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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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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

[摘要]: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种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

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XX年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这些修正案从最广义上说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本文不在上述意义上对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论述,只对与人权有关的宪法修正案条款从宪法修改与中国人权渐进发展关系这一角度进行简单分析。本文分析人权发展不限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直接条款,还包括宪法修正案31个条款中与人权有关的15个经济人权条款。

一、宪法修正案直接人权条款-人权范围的极大扩张

1、权利-基本权利-人权

如果把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作粗线条划分的话,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human rights)字样。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至于权利到底是什么?有多种看法,本文把权利本质理解为自由。权利一旦以法律规定后就成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由于自由与权利的范围非常宽泛,面对多元及泛化的多种权利宪法规范不可能一一保护。换言之,宪法规范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类别都不加区分、无一例外全部写入宪法,这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权利无限多样性的考虑,宪法规范上一般只把从理论和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对人类特别重要的权利写入宪法,为区别宪法规范的权利与一般权利,学界把宪法规

定的权利叫做基本权利。因此,中国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都有单独的章、编等阐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以区别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权利。

人权(human rights)一词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国际社会的公认。人权主要是人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易言之,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人权有,从法哲学角度看,权利与人权作为一种自由,其范围都很宽泛,其外延都不限于法律领域,还延伸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权利与人权也有区别,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外延大于人权。因为权利的主体不限于人,还包括国家、社会组织甚至动物也有权利。人权的主体仅仅是指人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宪法学者倾向于使用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概念而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权利概念。

目前,学术界一般同时使用人权和基本权利概念来表达宪法权利。其实,人权与基本权利仍然有很大区别。首先,人权的外延远远大于基本权利,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可能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按照“三代人权”理论,可以把人权分为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及国际人权等。而基本权利仅仅是宪法规定的那一小部分宪法化的人权。其次,人权不同于基本权利,还在于基本权利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一旦宪法规定后,在宪法没有修改之前,它是静止的、不容扩张的。人权却是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它的外延不确定,有极大的弹性和发展空间。再次,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宪法规定方式不同,前者采取列举式规定,即把宪法制定者所认为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权利类型明确,权利保障可操作性强。缺点是主观随意性大,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使一些应该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没有写入宪法。对于后者,宪法一般作概括性规定,比如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可以使人权条款成为包容性极强的开放型宪法保护体系。

2、中国宪法权利的立宪模式变迁。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无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法国序言式。法国1958年宪法把《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作为宪法序言,来直接宣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法序言在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保护。其二、专门章节列举式。即以专门章节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名称虽然可能不同,但是本质一致。目前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利比亚等世界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其三、美国式。美国1789年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列举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同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美国宪法采用列举规定加兜底条款来规定宪法权利。

其四、英国“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开放立法模式。英国开放权利模式是其“法律主治”传统下固有的产物,有适合其国情的优点,但是,其他国家难以模仿。

中国在20XX年宪法修改前,宪法第2章专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很明显,中国与德国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立法模式相同。与此相对应,宪法学界普遍的认识是把宪法规范列举的权利在宪法学上叫做基本权利或者基本人权。列举式规定的优点是权利种类明确、体系完整,有利于对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缺点是权利种类可能不完整,权利种类不完整的原因有三:其一是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宪法制定者对社会现实与理论的认识总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影响到其对基本权利的种类认识,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基本权利列举模式的不完整性。其二是社会现实不断变化发展使基本权利列举立法方式出现局限性,因为社会生活是变化发展的,对权利的诉求与愿望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发展变化,而宪法基本权利是相对静止的。这样宪法可能对新的基本权利保护出现真空。其三是制宪者的利益博弈使得有些应当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没有在宪法中规定,从而出现人为故意造成的使宪法权利不完整性。

20XX年宪法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中国宪法权利的立宪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宪法权利立宪模式由单纯的列举规定向类似于美国式的基本权利列举加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模式转化。中国与美国基本权利立宪模式的区别在于美国全部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出现人权的字样。而中国则在宪法已经有相当多的基本权利条款前提下,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人权条款。整体而言,中国宪法人权部分在立宪技术上与美国宪法有接近之处。当然,由于中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中美宪政又有根本区别。

