十二条确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主持,可以邀请基层单位人员和专业人员一起参与。

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应当查明事实,根据争议或纠纷各方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十四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在调解笔录中载明,也可以根据争议或纠纷各方的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

(一)争议或纠纷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或纠纷的事项及查明的事实;

(三)调解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经争议或纠纷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行政机关和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第八十五条对案情简单且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调解笔录中载明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结束,在40日内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行政机关有权对争议和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无权对争议和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积极引导争议或纠纷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法院移送或委托的调解事项。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

第四章分类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依照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九十条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

公布:

(一)审批事项;

(二)设定审批的依据;

(三)审批数量限制及方式;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五)申请材料和表格;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七)审批决定机关;

(八)审批程序和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对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九十二条有数量限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十三条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九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九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变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向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十七条当事人需要延续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提供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节行政裁决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条行政裁决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裁决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

布:

(一)裁决事项;

(二)设定裁决的依据;

(三)申请裁决条件;

(四)申请材料和表格;

(五)裁决决定机关;

(六)裁决程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裁决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事项,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给被申请人。

第一百零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一百零六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

第三节行政征收

第一百零八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征收范围。

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征收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征收事项;

(二)设定征收的依据;

(三)征收对象及范围;

(四)征收标准和减免条件;

(五)征收管理方式和实现方式;

(六)申报材料和表格;

(七)征收决定机关;

(八)征收程序和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被征收人申请减免或缓征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不制作行政征收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拒不缴纳相关财物的,按照行政强制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取得财物后,应当开具财税统一票据,及时交付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政机关取得的财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税收征收、土地和房产的征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行政征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性地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征用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征用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征用事项;

(二)设定征用的依据;

(三)征用的对象和范围;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五)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征用决定机关;

(七)征用程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事先拟定征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征用的依据和理由,征用项目的名称、用途,征用的对象、范围,征用的程序和期限,征用的补偿标准、方式等。

第一百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征用方案书面告知被征用人或进行公告,充分听取被征用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用方案制作行政征用决定书或命令。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征用时,应当对被征用人和征用的财产和劳务等事项进行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征用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紧急征用方案,可以不告知被征用人和进行公告。

行政机关实施紧急征用后,应当及时制订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用人或进行公告,充分听取被征用人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即时决定即时实施征用,事后应当补办有关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被征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对被征用人给予足额的合理补偿。

第五节行政确认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确认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确认事项;

(二)设定确认的依据;

(三)确认条件和标准;

(四)申请材料和表格;

(五)确认决定机关;

(六)确认程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核发相关证照。

第六节行政给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其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给付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给付事项;

(二)设定给付的依据;

(三)给付条件;

(四)给付对象和范围;

(五)给付方式和标准;

(六)申请材料和表格;

(七)给付决定机关;

(八)给付程序和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政给付的对象和内容需要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应当实施鉴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给付决定,可以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不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相关公民。

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行政给付的账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象、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相关公民。

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政给付决定需要公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三十八条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即时决定行政给付,但是应当做好登记工作,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节行政奖励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奖励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

布:

(一)奖励事项;

(二)设定奖励的依据;

(三)奖励条件;

(四)奖励对象和范围;

(五)奖励形式和途径;

(六)申请材料和表格;

(七)奖励决定机关;

(八)奖励程序和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授予行政奖励的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按有关规定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一百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公众对奖励候选人进行投票,并根据投票结果作出行政奖励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奖励决定,可以制作行政奖励决定书、发放奖金或奖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物质奖励的,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账册上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奖励的账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节行政检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中的检查行为和日常巡查工作,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检查事项的下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检查事项;

(二)设定检查的依据;

(三)检查对象及范围;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五)检查内容;

(六)检查决定机关;

(七)检查程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检查可以事先告知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五十条行政检查结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撰写行政检查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检查时间、地点、人员;

(二)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方式;

(五)检查结果;

(六)检查取得的各项证据的目录;

(七)处理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检查结论。行政检查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违法、不当、拖延履行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违法、不当、拖延履行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自行纠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拖延履行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政府法制部门对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拖延履行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其限期纠正并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自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变更;

(三)撤销;

(四)责令限期履行;

(五)确认违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变更:

(一)未依照有关规定说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的;

(五)其他应当改正或变更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

(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撤销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8月8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 )决定是否立案。(D) A、24小时 B、5日 C、7日 D、及时 解析: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4、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D)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 (专业课,运政类)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32名以上人员参 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 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 7 机关提出申请。 8 9 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行政执法程序

? ? ? ?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其含义之一就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般程序和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单选、多选、判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 答案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C )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 A )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 B )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A )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B )。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D )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D )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 A )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 D )该案件的

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 D )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B )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 C ),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 D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 B )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A 保管 B C 保护 D 法定 1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 A )存入案卷。 A、存储光盘 B U盘 C 移动硬盘 D 网盘 16、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 C )进行确认。 A 存储光盘 B U盘 C 复制件 D 移动硬盘 17、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 D )。 A 录音 B 录像 C 放弃 D 注明 18、《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B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A 过目 B 核对 C 签字 D 盖章 19、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A )签名或者盖章。 A 逐页 B 签名栏 C 尾页 D 首页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六、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 ——由执法文书把握处罚程序 高海平 引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性质不同,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几大类。在实践执法活动中,以行政处罚行为最为普遍,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程序对一线执法活动意义重大。 由行政处罚文书把握行政处罚程序,是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好办法。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文书当场交付相对人。执法人员按照罚缴分离要求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当场收缴罚款。 经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所在执法机关备案。

二、由执法文书把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活动实践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从8个关键程序把握: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核审批、 4.告知、 5.决定、 6.送达、 7.执行、 8.结案 当然,其中也包括依要求的听证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总体上可以描述为:经举报人举报或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移交、指定)中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在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执法机关 负责人审批,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后,执法机关下达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依法履行处罚对应义务后,执行完毕,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对应义务的,由执法 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 审批结案。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当事人要求听证后举行听证的过程。 处罚决定应当依听证记录作出。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 1、投诉举报; 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 (三)立案审批: (四)调查取证:笔录制作。 以上三个步聚有先后顺序。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包括立案审批、决定审批、减免审批等,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

行政执法程序文件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围,可分为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行为为目的,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容,也没有无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准确表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志,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防止失、泄密,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四、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公司、车、船)的××××××证件(完整名称)。 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执法程序

?1?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2?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3?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4?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

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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