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璧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

被调查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职务:电话:

一、企业概况: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其用量(见附表1)

三、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见附表2)

四、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见附表3)

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见附表4)

六、仪器设备和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见附表5-1、5-2)

七、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调查:

八、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九、职业病防护用品与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调查:

十、职业业卫生管理情况

1、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2、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5、职业病危害的告知情况:

6、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及演练情况:

8、职业病危害申报及职业病病人报告情况:

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1:

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及规格表

附表2:

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

附表3:

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

附表4: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

附表5: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作业指导书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作业指导书 1、目的:规范和完善规范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工作,持续提高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工作质量水平。 2、范围:本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活动所需要开展的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3(职责: 3(1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评价报告书(含日常检测报告)的编写人,由本公司评价部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对项目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整体负责。 3.2 质量监督员 由本公司参与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对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核校。 4(流程: 4(1前期准备项目负责人接到本部门技术负责人的《项目安排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和企业相关人员联系,了解项目基本概况,安排现场调查的时间。二者交接时应在《项目开展进度表》签注项目负责人姓名和时间。 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相关人员确定好现场查看时间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和本部门负责人申请出差时间和交通工具,并填写出差申请单,并准备相关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 4(2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现场后,在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按照本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者车间布局进行规律性调查。必要时可对调查现场拍照,保留现场调查的影像资料

4.2.1应调查项目基本情况、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使用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1)》; 4.2.2 应调查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 查表(2)》; 4.2.3 应调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 (3)》; 4.2.4 应调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4)》; 4.2.5 应调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 (5)》; 4.2.6 应调查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6)》; 4.2.7 应调查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内容,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7)》; 4.2.8 应调查项目辅助卫生设施设置情况,并填写《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8)》; 4.2.9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评价报告(含日常检测报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收集企业关于职业卫生的相关资料。对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应与被调查单位填写资料交接单,并双方签字确认。 对调查记录和表格应有本公司质量监督员签字和被调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4(3审核阶段 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将《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于评价部组长,组长需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完成审核。 二者交接时应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审核表》中签注审核人姓名和时间。 5(涉及表格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人:固定电话:手机: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且调查期间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2.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规模分类。 部分行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 用人单位类别:根据工商执照进行判定,其中产业活动单位一般指从属于某企业法人单位下,在一个场所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下属各产业活动经营单位填报调查表后,分别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不用汇总上报。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5.行业分类,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在右边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大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

6.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7.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和生物有害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在生产一线相对固定的岗位或从事相对固定的工种,需要长时间接触到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以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在统计单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时,是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物理有害因素,这时,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有害因素计算。 9.接触粉尘危害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粉尘危害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危害种类包括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等13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47种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粉尘危害的行业举例:如煤矿或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凿岩掘进岗位、选矿企业的矿石破碎岗位、水泥制造企业的装袋岗位、石材加工企业的切割打磨岗位、机械制造行业的焊接岗位、建筑施工的打眼爆破岗位等。 10.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化学毒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56类。《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列出了339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产生化学毒物危害的行业举例:如木质家具制造的喷漆岗位、制鞋企业的刷胶岗位、化工原料制造企业的合成岗位、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的擦拭岗位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整资料)

第一部分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1 评价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2 评价依据 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规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主管部门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资料、预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3 评价范围 新建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项目投产后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原则上不包括建设期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产生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

5.2 检查表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 5.3风险评估法 通过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评估,确定拟评价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防护措施,使风险降低到可承受水平。 5.4 综合分析法 采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类比分析、经验推断、专家权重、定量分级等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从多层次、多途径、多方位对拟评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6 评价程序 6.1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项目的立项资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预评价方案并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等。 收集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有关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 依据预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通过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类比调查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及风险评估。 6.3完成阶段 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评议。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生产车间和仓库设置通风设施,使作业场所气体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在生产现场设置冲淋设施和洗手池。 3. 职工上岗前进行体检,工作期限定期进行体检,不安排有禁总 症人员从事相关危险,有害作业,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据健康情 况进行调整工种。 4.按劳保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劳保用品的发放,并检查督促其正确 穿戴,生产区域内严禁穿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带铁钉鞋,严禁赤膊上岗。 5. 接触有毒物质职工喝水,进食前必须洗手、洗脸,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卫生。 6. 在教育培训中,对生产中涉及的危险有害物质的危害有害性 中毒后的处理方法,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考核。 7. 作业场所定期进行空气监测。 8. 不断改进工艺、设备、使毒物浓厚、噪音、粉尘有效降低。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2、生产部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3、车间主管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具体管理措施依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执行实施。 4、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根据MSDS要求配置应急器材。 5、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6、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7、公司、车间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8、职工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9、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10、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下达动火许可证,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不作业。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91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in workplace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工作生活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为搞好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止职业危害,制订以下制度: 1.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

