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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新出图[2004]749号

200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文字研究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编辑学会,中国辞书学会:

为进一步提高图书质量,依法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署拟对《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经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讨论,形成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现将该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与人员对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修订意见请于2004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总署(地址: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审读处,邮编:100703,联系人:洪勇刚,联系电话:010-********)。

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修订稿)

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实施

第26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一、图书编校差错率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

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⒈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⒉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⒊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⒋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15%计算;超过10行的,该面按注文满版计算字数。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8.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

⒈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每处多、漏2 ~5个字,计2个差错, 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

(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1个差错。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1个差错。

(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〇错为英文字母O),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8)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辅导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1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的,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⒉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1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

⒊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1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7)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0.1个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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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关图书生命——总署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图书质量是图书的生命,为进一步切实保证图书出版物的质量,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近日签发署长令,颁布实施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颁布的《规定》在图书质量管理上究竟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为业内和社会所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总署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对原有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答:新闻出版总署对加强图书质量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在1997年3月3日公布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这对提高图书出版质量、强化图书质量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几年的实施,发现该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内容繁琐、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署开始开展对该规定的修订工作。

问:新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如何修订出台的?

答:2004年初,总署图书司起草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国家语委,中国社科院语言所,中国版协,中国编辑学会,中国辞书学会及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等单位征求意见。6月底和7月上旬,图书司又派人前往重庆、广东、上海、浙江征求当地出版单位意见,并在浙江宁波召开华东六省一市图书处长专题会议集中讨论。之后,图书司将这些修订意见进行了汇总,形成送审稿报总署政策法规司修改审核后,经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署长石宗源签发总署令发布。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体例。为使《规定》更加简明直观,从原先的五章二十三条双层结构调整为二十条单层结构。

二、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据。原《规定》仅以《出版管理条例》为依据,法律依据不足。这次修订稿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凡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法

律依据。凡原《规定》中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修汀一律予却以删除或者修改。如原《规定》中规定,出版社对被检查图书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现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改为"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查。

三、突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对实践中无法操作、无法量化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如原《规定》中将图书质量分为四级,不易操作,本次修改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

四、增加了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但原《规定》缺乏对出版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规定,本次修订解决了这一问题,增加了规定的权威性,加大了规范力度。

五、增加规定了适用的时限。明确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再适用本《规定》。

六、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羞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偏严"问题进行了修订。如将原来的书眉、中缝的差错每处计1个错,改为无论有几处凡重复出现的,均按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

七、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不严密"问题基本上予以了修订。如将原来表述不严密的知识性、语法性、逻辑性、一般性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合并为知识性、语法性、逻辑性差错,将扣分标准从分别计2分和3分统一为计2分。

八、对原《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存在的"不统一"问题也予以修订。如原来规定中,标点和格式的计错标准分为025,0.5,1三个档次。此次统一计错标准,将0.1作为计错的最低计算单位。(阿仓)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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