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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XX(集团)有限公司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XX(集团)有限公司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XX(集团)有限公司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民航局全面深化民航改革的思路和重点,针对制约XX发展的内外部瓶颈问题,就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重要意义:XX作为中国重要的航空门户,承担上海航空枢纽在全球航空客货运网络结构中的竞争责任;承担提升上海城市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外同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的领先责任。为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XX的历史责任,更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战略和重大专项任务,需要通过改革解决存在的竞争压力不足、改革动力缺乏、创新活力有限等问题,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传导压力、激发动力、释放活力,增强上海航空枢纽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地位和民航强国建设的支柱功能,提升在全球航空货运链中的资源配置功能,充分发挥在长三角机场群发展和机场行业进步中的引领功能。

指导思想: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提升服务的原则,全面贯彻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导向,从阻碍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入手,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员工最渴望解决的问题入手,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总体目标

经过3-5年的锐意改革,巩固发展航空主业,基本完成非航业务开发布局;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分类管理的管控体系,实施模拟公司化运作;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分配机制,使集团成为国内机场业领先的标杆企业。将XX打造成为品质领先的世界级航空枢纽,卓越的机场运营管理典范,最具价值创造能力的机场产业集团。

到2020年,XX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1-1.2亿人次,进入全球城市客运量排

名前三位,年货邮吞吐量达到400-440万吨,持续巩固世界货运机场排名前三的地位;集团公司年收入达到150-160亿元,完成基本建设总投资超300亿元,建成浦东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和完成虹桥机场东片区改造工程。两场客货运服务水平名列全球机场排名前十位。

三、基本要求

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是在现有各项工作基础上的调整和完善,改革过程中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全面部署,重点突破;上下结合、分层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立后破、统筹配套。改革工作要覆盖航空主业和非航业务,要重点围绕体制机制创新,要区分改革任务与日常工作,要明确具体项目和任务,落实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主体。改革工作要与战略目标相一致,要与日常运行要求相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各方合力,各单位要以主人翁姿态,自觉成为改革的主导者、实践者,蹄疾而步稳。改革措施要体现系统性和全面性,改革成果要体现可复制性和可评价性,最终成为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的常态性工作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分类管理

将集团各单位业务划分为保障、经营、投资等三大类并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保障类侧重以实现机场建设和运行保障功能为主要目标,严格控制运营成本,强化任务导向,完成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提升运营服务水平,主要包括飞行区管理、航站区管理、场区管理等区域管理单位以及安检护卫、消防急救、机电通信、能源保障等专业支持单位;经营类侧重以价值创造和实现经营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运营服务品质提升,强化效益导向,充分挖掘经营资源市场价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包括商业、广告、贵宾服务、货运物流、公务机、临空产业开发等单位;投资类以追求投资回报、打造平台经济为目标,强化价值导向,突出价值发现和投资平台功能。

1、制订《集团公司业务分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集团制订《集团公司业务分类管理办法》。分类管理办法中要明确不同类别企业分类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分类的权责划分和管控模式,分类的指标体系和预算管理,分类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措施。

责任单位:集团改革办、集团战略发展部

各单位制订实施细则并全面实施。根据集团分类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的下属企业明确相应的分类发展目标、权责划分和差异化的预算管理、考核指标,分类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措施。

责任单位:集团各单位

(二)实施模拟公司化运作

2、两场制定所属单位模拟公司化运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业务整合的基础上,遵循收入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改进核算办法,明确核算边界,划小核算单位,实施全收入、全成本管理,模拟公司化运作。完善内部定价的形成机制,明确资产界面、收入划分、成本分摊等操作原则。

保障类单位要加强成本控制,实施集约化的业务综合管理,明确区域管理主体和专业支持单位的责权利和成本分摊,实施运行保障服务契约化管理。经营类单位要充分挖掘资源潜在价值,探索实施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施资源占用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单位要逐步成立独立法人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责任单位:两场公司

