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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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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开创了近代的大陆法系,只要我们分析一下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便可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个法典不是拿破仑或者其他什么人的天才或灵感的闪现。应该说,它是数世纪法律发达史的成果,是罗马法同罗马帝国倾覆后发展起来的欧洲地方法、习惯法相融合的产物。

蛮族入侵者在原来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他们的大大小小的王国以后,并没有轻视罗马人的文化遗产。相反地,他们竭力仿效他们所称羡的优越的罗马文明中符合他们利益的东西,其中包括罗马法。某些蛮族王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了罗马法的适当部分,这些部分后来被称为“蛮族罗马法典”;另一些王国虽然未以这种方式采用罗马法,却运用他们学到的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以类似的形式将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理,形成了所谓的“蛮族法典”。但是,这种整理编纂法律体系的努力并没有达到过去罗马时期的那种盛况;它犹如昙花一现,不久便凋谢在混乱状态之中。罗马法在法律实践中销声匿迹,地方法和习惯法起而代之,封建法在此基础上逐渐生成。罗马法作为一种复杂精致的法律体系,与中世纪初期原始、野蛮的社会状态是格格不入的。罗马法基本上成了一种学者法,这主要归因于教会法的保护;在当时,教会是学术活动的中心。不过,在意大利的及其它深受罗马文化影响的地区,罗马法的某些残余仍然被适用着。

可是,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罗马(拜占庭)帝国却朝气蓬勃地继续发展着罗马文明。在西罗马帝国倾覆后的那个世纪中,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罗马法发展史上也许是最重大的事件。这就是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是对整个罗马法长期发展的系统总结。罗马法的这一精巧编排导致了特别重要的结果。1187年,正当高等学府开始在欧洲纷纷涌现的时侯,意大利创办了波伦亚大学。因为有《学说汇篡》可资应用(它是查士丁尼法典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昔为钦定之法学教本),法律的讲授时兴起来了。波伦亚大学创办伊始,便将法律列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其后,把法律列为大学标准课程很快就风靡于欧洲大陆。而大学里讲授的法律正是罗马法,所依据的教材又是《学说汇纂》。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自然而然地力图将他们在大学里辛勤学来的法律运用于实践。这样,使形成一种不断增长着的力量,推动着罗马法思想的复兴并使它在实践中重新获得了法律的尊严。

这里我们不妨展示一下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制的生动画面。中央王朝政府

非常软弱,而地方封建贵族享有很大的自治权。这就阻碍了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法律的推行,而助长了地方习惯法的优势。古罗马的昌盛和统一代表了中世纪欧洲所梦寐以求而又无力实现的理想。那多半是虚构的“神圣罗马帝国”就是这种渴求的表现,它希望基督教世界能够在同教皇领导下的宗教统一相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皇帝统治下的世俗统一。罗马法,尽管人们对它不甚了了而且运用极少,但用为一种优越的法律,作为实现法律统一的理想之所在,却享有崇高的声望。虽然对它的直接适用受到禁止,但人们可以振振有词地主张对它的类推适用(尽管它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王朝对罗马法的“接受”也不乏其例;以此为根据,法官和行政官至少有权以选择的方式适用罗马法。促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罗马化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统一作为众目所瞩的目标,日益显示出它的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王权成功地使封建领主服从于它的统一治理,狭獈的地方法体制便愈来愈不合时宜。地方法通常是不成文的,因而随着地区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法律统一呼声的日益高涨,地方法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切性便愈来愈不得人心。在这样的情形下,成文的罗马法是一剂现成的济世良药。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也为法律统一提供了技术上的样板。中世纪解决这一问题的种种尝试中,最成功的莫过于十三世纪五十年代卡斯蒂尔[①]王国的阿方索十世制定的《七编法》(Siete Partidas)。这部由七个部分组成的法律(曾作过两次重大修订)构成了西班牙法律的基础,直到1886年才被一个按照拿破仑模式制定的法典所代替。

在中世纪和近代初期,法国的法制是由若干地方习惯法拼凑而成的。不过,这个国家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理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因而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关于罗马法在南方的适用应在何种程度上优先于地方法似乎还不确定,不过,适用罗马法是允许的,只是对这种适用在表面上不作强行规定罢了。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而使习惯法取得成文形式的主要推动力来自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都尔一蒙蒂尔告谕》(Ordinance of Montias-les-Tours);该告谕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由于地方各级对这一法令的执行拖拖拉拉,时断时续,这项工作直到十八世纪初才基本上完成。从本质上讲,这既不是法典编纂也不是法律罗马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较小的、较模糊的以及相互重复的习惯法逐步被淘汰并为较大和较强的习惯法所吸收,从而在原先的大约三百种习惯法中产生出大约六十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1670年成文的《巴黎习惯法》成为习惯法的魁首;如果其他习惯法规定的解决办法不敷应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参考《巴黎习惯法》。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破仑式的法典以前,也一直是以《巴黎习惯法》为法制基础的。

