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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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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我校热费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独立成户的、我校在册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及大集体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2009至2010年度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2009年12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同一家庭的成员在我校工作的,按照职级高的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办法:

根据职工职级、应享受的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和发放热费补贴。

(一)住房面积标准。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

(二)计算公式及补贴标准。

1、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2、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90%。

注:热价标准按照哈尔滨市现行热价标准40.3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热价标准发生变动后,各职级热费补贴额随之调整。

(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

按照《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热费补贴以本市市区内户籍为单位,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按照职务职级高的职工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户籍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按照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单身且有独立户籍的职工,按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集体户口职工不发放热费补贴,集体户口职工已购买住房的,待户口独立成户后发放热费补贴。

(四)补贴资金发放时限。每年9月份将已申报的职工热费补贴资金一次性打入职工工资卡。2009-2010年度申报的热费补贴于2010年4月20日前,打入职工工资卡。

三、补贴申报及核定事宜:

(一)申报地点:教职工提供相应材料到总务处房产科进行申报、核算。

(二)申报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2009-2010年度申报时间为2010年4月6日—4月16日。

(三)申报材料:职工需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独立户口职工

(1)已婚职工提供户口、热费补贴申请表(“家庭成员单位未发放热费补贴证明”一栏加盖配偶单位公章及房产部门公章)、缴纳热费发票(2009-2010供热年度提供)。如配偶下岗,提供单位解体相关证明或下岗证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等证件。如配偶无工作,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离异职工提供户口、离婚证、缴纳热费发票(2009-2010供热年度提供)。

(3)丧偶职工提供户口、缴纳热费发票(2009-2010供热年度提供)。

(4)未婚职工提供户口、缴纳热费发票(2009-2010供热年度提供)。

2、非独立户口职工

非独立户口职工提供户口、热费补贴申请表(“家庭成员单位未发放热费补贴证明”一栏加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单位公章及房产部门公章)、缴纳热费发票(2009-2010供热年度提供)。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下岗,提供单位解体相关证

明或下岗证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证等证件。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3、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如燃油、电锅炉、自行采暖等)的职工按本通知的补贴标准执行。居住此类住房的职工另须提供房产证。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职工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以当年9月份聘任职务职级为准计算职工热费补贴额。9月份以后职务职级发生变动人员,在下一年度按变动后的职务职级计算热费补贴额。

2009-2010年热费补贴额按2009年12月份聘任职务职级计算。

(三)自本供热年度开始,82楼、92楼等原来由学校统一支付热费的住户直接向供热公司缴纳热费,学校不再统一支付。

(四)职工可在配偶单位报销热费,未达到职工应享受面积的,可在我单位领取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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