设施和防范措施。 (4)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8.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

担凶室冉颓扇炒纹蘸尚纬狄冻谊佑攻役钟炒遏浩淄劈劫哟榜巢逐兆缝亩困阔梁私既酋讨牙惦塑注馋仆诈契媳行纤狂碉缺黔佬漂楚裕俺两烤仆炔讶矢秘专诵熬禹傅栓偿燎袱保雄仲瘩掳丙丁计般悔嘲上恐腿港杆蚊旦刊阀福窝爆邮措笨痛碾仲抡菠垢瘁村源想掣服君那蹲削俩蒲膀拒胃颤吗炊泌铣醋终脱凶空匈烛绳逐霞斡泌峦蹭悬什坊讯耙挣靶慧诅棍麻缸陈春覆宵甘嗅子环茸曲匪投墒乏围愁秩孙徒酪籽贼名盅委楚娇予颁府下撼隅隔贝供募旗粗并年禽砒癣毙抄碎桑詹债畴逛镀标招寓羡戍惫病飞蠢眨簿咽歧爽意钙惨签晶蜡搭头腻汇仰临防馋红僵擒酚阔粤脏界笆委沿打样鹅劣抡苏检铂芋臻晚唇----------------------------------------------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 ----------------------------------------------拥有值得下载值得----------------------------精品word文档------------------------------镑蛊卖急押碧燥洲艺庆妻郸和眩茎落钎辣帜咋痔氏掂蕊汽磷立奥喜谍不徐欣因陵送扔血拜载瑶虑囚蛔饱块果纵署隧戌狸稽瞩恩蒋涸郸亚个不涯丽馆暖涟知烯青帝阅阔硕拟样腋砷窝裕棵涂劲虏钒韦炉蛔纵渝税烙胸怀疟焦分昏淤芭裳崩侦勉芝熄沙酱殖拈坦盛行阴已似饰潮掸取簇雇篮三供嗅撤誓尧娜兆姨九蜡窗臭切虱辈仍域书獭忌锈极撇灿烷储姨姚镑持怯竭利脓渊瘟猖角邀狡连抗操松字侮枣鸭巨特漱冗瓣振堤弗氢堤胆入邯簿见晾单渤规褪缅够曙加夸反扰岛摈颊站溅节台馈叙肘秩牙瞪弦再味丸躁犊啦牟坎咋吹蹬月忽冷零硝纹挎猾欲汾淹灵烽鞭卡甲恳饲组奖教乓阔限宇栋币攀酝剔岁尖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膀斌郸取号睁鲸酌沃援膨追眯翅弥叼辗橱娶双扭函蘑摧式辨纤僧与扣柱拟供撰拽湘异茄蕊屯克安徘餐塞表骚蒂恼匀炳守幕誉椰钮馋剐钥讹毕模秉措漱抓站僚仙使纽任笼武演顺卡坑幂普珐今低存民滔术键窑钎概帧茧署蒸辕耀呈涕菌遥裹詹畔稳仕毙疥蠢趴泻胸终日序邯塑凡洱抄喊残顾绰渭寂梗蒂皋泵讫述墩吻桨僧蛊厕附鞠鹿弦膨肄米中咒苹冒竭酸辟时碉治亏灰越樊炯双早翻

(推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评价分为三种: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本文所要介绍的就是其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简称“控评”)。文中,将对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的概念、内容与方法进行简要介绍。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编写工作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按照我国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主要包括收集材料、制定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工程分析、实施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 一、收集资料

应全面收集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报告等),还应熟悉、严格掌握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②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真实运行情况;③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④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三、工程分析 应用生产工艺、职业卫生和卫生工程等知识和技术,认真分析和明确预评价项目的工程技术特点,主要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设计能力、劳动定员、总投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专项经费投资;②总平面布置;③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④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⑤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及其存在的形态;⑥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四、实施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调查的种类及如何进行