3、中国宪法修改增加人权条款的意义。

宪法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又以人权作为兜底条款,这是宪法规范成熟的体现,中国宪法作这样的修改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如前所述,列举式规定不能穷尽一切基本权利,有些学者认为宪法应当写入迁徙自由、罢工权等基本权利,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与利益诉求都可能不同,要求修改宪法的呼声也各色各样,这样势必造成宪法修改无穷期,宪法的稳定性不能保障。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是一个静态的封闭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弹性,无法满足多元化时代不同的利益需求。

宪法增加人权条款后,上述状况得以从根本上改观。因为人权的内涵是指人的权利,它的外延无限丰富,可以适应不同时代不同人的多种权利诉求。这样修改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由封闭的体系走向动态、开放的体系。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技术,人的一切权利都可以解释为人权而得到宪法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

宪法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在加强宪法解释的同时也为滥用宪法解释权打开了方便之门,就像罗兰夫人所言:“自由,多少罪恶假你之名以行”, 如果没有健全的宪法解释制度,邪恶也可以假人权之名行使。解决方式有两种:其一、规范宪法解释,人权的内涵不确定,这为宪法解释制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使宪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人权得以完善和实现。其二、加强立法工作。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极大地扩大了宪法权利的范围。它也必将促进人权立法的发展,人权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包容性使立法有必要也有可能。加强立法可以使宪法规定的人权明确其具体种类,并且把他们转化为法律权利加以保护。

总之,这次宪法修正案继往开来,为人权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相信中国人权大发展的时代很快就会到来。

二、宪法修正案经济人权条款-自由度的扩张

宪法修正案31个条款中,共15个条款与经济有关,分别是宪法修正案第1、2、5、6、7、8、9、10、14、15、16、20、21、22、23条。本文把上述15个条款称为宪法修正案的经济人权条款。经济人权条款是宪法修改最多也是最频繁的部分。学术界对宪法政策性修改方式颇多微词,认为宪法修改太频繁主要是由于宪法内容中有太多具体的经济性条款引起的,从西方宪政理论来看这种视角,有一定道理。但是,中国的问题与西方毕竟不同,中国宪法、宪政与西方有很大差别,不承认这种差别是不现实的。任何脱离中国国情,把西方理论不加分析,拿来判断中国宪法制度优劣的思路都无助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

把具体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十分必要。因为中国历史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道路除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的理论外,只有苏联的经验可资借鉴。除此之外,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太多经验可供遵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当时对社会主义的普遍认识是:社会主义就是要搞“一大二公”,搞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而且,中国宪法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主要参照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宪模式。这些历史因素导致我国宪法无法摆脱国营经济等计划经济大量存在的社会现实。

邓小平同志伟大和高明之处在于: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一套理论为经济人权的发展营造了必要的政治环境和提供了具体修改的内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近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决定了中国要建设的是与苏联不同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改革首先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的,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变化就成为引起经济人权条款频繁修改的主要原因。经济人权是可追求的现实人权。作为基础的经济人权发展了,还有什么不能变化呢?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宪法历次必要和及时的修改是推动中国社会不断前进的法律武器。这种修改不但不会有损宪法权威,

而且是宪法保持常青生命力所必不可少的。

综观宪法修改经济人权的15个条款,体现了经济人权发展的真谛-自由度的扩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修改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私营经济从无到有,非公有制经济从补充地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从指导、引导到鼓励。宪法修改的过程就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较,其根本区别在于计划经济是僵化的静态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动态的开放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更大的自由与权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人权得以提升,这是一个社会自由度扩张的过程。

2、宪法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生命、自由、财产是最基本的人权,离开这些,人就不成其为人。通过20XX年宪法修改提高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而1982年宪法规定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收入与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对财产所有权的宪法保护到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极大地提高了保护的范围。财产权不仅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各种权利。这样修改无疑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也使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