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编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救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在近代初期,罗马法进一步注入法制,这主要应归功于以“罗马法学家”著称的名声显赫的法学著述者们;这种注入工作固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形势,但我们也不妨说,这是承袭了古代罗马帝国法学家们的传统。

法律的这种发展状况使人们愈来愈难以安守现状;仅仅是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可伏尔泰对它却毫不宽容,他以它为靶子,发出了利箭般的尖锐抨击。他有一句名言:在法国,一个人每到一地就要变换一种法律,就象驿马每跑过三十哩就得换一匹。很明显,在法典编纂的思想里包含着的,并不是什么新颖的独创的东西。查士丁尼法典的榜样和传统始终伴随着欧陆法律发展的进程,它们的不朽生命力和强大影响,在法典编纂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七编法》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也建立了一种可称为全国性法典的法律汇编,不过这些法典都没有对他们的邻国发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法国在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曾颁布过四个“大法令”(Grandes Ordonnances)[②],这四个法令实际上就是四种不同的法典,它们适用于整个法国。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变革动因,那长期禁锢着法律实践、阻碍着法律进步的愚昧和保守习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却依然如故,这是实现“经过全国性法典编纂而统一法律”这一光辉理想所难以逾越的障碍。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虽然对后来的拿破仑变革影响甚微,却毕竟是第一部近代类型的全国性法典。

如果法国革命的急风暴雨能允许进行法律编纂这种平静的活动的话,这一同旧制度彻底决裂的革命便是新法典诞生的大好时机。1792年,新生的共和政府通过了指导法律编纂的立法,然而却没有完成这一计划。直到1804年,在拿破仑的铁腕建立了国内安定并镇服了外部故人以后,新法典才宣告诞生。

起草民法典(即法律编篡的第一部法典)的主要任务交给了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声名卓著的法学家波塔利斯(Portalis)和特隆歇(Tronchet)。他们在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舒舒服服地任职(在这个城堡里至今还陈列着他们当年工作过的精致的桌子)。由于同僚们的协助,他们只用了几个月就完成了实际起草工作。在同僚马尔维尔(Maleville)和比戈·普雷亚梅纽(Bigot-Préam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辅佐下,他们对法国法律进行了提炼;现存的法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乃是罗马法、习惯法和新近的大革命立法诸种成分结合而成的混合体。波塔利斯出于其学术上的爱好,强调对罗马法的吸收;而特隆歇是个执业律师,因而更注重习惯法的成分。这些不同的倾向并不妨碍相互间

的合作,因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法典,把分散的现行法国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冶于一炉。他们创立民法典的任务是,从私法中最基本而又历久不变的成分中提取精华,以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为了使这些固有成分在生机勃勃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要根据与大革命的成果相适应同时又为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建立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法典于1804年完成,直到1805年才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参照使用。

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兼并了北海沿岸低地国家(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大部,并在这些地方推行法国民法典(这里姑且不谈当时也被兼并了的亚德里亚海彼岸的“伊利里亚”[③]地区)。此外,该法典还在一些保护国中采用;这种情况发生在尚未并入法国版图的波兰和德国的一些邦。这些国家在恢复独立以后,并没有随即摈除法国民法典,尽管它是外来征服者强加的法律,这些国家曾经在它的管辖之下弄得羸弱不堪。相反,他们似乎已认识到了该法典本身的价值,从而认定它比他们原先的法律制度更先进,因此就把它作为他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保留下来(当然,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作了这样那样的修改)。德国和瑞士最后都回到了自己的民族法律的发展轨道,它们后来分别建立了不依赖于拿破仑模式的独自的法典体系。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后却扩展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尚未加入法国法系的一些其它欧洲国家和地区。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十九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还传播到一些从未遭受过法国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拉丁美洲国家为了寻求比它们继受的西班牙法更为先进的法制基础而尽量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结构。曾经处于英国殖民者(而不是法国殖民者)统治下的一些阿拉伯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并没有沿用英国法,而是把它们的现代法制建立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那些从未受过欧洲殖民者统治的非欧洲国家后来都以现代法律取代了传统的法律制度,而在这一取代过程中,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借用了或略加修改后采用了,或者至少是研究了法国民法典。似乎可以这样说,法国民法典是整个以民法著称的法系即大陆法系的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杰出代表。

