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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关于相邻关系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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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策考量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若干规定将会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许多影响并有可能引发赔偿诉讼。为了避免因相邻权引发的法律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物权法》带来的影响,积极研究对策,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

(1)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就建筑施工可能引发的相邻权问题达成相关条款,以界定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七章所规定的相邻关系主要是约束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主体所产生的相邻权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并不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但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造房屋等不动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产生影响。对此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明确因建造不动产而引发的相邻权问题由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因相邻权纠纷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违约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2)加强施工管理,避免因违规施工可能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为了避免因建筑施工引发不必要的相邻权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止违规操作,并在施工前及施工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合理控制施工噪声,防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施工噪声所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已屡见不鲜。施工企业对此要有足够重视。我国涉及噪声的法律法规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防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需注意三个法律问题:

a、事先申报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b、禁止夜间施工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c、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从国家现有的规定来看,建筑施工企业排放的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罚款处理,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也会因噪声污染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建筑施工企业排放的噪声尚未超过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情况下,虽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征收排污费,

也不能罚款,但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可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现场垃圾、污染物的依程序清理

建筑施工企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依程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处置证。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油漆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第三、施工车辆通行、施工设备进出、铺设管线、挖掘地基等可能涉及相邻不动产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要事先告知相邻不动产人。

建筑施工企业在铺设电线、电缆、上下水管、煤气管道时,要尽量减少对其他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不利影响。施工车辆通行、施工设备进出要事先与相邻不动产人联系,并制订预案以尽可能避免、减少对其他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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