3、对土地制度的修改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了社会的自由度。土地是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资源,离开它人权无保障。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由于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资源,这样修改后社会经济主体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活力,提高了社会和国家的经济自由度。事实上,中国近20多年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宪法修改后灵活的土地政策。

4、对土地、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后给予补偿,这样规定保障了财产自由和人权。西方古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 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公民生存权的基础。虽然财产权不是绝对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征收或者征用必须给予补偿,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补偿”写入宪法后,为弱小公民私权利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提供了宪法保护,这样公民财产权受保障的自由度就扩展了。

5、宪法修正案的经济人权还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配方式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变迁等内容。从总体上说这些修改都体现了社会权利和自由不断扩大和加强的趋势。

完美的事物至今尚未出现,宪法修改也是这样。事实上,中国宪法是随着

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在并没有达到终点。相反,修改后的宪法还有些许尚待完善之处。主要是有个别语言表述欠规范。比如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非公有制”中的“非”字表述不规范,有差别对待的含义。其实,“非公有制”可以删除而不影响宪法要表达的意思。这句话中的“重要”两个字也是不规范的用语,它的含义模糊,是政治语言,删除后不影响宪法所表达的意思。另外,“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中第一个“的”字多余,可以删除,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三、人权发展-再次修改宪法建议

1、人权继续发展的可能。

人权是动态开放的权利体系,人权的产生有起点,但人权的发展没有终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工作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受意识形态和东西文化发展差异等多种原因影响,我们在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同时,却讳言谈人权,认为人权是西方资本主义特有的概念,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国政府在1991年发表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人权的概念。至此以后,中国人权的理论和实践迎来了大发展的时代,中国人权发展方兴未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又将迎来中国人权发展的新阶段。首先,人权入宪后国人的人权意识与观念将大大加强和提高,修宪后的宣传与学习将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而观念的更新与发展则是任何变革的前提和条件。其次,社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等的发展将推动人权保护的提升和发展。人权既要受法律保护,更要有政治支持,中国政治文明大发展必将推动人权事业的前进。再次,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宪法修改后,《紧急状态法》、《社会保障法》将会陆续出台,《国家赔偿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会修改或者废除。这些都意味着中国的人权事业将会大大发展。第四,国际因素的影响。国际因素对中国人权的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影响:其一、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及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人权的“指责”和施加的各种压力,虽然这些指责是没有道理甚至另有企图。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加大对他国反击力度的同时,也会积极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包括重视和发展政治人权。其二、国际人权公约对中国的影响。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创始国之一,也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批准了前者。上述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明确了政治人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积极发展政治人权是我们取信于世的义务。

2、宪法再次修改的可能。

从1988年宪法修改后,中国宪法发展的一大特点是每隔五年修改一次。对于宪法的这种修改模式,不少学者颇有微词,认为频繁修改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其实,任何事情都有两面,试想想,如果宪法不及时修改,那么一部与社会现实明显不符的宪法还能实施吗?不实施,何来权威?宪法应当稳定,但是不可静止不变,不能为稳定而稳定,毕竟宪法的稳定性不是目的。本文认为宪法修改不会影响宪法的权威,相反它是宪法权威性提高和增强的体现,正是因为党重视宪法,才会及时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用修改后的宪法来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

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当现行宪法不足以解释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时,宪法变迁势在必行,宪法变迁的方式主要是宪法修改。中国最近20多年最大的特点就是发展与变化,相信中国变化发展的势头在未来一段时期不会减弱。换言之,未来中国的发展性、前进性、上升性是必然的,与社会现实的巨变相对应,宪法修改也就在所难免。

3、修宪建议。

宪法修改与发展是全面的,本文仅仅对未来宪法修改的有关人权部分提出三点修改建议。

其一,增加基本权利种类。我国宪法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的立宪模式,规定基本权利使宪法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人权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迁徙自由、罢工权、思想自由、免于酷刑权、公平受审判权等基本人权。