法国民法典超越传统的法国疆界而四处扩展,传遍世界;但这种扩展绝非指其它国家逐字逐句地把它的条文编入自己的法典中,实际上,它的作用表现在它为这些国家在建设法制的最基本方面(即民法)时提供了蓝本,同时也为其立法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接受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面临着根据自己的国情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加以改造和取舍的问题,而且,同法典原文的接近程度是随地点的变

化而变化的。法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仅仅适用于法国,或者只有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及其发展与法国相类似(至少是有可能相类似)的时候才有意义。对法国民法典的极度热情使玻利维亚在1845年制定本国新民法时,过多地抄袭了法国民法典的条文;由于玻利维亚的社会情况和法国大不相同,这种抄袭导致了荒谬可笑的结果。甚至对抽象表述基本法律原则的那些最需要按照国情加以变动的条文,也仅仅是把法语原文写成了本国语言,这种作法,只能叫做复制。

条文的简明性使法典以注重实际见长,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的只是法律输入或输出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不是法律的渊源问题。这里只需要同传统的习惯法制度作一比较:后者的渊源是分散的,并且有时是不确定的;法律必须一再地从这些渊源中寻找出来,才能适用于特殊案件和特殊问题。因此,那些想要建立新法制的国家往往依靠现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外国基本法典,仿效它、斟酌采用它,以满足更为特殊的需要和期待的目的,这是毫不足怪的。此外,法典能够“站在自己的根基上”,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须从法典以外引进那些年深日久而庞杂累赘的官方解释。

谈到法典在大陆法世界的传播,法国民法典显然是超群绝伦的(尽管不是独一无二)。有许多十分明显的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法国民法典享有很深的资历,它是从广泛持久的法律编纂和法律统一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第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一开始便得到了拿破仑皇帝强有力的推动,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它还成功地摆脱了由于法国征服者的强制推行而使它在别国留下的污名(也许德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例外)。确切地说,它主要地被看作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至于说拿破仑以后的反动统治集团对民法典的接受,复辟后的波旁专制王朝的路易十八明确规定民法典继续有效,确实帮助它避免了“大革命的恶果”一类的攻讦。然而,它毕竟是大革命以前早已存在因而与大革命无关的法律思想长期发展的巅峰。显然,它的地位和效力得到了“日不落的”(甚至今天也是如此)法兰西殖民帝国的有力支持。虽然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但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看不出明显的隶属关系或特殊倾向,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主要表现为可普遍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在取得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世界(至少现今的共产主义国家不在其内)中的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的这种不偏不倚的特性促进了它向全世界的传播。在民法领域出色的专业工作也使它早就誉满全球。法兰西作为一个名符其实的世界强国的长期存在以及它在文化和思想方面的国际声誉尽管有时受到挑战,但它们对法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上面的历史概述,这里附带说明一下。读者一定注意到,在上述大陆法

发展进程中没有出现英国。在以上叙述中,我们把英国在这些世纪的欧洲事务的社会运动中扮演着另一重要角色这个事实撇开了。其原因可归诸1066年的黑斯廷斯战役[④]和诺曼底法兰西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结果。征服者威廉罢黜了所有的盎格鲁·撒克逊领主并把他们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待从,从而勾销了既往的封建义务。这些新受封的封建领主处在潜伏着反叛危险的被征服居民中间,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全力效忠国王。面对强大的王权,他们几乎不能保持自治权;而在欧洲大陆,封建贵族不可一世,因而中央政府往往处于软弱状态。精明强干的统治者威廉利用这种在当时不可多得的地方自治权遭到削弱的局面,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他使这种中央集权充分地制度化,以便它不断发展自己的力量并使君主政体世代相传,而不致为王位继任者的个人能力所左右。

更重要的是,这一君主集权制很早就发展了它的法院制度;以中央政权为后盾的法院所作的判决,乃是通行王国的法律。这些判决成为对将来的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并因此而成为全英国的“普通法”。这种情形同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地方化的分散状态(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形成鲜明对照。这就是说,当欧洲大陆意味深长地转向罗马法以图实现法律改良和法律统一(并且产生出相应的结果)的时候,英国已经有了统一完善的民族法体系,因而它并不需要借助于罗马法。从这一最早的分歧点出发,英国法和大陆法沿着各自的道路继续向前发展,终于形成为今天西方法律的两大派系。