3、虹桥机场公司模拟公司化运作。制定模拟公司化运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集团与虹桥机场公司在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占用、收入分成、成本分担等方面的核算界面,按照独立法人公司要求,形成全口径的财务报表,实施更加完整的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借鉴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推进模拟上市公司运作。

责任单位:虹桥机场公司、集团财务部

(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4、研究制订经营管理者选拔和任期目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战略目标、业绩考核和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相结合,实施经营管理者任期契约化管理。建立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任期考核作为经营管理者选拔和晋升的依据。按照分类管理实施要求和市场化的运作规则,对经营类单位中经营者的选拔主要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

责任单位: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各单位

钢铁集团公司合同模板管理办法范本

龙钢集团公司合同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操纵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治理体系,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治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治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方法所称合同治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实行分级治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治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操纵在可同意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治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治理水平。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治理工作,健全合同治理机构,配备合

同治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治理工作,提高合同治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治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治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治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治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治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治理工作,其要紧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治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

《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4项支持性政策措施

《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 24项支持性政策措施 一、改革学生招录与选拔方式 1.允许试点学院自主研究确定本科生招生计划。 2.允许试点学院率先探索在统一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实行高考成绩、高中阶段学习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高校自行测试结果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3.试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可安排在所在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 4.适度增加学校推免名额和直博生名额。 5.支持试点学院纳入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范围。 6.在学校总规模内对试点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实施单列管理。 7.学校可以自行决定试点学院个别学生在院内转入转出。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支持试点学院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 2.支持试点学院探索全面学分制。 3.支持试点学院扩大国际合作,探索授予联合学位与双学位。 4.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等支持试点学院选派优秀学生出国留学,提高试点学院在校生具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比例。 5.统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资金,建立健全研究生多元奖助体系。

6.研究生实行个性化培养,允许试点学院选择一定数量的学生,经考核后择优实行硕博连读。 7.建立退出机制,开通分流通道,允许试点学院将符合条件的直博生分流转为硕士生培养。 三、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 1.扩大试点学院遴选教师的自主权,提高聘用岗位要求,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和研究团队。 2.鼓励试点学院实行聘用制,探索年薪制。 3.完善岗位管理和聘用办法以及薪酬待遇标准,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 4.支持试点学院探索更加符合高等教育特点和人才引进规律的薪酬制度。 5.支持试点学院探索实施人员流转退出机制。对现有在编人员强化聘期管理,实行“能上能下”、“非聘即转”;对新聘人员加强目标考核,实行“非聘即走”、“非升即走”。 6.采取经费补助、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试点学院教师国内外访学、开展合作研究。 7.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试点学院重点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适当增加试点学院所在学校选派计划。 四、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 1.支持试点学院改革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教授委员会选举提名院长的办法。 2.支持试点学院赋予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审议权,在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评定权。 3.落实和扩大试点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自主权,支持试点学院依照学院章程自主确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配置各类资源,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完整版)项目管理策划书指导意见)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策划指导意见 为推进云南建工集团项目实施前期策划管理,科学谋划和整体部署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促进公司与项目部的沟通,梳理项目实施思路,分析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提前制定应对措施,提升项目的管控水平,深入开展项目精细化管理,达到项目管理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实现快速稳健发展的目标,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项目管理策划工作分投标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实施阶段的策划,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承建的施工承包工程项目。 二、项目管理策划是围绕实现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技术、成本等管理目标,以确定项目管理模式,梳理项目组织思路,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各环节;确定分包及采购模式;分析确定项目重点难点和应对措施;明确人、机、料、物、资金、技术等资源配置初步方案;是明确项目管理过程中重要工作的项目管理纲领性文件,务求可操作性,能对项目实施起到指导作用。 三、项目管理策划由项目管理策划书和各专业计划书组成,各专业计划是项目管理策划的支撑,它们共同组成了项目管理策划体系。项目管理策划的组成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管理策划书》编审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一般工程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重大项目由公司层面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重大项目