其二,建立宪法人权实施保障机制。宪法没有实施等于“写着人权的纸”,只是一张没有兑现的空头支票。因此,宪法规定的人权如何实现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宪法实施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把宪法规定的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加以保护,其二是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直接适用。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违反宪法而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不予保护或者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时要有一套制度来保障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一致,这种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它是人权实施的根本保障制度。可以说,没有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法是有严重缺陷的宪法。因此,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违宪法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至于借鉴哪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哪种方式进行违宪法审查等问题,相对于下决心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行动而言,都是次要问题。只要有决心,就一定能早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决心,学术界的研究只是纸上谈兵。

其三,宪法解释制度的发展。宪法解释与违宪法审查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

个方面,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离不开对宪法的解释制度,宪法要适用必须经过解释。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种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与权力制衡的宪法原则相矛盾,因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违反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这一古老原则。考虑到历史形成了我国最高法院权威性不高的特点,建议设立有权威的专门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职责,使宪法变为“活”法。

参考文献:

列宁:列宁全集[M],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转引自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36页。

对权利的理解有多种看法,有“自由说”、“资格说”、“利益说”、“主张说”等至少八种观点。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00-305页。

可以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学[M](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周叶中主编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等书。

李步云:走向法治[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页。

徐显明:人权研究无穷期-中美人权学术研讨会闭幕词[J],载政法论坛[J]20XX年第2期。

参见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149页。

参见戴雪:英宪精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227页。

世界人权宣言把基本权利叫做基本人权。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06页。

参见王桧林主编:中国现代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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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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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

宪法中的人权

宪法中的人权 2009-12-26 23:41:53 李剑芒的博客 我在前面谈到,一个最高道德原则靠其自身原则是无法自洽的。我们必须用社会最强大的暴力来保护这个原则不被侵犯。保护这个原则的条款必须放在这个社会的最高处,且拥有否定一切的力量。所谓否定一切我在这里指;当任何其他东西一旦与这个保护条款发生冲突,这个条款否定那个与之冲突的东西。只有这样才造成了道德原则的自洽性,才有希望建造一个道德,和谐的社会!这个统帅全社会暴力的最高处在一个共和国就是共和国的宪法。 不仅仅这样,一步宪法最关键的东西就是明明白白地说明白这部宪法保护的什么?在这里,不可以糊里糊涂,不可以藏头去尾,必须是用人人看得懂的简练语言,明明白白地说出这部宪法的目的。在西方国家。最高道德原则几乎全部是人的权力这个概念来描述的。人到底有什么权力?什么权力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侵犯?这个人的权力概念就形成了西方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即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允许侵犯人的这些权力。宪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些权力;即保护这个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 上面我说到,看一部宪法,最重要的是看这部宪法保护的是什么?如果我们看西方国家的宪法(荷兰,美国,德国,法国,英国),他们全部以人的基本权力开篇。这让读者不会对宪法产生任何误会;整部

宪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力!不侵犯人的这些权力构成这些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这个最高道德原则受到国家这个最强大的暴力机构保护。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宪法。中国宪法有一个很长的序言,这个序言基本上定义了这部宪法的目的;即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我读了几遍这个序言,我把这个序言总结成这样一句话;【谁打下的这个国家,谁就是这个国家的领导者!】。那么这部宪法的保护对象就不容置疑了;保护领导者的领导权。说的直爽一点,这实际上就是中国过去皇帝“打天下坐天下”的现代版本。除此之外没有什么新意。保护的重点不是国家内的公民,而是国家的统治者。这就造成了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中国宪法虽然也谈人的基本权力,但那不是放在宪法的最重要地位,而是放在第二章!它不是宪法的重要目的,只是一个点缀而已。它根本没有否定一切的最高地位。有趣的是第二章并不是西方国家定义的人的天赋权力(任何人和机构无权剥夺的天赋权力)。中国宪法的第二章标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不履行我规定的义务,则你不享受我定义的权力!这不是天赋权力,这是“交换来的权力”。这在根本上否定的天赋人权这个概念。不承认人有天赋的权力;你没有自由思考这个天赋的权力,你没有生存这个天赋的权力,你没有任何西方国家定义的“不可交换”的权力,一切都是有条件的。你不满足这些条件,你的这些权力烟消云散。严重时,你的生命权将不被尊重!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意义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章 人与人权)【圣才出品】