假若英国没有成为一个拥有全球性霸权的强大国家,它也许会在许多方面同流行于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取得一致。英国法的对外扩张大体上达到了英国主权控制下的殖民帝国的疆域,但并非遍及于整个大英帝国。在那些虽被纳入英国主权的管辖范围但罗马法体制已经根深蒂固的地方,英国法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主要是指苏格兰,魁北克和南非联邦。同样,美国人在取得对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和菲律宾的统治后,也没有将其英国血统的法律扩展到这些地区。当然,这些地区的法律从英美法中吸收了不少东西(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因而可以把它们叫做“混合”法制。不过,它们通常被归入大陆法系。英国法具有因循守旧的性质,因此,浩瀚无边的法院判决报告的先例拘束力为它的有效运转所必不可少(这些判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效力都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这就是说,英美法作为一种法制,其向外扩展完全依赖于英国或美国的主权管辖的存在,同时,它只有在那些法律实践和判例尚未定型并且尚未被大陆法系率先占领的领土上,才有机会落地生根。所以,英美法不是大陆法特别是法国民法典那样的“输出型”法律。

注释:

[①] Castile,中世纪西班牙北部的一个王国。——译者

[②] 路易十四执政期间是公元1643年至1715年。——译者

[③] Illyria,古地区名,位于今巴尔干半岛西北部。——译者

[④] 1066年10月14日,威廉公爵率领下的诺曼底军队在黑斯廷斯城附近的决战中击败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军队并杀死其国王哈罗德,进而征服了英格兰。——译者

约翰·H·克雷布[著] 王卫国[译]

科研选题的基本原则

科研选题的基本原则 本专业科研选题题目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社会生产的需要,从而推动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只有面向社会,面向生产实际需要的选题,其成果才能为社会所吸收、消化,以至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2、可行性要较高 一般来说,完成一项研究课题,往往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和要素,即理论条件、物质条件、能力条件和人、财、物三要素。如果所必须的基本要素不具备,所需的基本条件经过努力后还是难以达到或者根本不可能达到,那么,不管该课题多么需要,多么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也是不能成功的。因此,在选题过程中,一定要分析清楚主客观条件和所处的环境,做到“知己知彼”。对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对需要我们干什么,而我们又能干什么等心中有数。只有遵循可行性原则,才能扬长避短,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选择好基本符合自己情况的研究课题。 3、内容要新 工科论文除了具有理论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的实践性和实际操作性。工科各学科发展非常之快,往往教科书刚进入课堂,内容就已经落后了。待学生毕业时,所学知识可能几近淘汰,所以学生选题要注意所用知识不能陈旧,要能跟上学科的发展。 4、题目要大小适当,难易适度 论文题目不宜过大,否则必然涉及的范围大广。学生处涉科研,普遍存在着知识面窄、理论功底不足的问题,再加上学生主要以业余学习为主,题目太大,势必讲得不深不透,乃至丢三落四,难以驾驭。因此,选题必须具体适中。题目

选择要难易适度。过难,自己不能胜任,最后可能半途而废,无法完成论文;太容易,则论文层次太低,不能很好地反映几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水平,同时自己也得不到锻炼。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A B C D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 B C D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A B C D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A B C D

E、消极冲突 2、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际惯例 E、权威学者的学说 3、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C.《托收统一规则》 D、D.《华沙——牛津规则》 E、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私法 C、私国际法 D、冲突法 E、法律适用法 5、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正确错误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正确错误 、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有关章节并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代表是 正确错误 、中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果立法和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正确错误 、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分 (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是:() ? 1.2 [单选] [对]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 1.3 [单选] [对]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 1.4 [单选] [对]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 1.5 [单选] [对]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 2.1 [多选] [对] 法律冲突依其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 2.2 [多选] [错] 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 2.3 [多选] [对]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 2.4 [多选] [对] 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 2.5 [多选] [对] 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3.1 [判断] [对]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途径一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二是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直接调整方 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 3.2 [判断] [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与原则_0

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与原则 科研课题确定以后,能否取得满意的科研成果及达到预期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设计。科研设计就是制定课题研究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实施方案,它是整个研究工作的蓝图,集中体现了课题课题研究人员的设想,构思。要想使科研设计达到直观,明晰,可供操作,便于实施,必须明确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 任何一项研究总要包括受试对象,处理因素,观察指标或效应指标三个基本要素。下面对受试对象,处理因素,效应指标的要领及要求作一简要介绍。 受试对象是指接受实验的动物或人,亦称实验对象,研究对象或观察对象。受试对象的选择非常重要,它对实验结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受试对象的选择合适与否,对实验成败是很关键的。如果进行动物实验,对实验动物的基本要求是对拟施加的处理因素反应敏感,反应稳定,尽可能近似与人,并且经济可行,容易获得。特殊要求是健康合格,种属一致,品系相同,年龄,窝别,体重差别不大,性别要求雌雄各半。 就是为了不同的研究目的,加给研究对象以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各种条件被称为处理因素。在科学研究中,任何实验效应都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我们要抓住主要的,带有关键性的几个因素。 处理因素作用于受试对象所显示出的结果被称为效应。为了具体的’,准确的反映出实验效应,就必然需要使用效应指标,指标不仅可以用来揭示实验观察对象的某些特征,也可以用来判断某些特定现象或事实的依据与标准。在医学研究中,不论那种类型的研究,要探索的因素必须通过具体的指标反映出来。 对照的意义在于通过它消除和减少实验误差。在医学研究中,除了正常解剖生理数据的调查以外,都要有对照。对照基本要求是除了实验因素作有计划的变化外,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其他条件应尽量保持一致。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申卫星)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9-7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 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 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