的定义由各单位根据本企业规模自行确定。策划工作任务分解可参照附件二《项目策划任务表》。 二、《项目管理策划书》由公司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评审,一般工程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重大工程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重点工程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造价负责人等项目团队主要人就项目组织思路、重点难点、风险控制、主要措施等现场阐述评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要领导参加,以达到帮助项目经理部理清项目管理的思路和管理的重点关键点,加强公司与项目的沟通交流的目的。 三、项目管理策划应遵循下列程序: 1、了解项目各相关方的要求; 2、分析项目环境和条件; 3、收集项目的有关资料及类似工程信息; 4、明确项目目标; 5、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结构和职责; 6、明确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7、编制项目管理策划书; 8、汇总整理,报送、评审、批准。 9、项目管理策划的执行; 10、结合实施实际,对策划书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四、项目管理策划可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意见

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一、目前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应建议 经过两周时间的劳动合同现状调查发现,目前合同存在以下几个急需规范的方面: 1、由于未能及时规范地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一部分人的合同被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用工成本增加。 2、未能在员工入职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经济补偿责任。 下面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逐条给出操作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这里的连续在企业工作满十年指的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间断累计达到十年的) 操作建议: 建议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协商恰当时间(建议初次订立以3年为限,续订时以5年为限),便于更进一步了解员工,方便企业在调整时更便于规范操作,降低用工成本。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里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2008年7月1日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第一次订立劳

动合同的情况,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初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所以成立的条件必须附带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操作建议: 整理所有服务期满十年的员工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按无固定期限合同管理,还未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及时补签合同,尽量减少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次签订合同为第一次订立,续订为第二次签订,二次续订为第三次订立合同,不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内容变更) 操作建议: 员工第一次续签合同时,合同期限可适当(与第一次订立累加少于等于9年为佳),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控制无固定期限合同人数,方便企业人才正常流动。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操作建议: 保证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合同,避免经济补偿及无固定劳动合同产生,降低用工成本,续订合同(第二次订立合同)与第一次订立规定相同。也即合同到期一个月内续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

(完整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附件1: 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调整规划》,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努力打造以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双引擎、以现代制造业和基础服务业为双支撑、以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农业为重要补充的产业格局,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首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进退有序、松紧结合”。按照首都功能定位的要求,积极发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端产业,推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业的有序退出;研究探索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引导产业发展的新模式,综合运用产业、财政、规划等政策措施,建立“松紧结合”的政策引导体系,促进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产业加速发展。 “自主创新、循环集约”。按照建设创新型城市和节约

型城市的要求,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中心环节,以创新带动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和首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和集约发展,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扬长避短、重点突破”。紧紧围绕北京城市功能定位,扬长避短地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将科技、人才、文化、信息、区位、市场、总部等优势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发展一批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重点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根植北京、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产业融合、功能提升”。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带动首都的工业结构调整,推动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提升区域服务功能,使北京不仅成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转移的承载地,更要积极成为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的承载地。 “深度开放、双向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各种所有制经济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促进“双向服务”,一方面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环境,更好地为中央和全国服务,另一方面充分吸纳和争取中央在京资源,为首都产业的发展服务。 “明确定位,协调发展”。首都功能核心区着重发展金融、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城市功能拓展区重点发展科技研发、体育休闲、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扩大总部经济规模;城市发展新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和为生产、生活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围;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示范企业可享受优惠便利政策措施汇总

示范企业可享受优惠便利政策措施汇总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函〔2014〕237号)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建设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顺府办发〔2013〕77 号)等有关规定,经综合整理,获认定的顺德出口家电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可享受的优惠便利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授予或推荐相关荣誉奖项 (一)授予顺德示范区示范企业称号。 (二)优先推荐申报质检总局“示范企业”。 (三)优先推荐申报质检总局AA“诚信企业”。 (四)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二、实施进出境通关便利措施 (一)优先实施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报检模式。 (二)优先实施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 (三)优先实施关检“三个一”通关模式。 (四)优先办理各种原产地证明。 三、纳入诚信监管范畴 (一)对进出口的目录外商品原则上免予抽查检验。 (二)对援外物资和输非商品,认可企业的自我声明或