第十章人与人权 一、人 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人”就成为宪法的主体。宪法上的人的核心价值是拥有尊严。 二、人权 1.人权的概念 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2)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是一种法律权利。 (3)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2.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 (1)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 (2)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 (3)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 (4)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

(1)在宪法文本中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与基本权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权内涵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 (2)从宪法文本中人权概念存在的基本特点看,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是: ①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 ②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 ③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 ④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三、权利概念 1.权利概念的发展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人权的法定化首先表现为权利形态,而权利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权利形态。 2.权利的基本特征 (1)权利是公民的一种法定资格。权利的类型、权利的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主体活动等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权利的法定性是权利活动合理性与合法性保护的基础,赋予公民从事合法行为的资格。 (2)权利是主体依照法定形式实现其利益的行为。从权利的法定性要求看,主体实现

解析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维护宪法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具有一部完善的宪法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2004年的修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还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1].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它们虽然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政治实践中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如英国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首领组阁等。 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 总结我国宪法变革的历程,我国宪法变革具有下列的特点: 一是宪法变革的单一性。由于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法惯例,也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所以,宪法修改成为我国主要或惟一的宪法变革方式。

费孝通:民主 宪法 人权——作之民

近几日在选网读到了些关于美国民主方面的文章,又搜了一下,是刘瑜女士的《民主的细节》的评论及推荐,几个月前曾看过类似的文章,碰巧的是前几天我到书店,随手拿起的第一本书就是它,并且好象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再版了多次。一本论政的书竟能在正常销售渠道发行了这样多,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某些公派的某某文选除外)据我的猜测,一本书的读者应不止一个人,故此可以想象国人中有这些人对民主是有兴趣的。这同时也说明了对大众进行民主启蒙的方式应是平易近人的,通俗易懂的。我又想到了一些政治学术的书籍如《韦伯文集》,公道的说,韦伯虽与马克思处在不同的角度观察社会并独自发表了自己的想法,但我个人认为韦伯所涉猎的广度和深度要比卡尔马克思深刻。但韦伯的书在中国只流动在特定的学术领域,而不象马克思的书曾经几乎人手一册。 再说回来,在我看到关于《民主的细节》相关文章时,我第一个想法就是中国曾经在六十多年前,发行过一本小册子,它以唠家常,讲故事的方式介绍民主思想的内涵。其发行量在当时也很可观,甚至潘光旦曾建议用此书来替代学生的政治课本。这本书就是费孝通先生的《民主、宪法、人权——作之民》。我现在已忘记是怎样最初接触到这本书的了,但十分幸运的是,在知道了有此书的同时,我立刻在孔网上进行了搜索,并且买到了民国三十七年发行的第五版书。读之,感概颇深。想不到费老在年轻时竟有如此细腻的文笔和先进的思想。同时我马上又想到为何有如此思想的人在共产党当政并且在黑暗的年代中是怎样反思其民主理念的。其思想是如何发展与转变的。嗯,很有趣,并且对中国知识分子十分有用。为什么一个具有如此理念如此境遇的人,在晚年产生了那样的思想。也许每个中国人都得经历象费老一般的经历后才能感悟民主应该在中国怎样施行。这根本就不可能在一代或两代人间完成。 他知道先进的事物是怎样的,他同时还知道现今的情况是怎样的,或许他对以前是怎样的也很清楚。所以他有了这种思想。(我现在简单的认为,他没能成为左派似的激进主义者,不能说他是懦弱者)。 在网络上查了很长时间,除去PDF格式的《作之民》外(都是老版本的),并无这本小册子的全文材料。因此起了点野心,想将此书敲成文字,一方面可以发在网上提高下偶的虚荣心,二方面可以再次学习费老在年轻时的民主思想。