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与原则

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与原则 作者:本站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6-5-20 3:15:16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关键词] 健康网讯: 科研课题确定以后,能否取得满意的科研成果及达到预期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设计。科研设计就是制定课题研究的技术方案和计划实施方案,它是整个研究工作的蓝图,集中体现了课题课题研究人员的设想,构思。要想使科研设计达到直观,明晰,可供操作,便于实施,必须明确科研设计的基本 要素和基本原则。 一科研设计的基本要素 任何一项研究总要包括受试对象,处理因素,观察指标或效应指标三个基本要素。下面对受试对象, 处理因素,效应指标的要领及要求作一简要介绍。 1 受试对象 受试对象是指接受实验的动物或人,亦称实验对象,研究对象或观察对象。受试对象的选择非常重要,它对实验结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受试对象的选择合适与否,对实验成败是很关键的。如果进行动物实验,对实验动物的基本要求是对拟施加的处理因素反应敏感,反应稳定,尽可能近似与人,并且经济可行,容易获得。特殊要求是健康合格,种属一致,品系相同,年龄,窝别,体重差别不大,性别要求雌雄各半。 2 处理因素 就是为了不同的研究目的,加给研究对象以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各种条件被称为处理因素。在科学研究中,任何实验效应都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我们要抓住主要的,带有关键性的几个因素。 3 实验效应指标 处理因素作用于受试对象所显示出的结果被称为效应。为了具体的,准确的反映出实验效应,就必然

需要使用效应指标,指标不仅可以用来揭示实验观察对象的某些特征,也可以用来判断某些特定现象或事实的依据与标准。在医学研究中,不论那种类型的研究,要探索的因素必须通过具体的指标反映出来。 二研究设计的基本原则 1 对照的原则 就是确定实验中相互比较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对各组给予不同的处理,然后观察其效应。 对照的意义在于通过它消除和减少实验误差。在医学研究中,除了正常解剖生理数据的调查以外,都要有对照。对照基本要求是除了实验因素作有计划的变化外,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其他条件应尽量保持一致。 2 重复的原则 重复是保证科研成果可靠性的重要措施之一。重复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实验过程是多次重复进行的,要做到这一点与实验的样本大小有关,样本大重复的机会多,样本小重复的机会少。二是设计中提出的方 法,别人也能重复进行。 3 随机化的原则 就是被研究的对象样本是从总体中任意抽取的,抽取时每个观察单位都有相等机会被抽取。常用的随机化法有抽签法,抓阄法,扔硬币法,随机数字表等。具体使用那种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4 均衡的原则 就是要求实验对象,除了要观察某种实验因素外,其他一切条件应该尽可能均衡一致。医学科研设计是整个研究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项科研工作的成败,科研设计的质量,是一个重要因素,它与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密切相关,它不仅是研究工作开始的先导,也是整个研究过程的依据和结果处理一个先决条件,因此,任何一个科研项目,一切科研活动都应严格遵循科研工作的基本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都应明确设计的基本要求,按照设计的基本原则作好科研设计,才能保证设计的科学性,才能获得理 想的科研成果。(陈方远)(山东省立医院报)

201603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法国民法典的制订及其历史意义 王静 原载《学习时报》 法律是现代社会维系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既是每一个现代人不可须臾离开的生活准则,又是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建构的关键。谈到民法的历史,必然要提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直译为《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它自签署颁布后,始终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多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的推动者和签署者拿破仑对该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早有预见。他在战败被流放到圣赫勒拿岛时,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败便可 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恰如拿破仑所预言,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1838年的荷 兰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华沙公国(后来的波兰王国)、 俄罗斯帝国法令全书的民法部分、土耳其民法典等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索马里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极大的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内容。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继罗马法之后、19世纪以来,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立了现代民法的法典模式,与《德国民法典》一起构成了现代欧洲大陆法的基石,而且作为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极大地促进了法国19-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经久不衰的魅力是其成功立法的最好诠释。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共2281条。其中,总则部分极为精炼,仅有6条,对法律的颁布、基本原则、效力及其适用作了规定。如其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条在赋予法官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旨在树立司法裁判在民事矛盾和纠纷处理中的权威。其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从而确立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正是因此,看似单薄的6条内容,却确立了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的民法基本原则赋予了民法典历久弥新的生命力,使民法典可以通过对基本原则的解释而不至于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的总则之后是分则部分,它分为三编,第一编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身份、婚姻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民事问题。第二编在第一编的基础上,对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即财产进行规定。第三编则进一步规定人能够取得财产的合法方法。该法典围绕着人这个中心,按照普通法国人的认知逻辑,逐渐由人及物,形成了具有突出特色的“人法”。对于这种极具创造性的立法安排,有法史学家认为是受到了优士丁尼所著的法学名著《法学阶梯》的影响。也有学者认为,18世纪法国的民法学教科书《法国法阶梯》中形成的人法、物法、债法、债的后果的四卷结构对民法典影响至伟。回溯《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应当说,法国大革命前后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促成民法典颁布的社会基础,也

