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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签订合同以后,无论是在银行贷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有的业主说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在网上把合同进行了备案,还有必要再申请预告登记吗?下面我就详细解释一下: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房屋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究竟具备什么特征?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

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联系和注意事项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法律特征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并非毫无联系。《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预告登记的前置必要条件。履行预告登记程序时,一定要准确把握这种先后关系,绝对不能颠倒。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作为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仅仅掌握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区别和联系显然不够,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一定是先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后预告登记。但是,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可以同步完成,最好是同一时间完成。这样,可以避免预售人一房多售,减少预告登记差错。

2、《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末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这是一条特别规定,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弱势群体。我们在办理预告登记时,一定要牢记这一点,千万别教条式的强求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办理。

3、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现房和期房的买卖或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在现阶段,预告登记却并未涵盖全部的期房和现房的买卖、抵押,被排除在预告登记范围之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预购商品房转移;二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移。

总之,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请求人的利益实现。

北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类别:□总包□分包合同备案编号:

一、表格可扩展,一式四份,区招标办保留一份,其余由发、承包单位根据需要分配。 二、填表要求及合同备案时需提交资料见备注。

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发包单位(盖章):承包单位(盖章): 一、表格可扩展,一式四份,区招标办保留一份,其余由发、承包单位根据需要分配。 页脚内容6

二、承包范围包含附属工程、构筑物及其他配套等单位工程的,均需在表中列明,其他要求及需提交资料见备注。 页脚内容6

北仑区发改局2008年度工作总结 备注: 一.表内填写内容应清晰准确,提倡采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内容原则上不允许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发包单位公章。 二.表中的工程概况与特征应按建设部资质等级标准企业承包范围分类特征填写,其中:(一)房屋建筑工程应列明各单位工程,并注明各单位工程的结构类型、层数、造价、单体建筑面积、最大高度、单跨最大跨度,以及总造价、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占地面积)等内容; 钢结构分包的,应列明对应单位工程,并注明相应的钢结构造价、单体建筑面积、最大高度、单跨最大跨度、钢结构单体重量、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跨度,以及钢结构总造价、总建筑面积; 幕墙分包的,应列明对应单位工程,并注明相应的幕墙造价、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和幕墙总面积。 (二)城市道路工程应写明是否属于快速路;桥梁工程应写明单跨跨度;隧道工程应写明断面面积;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泵站、供排水管道,应写明日处理量、流量、管径等特征;燃气工程应写明压力;热力工程写明供热面积、管径等特征。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应统一,工程规模与立项批文、规划许可等相对应。备案登记表内填入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招标项目还应该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审核通过,且已按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施工合同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备案登记表中填写的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审核通过,且岗位资格及当前承揽业务情况符合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提供资料: 1、施工合同的全部原件(三份以上,区招标办保留二份); 2、北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包括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一式四份); 3、项目立项文件及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提交复印件); 4、如属于经依法招标程序发包的,提交中标通知书(提交复印件,盖公章);否则,提交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一式四份)和书面证明材料; 5、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和B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施工员和质量员的岗位证,安全员的C证(提交复印件,盖公章); 6、履约担保函(或保证金凭证)和支付担保函(或保证金凭证,适用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规定工程)(属于银行保函的,应提交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保证金的,应提交保证金缴款凭证,凭证上注明担保工程名称及承包人名称,并盖发包人或承包人章,同时还需出示区建筑企业管理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7、承包人为浙江省外的,有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提交复印件,盖公章)。 (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提供资料: 1、施工分包合同的全部原件(三份以上,区招标办保留二份); 2、北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及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一式四份); 3、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原件); 4、如属于经依法招标程序发包的,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提交复印件,盖公章); 5、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和B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施工员和质量员的岗位证,安全员的C证(提交复印件,盖公章); 6、履约担保函(或保证金凭证)和支付担保函(或保证金凭证,适用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规定工程)(属于银行保函的,应提交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保证金的,应提交保证金缴款凭证,凭证上注明担保工程名称及承包人名称,并盖发包人或承包人章,同时还需出示区建筑企业管理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7、承包人为浙江省外的,有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提交复印件,盖公章)。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_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导读: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

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568193.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568193.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表册 二〇一三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办事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手续的表格及征求意见卡装订成册,一次性发放。现将使用事宜说明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本册,按照“表注”要求填写,签章。 二、填表字迹清楚、工整,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三、按照办理程序,将表格依装订线撕下,报中心业务窗口。 四、请在办理完毕后,认真填写“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的中心征求意见卡”,此卡不记名,将作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据。 五、“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卡”不需撕下,连同表册封面一同投入“意见箱”。 六、咨询服务电话:3586011 3586534(北) 3586604(南) 七、投诉电话:3586011

