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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建设标准按规划批复执行;其余私人住宅的扩建、改建和新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私人住宅是指用地性质为住宅,以个人名义建设并具备基本住宅功能空间的单门独户住宅建筑。

第三条我区范围内所有扩建、改建和新建的私人住宅建筑,必须由具备相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四条建设层数和高度。

(一)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纯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二)建筑物总高度指:由室外地坪到最顶层面板(属坡屋顶的指檐口高度,且坡屋顶的坡度不大于45度)的高度。

(三)室外地坪的起算点为地块主入口人行道标高,无人行道按路中线标高计算。当地块有两个或以上不同标高入口的室外地坪,其起算点从最高和最低的两个地坪高差的中线开始计算。

(四)为解决车辆停放,私人住宅允许在建筑物首层增设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第七条基础的处理。

(一)建筑物基础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能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建筑物临道路的基础放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4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大于0.4米,但埋深须大于1米。

(三)相邻建筑间距内的建筑基础放脚,需从自有的相邻建筑间距分界线后退0.05米以上。

第八条雨篷、飘板。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雨篷、飘板。

1.10米以下(含10米)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3.8米,最大飘出宽度为0.4米;

2.10~20米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统一净高不小于4.3米,最大飘出宽度为1.0米;

3.20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的设置按批出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雨篷、飘板、挑檐最大飘出为0.3米,且距落水分界线不得小于0.1米。

第九条飘层、阳台。

(一)建筑红线外不得飘出建筑实体。

(二)2米以上的街巷可设置外飘阳台,飘出建筑红线外的宽度不得超过0.3米,设置在靠落水位处的阳台不得飘出建筑红线外。

第十条附属设施。

(一)门口步级、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不得超出建筑红线建设。(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化粪池、贮粪池、非公用沉沙井等必须设置在建筑红线内。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镇)旧区和发展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试行) 2019年4月12日

目录 目录 (2) 1总则 (1) 2术语 (2) 管理篇 (4) 1规划管理 (5) 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 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 2技术文件 (5) 2.1一般规定 (5) 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 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 3.1一般规定 (9) 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 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 技术篇 (11) 1基本规定 (12) 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 2.1一般规定 (13) 2.2规划布局 (13) 2.3基地出入口 (14) 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 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 2.6停车场(库) (15) 2.7地下空间利用 (16) 2.8竖向设计 (16) 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 2.10围墙和雕塑 (17) 2.11场地防护 (17) 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 3.1建筑平面 (18) 3.2建筑层高 (18) 3.3建筑高度 (18) 3.4建筑层数 (19) 3.5建筑形体 (19) 3.6建筑立面 (20)

3.7建筑屋面 (20) 3.8建筑色彩 (20) 3.9建筑设施 (20) 4建筑退线 (21) 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 4.2建筑用地退线 (21) 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 5.1一般规定 (23) 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 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 5.4日照影响分析 (25) 6建筑面积计算 (27) 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 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 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 7.1容积率奖励 (29) 7.2容积率计算 (30) 7.3建筑密度 (30) 7.4绿地率 (31) 8其他规定 (32) 8.1避免违规设计 (32) 8.2鼓励设计创新 (32) 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 8.4合理分期实施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2015]1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府〔2015〕1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 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2010-09-02 来源: 珠规建法〔2010〕26号 关于印发《**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定、规范和要求,特制定《**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及强制性要求,不得与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相抵触,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尺寸、坐标、主轴线号等标注齐全、规范。各类主要指标必须齐全,数据必须真实。 第五条对临街建筑、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风景区的建筑项目以及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方案比选的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按要求提供不同风格、不同布局、不同色彩运用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内容包括总体布局、使用功能分区、交通分析、区域及周边环境情况、建筑单体透视图等)上报市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

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进行认定; (二)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 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

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 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 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 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 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 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 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 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 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 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 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 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专项规划(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供电、给排水、电讯、风景园林、农业开发区、围垦工程、各种工程管线走廊以及水源保护区等),都要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2004-2008年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按步骤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特编制《天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 1.2 近期建设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1.2.1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重点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外围重点发展地区以及各区县城区。 1.2.2 规划时限为2003年至2007年。 1.3 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1.3.1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2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3.4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 1.3.5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1.3.6 《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阶段成果) 1.3.7 其它全市性、系统性的专项规划 1.4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4.1 明确近期内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1.4.2 确定天津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 1.4.3 确定天津市近期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4.4 提出天津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其他安排的意见。1.5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1.5.1 依据十六大精神和天津市"三步走"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五大战略举措,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

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况的以及未充分科学论证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经济可行性,存在不切实际、高估低估冒报的;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示例) ①控制指标均采用统一单位(如示例所示),容积率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其余数字取整数; ②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术语及符号的规定执行; ③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标明项目名称和规模控制要求;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府[2002]13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我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稻田。视实际生长情况,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征用甘蔗田。成品蔗每亩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补,价格以去年当地糖厂收购毛蔗价计算,并扣除实际需要投入而未投入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未成品蔗按实际投入计补,并可在成品蔗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但糖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500元,食用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征用菜地、作物地。视实际情况,已开恳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400-800元;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四、征用山地。山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疏残林的,成木密度30%以下,每亩补偿200元以下;成木密度30%-60%的,每亩补偿200-400(不含400)元;成木密度60%以上的,每亩补偿400-600元,成片山林,属幼林(胸径平均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8

00-1200(不含1200)元;胸径平均在5-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1 200-1600(不含1600)元;属成林;树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每亩补偿1600-2400元。棘林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荒山上无人工种植草木的不予偿。 五、征用果树。 1、荔枝树。成片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树龄4年以上不足6年,每亩补偿4000(不含4000)-600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亩补偿6000(不含6000)-1000 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补偿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 000元,最高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树龄超过15年,每亩补偿在1 5000元基础上每年递减10%。零星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棵补偿不超过30元;树龄4年以上至6年,每棵补偿30(不含30)-15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棵补偿150(不含150)-30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每棵补偿300(不含300)-600元;树龄1 5年以上的每棵补偿在6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5%。 2、龙眼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90%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树龄超过7年的,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0%。 4、杨桃、树菠萝、番石榴、山桦李、桃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70%计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附件: 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创新规定(2016版) 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和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的目的,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的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 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的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的,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的,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的比例建设。功能为同一大类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可按批准的比例兼容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的

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的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的使用功能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的用地功能、产业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的比例。 2. 交通组织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2.1 项目交通组织设计应致力于创造媲美国际先进城市的高品质人居环境,全面落实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理念。设计内容包括排洪渠、地下公共通道、慢行系统、地上停车设施、特色人行道等内容。 2.2 设置于各项目中的排洪渠属于横琴水上交通系统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航道等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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