医学科研设计的基本原则

§10 医学科研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医学科研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对照的原则 ?对照的作用:分离处理效应(排除偶然的非处理因素的干扰)。 ?常见的对照方法: (一)空白对照:如疫苗、中毒试验 (二)实验对照:如两种药物疗效比较 (三)标准对照:如正常值(常模)、标准值对照(四)自身对照:如服药前后、减肥试验 (五)相互对照:如几种药物互相对照 (六)历史对照:如蚊虫密度(一般不可取) 二、均衡的原则 又称齐同原则,要求有关的非实验因素尽可能相同。 随机抽样是达到均衡性的一种手段。

三、随机的原则 随机≠随便 随机是指受试个体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到各组 例10.1 将10头动物应用随机数字表分配到甲、乙两组(用表10-1)。 动物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随机数字 6 3 2 9 3 3 6 3 3 8 组别乙甲乙甲甲甲乙甲甲乙 1)将动物编号(可随便) 2)表10-1中取10个随机数(21行21列开始往下。实际上可随便指定开始点) 3)约定双数为乙组,单数为甲组,得各个动物组别 4)从甲组中随机抽一头到乙组(若需两组相等) 1)将动物编号(可随便) 2)表10-1中取10个四位的随机数(21行21列开始往下。实际上可随便指定开始点) 3)约定单数为甲组,双数为乙组,得各个动物组别 4)约定前5个序号对应的动物为甲组,其余为乙组(按计划的例数分配,一次分组成功)

动物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随机数字 6847 3663 2207 9206 3468 3472 6395 3082 3191 8483 序号 8 6 1 10 4 5 7 2 3 9 组别 甲 甲 乙 甲 乙 乙 甲 乙 乙 甲 四、重复的原则 重复是指有一定的例数 要素: 1)第一类误差α=?(0.05) 2)第二类误差β=?,或检验效能1-β=?(0.80) 3)精度要求,如δ=μ1-μ2 4)观察值的变异度,如总体标准差σ的估计值S=?(经 验估计或预试验) 1. 样本均数与总体均数比较 2 )(?????? +=δβαS u u n 双侧u 0.05=1.96 u 0.20=1.2816 单侧u 0.05=1.645 u 0.20=0.8416 S 为总体标准差σ的估计值

《国际私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制度确定下来的是 A B C D 、将公共秩序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的学者是 A B C D 、双重反致是何国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 A B C D 、对公共秩序采取间接限制立法方式时,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何种冲突规范的形式 A B C D

E、直接反映 2、为法律规避故意改变连结点的方式包括 A、变更国籍 B、变更行为地 C、变更所在地 D、变更住所或习惯居所 E、改变宗教 3、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理论和实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A、终止诉讼 B、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C、以内国法取而代之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 E、适用一般法理 4、我国法律规定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有:()。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C、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D、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E、由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5、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 A.B.C.D.E. A、当事人举证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C、由当事人负责证明,法院负有协助义务 D、由法官负责证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正确错误 、间接反致和反致最后都导致外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导致适用内国实体法。 正确错误 1887 正确错误 、根据巴托鲁斯的主张,一城邦国家对另一城邦国家所谓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不予适用。 正确错误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私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7分 (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立法上最早规定反致的是 ? 1.2 [单选] [对] 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制度确定下来的是 ? 1.3 [单选] [对] 将公共秩序视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的学者是 ? 1.4 [单选] [对] 双重反致是何国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 ? 1.5 [单选] [错] 对公共秩序采取间接限制立法方式时,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何种冲突规范的形式 ? 2.1 [多选] [对] 广义的反致包括 ? 2.2 [多选] [对] 为法律规避故意改变连结点的方式包括 ? 2.3 [多选] [错]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理论和实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 2.4 [多选] [对] 我国法律规定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有:()。 ? 2.5 [多选] [对]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 A.B.C.D.E. ? 3.1 [判断] [对] 立法上率先承认反致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 3.2 [判断] [对] 间接反致和反致最后都导致外国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导致适用内国实体法。 ? 3.3 [判断] [对] 英国法院1887年的特鲁弗特案是有关转致制度的著名案例。 ? 3.4 [判断] [对] 根据巴托鲁斯的主张,一城邦国家对另一城邦国家所谓的“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不予适用。