采信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实施验证监管。 (三)对进口货物实施合格假定程序。对进口用于加工生产的自用设备实施共同检验,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实施免予检验属地监管措施。 (四)对通报或退运出口商品实施诚信验证监管。 四、享受示范区公共服务 (一)免费参加示范区组织的质量技术培训。 (二)免费享受示范区平台发布的(短信、微信、微博)信息。 (三)免费查询(或咨询)国内外家电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及其他信息。 (四)优先享受示范区开展的优惠检测。 (五)优先享受示范区实验室检测资源。 (六)免费享受示范区实验室比对试验。 (七)免费享受示范区开展的“一对一”服务。 (八)协助解决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九)免费指导建立(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十)免费指导实验室建设,协助申请CANS认证。 (十一)免费培训实验室检测人员实操技能。 (十二)优先享受示范区平台的其他技术支持。 五、协助对外宣传推介 (一)质检总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 意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

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合同面签指导意见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面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业务面签,是风控体系中的重要规则,是确保签约真实、面签材料有效、担保落实的核心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业务面签管理工作,强调面签的严肃性和纪律性,加强执行力度,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面签,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对资料收集、面签材料签订过程中,指派两名面签人员对签约人身份真实、签字盖章真实完整等进行提前准备、资料核对、签字盖章、检查补救、跟踪落实的活动过程。 三、面签管理执行资格认定、双人面签;提前准备、分工合作;身份核对、签约真实;检查补救、跟踪落实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对各分支分公司信保业务面签材料真实性执行检查。 二、各分支公司负责指定信保业务的面签人员,负责跟踪检查

面签制度的执行,负责对契约的归档管理和面签业务资料真实性的检查。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面签人员,指通过各分支公司资格认定,有权参与面签且在签约现场完成现场面签的工作人员。面签人员对签约人身份真实、签字盖章真实完整负责。本指导意见所称签约人,指与我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契约、提供业务资料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章面签人员资格认定符合面签资格认定条件的公司工作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模拟训练或现场学习,最终由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认定为面签人员。 一、岗前培训 1、公司的信保业务部门应展开常态化的面签培训。从事信保业务的人员应参与公司培训等方式学习公司的面签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 2、面签培训内容应包括:《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面签管理办法》(本指导意见)、签约时填写核对,面签身份材料的识别、核对及确认,印章识别与核对、面签材料使用填写说明、面签技巧等。 二、资格认定条件面签资格认定条件,包括责任心、职业道德、能力、资历四方面: 1、责任心具备面签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做事认真负责,严谨仔细,敢于承担责任。 2、职业道德具备面签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不良职业记录。

