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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建[2008]14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

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使用登记

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二十四、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二十七、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附件四: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表

附件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六: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七: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八: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尺寸:同原登记牌,白底黑字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尺寸: A5纸大小,棕钯皮面

备案证 ( 附页1)

附件7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8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备案编号: 鄂A A — 登记编号:W H —T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起重登记 备案登记 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发

抄送:省建设厅,市安监局。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使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监管部门签收人:签收时间:年月日

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内容

1、设备备案证明(副本);

2、安装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设备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

4、安装作业应急措施;

5、安装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8、安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标定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及周边环境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登记编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备案编号: 鄂AA—

登记编号:WH—T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登记日期:年月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样式)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使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城安字[2008]23号: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市建委下发了《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各区要组织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宣传贯彻,将《实施办法》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下发到每个企业、工地,采取培训、集训等形式,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从2008年7月22日开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正式受理。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2008年8月31日前必须完成备案登记;新开工项目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安装。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违规使用的,将对其产权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实施办法》。重点要加强对新实施的备案制度、安装告(拆卸)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办法》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和整改,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拆除。

四、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持证情况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对无证或持有其他部门所发证件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停止上岗作业,直至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室,要悬挂本机操作人员证书或清晰的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

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装企业资质、安装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备案证明、安装单位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装资质、安装(拆卸)人员证书或持其它部门所发证件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作业,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其档案的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内容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随机调阅、抽查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档案缺乏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补齐相关资料;对整改不力或管理混乱致使档案缺失严重或提供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对多次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发生事故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改装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外,要在全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该产权单位所有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充分利用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和公示平台,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内业资料管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档案和监督台帐,按安全信息统计上报规定定期上报相关信息。市安全站将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公示栏中对严重违规租赁、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予以公示。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各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台帐的建立、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附件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附件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附件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附件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备案登记由设备产权单位逐台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

※属于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手续。

四、工作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号发证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

(二)备案证明注销条件

1.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3.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三)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备案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 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程序相符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予签收;必要时到现场查看。

五、办理部门

市、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据验收检验报告,需复检的时限按整改后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办理机构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32

附件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检验机构出据的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5、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2、使用登记证明(登记牌与登记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七、联系电话:65680115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新)上线使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备案手续,促进企业管理,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新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具体情况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系统用户类别:市住建委、区县住建委、协会、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七类用户 三、系统使用原则: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具体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23日起,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安装告知在新系统办理,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生产厂家及设备型号数据录入也在新系统办理。 (二)2013年12月23日之前,已经提交安装告知申请的设备,以后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等均在旧系统办理,该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后,完成一个工程流程,此设备在新工程办理安装告知时,回到新系统办理。 (三)经过一个阶段新旧系统并行使用后,旧系统的设备全部转到新系统办理备案,旧系统停用。 四、各用户在系统上线后需要做的工作: (一)产权单位 1、建立产权单位信息库,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报协会审核。 2、从司机信息库中,选取本企业司机。 3、办理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设备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填报。 (二)协会 1、审核产权单位基本信息。 2、建立拆装单位信息库。 3、外地司机录入、拆装单位信息库录入一律在新系统。(三)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从2013年12月23日起,办理安装告知一律从新系统填报。在新系统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同样在新系统办理检测报告上传、使用登记和拆卸告知。 (四)区县住建委 本市设备登记编号、登记编号注销和外地登记编号添加一律从新系统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根据企业用户的实际填报情况,分新旧系统受理有关备案申请。 五、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新系统开发单位(华瑞软件公司)文莉 62974401-848 旧系统开发单位(中科汇联)郭工 59958342 建机分会王红 88070915 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魏巍 59958843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简要使用说明 “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设施备案管理系统-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管理”,主要负责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登记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注销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共2页第2页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 a2.6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a2.7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a3.2 防爆型式 )。 a4.4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a5.1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a5.2 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村)、号等。 a5.3 组织机构代码 a5.8 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a5.9 产权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写拥有起重机械资产的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个人业主姓名、单位或者联系人电话,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应当重复填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作者:-----------------------日期:

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市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doc

(施工升降机) GDAQ21001□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塔式起重机) GDAQ21002□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 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门式起重机) GDAQ21003□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物料提升机) GDAQ21004□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

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中国建筑史》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History of Chinese Architecture 学分:4.5学分学时:72学时理论学时:64学时实验学时:8学时 教学对象:建筑学专业 先修课程:建筑设计基础、公共建筑设计原理等 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建筑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考试科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建筑发展的基本过程和成就,掌握不同类型、不同时期、地域建筑的风格特征。培养学生分析、评价建筑的能力,为后一步的理论学习和建筑设计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要求 讲课为主,幻灯、录像等传统教学手段和CAI教学手段为辅,课堂教学注重对基本史实和影响因素的描述和分析,幻灯、录像、多媒体教学强调建筑历史形化特征和相关建筑设计内容。 要求学生预习、复习教材并阅读、归纳其他相关材料,扩大知识面,增加理解能力。 考试以闭卷为主(70%),着重检查对基本线索和事实的掌握情况和认识程度,并考察学生理解和灵活运用史实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平时作业成绩20%,实验成绩10%。 教学内容 第一篇中国古代建筑部分(46学时) 绪论: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4学时)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多样性、木构架的特色、单体建筑的构成、建筑群的组成特征等; 难点:工官制度 第一章古代建筑发展概况(6学时) 一、原始社会建筑(六、七千年前~公元前21世纪)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起源的多元化; 难点:理解各地区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址特征; 二、奴隶社会建筑(公元前21世纪~前476年) 重点:了解夏商西周春秋建筑特点及技术进步。 三、封建社会前期建筑(战国至南北朝公元前457~公元前589年) 重点:了解战国至南北朝建筑特色; 四、封建社会中期建筑(隋至宋581年~1279年) 重点:了解隋至宋建筑特色;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6.1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的

临高建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等制度的通知 区内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等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告知制度 1、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附件1)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临沂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注册备案证》主、副本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原件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安装人员、特殊工种名单及上岗证书编号; (5)安装单位制定并经项目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起重机械安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基础验收报告); (9)对于租赁的设备,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一个使用周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沧州市安监办: 我(单位)依据河北省xx年冀建质119号文件规定,申请办理工程、备案编号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申请人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建筑我(单位)现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装告知单;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五份(双面复印); 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租赁企业租赁备案表(证); 7、建筑起重机械所在现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8、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装合同、使用合同及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原件; 9、安装、使用、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0、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 1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施工电梯另需出具防坠器检验报告、合格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13、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留原件。 14、使用过程中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附报审表。 15、外埠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的进冀备案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申请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不知道你是新塔吊登记,还是安装完投入使用前备案。 (一)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一份;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 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于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于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使用登记的程序: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管理分别由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2、(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购销合同或发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四)购置3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装拆卸等日常管理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安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一、责任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二、申报时限: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三、办理流程: 步骤1、取得《使用登记申请表》;(点击“附件下载”) 步骤2、填写申请表并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 步骤3、办理设备检验检测及验收手续,经工程项目部监理、区安监站对检测情况、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设备安全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情况予以确认后,监理人员、安监员及安监分站站长在《使用登记申请表》对应栏签署意见。 步骤4、将《使用登记申请表》及以下资料复印件登记交市安监站技术室审核: (1)产权备案证;(需提供原件,办理时由市安监站暂扣,待使用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后归还产权单位) (2)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3)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告知登记证明; (4)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验收资料(设备进场验收、基础设计及验收、安装或拆除工程验收) (6)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多塔作业时,还应单独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要有安全操作交底记录) (7)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监督制造检验证明; (8)机械工、司机、司索工、指挥工特种作业证书;

(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10)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11)使用单位设备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应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对申报资料齐全、合格的申报设备,七个工作日内核发使用登记证明(遇繁忙阶段或特殊情况顺延)。 五、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工作程序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切实做好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于忽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起重设备备案及告知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 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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