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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

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打印】【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

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

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

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

(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

(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

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

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存档,不得借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之机,强行或变相指定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不得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不得强买强卖相关物料与服务。在装修人依法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施工人员和物料凭证进出的登记工作,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不得借物业服务之名实施强买强卖之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当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的规定,并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业服务规范,维修投诉和装修申报的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

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

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台帐;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减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资质条件的,将被依法注销资质;发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装修人、装修企业等合法权益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记减分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完善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现代治理体系的决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按照《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的商标管理、原市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以及市科技局的专利管理职能整合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改完成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服务工作,把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于2019年10月制定出台《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成知发〔2019〕9号),同时,继续执行《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知字〔2018〕9号)相关规定,保持我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成知字〔2018〕9号)于今年3月到期,需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等要求,及时制订出台新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功能,提升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建设,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走访座谈、开展课题调研、组织专家评审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了来自相关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共四大类、二十条支持政策。 二、主要特点 (一)资助政策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 结合机构改革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调整,从单一的专利资助政策扩展至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支持政策。 (二)鼓励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加大力度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或其它途径获得授权(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商标;大力支持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国际互认互保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国际注册。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在兼顾知识产权数量的基础上奖优奖强,鼓励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质量。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增加了对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七年开始给予资助;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对

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填写以下登记表格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管局标准表格) 2、价值确认书(自备) 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标准表格) 4、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款协议书) 二、准备以下资料 1、第一条内所包含的所有文件 2、中众和公司办事人员的介绍信(开两份,一份在办理登记时窗口收取, 第二份在领取证时窗口收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3、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共有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抵押人是单位,则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原件,股东会决议)。 4、中众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物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准备人民币80元整(取证时要先缴费) 三、到成都市房管局二楼大厅(西华门街) 1、有专门的一个房产抵押咨询台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及发放窗口排 号。 2、如资料无问题,拿到排号后,即可在窗口进行办理登记,拿到房管局抵 押缴费通知单和房管局抵押受理单。 3、按照房管局抵押受理单的要求,一般是登记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以 后,即可进行缴费,在一楼总咨询台排号,再到一楼86-107号窗口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成功后,即可在一楼27-40号窗口领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1)到车辆管理所车辆服务大厅或区(市)县交警大队车辆服务大厅 (2)领取《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3)按要求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4)领取排队号 (5)提交《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注销抵押为还款证明) (6)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7)到银行指定窗口缴费(注销抵押无此步骤) (8)持缴款凭证(注销抵押不需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商局监制建委编制)

编号: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 使用说明 l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3 、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在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对方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签订合同前发包(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还需要检验分公司(分部)是否持有上级、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8、查找或咨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向成都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3620200.html,)查询。 二零一二年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3620200.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城乡房屋登记规则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七条集体土地上确权登记的房屋办理首次 买卖、抵押等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房地权利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的经房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再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办理国有土地和统规统建集中居住区房 屋所有权初始、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缴存证明,但房屋所有权单一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房屋灭失; (五)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 摊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办公场所、晒场除外)不满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专营或兼营食品,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按照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管平台,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上传到平台。鼓励、支持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摊贩进行监管。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公布餐厨垃圾流向等信息。

《成都市房屋租赁规定合同(自由成交版)》-成都市房管局实用模板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房管局模板-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内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成都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内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么办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 么办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注册公司的步骤: 一、工商核名 解说:核名就是去工商内部系统网络查询有没有重名的,查询你的这个公司名字是否被注册(30元)。 先给自己要注册的公司起几个名字(要多起几个公司名字,以免核名的时候已经被注册没有备选名字),到工商局(个

体户去工商所)填写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要规范填写。填写时有申请企业名称需要填写你认为最想要的公司名字,下面是备选企业名称。填写好之后然后检索是否有重名。若是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公司名称。需要费用30元。这时工商部门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拿着这个通知书就可以办理验资(认缴制则免去验资麻烦)。如果你从经营的行业需要许可证,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前置还是后置(前置就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就需要先办理从业资格证,后置就是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再办理资格证) 二、办公场地-租房 解说:办公场地是肯定需要的,可租用也可用自己的住宅,但需要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成都地区已经不被允许住宅注册公司地址。 作为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办公场地和生产厂房。一般可以租用写字楼或者公寓(高档)作为办公场地,写字楼租赁费用相比公寓要高一些,各方面费用开会要大一些。租房之后要签订一份比较正式的租房合同(相对正规一些就可以),并让房屋所有人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自己要备份几张,以免其他地方还需要)。如果有自己的厂房或者办公室则可省去此步。成都市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已经不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1]7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民政局: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成都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业务管理工作;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人名录证书(以下简称“名录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二年;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管理人名录。 第四条其他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项目负责人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自由成交版)》-成都市房管局模板

市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模板-自由成交版) 特别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租赁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l、本合同为指导文本,合同文本仅供指引,合同容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修改、增补或变更的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其他需要添加的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容。 3、房屋租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不得参与售后包租等违规租赁活动,否则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4、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5、本次交易属于租赁双方自行成交,未经任何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撮合。本合同填报容及提交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都应真实无误,如因提供虚假材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6、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

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租赁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并由租赁双方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7、租赁房屋存在查封等相关限制备案信息,甲乙双方仍继续交易的,则风险自担。 以上提示容,租赁双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承租方签字:出租方签字: 日期:日期:

房管局公示材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3、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1)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二)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作者:杜玲日期: 2011-04-22 09:32:33 来源:人事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统计、保密、机要、安全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对外交流与接待及其他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系统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等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 3.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年度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分解下达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办和监督检查。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公众网局长信箱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承担系统大事记编纂工作。 6.组织、指导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负责编辑《成都工商行政管理》。 8.组织、指导并牵头承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9.组织、指导并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文件控制(标准4.2.3)、记录控制(标准4.2.4)、质量目标(标准5.4.1)、内部沟通(标准5.5.3)、管理评审(标准5.6)、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7.5.3)、数据分析(标准8.4)等工作。 11.负责“金信工程”成都工商网站系统(工商门户网站及工商业务网站)、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市工商局信息公开专栏站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中市工商局站点等四个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收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3620200.html,/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99f9b353-6dd8-4f5b-863c-f4ce9c5 a1135 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附件: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名单(130个):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局 成都市教育局中共金堂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金堂县教育局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金堂县统计局 成都日报报业集团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堂县清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委宣传部 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温江区经济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营管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办事处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流县统计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中共双流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街道办事处双流县籍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双桂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莲新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中和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新华西街道办事处郫县统计局 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办事处郫县财政局 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街道办事处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街道办事处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道办事处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统计局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2厂)大邑县西岭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统计局大邑县青霞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沙渠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寿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大塘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道办事处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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