浅谈美国人权

浅谈美国人权 摘要 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将机会平等写进《宪法》的国家,当然按现在的眼光看它还是不完善的,因它没有将黑奴和妇女的选举权包括在内。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任内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确定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美国的开国者开辟了除战争和暴力以外,另一条和平竞争的民主法治之道,从第一任总统到以后各任总统,无不通过当时历史条件下最大程度和最广泛的平等权利之激烈民主竞争才产生,没有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及自己的接班人免受竞争,其平等权利一直都是领先于全球的。其实民主法治,只是强制给予人人机会的平等,并没有强制给予人人权力的平等,也没有强制给予人人金钱的平等,更没有强制给予人人精神的平等。民主社会下的权力依然有大小之分、金钱依然有贫富之别、精神(思想)依然有强弱的不同--如诺贝尔奖就不是人人都可得。而正是权力、金钱和精神三种途径里的等级差异,才激发了人们的竞争意欲,激发了人们去追求权力(竞选总统)、追求金钱(做富有之人)、追求精神(做科技、宗教和法律等文化的发明者或发现者)。 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美国是自由的国家,也认为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为人权和民权提供保护的法律系统。美国人在制定宪法时就认为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保证人民的自由的必要措施。权利法案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联邦政府得侵犯。其中最著名的第一修正案的目标是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和其他的权利。其他的修正案保护公民受审判团审判的权利、不受无证件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等。 关键词:美国人权民主

目录 摘要 .................................................................................. I 一、人权介绍 .. (1) (一)人权的基本内容 (1) (二)美国人权介绍 (1) 1. 美国人权外交 (2) 2. 美国人权实质 (2) (三)美国人权记录 (3) 二、结论 (4) 参考文献 (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指引。人权是人与生俱来,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的性质,就决定了其不可割裂的关系。人权只有纳入到宪法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本文从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理论出发,对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一、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 1、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确认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首要使命和基本价值。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成了宪法的首要使命。1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宪法的形成和完善,人权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因此,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宪法必然以保障人权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 2、宪法明确人权的要求 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3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最抽象的要求,只有将这种抽象的要求承载在宪法这一形式下予以界定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而这张写有人民权利的指,必须满足人们对生存、自由、平等和幸福的要求,才能被称为根本大法,才最有至高的地位和效力。 3、宪法确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规则体系

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不论其属性和形式结构如何,其基本内容可都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5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例,“……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6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亦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 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1、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成就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宪法史就是人权的保障史,以宪法的形式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7我国现行宪法就历代宪法而言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其中: (1)我国现行宪法从权利本位出发,使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从体例设计上来看,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前,从形式上对公民权利给予更高的尊重和保护,认可了公民权利在地位上要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最坚实的后盾。 (2)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基本人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从根本上对“人权”这一概念给予充分的认可和肯定。“人权”入宪,不但明确了人权的概念,更进一步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是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最显着的突破。 2、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题要 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在我国宪法人权主要是什么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 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

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现实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有享有本质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关于人权的制定也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使公民生存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平等自由。因此熟记相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有关问题的时候,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2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中国政府才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重新使用“人权”概念。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并且指出,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 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0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当代人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5-376页。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比较

形式上的明显的差别是:中国宪法长而无当而美国宪法言简意赅。 内容上的明显的差别是:它们在依法治国中的功用和效能迥异。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 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

