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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2012年10月考试练习题

一、辨析题

1. 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以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25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才归出租人。

3. 出卖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仍属于买受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3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类合同出卖的只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

4.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按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论述合同生效的标准。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下列标准: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如果合同不具备前述所有的条件,则合同存在订立的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

(四)实际履行义务,视为合同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生效。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开始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生效。

(五)经过追认,合同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没有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的,合同生效;其他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生效。

(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生效。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生效。

(八)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生效。

2.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3)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4)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当然,上述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诚实信用,当事人履行合同也应该诚实信用,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也应当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a.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行为;

b.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c.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执行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公平原则。

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解答: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100台彩电,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彩电,赵某分三批提取;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 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提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存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的彩电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 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有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剩下彩电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

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未支付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有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2.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解答: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2.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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