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和体系

化建设,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各控股子(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公司法律事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设置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法律事务工作。控股子(分)公司可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履行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录用参照《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履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或法律论证报告;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负责公司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工作,并对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约;

(四)认真组织和参与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关联交易、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七)搜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组织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法律素质;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并协调工作关系,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联系和考评工作;

(九)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第三章合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八条公司建立统一授权、统一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实行评审会签和审核责任制度。

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各控股子(分)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签字人应当是各控股子(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九条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或审核后,方可批准签订。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

(二)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合同谈判或组织招标、投标;

(四)按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或评审;

(五)对需要上报审批或授权才能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上报审批或授权手续;

(六)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优先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对于一般合同,由各部门、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对于重要合同,业务部门或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拟稿制订。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或承办单位在审查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需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组织招标、谈判或起草合同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派人参与。

第十二条公司对合同文本内容实行归口审查,包括法律、专业技术、经济商务等审查。各有关审查部门要安排专人签署审查意见。对未履行审查手续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控股子(分)公司,各自负责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未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控股子(分)公司可将本公司重大合同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批的合同包括: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二)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本条款所指重大合同是指:

1 控股子(分)公司与法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或者交易金额小于10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法律风险较大的合同;

2 控股子(分)公司与自然人(含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合同或者交易金额小于1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法律风险较大的合同。

上述重大合同不包括控股子(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格式文本合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格式合同的范本进行审核把关。

3 控股子(分)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并购、对外担保、资产买卖等重大协议。

(三)其它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批的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法律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二)合同标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五)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办理合同审查审批和授权委托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的签约依据(拟签订合同的情况简介、谈判纪要、可行性报告或立项批复);

(二)合同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信用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三)合同文本;

(四)《合同审批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负责审查审批人员在收到合同报批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或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对资料需要补充完善的,退回原申报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同时应接受相关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的监督、检查。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时,经办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协助处理。遇重大问题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通知、补充协议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转让、补充的文书、电报、传真及图表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重大合同要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批)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整改通知或索赔报告,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

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有遗留问题尚需处理的,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还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诉讼与仲裁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本章所指诉讼纠纷是指公司、控股子(分)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案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诉讼纠纷处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授权”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司、控股子(分)公司名义处理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的纠纷案件:

(一)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

(二)根据需要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的其他案件。

应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的纠纷案件:

(一)控股子(分)公司发生的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

(二)由市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以控股子(分)公司为当事人且标的金额大于50万元的诉讼案件。

备案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对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理的纠纷案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及处理建议;

(二)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仲裁)意见书(如有);

(三)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推荐或拟定的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有)。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与仲裁案件以及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二)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及非诉法律事务需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或者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的纠纷案件需要聘请代理人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选聘方案,提出聘任建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聘任方案,选定代理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代理人的联系和管理,协助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务。

各子分公司对代理人的聘任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诉讼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人员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强烈的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的案件,纠纷案件起诉(应诉)前,由委托的代理人(包括内部人员)将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拟采取的诉讼(非诉讼)解决方案、诉讼(非诉讼)解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预测及相应的对策、预期的诉讼结果、诉讼涉及的各种费用统计、拟委托的代理人情况以及准备的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等资料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前论证报告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结诉讼案件,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将起诉书、保全申请及受理裁定、向法庭提交的涉案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判决(调解)书、上诉材料、执行申请、各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财产清单、结案证明等案卷材料,并归纳该案经验教训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于结

案之日起10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非诉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章所指非诉法律事务是指公司、控股子(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法律方面的争议但并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公司重大对外经济活动中需要进行法律服务或管理的

事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分)公司的重大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或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非诉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关联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引起的重大法律问题;

(二)公司在设立、运营、分立、合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三)公司在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发生的法律问题;

(四)公司在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要法律事务。

第三十一条当非诉法律事务需要对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办理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人员和法律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时,出具法律咨询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的重要依据,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对非诉法律事务的办理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表彰。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公司每年对控股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并提出整改意见,各控股子(分)公司应按照要求积极整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或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严重失职、渎职或为谋取私利触犯了刑法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及控股子(分)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同审批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