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 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评论(14)|56 2007-03-20 22:32PAS0N|三级 差异大了,最本质的差异在于美国施行代议制民主,三权分立,中国施行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评论|2 2007-03-20 22:36甚知|五级 两个国家的信仰不一样宪法的依据有很大的不同。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摘要: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因为人权保障不仅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目标,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这是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实要求,更是广大人民实现权利自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关键词: 人权宪法宪法保护保障宪政公民权 一、人权 1.什么叫人权 (1)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2)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2.人权的范围 (1)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3.关于人权的部分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1)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2)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4)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5)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6)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7)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8)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4.人权的基本内容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中美宪法的比较与区别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比较 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踟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问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小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论宪法和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论宪法和民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明治大学法科大学院高桥和之一.个人和社会 我们通常是同他人共同构成社会而生存的。那是因为社会为我们提供一个人难以得到的各种各样的便利(也包括维持生存的必需品)。而与此相对应,我们也必须承担社会所要求的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社会对其成员提供何种便利,同时又会要求其成员承担何种义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非常关注的极为重要之事。 在考虑如何构筑社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观点。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的基本构造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还是基于全体主义的观点来构成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个人主义是把平等地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自律性生活方式作为社会的目的来考虑的方式,即每个人的自律性生活方式的平等保障才是真正目的,而社会只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而已。与此相对应,全体主义是以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其最高目的,每个社会成员的首要义务是为了实现此目的而做出贡献,而作为其义务履行的代价是享受社会所提供的一定的便利。 如上所述,个人主义和全体主义对社会模式的理解与描述是相对立的极端性的理念模式,但实际上社会并不是只以其中的某一种为基础而运转。社会(全体)与其成员(部分)的关系及其构成方式是所有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既然承认由每个人构成社会而生存的这一前提,那么两者的共存是必要的。因此不能片面地优先某一方,而只能在两极之间的某处划线来区分其侧重点。而该线如何划分?是侧重于对个人更为有利的方面还是侧重于对社会的重视方面?抽象地来说,这主要取决于个人生存对社会的依赖程度。如果在对外的安全或生活必需品的获得方面,越是需要社会的协作互动,社会对其成员的要求也就越高,全体主义理念的适用程度就会提高。相反,即使基于个人的自由也能确保最低限度的必要的社会的协作互动的话,那么社会对于个人的要求就会降低,个人主义理念的妥当性程度就会提高。近代宪法以个人主义为理念而成立的这一事实,说明在近代使这种个人主义成为可能的客观条件已广泛成立。 二.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 在法的渊源中被称为[有社会就有法]。法的作用在于规范在社会中所缔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实定法秩序中理所当然包括对社会与其成员的关系予以规范的方法。于欧洲形成的近代社会,其基本结构是由个人主义的原理而构成的。因此其所形成的法秩序中反映着个人主义原理。近代社会的法秩序,虽然以自生性法为基础,但为了更有效地规范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关系而逐渐以制定法秩序为优先。而为了管理这种法秩序,近代社会产生了国家。近代国家,从法的观点来看,是管理·运作近代社会所需要的制定法秩序的机构。在这里重要的是,这种近代国家的法秩序是以何种结构如何形成的问题。

论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比较

论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比较2011年4月8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10年人权国别报 告》。在这份报告中,美国不改以往的颐指气使的偏见与傲慢,对中国人权状况表示“堪忧”。其报告称,美方看到中国人权负面趋势变得更加“恶化”。 4月10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0年美国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8日发表的《2010年人权国别报告》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职责,人权纪录说,《2010年国别人权报告》再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歪曲指责,却对自身糟糕的人权状况熟视无睹,很少提及。 这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针对美国一年一度的国别人权报告连续第12年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目的在于“敦促美国正视自身的人权问题”。 人权纪录说,美国是世界上暴力犯罪最严重的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美国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相当严重。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困人口比例创新高,饥饿人口大幅增加,无家可归者激增。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美国的妇女儿童权利状况堪忧。要求美国停止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霸道行径。 所谓人权是指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归根结底是一种要求。它可分为法律性和道德性两个层次。法律性的人权应该以道德性的人权为基础,法律性的人权直接体现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中。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应成为保障人权的根本法。 所谓人权,即自由权、生存权、安全权和平等权这四类。而宪法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的人权,至少是基本人权。所以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从西方政治制度两个代表的最初形态中我们就可以看处,宪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而公民的合法权益中最根本的当然就是人权了。总而言之,宪法是为了给人权一个法律上的强制保障而存在的。任何违反了人权的行为即是违反了宪法的。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国家。1776年公布的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宣言》。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将“人权”称作“公民权利”加以确认。而人权一词直到194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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