号文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标准化49号文

号文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标准化49号文 宁启复线指安发[2009]67号宁启复线电化工程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各参建单位: 为又好又快地推进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按照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指导思想,结合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成立组织,全面推进标准化管理。 1.1、各单位必须以部、局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基础,全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认真地推行标准化指挥部、标准化项目部、标准化监理站、标准化作业、标准化工地的建设。 1.1.1、指挥部: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成立由指挥任组长,由副指挥、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主任及副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标准化制度的制定、标准化管理的推进、考核和落实。 1.1.2、设计单位:设计项目部成立由指挥任组长,副指挥、项目总体任副组长,各专业负责人担任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的标准化制度,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细化制定施工配合、设计变更等制度,制定部门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1.1.3、监理单位:监理站成立总监任组长,副总监及分站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制度、选择标准化的人员、管理标准化的现场、执行标准化过程的控制。 1.1.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各副经理、总工、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分项目部经理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化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树立一种干工程就要严格讲标准的习惯,以保证标准化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落到实处。 二、抓住重点,深入推进四个标准化建设。 2.1、在推行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按照“镜头不换,纵深发展”的原则和标准化管理体系框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标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的标准化。 2.1.1、管理制度标准化。 2.1.1.1、各单位须根据国家、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各标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管理目标,提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人员责任,完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将执行结果纳入人员考核范围,严格追究不执行及执行不力人员的责任。 2.1.1.2、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据部、局颁布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有关部门和地区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附件1 有关部门和地区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落实的具体举措 一、深化财政管理改革,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一)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债务风险防控。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行业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交办财审〔2017〕163号),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妥善处理交通运输行业存量债务,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领域举债融资行为。 (二)山东省清理规范财政专户,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管理。2017年以来,山东省深入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共撤销财政专户1042个,将经审核批准予以保留的2950个专户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完善单位账户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新增专户核准备案制度,为规范财政资金运行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打好基础。 (三)甘肃省构建全省财政数据平台,加强财政资金监管。2017年,甘肃省财政厅在统一全省财政一体化业务系统版本、标准和编码的基础上,实时采集全省14个市州、86

个县级财政和17800多家预算单位的具体支出明细数据,建成了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全省财政数据平台,实现财政资金从指标下达到支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提升财政资金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多方主动作为、助力脱贫攻坚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发挥中药材领域专业优势,推进中药材产业扶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通过与贫困地区合建规范化种植基地、指导农户按操作规程种植中药材、开展新技术研究推广和中药材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因地制宜带动贫困户脱贫;同时,依托行业组织,推动医药企业到贫困县开展“百企帮百县”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做强绿色经济。 (二)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利用电视资源开展“广告精准扶贫”活动。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原中央电视台开展“国家品牌计划—广告精准扶贫”活动,对主产区位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的优质农副产品在原中央电视台5个频道进行推介,每个产品每日免费播放10次广告片。2017年,共播出青海高原菜籽油等22种农产品广告,投入屏幕时间近4000分钟,直接受益贫困人口达150余万人。 (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积极推动电商扶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加大业务培训,推广传统电商、媒体电商、移动电商与原产地优质农产

合同面签指导意见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面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业务面签,是风控体系中的重要规则,是确保签约真实、面签材料有效、担保落实的核心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业务面签管理工作,强调面签的严肃性和纪律性,加强执行力度,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面签,指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对资料收集、面签材料签订过程中,指派两名面签人员对签约人身份真实、签字盖章真实完整等进行提前准备、资料核对、签字盖章、检查补救、跟踪落实的活动过程。 三、面签管理执行资格认定、双人面签;提前准备、分工合作;身份核对、签约真实;检查补救、跟踪落实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对各分支分公司信保业务面签材料真实性执行检查。 二、各分支公司负责指定信保业务的面签人员,负责