医学科研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医学科研设计的基本原则 医学科研设计是指对某一项医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的安排。作为科学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探索生物医学领域内未知事物和未知规律的科学活动,必须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设计才能获得真实、可靠的研究结果。以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影响研究效应的因素很多、许多因素无法完全消除,因此对研究设计的要求就更高。如果研究设计存在缺陷(如样本代表性、可比性、混杂等),就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研究价值。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研究对象(样本)的数量,样本量过少或过多都会对研究结果造成影响。一个缜密而完善的研究设计,能合理地安排各种研究因素,严格控制各种误差,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最大限度地获得足够而可靠的资料。合理的研究设计是顺利开展各种医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得到预期结果、达到事半功倍的保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在医学研究设计中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随机化原则、对照原则、盲法原则和重复原则。 第一节随机化原则 随机化的核心是机会均等。随机化是医学研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医学研究中,随机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随机化抽样和随机化分组。通过随机化选择研究对象,可以得到一个有代表性的样本。当存在未知或不可控制的非处理因素时,随机化分组将研究对象随机分配到实验组和对照组之中,使这些非处理因素在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分布一致。因此,随机化是实验性研究中保证组间均衡、可比的重要手段。 一、随机化抽样 随机化抽样是指总体或目标人群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相同机会被抽中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在医学研究中,由于时间、人力、物力限制,通常不能把所有目标人群都作为研究对象,而只能选取其中一部分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对一组(或几组)研究对象(样本)进行调查或实验,获得原始数据,经过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得到样本信息(如均数、率等指标),并以样本的信息来推断总体人群的特征。要实现这一推断的前提条件是所采用的研究对象(样本)要有代表性,即能代表目标人群。否则,就不能实现这一推断。获得一个有代表性样本的常用方法是采用随机化抽样来选择研究对象,即目标人群中每一个个体被选中的概率相等。这样获得的样本称为随机样本。“随机”不等于“随意”或“随便”。医学研究一般都需要推论,因此都需要采用随机化抽样的方法选择一组有代表性的研究对象。随机化抽样也是数据能统计分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14年) 58. 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B. 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C. 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 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罗马法复兴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选项B错误。在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先后形成了"评论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并非"社会法学派"。 选项C正确。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选项D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核心是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013年) 5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医学科研实验设计的三大原则、样本例数估计