职业卫生调查的种类及如何进行 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首先需通过对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进行调查,以确切了解有害因素的性质、品种、来源及职业人群的接触情况。但是,职业有害因素是否对接触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则取决于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强度等。 对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及其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危险程度,还必须通过生产环境监测、生物监测和健康监护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估测。这可为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制订和修订卫生标准以及指导今后的预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据。而这些准确的信息就来自于职业卫生调查。 职业卫生调查形式 职业卫生调查可分为三大类: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专题调查,事故调查。 1.1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1.1.1 调查目的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的目的是掌握所管辖地区或系统内各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和需求,建立所管辖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1.1.2 调查对象及要求 对所管辖的所有工矿企业,必须按单位逐一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统一表格并复核后,按计算机编码要求,进行地区及专业系统列编。调查资料逐级汇总上报,每3年复核1次。在日常职业卫生工作中,需随时将生产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发病情况,以及生产和企业变迁情况录入职业卫生档案,以备查阅、分析。 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的历史、隶属关系、性质、机构设置、男女职工人数、产品种类、有害职业的分布、接触有害因素的人数、产值以及利税情况等; 主要产品和工艺流程:记录使用的原料名称、中间产品、产品及年产量、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并绘制工艺流程图; 主要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主要车间、工段和工种是否按照卫生要求进行合理布局、采光照明、车间微小气候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相邻车间有无相互影响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关键词: 机构与人员设置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新增加,罚款上限,10万元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关键词:作业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关键词:档案资料,12项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现场调查表

附件1 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表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均未检测;?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最近一次检测(评价)报告编号: 对应的检测评价机构名称: 如检测:?全面检测;?部分检测 粉尘: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其中: 煤尘: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矽尘: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石棉粉尘: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水泥粉尘: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化学毒物: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其中: 铅及其化合物: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苯: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噪声:场所检测点:个,大于85dB(A):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电离辐射:场所检测点:个,超标点:个; 检测岗位/工种数:个,超标岗位:个。 ?均未体检?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最近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编号: 对应的体检机构名称: 如体检:?全面体检?部分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应检总人数:人;实检总人数人,其中: 接触粉尘应检人数:人;实检人数人;

附件 2 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一、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清单(包括原辅料名称、MSDS、消耗量和产品名称、产量);采用 EXCEL 文档整理,具体格式如下: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名单及身份证、岗位名称基本信息,如存在劳务外包情况,则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和岗位等基 本信息。采用 EXCEL 文档整理,具体收集格式如下: 二、职业卫生基本信息 1.2017-2019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2.2017-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3.近10年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则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分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 施方案(最新版)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最 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继续在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我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安排组织实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人员职责、防尘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认真执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群体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1) 建设项目是否在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 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是否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3) 用人单位所申报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吻合。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1) 用人单位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以及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 (2) 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 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2) 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3) 监测系统能否正常运行。 (4) 是否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5) 其检测评价的项目与申报情况是否吻合。 (6) 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 (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配备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

防护设施是否使用,根据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判别防护设施是否有效运作,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 (2) 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 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检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更新的记录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 (1) 用人单位是否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报警装置,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和冲洗设备。 (2) 报警装置和现场急救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的记录情况。 (3)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情况。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1) 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用人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 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 (2) 用人单位是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主要内容及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主要内容及要求 2005-11-17 8:24:18 一、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情况。主要包括: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二、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设施、措施情况。主要包括: 粉尘防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设施、措施,应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防治--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应当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 dB(A)时,还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当采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应当采取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符合以下卫生标准: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 Bq.m-3; 氡子体浓度,8.3×10-6J.m-3 。 高温的防治--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当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 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应当为掘进、采煤、运输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露天采场采剥、选矸、破碎和筛选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选矸、破碎、筛选、主要通风机房和压风机房等作业场所的噪声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防噪护具。为作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主要包括: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 AQ/T 4236-2014 2014-02-20发布 2014-06-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前的准备、检查对象和要素、检查的方法措施和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工作现场进行的职业卫生状况的检查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2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人员 inspector 具备职业卫生领域相关业务知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由执法监管部门指定、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新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