跟踪检查面签制度的执行,负责对契约的归档管理和面签业务资料真实性的检查。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面签人员,指通过各分支公司资格认定,有权参与面签且在签约现场完成现场面签的工作人员。面签人员对签约人身份真实、签字盖章真实完整负责。本指导意见所称签约人,指与我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契约、提供业务资料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章面签人员资格认定 符合面签资格认定条件的公司工作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模拟训练或现场学习,最终由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认定为面签人员。 一、岗前培训 1、公司的信保业务部门应展开常态化的面签培训。从事信保业务的人员应参与公司培训等方式学习公司的面签制度和具体工作要求。 2、面签培训内容应包括:《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面签管理办法》(本指导意见)、签约时填写核对,面签身份材料的识别、核对及确认,印章识别与核对、面签材料使用填写说明、面签技巧等。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农加发〔2016〕3号 发展休闲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现代旅游的新型消费业态,为农林牧渔等多领域带来了新的增长点。“十二五”以来,全国休闲农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呈现出“发展加快、布局优化、质量提升、领域拓展”的良好态势,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十三五”时期,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和消费需求的升级,休闲农业仍有旺盛的需求,仍将处于黄金发展期。目前,休闲农业发展现状与爆发式增长的市场需求还不相适应,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存在思想准备不足、基础设施滞后、文化内涵挖掘不够、产品类型不够丰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需提档升级。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有利于推动农业和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产业脱贫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全域化旅游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认识休闲农业消费对增长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休闲农业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为促进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做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大任务,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产业升级、实施产业脱贫为着力点,坚持农耕文化为魂,美丽田园为韵,生态农业为基,传统村落为形,创新创造为径,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发展政策,加大公共服务,整合项目资源,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着力将休闲农业产业培育成为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高品质休闲旅游体验。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农为本、促进增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农村为场所,加强规划引导,科学构建利益分享机制,增强农民自主发展意识,激发农民创业创新活力。二是多方融合、相互促进。加强与农耕文化传承、创意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精准扶贫、林下经济开发、森林旅游、水利风景区和古水利工程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机融合,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因地制宜、特色发展。要结合资源禀赋、人文历史、交通区位和产业特色,在适宜区域,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四是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公共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鼓励妇女积极参与休闲农业发展。五是保护环境、持续发展。遵循开发与保护并举、生产与生态并重的观念,统筹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指导意见

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 宗旨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确保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采取项目管理责任制,力争全面实现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经济效益等管理目标,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的顺利实施,经公司研究讨论,在听取广泛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各方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已决定对承揽项目采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时,以明确公司与项目经理人、项目部之间责任、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的关系。 2.公司与项目经理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的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执行:项目收入和成本单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4.项目经理人承包方式的基本规定: (1)项目经理人原则上独立承包,自筹资金专款专用,包工包料。 (2)项目经理人负责组建和领导项目部对工程项目进行经营管理。 (3)按工程总造价的相应比例在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时上交公司包干承包费(该承包费不论项目盈亏均应按约定比例交纳),并由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4)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承包费交纳比例;比例范围为工程总造价的1 %至20 %之间; (5)公司代扣代缴税费金额,按工程实施时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税费法规、政策执行。 5.本实施方案和《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对公司和项目经理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6.在对工程采用项目管理责任制时,公司与项目经理人应当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签订《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合同》。 7.《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全过程管控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关键人员 全过程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抓住项目管理关键人这个“关键少数”,推动现场管控责任落实,现就加强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全过程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三个项目部标准化建设、施工作业层班组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业主、监理、施工三个项目部经理及专业骨干全过程管控机制,通过统一建库、持证上岗、招标核实、履职监督、量化考核,确保关键人员配置到位、监督到位、履职到位,全面掌控关键人员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主要目标 1.明确项目管理关键人员范围。统一明确三个项目部经理及专业骨干等项目管理关键人员范围。 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副经理)、安全专责、质量专责; 监理项目部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包括总监(及总监代表)、安全监理、专业监理;

施工项目部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副经理)、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以及作业层班组骨干(班长兼指挥、安全员、技术兼质检员)。 2.建立项目管理关键人员全过程管控机制。 统一建库。根据工程现场管理要求,融合利用各部门、各专业已有数据,建立公司层面专门的项目管理关键人员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后续数据信息的录入、维护及应用,掌握项目管理关键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履职尽责情况。 持证上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梳理关键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并在招标以及开工审查等环节强化落实。明确对公司基建管理人员及系统内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及课时等方面要求,强化培训管理。 招标核实。在招标邀约方面提出具体配置要求,结合项目部标准化手册,针对不同项目提出差异性配置标准。在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现场核实等环节严格按照标准把关,加强监理、施工关键人员持证准入、兼职兼项等情况的审查,将项目管理关键人员配置作为招标硬约束。 履职监督。按照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利用工程现场视频监控、人员管理系统、移动应用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现场关键人员信息的记录和监督管控,加强现场专业管理,确保关键人员现场履职到位。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 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 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 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 6.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7.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四、诉讼主体的确定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2020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指导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7页)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7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6月23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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