医学科研实验设计的三大原则、样本例数估计[关键词] 医学科研原则样本例数健康网讯: 熊国强(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统计学教研室长沙410078)贺石林(湖南医科大学生理学教研室长沙410078)在医学科研中,通过专业设计正确而科学地解决三大要素中各环节的复杂问题以后,在进行具体实验以前还必须进行实验设计,例如对受试对象如何分组、怎样合理估计各处理组(处理组合)中样本例数、如何对非处理因素的控制等方面作进一步的操作和安排。对照、随机与重复是实验设计中的三大原则,这是任何实验都应当高度注意和遵循的。对照的原则对照是实验设计的首要原则。有比较才能鉴别,对照是比较的基础。除了受观察处理因素外,其它影响效应指标的一切条件在实验组与对照组中应尽量齐同,要有高度的可比性,才能排除混杂因素的影响,对试验观察的项目作出科学结论。对照的种类有很多,可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加以选择。常用的有以下几种:①空白对照,对照组不施加任何处理因素。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容易引起实验组与对照组在心理上的差异,从而影响实验效应的测定。临床疗效观察一般不宜采用此种对照。②安慰剂对照,对照组采用一种无药理作用的安慰剂,药物剂型或处置上不能为受试对象识别。因为精神心理因素也可通过神经与内分泌多途径对机体与疾病产生重要影响。据估计临床疗效约30%来自病人对医护人员与医疗措施的心理效应。但务必注意在临床科研中务必遵循病人利益第一的原则。一般认为只有无特效治疗的慢性病,方可使用安慰剂。③实验条件对照,对照组不施加处理因素,但施加某种与处理因素相同的实验条件。实验条件包括操作技术、被试因素的溶媒或容量等。凡对试验效应产生影响的实验条件,宜采用此法。④标准对照,用现有的标准方法或常规方法做对照。在观察评价某种药物或疗法对某病的疗效时,为不延误病人的治疗,对于急性病、危重病和有特殊治疗办法的疾病,均应用已知的有效药物、有效疗法或公认的标准疗法作对照。应当指出:临床疗效判断仅有自身前后对照是不够的,因为许多疾病的发生、发展与时间、季节等因素有关。其次,对于绝大多数疾病而言,历史对照也是次要的,因为随着年代的变迁,许多条件发生了明显变化;但目前认为的“不治之症”的疾病,还可以历史作为潜在对照。随机化原则在实验研究中,不仅要求有对照,还要求各组间除了处理因素外,其他可能产生混杂效应的非处理因素在各组中(对照和实验组)尽可能保持一致,保持各组的均衡性。贯彻随机化原则是提高组间的均衡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资料统计分析时,进行统计推断的前提。随机化抽样的目的就是要使总体中每一个研究对象都有同等机会被抽取分配到实验组或对照组。随机抽样又根据医学研究的范围大小、专业类型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用流行病学方法研究人群中的流病和非流病题目采用单纯随机、系统、整群与分层抽样。实验研究时,采用完全随机分配或分层随机分配;小动物实验大多数先配对或配伍组,然后“对”内或“伍”内进行随机分配,但大动物多半先分层后在层内随机分配。随机化抽样的基本方法有随机数学表、计算器随机数学法和抽签法等,研究者可视具体情况而定。[!--empirenews.page--]重复的原则要使统计量(样本指标)代表参数(总体指标),除用随机抽样方法缩小误差外,重复实验是保证实验结果可靠的另一基本方法,这是实验设计的另一基本原则。实验要求一定重复数,其目的是使均数逼真,并稳定标准差,只有这样来自样本的统计量才能代表总体的参数,统计推断才具有可靠的前提。重复例数(样本例数)的决定因素包括处理的效果的明显性、实验误差的大小、生物个体变异的大小、资料性质、确定的第一类误差(α)和第二类误差(β)的大小和实验设计的类型。总之,样本例数太多或太少都不利于揭示事物间的差别。为此,应该在保证实验结果具有一定可靠性的条件下,确定最低的样本例数,以便节约人力和经费。样本例数的估计假设检验(显著性检验)时所需样本例数的估计方法,可通过公式计算或查表求得,但两者均需要事先确定如下指标。①所比较的两个总体参数间的差值。若无法得到参数的信息,可作预试验或用专业上公认的差值代替。 ②总体标准差,常用预试的样本标准差来估计。③第一类误差的概率(α),即检验水准。α越小,所需样本例数越多。结合专业要求判断是单侧检验还是双侧检验。④检验效能(1-β),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余蓁茜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 【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

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联邦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要就的实际,教育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1.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3.科研选题的原则

论科研选题的基本原则 一、科研选题 科研选题就是形成、选择和确定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它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也是科研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爱因斯坦在《物理学进化》一书中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是一个教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以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因此,正确地选择课题,在科学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课题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目标所需要研究的一个或一组科学问题。由于科研选题直接关系到科学研究的方向,目标和内容,直接影响科研的途径和方法,决定着科研成果的水平,价值和发展前途,所以科研选题不仅是科学研究的一个起始环节,而且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正如科学学的奠基人贝尔纳所强调的:“课题的形成和选择,无论作为外部的经济要求,抑或作为科学本身的要求,都是研究工作中最复杂的一个阶段。一般来说,提出课题比解决问题更困难”,“所以评价和选择课题便成了研究战略的起点”。事实也的确表明,影响科技成果的各种因素中,除了人员的素质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外,选题是一个关键因素。 二、选题的原则 美国著名的贝尔研究所前副所长莫顿说:“选择题目不能草率,如果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选题就等于零”。选题是确定本项科研的目的和对象。是科研工作从预备阶段转入主要阶段的关键步骤,是一个课题开展研究工作的起点。确立一个有创见的课题,往往对科学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可见,选题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如何选择所要研究的课题呢?一般来讲,专家普遍认为:科研选题要坚持意义原则、科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 1.意义原则 问题是否有意思,这是问题能否作为选题的前提。也就是说,科研选题必须首先排除那些毫无意义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一般有如下几类,它们都属于科学研究中的无意义的问题,或称为伪科学,它们往往使科学误入歧途,因而使一类假问题、假理论、假科学。这类问题及理论的第一种类型使矫揉造作、深入浅出,用杜撰、自设的术语,复杂、费解的词句,貌似深奥的讲述浅薄的内容,以冗长昏沉的长篇大论解释人所共知的常识,在简单事物上用大字眼,在人云亦云的东西或人为事物、主观意志、个人见解却冠以“本质”、“规律”、“真理”等,把微不足道的东西捧为登峰造极,这种夸大和膨胀主要使对自己的东西或与己有关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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