基本建设联合审批平台办事须知 施工手续办理窗口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报建(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项目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手续 5、资金证明 监理单位:1、填报《监理申请表》 图纸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送达书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意见表 4、审查合同 招标投标(22个工作日)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报名单 4、图审回执 5、施工图纸 6、代理合同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8、代理机构资质证 合同备案(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规费证复印件(盖章) 3、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质量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质量监督申报表》 2、监理合同原件一份(留存)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意见表 安全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安全监督申报表》 2、填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3、《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复印件) 4、项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留存) 5、意外伤害保险单(留存) 6、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财政收款收据 收取规费(即来即办) 建设单位: 1、劳保费、交易费凭进帐单领取发票,印花税需到帐后领取发票 2、一费制核定单及一费制收据复印件(或配套费收据复印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 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宁波市建筑安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一、备案范围: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时, 应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主体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备案主体对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由劳务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劳务分包企业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三、申请办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已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2、备案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持相应证书。 3、备案合同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4)(附件3)。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劳务分包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合同金额、支付时间、完成期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承发包人义务和权利、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工资结算方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原件3份(1份备案后留存); 3、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仅须提供变更后资料。 五、提请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 1、备案材料不全的; 2、签订合同的主体未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的; 3、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劳务分包内容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 4、单项劳务分包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5、未明确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单位的投诉受理人姓名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仅限集团母公司填写本栏 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510000 ?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1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备案(仅限设立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 ?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事项 ?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署(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包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查询

包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登记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登记程序 1.开发公司提交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岳阳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臵,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岳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

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岳阳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程序 由于买受人退房、合同终止、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请持下列资料到我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1.合同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 2.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备案等普遍存在问题的回复 一、入住几年来到现在房产证还是遥遥无期,该怎么办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 二、已办理大证的楼盘是否需要建立楼盘表,如不需建立,预售证延期、合同签定等应该如何办理 办过大证的楼盘不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也就不用在创建楼盘表,用老合同来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有误,变更申请交到市场处后,是自己改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填写说明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或注册号 住所 省(市)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股份 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 股东 (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备注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备案 名称注册号 增设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成员 清算组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 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 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 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 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 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2、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 一、预售登记备案(房管局) 预备如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书;(原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预售款户监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8、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9、楼盘及价格明细表;(原件、复印件) 10、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1、小区或商业地址门牌;(原件、复印件) 1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3、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过程: 1、到阳东交易所咨询一手商品房楼盘备案需要的资料(余所指正缺少的资料) 2、余所鉴定 3、复印件到行政服务大厅盖与原件相符章 4、现场观察 5、白蚁防治(缴纳费用) 6、防空(缴纳费用) 7、余所签认备案申请书 二、住宅维修基金需提交资料(物业所) (一)1、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住宅维修基金开户登记 (三)1、单元批量开户电子表格(物业所加密) 2、单元批量开户纸式表格(一式三份) 第一联:银行留存 第二联:开发单元留存 第三联:资金管理单元留存 (一)到农业银行领取维修资金数据采集表,填好加盖公章(开发商、物业所) 过程: 1、填住房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门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栋名称、预售证号、单元应开户数、单元地址、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总建筑面积)

2、物业所审批盖章,银行审批盖章 3、银行开户 4、填物业区域采集模板 5、填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表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人秘股) 预售备案办好后,办理CA数字证书,再购买《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二)办理CA数字证书需提交如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代表及企业员工身份证各一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企业员工数字证书申请表》一份 注: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二)以上资料各需一式二份 第一份:邮寄到肇庆市泰格软件有限公司 第二份:阳东房管局人秘股备案 过程: 1、到人秘股拿CA数字证书资料 2、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人秘股备案,一份寄肇庆泰格软件公司 3、等待泰格软件寄回CA数字证书 4、安装CA数字证书 5、填预售许可证资料,再提交,等待审批 6、填样本合同,再提交,等待审批 7、样本合同批下,即可马上签合同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

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 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020年最新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设立登记不填 写)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人民币□其他)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 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制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1、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报送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导语: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申请书要求一事一议,内容要单纯。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常见的有入团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等。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 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申请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 定代表人信息” ); 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 立”或者“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制度有以下优点: 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 1、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范本)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股东 (发起人)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备案 增设分公司 名称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厦门 分公司 注册号35XXXXXXXXXXXXX 登记机关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登记日期2014年XX月XX日 清算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2014年XX月XX 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王五 职务监事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5XXXXXXXXXXXXXXXX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与原件一致。 xx 2014年X 月X 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 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 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 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 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 (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 (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 (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约。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通过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买受人可自行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合同签约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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